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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玉山盃全國青棒錦標賽: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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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程表== | ==賽程表== | ||
===預賽=== | ===預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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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09:00 / 桃園市 / / / 花蓮縣 / / 台體大 / B /15/16/ | ||
+ | | 3 / 12:00 / 嘉義縣 / / / 新北市 / / 三重 / A /1/2/ | ||
+ | | 4 / 12:00 / 臺東縣 / / / 新竹市 / / 台體大 / B /10/11/ | ||
+ | |||
+ | | 5 / 09:00 / 彰化縣 / / / 嘉義市 / / 三重 / A /3/4/ | ||
+ | | 6 / 09:00 / 屏東縣 / / / 臺中市 / / 台體大 / B /12/13 | ||
+ | | 7 / 12:00 / 新竹縣 / / / 高雄市 / / 三重 / A /8/9/ | ||
+ | | 8 / 12:00 / 雲林縣 / / / 南投縣 / / 台體大 / B /17/18 | ||
+ | |||
+ | | 9 / 09:00 / G03敗 / / / G05敗 / / 三重 / A /L3/L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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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 / 12:00 / 苗栗縣 / / / G01勝 / / 三重 / A /5/W1/ | ||
+ | | 12 / 12:00 / 臺南市 / / / G02勝 / / 台體大 / B /14/W2 | ||
+ | |||
+ | | 13 / 09:00 / G01敗 / / / G07敗 / / 三重 / A /L1/L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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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5 / 12:00 / G03勝 / / / G05勝 / / 三重 / A /W3/W5/ | ||
+ | | 16 / 12:00 / G04勝 / / / G06勝 / / 台體大 / B /W4/W6/ | ||
+ | |||
+ | | 17 / 09:00 / G11敗 / / / G09勝 / / 三重 / A /L11/W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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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1 / 09:00 / G15敗 / / / G13勝 / / 三重 / A /L9/W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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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3 / 12:00 / G19敗 / / / G17勝 / / 三重 / A /L19/W17/ | ||
+ | | 24 / 12:00 / G20敗 / / / G18勝 / / 台體大 / B /L20/W18/ | ||
+ | |||
+ | | 25 / 09:00 / G23勝 / / / G21勝 / / 三重 / A /W23/W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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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7 / 09:00 / G15勝 / / / G19勝 / A組勝部 / 三重 / A /W15/W19/ | ||
+ | | 28 / 12:00 / G16勝 / / / G20勝 / B組勝部 / 平鎮 / B /W16/W20/ | ||
+ | |||
+ | | 29 / 09:00 / G27敗 / / / G25勝 / A組敗部 / 三重 / A /L27/W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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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賽=== | ===決賽=== | ||
==各類獎項== | ==各類獎項== |
2021年5月3日 (一) 16:11的修訂版本
目次 |
賽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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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事資訊
相關單位
一般範疇
- 球隊球員資格
- (一)球隊:
-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 2. 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 B 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
(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 1 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 (三)球員:
-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 92 年 1 月 1 日起至 94 年 12 月 31 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 2. 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8學年度學生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 3.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 (四)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五)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球隊人數規定
- 1. 職員:領隊、總教練各 1 名、教練 3 名,總計 5 名。
- 2. 球員:含隊長 20 名,最少不得低於 15 名。
- 選拔
- (一) 由本會第13屆國家青棒代表隊選訓小組(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及5位委員,合計7位)共同參與代表隊教練、選手之遴選,與集訓及比賽期間之督導、輔助與協調之責。
- (二) 教練團遴選方式:
- 1. 總教練:由本次比賽之冠軍球隊總教練擔任之。(冠軍隊總教練因故無法擔任代表隊總教練時,則由亞軍隊總教練遞補之,若再因故無法擔任時則由選訓小組指派之。)
- 2. 教練團:由本次比賽之參賽球隊教練團中遴選,惟總教練可推薦1名教練,須經選訓小組同意後任命之,其餘2名教練人選則由選訓小組參考總教練建議,
並須分別具備投捕、打擊、守備、體能等各項訓練專長中遴選之。
- (三)選手之遴選:國內及旅外優秀青棒選手
- 1. 第一階段:以本次比賽及109年王貞治盃全國青棒錦標賽及108學年度高中棒球運動聯賽木棒組中,各遴選30名(最多90名)選手成為中華青棒培訓名單。
- 2. 第二階段:本次比賽結束後,由選訓小組及代表隊總教練自中華青棒培訓名單中遴選表現優異並具潛力之36名選手進行集訓,並作7場藍、白對抗賽。
- (青棒培訓選手入選基本資格: a. 投手:投球總局數不得少於球隊出賽場次(7局,小數點捨去)。b. 打者:總打席數不得少於19打席(每場2.7打席X7場,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 3. 2020年中華青棒代表隊選手共計18名,必要時得徵召國內及旅外職業、旅外業餘選手參加,但以5名為限,並須經第12屆國家代表隊選訓委員會通過。
- (四)代表隊領隊之遴選將由本會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 (五)已獲得本年度代表權之隊職員不得再參加本項比賽。
