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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七章-跑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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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Kevin 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13:08 ;歷來作者:Yarachen幻象兩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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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 > 棒球規則


七、跑壘員

目次

7.01

 跑壘員在被判出局前,進觸無他人佔據之壘時,即有該壘之佔有權,直到被判出局或被迫讓出給其他有合法佔有權之跑壘員為止。
 【原註】跑壘員獲得正規之壘佔有權後,投手已進入投球姿勢時,不得返回原佔有之壘。

7.02

 跑壘員於進壘時應循序觸踏一壘、二壘、三壘及本壘。倘被迫返壘,仍須依逆向順序返回。除5.09之規定被宣告比賽停止之情形外,跑壘員須逆向順序返回原壘。
 【註一】於比賽進行中所發生的行為(如暴傳、全壘打或擊出欄杆外之界內安打等)獲得安全進壘權時,跑壘員進壘或返回原壘亦應按照規定踏觸各壘。
 【註二】所謂需逆跑或返回原壘係指:
    (1)飛球於飛行狀態中已進次壘之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應返回原壘履行「再觸壘」之義務時。(參考7.08(D))
    (2)跑壘員漏踏壘,而意圖再行觸壘時。(參考7.10(B))
    (3)避免超越前位跑壘員時。(參考7.08(H))

7.03

 兩名跑壘員不得佔有同一個壘,在比賽進行中,倘兩名跑壘員觸於同一個壘時,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後位跑壘員被觸球於身時應被宣判出局。

7.04

 在下列情況下,除擊球員外,各跑壘員均得安全進一個壘:
  (A) 被宣判投手犯規之情況。
  (B) 擊球員因下列理由成為擊球員進一壘,因此該跑壘員務須讓出原佔有之壘時:
   (1)擊球員獲一壘之安全進壘權時。
   (2)界內擊球觸及野手(含投手)之前或通過野手(不含投手)之前,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其他跑壘員時。
 【原註】獲得安全進壘權之跑壘員於踏觸給與之壘後,可冒險前進奪壘,其行為的責任應由自己負責,如於踏觸所給之壘後被判出局時,並不影響其他跑壘者之安全進壘權。因此,二人出局後跑壘員於踏觸斤給予之壘後被判出局,成為第三出局,此出局雖在獲有安全進壘權之前位跑壘員踏觸本壘得分之前,其得分仍得被承認。
 【例】二出局滿壘,擊球員獲四壞球,二壘跑壘員衝過三壘跑向本壘,但被捕手之傳球觸殺出局,該出局雖為第三局,但依擊球員獲四壞球時,壘上所有跑壘員有被迫向次壘推進觸壘的義務為理由,前三壘跑壘員之得分應被承認。
  (C) 野手於接捕飛球後跌倒於選手席、觀眾席或越過圍繩跌於觀眾內(倘觀眾進入球場之情況)。
 【原註】野手或捕手為接捕飛球,得一腳或兩腳踏入選手席內,接獲該球時視為確實接捕,為比賽進行中。野手或捕手於確實接捕後倒入觀眾席,觀眾中或選手席以及選手席內接捕後跌倒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安全進一個壘。
  (D) 跑壘員於企圖盜壘時,擊球員被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時。
 【註】本項係在企圖擬盜之壘上無跑壘員,或雖有跑壘員而該跑壘員亦同時有企圖盜壘行動時適用之。又擬盜之壘上雖有跑壘員,但卻無企圖盜壘之行動時,後位跑壘員縱有盜壘行動時,亦不得允許其進壘。又跑壘員僅因離壘而已則不能視為企圖盜壘,不得適用本項之規定。
 【原附註】在比賽進行中,獲安全進一個壘之跑壘員未觸壘而企圖進次壘時,以及獲安全進兩個壘以上之跑壘員,於到達應到達之各壘後,成為比賽進行中之情況,未踏壘而企圖再進次壘時,跑壘員有喪失安全進壘以及被判出局之虞,如跑壘員於返回踏壘之前,其身體或該壘被野手觸球時,應被判出局。
 【註】例如擊球員擊出右、中外野之間之安打,右外野手為截止該球,而拋手套觸及該球,並使其滾向外野圍牆,擊球員漏踏三壘,於奔向本壘之途中發覺未觸三壘而擬返三壘踏觸,但在未返回三壘之前,被對方提出「促請裁決」(觸球於三壘或擊球員的身體)並獲成立時,該擊球員應被宣判出局(參考7.05)C)。

