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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金
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17年12月25日 (一) 17:43由Zax12345xx(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 英文:Signing Bonus
- 說明:
- 簽約金一般即為訂金,而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除非舉反證推翻,否則契約成立。
- 以上開觀念為前提,拿了簽約金就有履約之責任,否則收付簽約金就沒有法律上之意義。
- 至於若付簽約金之人不願追究收簽約金之人違約責任,那是他的高興,否則付簽約金之人是可以討回來的,只要他願意。
目次 |
備註
中華職棒
台灣大聯盟
日本職棒
韓國職棒
美國職棒
- 美國職棒簽約金紀錄則是由光芒隊Tim Beckham於2008年的615萬美元創下,其他破600萬美元的球員還有響尾蛇隊的Justin Upton(610萬)以及金鶯隊的Matt Wieters(600萬美元)。
- 台灣旅美球員方面則是由曹錦輝的220萬美元所創下,另外簽約金破百萬美元的還有王建民、羅錦龍、郭泓志、林子偉、曾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