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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討論:台灣阿成: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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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必須事先聲明,關於「[[:Category:亞洲棒球錦標賽]] 」與「[[亞洲棒球錦標賽]]」的頁面合併,並不是出自於我的「傑作」,當時我看到頁面合併時,我也十分錯愕與意外,但這樣做到底是好還是不好?其實是見仁見智的。我個人的看法是傾向於頁面合併前的模式,沒有別的原因,只是因為合併後的優點並不多。 | ||
| + | #至於在[[職棒簽賭事件]]頁面中,您如果覺得必須加了一行附註,我認為這是不錯的做法!畢竟,這裡只是提供棒球資訊的地方,我們不必為法院的判決背書。 | ||
| + | #在[[職棒簽賭事件]]頁面中,判決的「其一2004.12.31」與「其二2005.03.04」確實是同一事件,差別在於有一批人被檢察官起訴,另一批人則沒有;基於院檢分立的緣故,所以分成兩部分說明,而事實上結果日期也不同(指判決結果與不起訴處分),這樣可以避免混淆。(註:在[[職棒簽賭事件]]大事年表1997.09.10條目中,有相關說明) | ||
| + | #此一事件確實是落幕了。因為被告沒有權利再上訴了(詳見:判決書,在書記官姓名的前一行),是終審判決沒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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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7日 (六) 22:31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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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兄:
- 我必須事先聲明,關於「Category:亞洲棒球錦標賽 」與「亞洲棒球錦標賽」的頁面合併,並不是出自於我的「傑作」,當時我看到頁面合併時,我也十分錯愕與意外,但這樣做到底是好還是不好?其實是見仁見智的。我個人的看法是傾向於頁面合併前的模式,沒有別的原因,只是因為合併後的優點並不多。
- 至於在職棒簽賭事件頁面中,您如果覺得必須加了一行附註,我認為這是不錯的做法!畢竟,這裡只是提供棒球資訊的地方,我們不必為法院的判決背書。
- 在職棒簽賭事件頁面中,判決的「其一2004.12.31」與「其二2005.03.04」確實是同一事件,差別在於有一批人被檢察官起訴,另一批人則沒有;基於院檢分立的緣故,所以分成兩部分說明,而事實上結果日期也不同(指判決結果與不起訴處分),這樣可以避免混淆。(註:在職棒簽賭事件大事年表1997.09.10條目中,有相關說明)
- 此一事件確實是落幕了。因為被告沒有權利再上訴了(詳見:判決書,在書記官姓名的前一行),是終審判決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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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我的舊留言已全數歸檔到留言歷史200505~200508了,目前討論區清得很乾淨,有任何問題歡迎繼續與我討論。--台灣阿成 10:54, 6 Sep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