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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BsBall討論:版權信息: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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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是中華電信員工,因為了推廣棒球運動,須蒐集許多棒球場上常見的術語並編輯,查看發現本站資訊豐富,引次節錄部份術語編輯成一篇文章,欲置於網站中供人下載閱讀,文章內容含有 "以下大部分內容來自台灣棒球維基館網站,更多更詳細的棒球術語請參閱台灣棒球維基館http://twbsball.dils.tku.edu.tw/wiki/index.php/台灣棒球維基館" 等字眼,為了不侵害著作權,想是先徵得版主同意,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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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你就用吧,應該不影響…吧?--[[User:Bones|Bones]] ([[User talk:Bones|討論]]) 2023年3月10日 (五) 13:38 (CST) | ||
| + | :*歡迎啊,我們也是東湊湊西湊湊的,只是有些內容可能會有小錯,你自己還要看一下--[[User:銷牽筆基|銷牽筆基]] ([[User talk:銷牽筆基|討論]]) 2023年3月11日 (六) 00:20 (CS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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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來自專業的意見= | ||
| + | 在Redhair請教了他的律師朋友意見,加上維基人春聚我們一起徵詢了虎兒的看法之後,原本這一兩天打算讓新的版權協議出爐,不過今日接到來自中研院CC計畫小組的信,向我說明了CC與GFDL的區別,我也回信了,希望能得到更進一步的建議,所以決定等到我與CC小組更深入討論之後再做最後決定。抱歉,這件事讓大家久等了。 --[[User:台灣阿成|台灣阿成]]([[user_talk:台灣阿成|Talk]]) 12:43 2006年3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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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大致分析了一下CC與GFDL這兩種授權方式的差異,在這個頁面-->[[TwBsBall討論:版權信息/GFDL與CC的比較|GFDL與CC的比較]],提供大家做參考。--[[User:Redhair|Redhair]]([[user_talk:Redhair|Talk]]) 17:49 2006年3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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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ont color=red>版權條文的擬定投票</font>= | ||
| + | *根據之前與大家所做的版權討論,原本想要自己擬定版權條文,之後作了各方意見的蒐集與討論後,一方面覺得我們的版權需求與CC所規範的「註明出處」及「非商業使用」這兩項條款非常類似,詳見[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2.0/tw/deed.zh_TW 條款呈現的面貌],為了讓大家可以更加容易瞭解我們的授權模式,經過與阿成老師、Yarachen、Kaoru等管理員討論後,遂決定直接採用CC做為我們的授權條款,同時選擇的CC條款為「註明出處」及「非商業使用」;為了要讓大家一同參予,也為了要接收更多的意見,所以將此提議舉行投票及討論,<font color=red>請至[[TwBsBall:投票中心]]參予投票討論。</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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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授權條款投票內容如下</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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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直接採CC所規範的「註明出處」及「非商業使用」條款進行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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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圖像部分== | ||
| + | 至於圖像部分,考量到本站的圖像來源有許多種,所以在這部分也作了更深入的考量,會因為來源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授權模式,或是採用讓圖像上傳者自行選擇授權的模式,以釐清責任歸屬與授權的合理性。在這邊將圖像的授權模式區分為下列兩種: | ||
| + | ===聯合報授權提供的圖像=== | ||
