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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契約: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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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契約是日本職棒的一種制度,是球員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的一種形式、球員與球團不再續約而離隊、退休。在技術性而言,就是在這個球季前記載在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的選手,沒有記載在當年12月2日的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和全保留選手名簿(包括[[任意引退]]、制限選手、資格停止和失格的選手。)的選手,都是自由契約選手。
 
  自由契約是日本職棒的一種制度,是球員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的一種形式、球員與球團不再續約而離隊、退休。在技術性而言,就是在這個球季前記載在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的選手,沒有記載在當年12月2日的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和全保留選手名簿(包括[[任意引退]]、制限選手、資格停止和失格的選手。)的選手,都是自由契約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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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球員在以下數種情況下,都會給予自由契約:
 
  基本上球員在以下數種情況下,都會給予自由契約:
 
:*第1種情況為最常見,球團在來季甚至現季度戰力構想中已不需要該球員,而單方面由球團宣告。在大部分情況下,球團會在球季末的指定時間給予[[戰力外通告]]。大部分受到[[戰力外通告]]後,於12月2日的支配下登錄選手中除名的球員都屬這一類(但不包括宣告期間內被交易、改簽[[育成選手]]、宣告任意引退等)。但是,球季中的自由契約,跟[[美國職棒]]一樣,需要經過[[waiver]]的手續。
 
:*第1種情況為最常見,球團在來季甚至現季度戰力構想中已不需要該球員,而單方面由球團宣告。在大部分情況下,球團會在球季末的指定時間給予[[戰力外通告]]。大部分受到[[戰力外通告]]後,於12月2日的支配下登錄選手中除名的球員都屬這一類(但不包括宣告期間內被交易、改簽[[育成選手]]、宣告任意引退等)。但是,球季中的自由契約,跟[[美國職棒]]一樣,需要經過[[waiver]]的手續。
:*第2種情況是選手主動要求解除契約,依據野球協約第70條,若球團在季末減薪超過規定上限(年薪1億日元以上40%,1億日元以下25%)時,球員有權單方面向球團申請自由契約。另一種情況,就是和原球團達成共識後,球團給予自由契約。但後者情況基本只會在非日本人選手發生(因他們較難利用[[自由球員制度]]或[[入札制度]]等方法主動離開球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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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種情況是選手主動要求解除契約,依據野球協約第70條,若球團在季末減薪超過規定上限(年薪1億日元以上40%,1億日元以下25%)時,球員有權單方面向球團申請自由契約。另一種情況,就是和原球團達成共識後,球團給予自由契約。但後者情況原則只會在不屬於日職選手會的外籍選手發生(因為該等選手的自由契約並不受戰力外通告等規定所約束)。
:*第3種情況適用於[[自由球員制度|自由球員]],宣告自由身(Free Agent)的選手如當年沒有日職球團錄用,會成為自由契約選手。然而,該選手即使處於自由契約狀態,自由球員的補償制度仍會適用於該選手,直至宣言後再翌年的11月20日或加入任何的日職球團為止。此制度也適用於以自由球員資格加入國外球隊,在未滿兩年時間打算重返日職的自由契約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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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種情況適用於[[自由球員制度|自由球員]],宣告自由身(Free Agent)的選手如當年沒有日職球團錄用,會視同於自由契約選手。然而,該選手即使處於自由契約狀態,自由球員的補償制度仍會適用於該選手,直至宣言起計兩年的11月20日,或加入任何的日職球團為止。此制度也適用於以自由球員資格加入國外球隊,在未滿兩年時間打算重返日職的自由契約選手。
:*第4種情況適用於[[育成選手]],育成選手年資如已滿(或超過)3年,又或該球員已有支配下登錄經驗,不論球員或球團意願如何,當年結束自動給予自由契約。以後如繼續簽訂育成選手契約,只能以1年為單位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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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種情況適用於[[育成選手]],育成選手年資如已滿(或超過)3年,又或該球員已有支配下登錄經驗,除非轉為支配下登錄,不論球員或球團意願如何,當年結束時自動給予自由契約。
:*第5種情況適用於[[任意引退]]選手,已公示為任意引退的球員經由最後所屬的日職球隊,向聯盟申請取消任意引退。這個手續,對於需要擔任非日職12球團的任何職務(包括球員)的任意引退選手是必須的。另外,在[[2009年]]增訂的野球協約第67條第3款,任意引退選手從全保留選手名簿的引退選手項記載滿3年後,和自由契約選手一樣,自動從該名簿除名(但球員本身仍會處於任意引退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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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種情況適用於[[任意引退]]選手,已公示為任意引退的球員經由最後所屬的日職球隊,向聯盟申請取消任意引退。這個手續,對於需要擔任非日職12球團的任何職務(包括球員)的任意引退選手是必須的。另外,在[[2009年]]增訂的野球協約第67條第3款,同年起宣告任意引退的選手從全保留選手名簿的引退選手項記載滿3年後,自動從全保留選手名簿除名,並給予自由契約。
  
