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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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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Good boy 2020年9月25日 (星期五)12:47 ;歷來作者:B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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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統一7-ELEVEn獅隊該年選秀會第二輪指名國立體育大學投手宋家豪,但雙方加盟條件始終未達成共識,直到締結合約期限內都沒有簽約。而在簽約期限結束後,宋家豪隨即加盟日本職棒東北樂天金鷲隊,引發統一隊領隊蘇泰安強烈不滿,認為宋家豪若有心到日本發展,當初就不該參加中職選秀,並抨擊其「浪費社會資源」。

  2019年中信兄弟隊選秀會第七輪指名西苑高中內野手林瑞鈞,但在談約期間卻傳出美國職棒密爾瓦基釀酒人隊欲安排其參加簽約測試的消息;同時Lamigo桃猿隊於第二輪指名的平鎮高中投手李承禎,也成為釀酒人隊有意測試的目標。雖然林瑞鈞因沒有被列入國際球員註冊、無法旅外,但兄弟隊仍通報聯盟,抗議經紀公司與釀酒人隊球探違反誠信原則。因應此類情況,中職領隊會議遂於同年11月決議相關規定加以限制,稱之為「宋家豪條款」。規定內容如下:

  • 於中職選秀會上受到球團指名的球員,若在締結合約期限內與任何國內外球團進行測試或洽談合約等行為,且未與指名球團完成簽約者,隔年不得參加選秀會。
  • 指名球員若在選秀會後三個月至同年年底之間,與任何國外球團簽約者,自該球員返國加入中職申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選秀會。

  原本針對違反契約交涉權之選手的相關規定,僅有2005年增訂的葉丁仁條款,限制在指名後三個月內與國外球團簽約者,返國後三個月內原球團仍保有交涉權,若未順利簽約則必須再參加選秀會。而在宋家豪條款訂立後,等同新增球監一年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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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條款列表[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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