| + | 關於聯合報授權的照片,我們必須特別小心及注意,所以授權方式僅限於在台灣棒球維基館內瀏覽,如有他用則需取得聯合報的特別授權,在未取得授權之前若擅自將聯合報授權之圖片進行散布、重製、傳送、改作、發行、公開發表等動作時,皆屬於使用者個人行為,涉及的法律責任將由使用者自行承擔,與台灣棒球維基館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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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圖像=== | ||
| + | *直接採CC所規範的「註明出處」及「非商業使用」條款進行規範。 | ||
| + | *若其他使用者需要使用該圖像時,務必與該圖像的權利擁有者進行權利取得後方可將圖像進行他用,否則後果將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與台灣棒球維基館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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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台灣維基人預計在3月19日下午,在台北火車站附近的巨匠電腦舉行春季聚會,聚會中會請台灣維基人社群中有法律工作背景的虎兒跟大家講解GFDL還有和維基百科可相容的版權授權模式。虎兒曾在去年的夏季聚會中,為大家講解過這方面的知識,虎兒的表達能力很好,許多台灣維基這方面的知識,都是在那時候建立起來,歡迎大家一起來現場討論。[http://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_talk:%E8%81%9A%E4%BC%9A/2006%E8%87%BA%E7%81%A3%E6%98%A5%E8%81%9A%E5%A0%B1%E5%91%8A 台灣維基人春季聚會討論頁]。--[[User:KaurJmeb|KJ]] [[User talk:KaurJmeb|(聊聊天)]] 10:21 2006年3月8日 | |
| − | + | *我不太方便去,不知道[[User:台灣阿成|台灣阿成]]、[[User:Yarachen|Yarachen]]、[[User:Kaoru|Kaoru]]或者其他的管理員有沒有意願去呢?--[[User:子毓貓|子毓貓]] 11:14, 8 3月 2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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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我已經報名參加了,同時我也會像虎兒請教有關授權方面的問題,順便正式邀請他到台灣棒球維基館來,希望他可以來作我們的法律顧問與我們一同為台灣棒球努力。這是個相當好的學習機會,希望有空的朋友們可以一同來參加。--[[User:Redhair|Redhair]] 01:13 2006年3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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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與本站相關的合理使用條文=== |
| − | + | *<b>適用法 --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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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b>第49條</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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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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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第52條</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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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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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第64條</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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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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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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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第65條</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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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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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 ||