 
  此外,支配下登錄球員在因為事故等原因導致死亡的場合,聯盟會跳過自由契約的程序,直接發出「支配下登錄選手抹消」公示,並把該選手從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中除外。
 
  此外,支配下登錄球員在因為事故等原因導致死亡的場合,聯盟會跳過自由契約的程序,直接發出「支配下登錄選手抹消」公示,並把該選手從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中除外。

2018年6月23日 (六) 18:20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自由契約是日本職棒的一種制度,是球員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的一種形式、球員與球團不再續約而離隊、退休。在技術性而言,就是在這個球季前記載在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的選手,沒有記載在當年12月2日的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和全保留選手名簿(包括任意引退、制限選手、資格停止和失格的選手。)的選手,都是自由契約選手。

  與「任意引退」最大的不同是球員離隊後即為自由之身,可以與日本國內外任何一支職棒球團簽約。

  基本上球員在以下數種情況下,都會給予自由契約:

  • 第1種情況為最常見,球團在來季甚至現季度戰力構想中已不需要該球員,而單方面由球團宣告。在大部分情況下,球團會在球季末的指定時間給予戰力外通告。大部分受到戰力外通告後,於12月2日的支配下登錄選手中除名的球員都屬這一類(但不包括宣告期間內被交易、改簽育成選手、宣告任意引退等)。但是,球季中的自由契約,跟美國職棒一樣,需要經過waiver的手續。
  • 第2種情況是選手主動要求解除契約,依據野球協約第70條,若球團在季末減薪超過規定上限(年薪1億日元以上40%,1億日元以下25%)時,球員有權單方面向球團申請自由契約。另一種情況,就是和原球團達成共識後,球團給予自由契約。但後者情況原則只會在不屬於日職選手會的外籍選手發生(因為該等選手的自由契約並不受戰力外通告等規定所約束)。
  • 第3種情況適用於自由球員,宣告自由身(Free Agent)的選手如當年沒有日職球團錄用,會視同於自由契約選手。然而,該選手即使處於自由契約狀態,自由球員的補償制度仍會適用於該選手,直至宣言起計兩年的11月20日,或加入任何的日職球團為止。此制度也適用於以自由球員資格加入國外球隊,在未滿兩年時間打算重返日職的自由契約選手。
  • 第4種情況適用於育成選手,育成選手年資如已滿(或超過)3年,又或該球員已有支配下登錄經驗,除非轉為支配下登錄,不論球員或球團意願如何,當年結束時自動給予自由契約。
  • 第5種情況適用於任意引退選手,已公示為任意引退的球員經由最後所屬的日職球隊,向聯盟申請取消任意引退。這個手續,對於需要擔任非日職12球團的任何職務(包括球員)的任意引退選手是必須的。另外,在2009年增訂的野球協約第67條第3款,同年起宣告任意引退的選手從全保留選手名簿的引退選手項記載滿3年後,自動從全保留選手名簿除名,並給予自由契約。

  此外,支配下登錄球員在因為事故等原因導致死亡的場合,聯盟會跳過自由契約的程序,直接發出「支配下登錄選手抹消」公示,並把該選手從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