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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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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05年9月21日 (三) 15:52由幻象兩千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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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攻隊的妨礙:攻隊的球員以截遮、阻擋、擾亂、碰撞等動作對防守所構成的犯規行為。裁判員宣告擊球員、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出局時,其他的跑壘員除本規則另有特殊規定以外,原則上應返回裁判員認定發生妨礙當時所佔有的原壘。
  2. 守隊的妨礙:野手妨礙了擊球員即將擊球的行為。
  3. 裁判員的妨礙:
    (1)主審妨礙捕手企圖防止盜壘的傳球動作。
    (2)擊出之球在通過野手前(投手除外)於界內區觸及裁判員。
  1. 觀眾的妨礙:觀眾伸出看台或進入球場內,觸及比賽進行中的球。
發生以上妨礙時成為比賽停止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