| +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
| + | #著作之性質。 | ||
| +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
| +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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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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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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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希望能與大家一同努力。--[[User:Redhair|Redhair]] 15:12 2006年3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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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轉述維基百科法律專家虎兒的看法== | ||
| + | :其實我覺得要告訴大家 棒球維基館是用來做知識累積的 | ||
| + | :今天採用了GFDL之後 沒有人可以再把這些資料據為己有 | ||
| + | :即使是拿去商業出版的人 他們也無法保證有收益 | ||
| + | :畢竟他不能宣稱自己有著作權 所以別人還是可以看到免費的 | ||
| + | :所以這樣想:這些東西是留給後代的人 也比較不會有"為誰辛苦為誰忙"之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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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上面是虎兒的看法,我邀請他過來註冊了,希望能讓我們更了解相關的版權模式問題。--[[User:子毓貓|子毓貓]] 21:59, 23 2月 2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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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律問題== |
| − | + | 近日的版權討論加上TVBS引用本站資料這件事,讓我深深的擔憂: | |
| − | + | #在架站之初我在免責聲明裡有寫下這一條:「台灣棒球維基館資料無償提供瀏覽:您從這裡所獲得的資訊都是自由的、免費的,而且您沒有與任何人有契約關係。」其中,「您沒有與任何人有契約關係」就是希望能夠免除掉法律面的干擾,讓大家很自在的在這裡編寫、閱讀、使用資料。 | |
| − | + | #在Wiki的精神裡還有一點就是開放大家編寫,因此資料可能會有誤。試想:如果有人質疑本館資料錯誤,或有人因錯誤資料而造成損失,訴求本館在法律上賠償時應如何?所以有這一條:「台灣棒球維基館不保證內容正確性:這裡是內容開放的線上棒球資料庫,它允許任何人通過網際網路瀏覽、創建或修改內容。因此,請注意您在這裡找到的內容並沒有任何專家或專業人員對內容的完善性及正確性進行審查。」 | |
| − | + | #再來,如果某球員因本館資料中記載某事件而造成他形象上的損失來要求賠償,作者或管理者應該負起責任嗎?所以有這一條:「台灣棒球維基館的參與者是自由的:如果台灣棒球維基館內或連結到外部網站的資訊不準確或涉及誹謗,作者、參與者、贊助者、管理員或其他任何相關的人都不應對此負責。但這並不意味您可以在這裡任意張貼毀謗或不實的內容,自由的前提是自制。」 | |
| + | #既然我們在Wiki開放系統上運作,就代表本館資料「永遠」會有問題存在(當然這要靠大家合力改善),這就是如果強調「法律途徑」的話,我們告別人1條,別人就找得到告我們N條的地方!! | ||
| + | #我的心得是Wiki社群應該盡量與人為善,也盡量避免拿現有的法律來綁自己。如果我們處處要拿「法律」去處理本站資料被引用的事,那別人一樣會處處拿「法律」來回應我們。這就是我所擔憂的事:本館會被告到翻掉~~~ --[[User:台灣阿成|台灣阿成]] 10:43 2006年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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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參見:[[TwBsBall:版權信息/版權問題討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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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標題應為「版權資訊」,而非「版權信息」,「信息」是中國用語。--[[Special:Contributions/8.39.126.105|8.39.126.105]]([[User talk:8.39.126.105|討論]]) 2023年3月10日 (五) 11:07 (CS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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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1日 (六) 00:20的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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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中華電信員工詢問術語彙整事宜
