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館粉絲專頁 |
|
|
雄大盃大專棒球聯賽: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第89行: | 第89行: | ||
{{頁面品質1|完整度-低}} | {{頁面品質1|完整度-低}} | ||
− | [[Category:所有賽事]][[Category:國內賽事]][[Category:成棒賽事]][[Category:乙組棒球賽事]][[Category:雄大盃大專棒球聯賽]] | + | [[Category:所有賽事]][[Category:國內賽事]][[Category:成棒賽事]][[Category:乙組棒球賽事]][[Category:雄大盃大專棒球聯賽]][[Category:已停辦賽事]] |
2018年9月22日 (六) 10:30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賽事 > 國內賽事
目次 |
競賽宗旨
日治時期,將棒球文化帶進了台灣這塊土地,在1969年組成的金龍少棒隊出征威廉波特少棒賽,為台灣三級棒球揭開序幕,也漸漸地使棒球成為台灣的「國球」。
為了讓比賽機會較少的社團型球隊,有更多機會與全台各地的球隊交流,並促進學生棒球活動發展及非專業取向之社團性質球隊的課餘興趣多元發展,遂籌辦此聯賽以達全民運動及上述所有目標。
賽事簡介
- 主辦單位:高雄大學棒球社
- 指導單位:高雄大學課外活動組、高雄大學體育室
- 比賽場地:高雄大學棒球場
參加單位與規定
- 1.全國大專院校,一般組及社團性質球隊。
- 一、球員規定:
- 1.在校生或應屆畢業生,該校可遞送該球員之報名資料,未入學、已畢業(除了應屆畢業生)、已肄業之學生皆不得參賽。
- 2.參賽球員不得為大專棒球聯賽公開一級組、公開二級組。可為大專棒球聯賽一般組選手。
- 3.參加本聯賽之球員,每人限報名1隊,不得跨組、跨隊報名。
- 4.有關球員資格學籍設籍以九月一日(含)為計算基準(即自當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8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學年)。
- 二、教練規定:
- (一)有關職棒涉賭球員以教練或管理身分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應依下列規範辦理之:
- 1.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棒球教練,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其列為不適任教練者,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
- 2.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棒球教練,其處理方式則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6月28日體委競字第0990014160號書函辦理
- :除94年1月13日學生棒聯召開之「紀律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適用對象外(即93年12月31日高院北分院判決經判刑及緩刑人員),及獲判無罪或罪證不足不起訴外,均列為不適任教練,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
競賽規則
- 1.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棒球規則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 2.比賽用球及球棒。
- 3.比賽用球:同華櫻BB960規格之比賽用球。
- 4.比賽球棒:依據國際棒球總會或國內學生棒球組織認定公佈之製造公司、廠牌之金屬球棒或原木球棒。
- 5.勝負名次判定及計分方法。
- 6.若比賽時間已到規定時間或打滿七局雙方仍平手,則進入延長賽。延長賽採突破僵局制,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由教練指定棒次開始打擊,此棒次之前兩棒打者分別站上一、二壘。
其他規定
- 一、場地及選手保險
- 1.場地及選手保險煩請各校自理。
- 一、獎 勵 及 懲 處
- 1.前3名之隊伍於閉幕典禮大會頒發獎品、獎盃或獎牌。
- 2.個人獎項:長打王、打擊王、三振王、勝投王、最有價值球員。
- 3.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教練職務期間,若發生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視情節輕重處分之。
- 4.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教練職務期間,經政府機關或棒球團體列為不適任學生棒球教練職務者,主辦單位應立即取消報名或參賽資格。
- 5.若違反規定時,除依規定處分外,並由主辦單位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規定處分之
- 懲 處
- 一、球隊違規:
- (一)應遵守本聯賽之比賽公約,若違反規定,依公約規範處分之。
- (二)球隊登錄註冊報名後,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不得棄權。
- (三)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教練、球員出賽時,經發現或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獎勵,且禁止參加本聯賽兩學年。
- (四)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由主辦單位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處分。
- 二、球員違規:
- (一)應遵守本聯賽之比賽公約,若違反規定,依公約規範處分之。
- (二)不得互毆、毆打、干擾比賽、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若違反,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禁賽一學年,如再次違反或聚眾之行為,處禁賽二學年。
- (三)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不予核發參賽、成績證明外,並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
- (四)不得服用運動禁藥或其他違禁品。參加運動競賽時,不得拒絕主辦單位辦理之運動禁藥檢測,違者禁止參加本聯賽一學年。
- 三、領隊、總教練、教練、行政管理違規:
- (一)應遵守本聯賽之比賽公約,若違反規定,依公約規範處分之。
- (二)指導唆使隊員比賽,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作業相關規定者,處禁本聯賽一學年。
- (三)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 (四)指導隊員時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 (五)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禁賽二學年,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參賽資格。
比賽制度
- (一)採7局兩小時制、DH制(可用可不用,由教練自行決定),比賽剩餘15分鐘不另開新局。
- (二)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負。
- (三)第一階段採雙敗淘汰制,各分組取前二進入第二階段。
- (四)第二階段採單敗淘汰,勝隊晉級第三階段
- (五)第三階段採雙敗淘汰排名賽
歷屆賽況
相關新聞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