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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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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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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投出[[故意觸身球]]導致雙方起衝突的時候(驅逐該名[[投手]]和起鬨者。)
 
*[[投手]]投出[[故意觸身球]]導致雙方起衝突的時候(驅逐該名[[投手]]和起鬨者。)
 
*不滿判決,上前理論而爆口角(驅逐[[球隊總教練|經理]])
 
*不滿判決,上前理論而爆口角(驅逐[[球隊總教練|經理]])
*對於[[主審]]的好壞球判決進行理論(驅逐該名理論的球員、教練或[[球隊總教練|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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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主審]]的好壞球判決進行理論(驅逐該名理論的球員、教練或[[總教練]]。)
 
*[[大亂鬥]](視衝突情況決定)
 
*[[大亂鬥]](視衝突情況決定)
 
*刻意衝撞任何一位[[裁判員]](視情況給予禁賽數場)
 
*刻意衝撞任何一位[[裁判員]](視情況給予禁賽數場)

2021年4月16日 (五) 18:58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說明

  驅逐出場裁判員所使用的處分名詞。通常是比賽雙方的隊伍因不特定原因而發生混亂時,將雙方的始作俑者驅逐至比賽場地之外。球員或球隊人員(包含教練團成員、管理)一旦被驅逐,即不得再返回場內,裁判員會視情節的狀況給予肇事者輕重不一的處分。

驅逐出場的原因

  • 投手投出故意觸身球導致雙方起衝突的時候(驅逐該名投手和起鬨者。)
  • 不滿判決,上前理論而爆口角(驅逐經理
  • 對於主審的好壞球判決進行理論(驅逐該名理論的球員、教練或總教練。)
  • 大亂鬥(視衝突情況決定)
  • 刻意衝撞任何一位裁判員(視情況給予禁賽數場)
  • 裁判員下的最後裁決不滿,率隊罷賽(視為全隊被驅逐出場。)
  • 挑釁對方球隊的隊員,造成比賽雙方不能繼續進行比賽時(驅逐該名挑釁者。)

中華職棒規定

  • 凡遭到驅逐出場之選手、教練或工作人員,將至少處以新台幣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者,將加重至更高罰金及禁賽之處分。

參考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