版主你好,
我是中華電信員工,因為了推廣棒球運動,須蒐集許多棒球場上常見的術語並編輯,查看發現本站資訊豐富,引次節錄部份術語編輯成一篇文章,欲置於網站中供人下載閱讀,文章內容含有 "以下大部分內容來自台灣棒球維基館網站,更多更詳細的棒球術語請參閱台灣棒球維基館http://twbsball.dils.tku.edu.tw/wiki/index.php/台灣棒球維基館" 等字眼,為了不侵害著作權,想是先徵得版主同意,謝謝!!!
CHT 阿隆
[編輯] 來自專業的意見
在Redhair請教了他的律師朋友意見,加上維基人春聚我們一起徵詢了虎兒的看法之後,原本這一兩天打算讓新的版權協議出爐,不過今日接到來自中研院CC計畫小組的信,向我說明了CC與GFDL的區別,我也回信了,希望能得到更進一步的建議,所以決定等到我與CC小組更深入討論之後再做最後決定。抱歉,這件事讓大家久等了。 --台灣阿成(Talk) 12:43 2006年3月24日
- 我大致分析了一下CC與GFDL這兩種授權方式的差異,在這個頁面-->GFDL與CC的比較,提供大家做參考。--Redhair(Talk) 17:49 2006年3月25日
[編輯] 版權條文的擬定投票
- 根據之前與大家所做的版權討論,原本想要自己擬定版權條文,之後作了各方意見的蒐集與討論後,一方面覺得我們的版權需求與CC所規範的「註明出處」及「非商業使用」這兩項條款非常類似,詳見條款呈現的面貌,為了讓大家可以更加容易瞭解我們的授權模式,經過與阿成老師、Yarachen、Kaoru等管理員討論後,遂決定直接採用CC做為我們的授權條款,同時選擇的CC條款為「註明出處」及「非商業使用」;為了要讓大家一同參予,也為了要接收更多的意見,所以將此提議舉行投票及討論,請至TwBsBall:投票中心參予投票討論。
- 授權條款投票內容如下:
[編輯] 文字部分
- 直接採CC所規範的「註明出處」及「非商業使用」條款進行規範。
[編輯] 圖像部分
至於圖像部分,考量到本站的圖像來源有許多種,所以在這部分也作了更深入的考量,會因為來源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授權模式,或是採用讓圖像上傳者自行選擇授權的模式,以釐清責任歸屬與授權的合理性。在這邊將圖像的授權模式區分為下列兩種:
[編輯] 聯合報授權提供的圖像
關於聯合報授權的照片,我們必須特別小心及注意,所以授權方式僅限於在台灣棒球維基館內瀏覽,如有他用則需取得聯合報的特別授權,在未取得授權之前若擅自將聯合報授權之圖片進行散布、重製、傳送、改作、發行、公開發表等動作時,皆屬於使用者個人行為,涉及的法律責任將由使用者自行承擔,與台灣棒球維基館無關。
[編輯] 其他圖像
- 直接採CC所規範的「註明出處」及「非商業使用」條款進行規範。
- 若其他使用者需要使用該圖像時,務必與該圖像的權利擁有者進行權利取得後方可將圖像進行他用,否則後果將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與台灣棒球維基館無關。
[編輯] 近日討論
[編輯] 維基人春聚--討論版權相關問題
台灣維基人預計在3月19日下午,在台北火車站附近的巨匠電腦舉行春季聚會,聚會中會請台灣維基人社群中有法律工作背景的虎兒跟大家講解GFDL還有和維基百科可相容的版權授權模式。虎兒曾在去年的夏季聚會中,為大家講解過這方面的知識,虎兒的表達能力很好,許多台灣維基這方面的知識,都是在那時候建立起來,歡迎大家一起來現場討論。台灣維基人春季聚會討論頁。--KJ (聊聊天) 10:21 2006年3月8日
[編輯] 回應1
- 我已經報名參加了,同時我也會像虎兒請教有關授權方面的問題,順便正式邀請他到台灣棒球維基館來,希望他可以來作我們的法律顧問與我們一同為台灣棒球努力。這是個相當好的學習機會,希望有空的朋友們可以一同來參加。--Redhair 01:13 2006年3月9日
[編輯] 與本站相關的合理使用條文
- 適用法 --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49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希望能與大家一同努力。--Redhair 15:12 2006年3月5日
[編輯] 轉述維基百科法律專家虎兒的看法
- 其實我覺得要告訴大家 棒球維基館是用來做知識累積的
- 今天採用了GFDL之後 沒有人可以再把這些資料據為己有
- 即使是拿去商業出版的人 他們也無法保證有收益
- 畢竟他不能宣稱自己有著作權 所以別人還是可以看到免費的
- 所以這樣想:這些東西是留給後代的人 也比較不會有"為誰辛苦為誰忙"之嘆
上面是虎兒的看法,我邀請他過來註冊了,希望能讓我們更了解相關的版權模式問題。--子毓貓 21:59, 23 2月 2006
[編輯] 法律問題
近日的版權討論加上TVBS引用本站資料這件事,讓我深深的擔憂:
- 在架站之初我在免責聲明裡有寫下這一條:「台灣棒球維基館資料無償提供瀏覽:您從這裡所獲得的資訊都是自由的、免費的,而且您沒有與任何人有契約關係。」其中,「您沒有與任何人有契約關係」就是希望能夠免除掉法律面的干擾,讓大家很自在的在這裡編寫、閱讀、使用資料。
- 在Wiki的精神裡還有一點就是開放大家編寫,因此資料可能會有誤。試想:如果有人質疑本館資料錯誤,或有人因錯誤資料而造成損失,訴求本館在法律上賠償時應如何?所以有這一條:「台灣棒球維基館不保證內容正確性:這裡是內容開放的線上棒球資料庫,它允許任何人通過網際網路瀏覽、創建或修改內容。因此,請注意您在這裡找到的內容並沒有任何專家或專業人員對內容的完善性及正確性進行審查。」
- 再來,如果某球員因本館資料中記載某事件而造成他形象上的損失來要求賠償,作者或管理者應該負起責任嗎?所以有這一條:「台灣棒球維基館的參與者是自由的:如果台灣棒球維基館內或連結到外部網站的資訊不準確或涉及誹謗,作者、參與者、贊助者、管理員或其他任何相關的人都不應對此負責。但這並不意味您可以在這裡任意張貼毀謗或不實的內容,自由的前提是自制。」
- 既然我們在Wiki開放系統上運作,就代表本館資料「永遠」會有問題存在(當然這要靠大家合力改善),這就是如果強調「法律途徑」的話,我們告別人1條,別人就找得到告我們N條的地方!!
- 我的心得是Wiki社群應該盡量與人為善,也盡量避免拿現有的法律來綁自己。如果我們處處要拿「法律」去處理本站資料被引用的事,那別人一樣會處處拿「法律」來回應我們。這就是我所擔憂的事:本館會被告到翻掉~~~ --台灣阿成 10:43 20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