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館粉絲專頁 |
|
|
驅逐出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小 |
(→驅逐出場的原因) |
||
第8行: | 第8行: | ||
*[[投手]]投出[[故意觸身球]]導致雙方起衝突的時候(驅逐該名[[投手]]和起鬨者。) | *[[投手]]投出[[故意觸身球]]導致雙方起衝突的時候(驅逐該名[[投手]]和起鬨者。) | ||
*不滿判決,上前理論而爆口角(驅逐[[球隊總教練|經理]]) | *不滿判決,上前理論而爆口角(驅逐[[球隊總教練|經理]]) | ||
− | *對於[[主審]]的好壞球判決進行理論(驅逐該名理論的球員、教練或[[ | + | *對於[[主審]]的好壞球判決進行理論(驅逐該名理論的球員、教練或[[總教練]]。) |
*[[大亂鬥]](視衝突情況決定) | *[[大亂鬥]](視衝突情況決定) | ||
*刻意衝撞任何一位[[裁判員]](視情況給予禁賽數場) | *刻意衝撞任何一位[[裁判員]](視情況給予禁賽數場) |
2021年4月16日 (五) 18:58的修訂版本
說明:
驅逐出場是裁判員所使用的處分名詞。通常是比賽雙方的隊伍因不特定原因而發生混亂時,將雙方的始作俑者驅逐至比賽場地之外。球員或球隊人員(包含教練團成員、管理)一旦被驅逐,即不得再返回場內,裁判員會視情節的狀況給予肇事者輕重不一的處分。
驅逐出場的原因
- 投手投出故意觸身球導致雙方起衝突的時候(驅逐該名投手和起鬨者。)
- 不滿判決,上前理論而爆口角(驅逐經理)
- 對於主審的好壞球判決進行理論(驅逐該名理論的球員、教練或總教練。)
- 大亂鬥(視衝突情況決定)
- 刻意衝撞任何一位裁判員(視情況給予禁賽數場)
- 對裁判員下的最後裁決不滿,率隊罷賽(視為全隊被驅逐出場。)
- 挑釁對方球隊的隊員,造成比賽雙方不能繼續進行比賽時(驅逐該名挑釁者。)
中華職棒規定
- 凡遭到驅逐出場之選手、教練或工作人員,將至少處以新台幣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者,將加重至更高罰金及禁賽之處分。
參考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