- (六)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七)獲選本代表隊之隊職員於集訓及比賽期間若有發生無故放棄或違反運動道德之行為,將提送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罰則
- (一) 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 的申訴,請依本賽事規定之申訴內容處理。
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 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 (二) 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
(含商業、金錢交易或 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 (三) 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
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將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加重議處。
項目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
規定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5,000 (須恢復原狀)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5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7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8 拖延爭議 $10,000 9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10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11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12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13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14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15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16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17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
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10,000 1至6場比賽 18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19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20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21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22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15,000 5至10場比賽 23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24 引發棄權比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15,000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世界棒壘球總會U18青棒規則及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 指定打擊:本賽事可使用DH。
- 比賽用球:採用BRETT BR-100型硬式棒球。
- 比賽球棒:
- 1. 只能使用教練會議時世界棒壘球總會及本會所公告認可之比賽用球棒(品牌及型號,詳如球棒清單)
- 2. 棒球規則3.02(d)木製球棒顏色,本會訂定如下:原木、黑、棕、紅及棕、紅的深色系,含上述二色組合為限,不得有第三種顏色或環節式之配色,
並自109年3月23日起開始實施。比賽中若教練對球棒顏色有疑慮,經向主審提出抗議成立時,則依賽事規定罰則C第4項處置。
- 裝備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
(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 1 次,第 2 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裝備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
- 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 各隊應於開賽前90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60分鐘(電視轉播90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份4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 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30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
假如已經完成5局並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如未完成1局則取消。 -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 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 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6.01(i)規定。
- 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曆日係指凌晨零時 1 分至午夜零時)
- 1.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 105 球,但面對同 1 打席時,則可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 2. 一日中投球數為 96 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 4 曆日。
- 3. 一日中投球數為 81-95 球者,必須休息 3 曆日。
- 4. 一日中投球數為 66-80 球者,必須休息 2 曆日。
- 5. 一日中投球數為 51-65 球者,必須休息 1 曆日。
- 6. 一日中投球數為 50 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
- 7. 同一名投手不可連續四日上場投球。
- 8. 第一天投球數+第二天投球數超過51球(含)以上者,第三天不可上場投球。
- 9. 賽事若因雨保留,投球數則繼續累計。若超過50球,則也須受上述投球規定限制。
- 10.「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 11. 違反上述投球規定,可導致沒收比賽。
- 12. 同一曆日中,投手若於超過一場的比賽中投球,則可於這幾場比賽中投任何數目組合的投球數,但其總數不得超過該曆日總投球數之上限。
- 13. 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 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 1. 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 2. 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 10 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 秒內(含前 10 秒)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 3. 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 4. 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 5. 每隊每場 1 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 1 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 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 1. 比數 5 局相差 15 分, 7 局相差 10 分,即截止比賽。
