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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BsBall:版權信息/版權問題討論/2006.03.03關於頁面編輯的討論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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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討論主題
- 編輯頁面的最下面一行這麼寫著:「您同時也向我們保證你所提交的內容是你自己所作,或得自一個不受版權保護或相似自由的來源。不要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發表!」不過我真的很常在維基館上看到很可疑的文字,像是文化大學棒球隊簡介部份,從最後一段就很難相信是創作,而發表者也沒有給出已授權或其為不受版權保護內容資料來源。類似的例子很常見,不知道能不能在懷疑內容侵權時能加上一個侵權模板,並且若一段時間無法證明非侵權者即將相關內容移除?--子毓貓 18:59, 3 3月 2006
[編輯] 討論內容
[編輯] 回應1
- 對於貓兄的問題「不知道能不能在懷疑內容侵權時加上一個侵權模板」,我想答案是肯定的,而且也應朝著這個方向努力。以維基百科的例子而言,是有熱心的管理員或用戶不斷的在檢查頁面抓侵權,再給予警告或提交刪除投票。總之,各個不同面向的制度,實際上有賴本館用戶合力建立,讓本館早日達到「社群自治」的境界。(這裡所謂的「社群自治」指的是社群內的各項決策、制度、管理 ... 等方方面面的問題,皆由社群成員在彼此認可的機制下完成。我覺得這是Wiki社群的核心精神,但要達到這個境界真的要靠所有用戶一起來努力。) --台灣阿成 (Talk) 00:00 2006年3月4日
[編輯] 回應2
- 我覺得其實類似這種方式的編輯再維基類型的網站上一定會常常出現,尤其是像台灣棒球維基館或是維基百科這種知識、事實敘述與紀錄類型的維基網站,因為這類型的網站勢必要引述一些強而有力的來源來協助陳述,其實這些皆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只要標明出處(例如:少年棒壘聯盟中的資料來源描述),並按照原作者要求的授權方式進行引述(如果有的話)就可以,這就需要提昇所有維基人對於版權的sense才能完全做好﹔當然難免會有部分同好會不小心違反合理使用的範圍,因此才需要貓兄與阿成老師說的"倚靠管理員及大家來共同關切及管理"﹔我也認為侵權模板是一個很好的做法,但目前更需要注意的是及早擬定台灣棒球維基館版權條文的制定,還有想辦法提昇使用者對於版權的重視,才是治本的方式,也是當務之急啊!!於下方條列出合理使用相關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條文,供大家參考,大家也可以到維基百科對合理使用的介紹去了解相關資訊。
[編輯] 回應3
- 我想我的說法是針對像是台南市立棒球場或者蘇正生這樣的條目(最近剛好關切到這兩個條目),內容有大半是直接轉貼自資料來源的條目,我認為這樣做是不合理的,引述「一句話」、「一小段話」並且特別的標註出來我認同,因為要對事實做出陳述有很多時候是需要把前人所做的文字拿來引用的,但是整個條目超過一半以上的內容都是直接轉貼自其他網站,那就不好了,不管這樣做是不是勉強的符合所謂的「合理使用」,我認為基於維基館的道德良心都不應該如此做,一篇論文超過一半以上的內容是直接轉貼他人論文的內容,我想這樣的論文應該也不能稱為自己的論文才是,維基館的內容也是如此。--子毓貓 18:49, 5 3月 2006
[編輯] 回應4
- 這樣的確不太好,現存頁面如有此問題者可直接動手修改,或把它放到TwBsBall:頁面內容提升計畫,請大家合力修改、編寫。新增頁面則請大家留意,避免再有類似問題,謝謝。 --台灣阿成 (Talk) 00:04 2006年3月6日
[編輯] 回應5
- 我能了解貓兄你的想法,不過同我前面所提到,對於描述一件事件或是介紹一個人物,適時的引用有力的說明作敘述上的強化,是對內容有幫助的,尤其像我們這樣會記錄許多歷史事件的網站,我認為引用像是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是中華職棒聯盟的資料是可行的,因為他們都是公開以及紀錄這些資料的有力單位,而這些資料就是要讓大家來使用及散佈的,對於這些資料我們只要加以註明出處,基本上並無不妥,像貓兄所說的蘇正生這個人物,如果不引用體委會的資料,要得到這些相關資料就必須要親自去訪問他,如果萬一這個人物已經做古了,那不就更難取得資料了,我想這也是當初立法者會想到要訂定合理使用的目的之一吧﹔當然,如果對於一個事件能夠加以用自己的話描述那就更好了,端看使用的方式合不合理,這也是為何我們要再這邊盡快討論出一個適合的授權條文,同時教育大家合理的使用資料,讓我們站內的資料更充裕,同時也是更合乎著作權法的規範的原因。--Redhair 02:01 2006年3月6日
[編輯] 回應6
- 我並不認為使用資料有什麼不好,主要還是希望能夠把資料消化,在真的有必要部分引用的地方再做適當的引用,畢竟維基館並非文抄公。
至於蘇正生這部份國內出版的書籍也有好幾本有相關的描述,新聞等等也有不少報導,都可以作為條目內容使用的,我原本也是找到資料打算寫這個條目才會發現它幾乎整個條目都是直接貼上的情況,當場就決定先把這計劃擱下改寫其他條目。--子毓貓 02:11, 6 3月 2006
[編輯] 回應7
- 對於貓兄這種紀錄史實的方法,我個人深表認同,同前所述,如果能夠消化收集到的資料後在予以個人化的描述,這樣是最好,我想維基就是這一點好,如果大家都可以提供收集到的資料,並加以確實的合理引用與註明出處,讓後面的人就可以將這些資料予以整理及自我性的敘述,這就是一份想當好的紀錄資料了。我想我們除了討論這種實際遭遇到的問題之外,是否也能請貓兄針對我們想要訂定的條文提供一些意見或看法呢??--Redhair 02:55 2006年3月6日
[編輯] 回應8
- 其實我還是認為GFDL是目前最適合WIKI協作計畫的版權協定,如果要製作新的版權規則可以參考它,當然能夠維持GFDL更好。在目前的情況下去產生全新的規則很可能最後會變得很不完整且不完善,過去所累積的資料可能也會有適用的問題,這是我到目前仍有疑慮的地方。--子毓貓 03:02, 6 3月 2006
[編輯] 回應9
- 其實您大可不用擔心以前資料的問題,因為GFDL已經是很開放的自由授權模式了,所以我們只要做到引用資料時註明出處,就可以符合GFDL的授權模式,要訂定新的專屬授權模式的原因主要是在於我們站內除了一般的文字性資料外,還有聯合報授權的新聞與圖片資料,這些是比較特殊需要特別注意資料,也就是因為這些資料的存在,我們站內的內容會更完善,所以我們很難完全使用GFDL的授權模式,因此需要訂定合乎整個站的授權模式(可以訂的接近GFDL模式,這就是需要大家動腦筋的地方)讓大家去適用,避免產生著作權方面的問題。--Redhair 03:14 2006年3月6日
[編輯] 回應10
- 「我們只要做到引用資料時註明出處,就可以符合GFDL的授權模式」←這點的確是如此嗎?另外,在GFDL模式下不能容許部份圖片有其他的版權格式嗎?兩點問題請教一下。我始終認為自己搞一套最後可能問題反而大。--子毓貓 10:42, 8 3月 2006
[編輯] 討論結果
- 無論如何編輯務必遵守版權規範,請詳見版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