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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編輯尼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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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洛條款]]乃指受雇於[[中華職棒]]的外籍球員於離開原屬的球隊後,兩年內除原屬球隊同意外,不得加入任何其他[[中華職棒]]旗下球隊,為[[中華職棒]]獨有的規定。
  '''尼洛條款'''是指受雇於[[中華職棒]]的外籍球員於離開原屬的球隊後,兩年內除原屬球隊同意外,不得加入任何其他[[中華職棒]]旗下球隊之聯盟特殊規定,但[[2013年]]後已正式宣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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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洛]]原為[[兄弟象隊]]球員,由於脾氣暴躁與場上表現落差過大等因素,於職棒三年球季末[[兄弟象隊]]以球團難以管理之理由而遭到開除。隔年[[統一獅隊]]本想網羅[[尼洛]]加盟,但礙於聯盟規章十五章外籍球員、第三條規定「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球員,如未有原球團同意書,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何活動。」,且四球團在統一[[艾波]]轉隊事件後達成互不吸收離隊洋將之默契,而遭其他五支球團抗議。之後在統一獅領隊[[郭俊男]]的堅持及公平會介入調查的情況下,領隊會議同意中止互不吸收離隊洋將默契,並重新檢討洋將轉隊規定。最後領隊會議於1993/09/09決議,刪除洋將轉隊需轉隊同意書規定,同時將洋將轉隊期限定為兩年,此即所謂的「尼洛條款」(亦稱[[旋轉門條款]])。職棒七年[[尼洛]]再度來台效力於[[時報鷹隊]],最後仍舊因為管理問題、以及被懷疑涉及[[1996年職棒簽賭案]]而遭到球團解約。
 
  [[尼洛]]原為[[兄弟象隊]]球員,由於脾氣暴躁與場上表現落差過大等因素,於職棒三年球季末[[兄弟象隊]]以球團難以管理之理由而遭到開除。隔年[[統一獅隊]]本想網羅[[尼洛]]加盟,但礙於聯盟規章十五章外籍球員、第三條規定「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球員,如未有原球團同意書,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何活動。」,且四球團在統一[[艾波]]轉隊事件後達成互不吸收離隊洋將之默契,而遭其他五支球團抗議。之後在統一獅領隊[[郭俊男]]的堅持及公平會介入調查的情況下,領隊會議同意中止互不吸收離隊洋將默契,並重新檢討洋將轉隊規定。最後領隊會議於1993/09/09決議,刪除洋將轉隊需轉隊同意書規定,同時將洋將轉隊期限定為兩年,此即所謂的「尼洛條款」(亦稱[[旋轉門條款]])。職棒七年[[尼洛]]再度來台效力於[[時報鷹隊]],最後仍舊因為管理問題、以及被懷疑涉及[[1996年職棒簽賭案]]而遭到球團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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