- 2. 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 3.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
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攻擊暫停,
第4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限1次。 - 4. 攻守交換限於90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
- 5. 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10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6. 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12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7. 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須就投手板,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 8. 投手就投手板時擊球員須就擊球區,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 9. 一局中,教練不得更換指導區。
-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競賽行政
- 賽事技術委員之職責
- 1. 賽事技術委員監督每場比賽。
- 2. 與裁判長(或召集人)確認裁判之指派,其最終決定權屬於賽事技術委員。
- 3. 執行本文件所述及競賽規程之規定。
- 4. 收集相關之統計及比賽報告資料。
- 5. 主持檢討競賽中之相關技術問題,及對參賽者紀律問題或球隊之抗議作成決議。
- 6. 每場比賽開始至少60分鐘(電視轉播90分鐘)前,賽事技術委員應向兩隊總教練取得打擊順序表,影印分送給裁判、記錄及其他相關人員。
- 裁判
- 1. 每場比賽應至少指派三名裁判。
- 2. 每場比賽裁判之指派由裁判長單獨負責,但須獲賽事技術委員核可。
- 3. 比賽開始前裁判會議,由裁判負責人主持,競賽組、賽事技術委員共同出席。
- 4. 比賽期間,由裁判負責人填寫裁判報告書,尋求對裁判於比賽中執法表現之評價及意見。
- 記錄:記錄員應負責彙整各隊球員之攻守記錄及百分比,並指出有傑出個人表現之球員姓名,且建立資料。
- 球僮:比賽之球僮均由本會負責,球僮應留於大會指定位置。
- 抗議
- 1. 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
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說明抗議進行中。 - 2. 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賽事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
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賽事技術委員。賽事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
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 3. 賽事技術委員對「有關規則」之任何裁決皆為最終裁決,不得申訴。
- 4. 假如抗議並非針對比賽行為,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並附新台幣一萬元現金,內容須說明抗議之事項及原因,並提出「應該」適用之適當處置措施。
- 1. 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
- 申訴
- 1. 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狀)及新台幣一萬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
只有賽事技術委員針對非關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才可成為申訴對象,而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
賽事技術委員會針對比賽規則之裁決為最終裁決,只有非關比賽規則之其他事項可以成為申訴對象。 - 2. 申訴書(狀)之提出限於賽後3小時內為之。
- 3. 申訴送達賽事技術委員會之後,賽事技術委員會立即開會,並於收到申訴書之後12小時內作成裁決,可能會對競賽中之後續比賽造成影響。
- 4. 本會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負責將罰則及裁決書等,通知送達相關各方。
- 1. 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狀)及新台幣一萬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
- 最終處置(裁決):賽事技術委員會
- 1. 由賽事技術委員會負責比賽所有技術範疇。
- 2. 賽事技術委員會應執行本文所述與競賽規程之規定。
- 3. 由賽事技術委員依「比賽規則」所作之裁決,一概不受理申訴,只有與比賽規則無關的賽事技術委員之裁決,才可提交賽事技術委員會。
- 4. 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將由賽事技術委員會仲裁,並有最終決定權。
本屆賽制
- 1. 九局制,採突破僵局制。
- 2. 預賽:18 隊分為 2 組,進行分組雙淘汰制,每組取兩隊晉級複賽。
- 3. 決賽:4 隊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 2 名球隊參加。
- 4. 突破僵局制:
- 4.1. 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
- 4.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 4.3. 第10局起將繼續沿用第9局的打序,如第9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4棒第10局的打者將從第5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3棒,一壘跑者為第4棒。
第11局延續第10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 4.4.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 5. 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 6.1. 壘上2位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 6.2. 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 6.3. 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9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 6. 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參賽隊伍
參賽名單
賽程表
預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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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賽
各類獎項
- 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 5 至 8 名成績依:1.總得分率高者2.總失分率低者3.並列方式排定
- 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 4 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類別 獎項 獲獎者 團體獎 球隊名次 1[[]]
2[[]]
3[[]]
4[[]]
5[[]](得分率:)
6[[]](得分率:)
7[[]](得分率:)
8[[]](得分率:)個人獎 打擊獎 [[]]([[]])AVG 打點獎 [[]]([[]])RBI 分 全壘打獎 [[]]([[]])HR 支(打數) 投手獎 [[]]([[]])W,ERA 最有價值球員 [[]]([[]]) 教練獎 [[]]([[]]) 明星球員獎 最佳投手 [[]]([[]]) 最佳捕手 [[]]([[]]) 最佳一壘手 [[]]([[]]) 最佳二壘手 [[]]([[]]) 最佳三壘手 [[]]([[]]) 最佳游擊手 [[]]([[]]) 最佳外野手 [[]]([[]]) 最佳外野手 [[]]([[]]) 最佳外野手 [[]]([[]]) 最佳指定打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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