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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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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Bones 2016年3月5日 (星期六)23:10 ;歷來作者:ArchiJordi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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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Salary Arbitration

說明

薪資仲裁於1974年訂定並開始施行,起因於1972年Marvin Miller等人因不滿意只有球團單方面提出的薪資,而球員無法爭取或與球團協商,於是在1972年4月1日到13日罷工,而球團老板們試圖以取消1973 年球季的春訓做為報復,但最後兩方協商,同意在新的勞資協議中增加了薪資仲裁制度。而球員的薪資不再只能由資方單方面予取予求,不簽約只有離隊一途,而有機會隨著優異的表現,一定幅度的提升薪資。

[編輯] 中華職棒

內容說明:中華職棒聯盟仲裁規則

©版權所有 本上傳圖片採用All Rights Reserved,請完全遵照著作權法的規範來授權。
內容說明:中華職棒聯盟仲裁規則

©版權所有 本上傳圖片採用All Rights Reserved,請完全遵照著作權法的規範來授權。
聯盟規章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員會設置要點:
  1. 為解決聯盟與球團之間,球團與球團之間,球員與球員之間等三種範圍內可能發生任何爭執,或互相發生不能解決之問題,而必須提請超然之機構加以仲裁,以作為遵循之依據,故有成立仲裁委員會之必要。
  2. 擔任仲裁委員會之條件,必須立場超然,客觀、公正、及學有專長、社會知名。
  3. 仲裁委員會之歸屬,直屬會長,不定期開會,為榮譽無薪職,僅支領車馬費。
聯盟規章第二十五章:聯盟仲裁規則:
  1. 本規則依本聯盟章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
  2. 凡本聯盟團體會員與本聯盟團體會員間與其關係人間之爭議,均由本聯盟仲裁。
  3. 仲裁事務由本聯盟仲裁委員會處理。
  4. 本聯盟仲裁委員會設委員五人,並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綜理本聯盟仲裁委員會事務,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委員職務。
  5. 球隊隊職員不得擔任本聯盟仲裁委員會。
  6. 仲裁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酌情支給車馬費。
  7. 仲裁由爭議之團體會員或其關係人以書面向本聯盟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8. 本聯盟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即就委員中指派無利害衝突之三人或五人為仲裁人。
  9. 仲裁人應互推一人為主任仲裁人,主任仲裁人指揮仲裁程序之進行,並為仲裁評議會之主席。
  10. 仲裁人於仲裁裁判前,必要時得行詢問;仲裁人並應就事件關係為必要之調查。詢問會酌情由仲裁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出席。
  11. 當事人得用書面委用代理人出席詢問會陳述;仲裁書狀及仲裁詢問會均使用中文,當事人不諳中文者,於仲裁委員會詢問時,應自備通譯。
  12. 仲裁必要時,詢問證人、鑑定人,但無須另其具結。
  13. 當事人對仲裁程序不得異議,如有異議,仲裁人仍得進行程序,並為仲裁;當事人經合法傳喚未到詢問會者,仲裁人得不待其到會,逕行仲裁。
  14. 仲裁人應於可為判斷之程度時做成判斷書,原則應於六個月內為之。仲裁判斷應經全體仲裁人親自出席評議,並經仲裁人過半數同意,仲裁判斷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全體仲裁人簽名: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及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及居所。
       三、有通譯者,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及居所。
       四、判斷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15. 仲裁判斷書正本應交付當事人及本聯盟,原本並由本聯盟仲裁委員會保存。
  16. 對仲裁判斷不得異議。
  17.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商用仲裁條例之規定。
  18. 本規則由本聯盟理監事會決議訂定,修正時亦同。


中華職棒曾申請仲裁的球員

[編輯] 中華職棒曾申請仲裁的球員

年度 球員名 所屬球隊 申請仲裁緣由 仲裁結果 備註
1993年 陳義信 兄弟隊 調薪 球員自行撤回申請
祕 雷 時報隊 合約存續、欠薪 球團需支付剩餘薪資 首起進入仲裁的事件
吉 彌 味全隊 合約存續、欠薪 球團需支付剩餘薪資
凱 文 俊國隊 合約存續、欠薪 因仲裁未過而改向法院提出告訴
1995年 前田益穗 俊國隊 合約存續、欠薪 球團需支賠償6個月半的薪資 教練職
吳思賢 俊國隊 欠薪 統一隊出面協調後轉隊
1998年 張天麟 興農隊 合約存續 雙方所締結契約屬於非定期契約
因此契約關係仍存在
2015年 林英傑 義大隊 合約存續、扣薪 因仲裁委員不足而改由法院訴訟 經法院裁定球團
需賠償10餘萬元的薪資
林其緯 義大隊 合約存續、扣薪 因仲裁委員不足而改由法院訴訟 訴訟遭法院駁回
2019年 周思齊 兄弟隊 合約存續、身價 聲請人之請求駁回 首次在仲裁委員會合法的情況下進行仲裁
陳子豪 兄弟隊 合約存續、身價 仲裁結果為30萬元 勞方首次獲勝
2020年 張志豪 兄弟隊 合約存續、身價 球員自行撤回申請
2023年 陳禹勳 桃猿隊 合約存續、身價 仲裁結果為58萬元
郭嚴文 桃猿隊 合約存續、身價 球員自行撤回申請
賴鴻誠 桃猿隊 合約存續、身價 球員自行撤回申請
黃偉晟 桃猿隊 合約存續、身價 球員自行撤回申請
蔣少宏 味全隊 合約存續、身價 球員自行撤回申請
  • 2000年興農隊武建州未經仲裁即直接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告訴,並取得勝訴判決,牛隊因此必須賠償其402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另裁定仲裁委員會組成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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