7.05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包括擊球跑壘員得在不虞被判出局情況下進壘。
  (A) 跑回本壘獲一分:界內球於飛行狀態飛出場外,且各跑壘員均正規進觸各壘時,或界內球於飛行狀態中經裁判員之判斷似可飛出場外時,野手以拋擲手套、帽子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以企圖改變球之進路時。
 【註一】裁判員判斷該界內擊球明顯會以飛行狀態越過全壘打線時,碰觸觀眾或鳥類者,應給予全壘打。飛行狀態之界內擊球或傳球碰觸鳥類時為比賽進行球,但已不是飛行狀態。投球觸及鳥類時為比賽停止球,球數不算。界內擊球、傳球或投球被狗啣住時為比賽停止球,依裁判員之判斷處理。
 【註二】裁判員認為明顯的可能越出比賽場地外的界內高飛球,於飛行狀態中雖被野手所拋的手套觸及而至改變了進行路線,落於比賽場地內時,亦得適用本項規定。
  (B) 給予三個壘:野手以帽子、面罩,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其原來位置,故意碰觸界內球時,此時係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
  (C) 給予三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碰觸界內球時,此際係屬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
 【註一】此所謂界內球,係指不論野手是否已觸及該球。
 【註二】野手故意拋擲手套,使輾轉於界內之擊出之球,使其改變行進路線,而至滾出界外時亦給予三個壘,此時亦為比賽進行中。
  (D) 給予兩個壘:野手把帽子、面罩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原來之位置故意碰觸傳球時比賽仍屬進行中。
  (E) 給予兩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並碰觸傳球時,比賽仍屬進行中。
 【BCDE原註】拋擲之手套、或脫離原位置的帽子、面罩或其他物件,如未觸及球時,不適用本規則。
 【CE原註】因擊出球或傳球強而有力,或極明顯地努力作確實接捕後,而致手套脫離或掉落時,不適用本罰則。
 【註一】針對野手的傳球,如有上列行為者,各跑壘員的進壘並非是野手拋擲手套觸於球的瞬間做為起點,而應是以該傳球脫離野手之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起點給予二個壘,且仍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得負險進奪更多的壘。但如屬處理擊出之球後,內野手之最初行為所作之傳球((G)項原附註之情形除外)時,以該投球離開投手之手時,各跑壘員的位置做為進壘的基點。其他以傳球離開野手之手時為起點。
 【註二】關於投球或在投手板上的傳球,發生本條(D)(E)兩項之情形時,給予二個壘,跑壘員可負險進奪更多的壘。
  (F) 給予兩個壘:界內球彈跳進觀眾席或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進入一壘或三壘界外之觀眾席,或穿過球場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上之草,或經下面穿過或被夾住時。
 【註】擊球員、跑壘員均以投手投球時佔有之壘為基準點,給予二個壘。
  (G) 給予兩個壘:比賽場地上沒有觀眾湧入時把球傳入觀眾席或選手席(不論是否自選手席彈回球場),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上去後檔網上方之斜網上面,或被保護觀眾之金屬網夾住,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DEAD BALL),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裁判給壘之基準,如該暴傳屬於內野手處理擊球後之最初行為所作之傳球時,則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起算兩個壘,其他場合則以球離野手之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
 【原附註】如內野手之暴傳為投球後的第一個守備行為,而跑壘員(包括擊球員)各已至少踏進一個壘時,則應以內野手暴傳之球離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
 【原附註一】依據情況,有時也不給予跑壘員二個壘。
 【例】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淺短的右外野高飛球,跑壘員停於一、二壘間,正進退猶疑不決時,擊球員已經進入一壘並迫近跑壘員身邊之際,該飛球未被接獲,外野手傳球於一壘時,球入看台,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只可享受應得之壘數,一壘跑壘員進入三壘,擊球員進入二壘。
 【原註二】所謂「形成暴傳球時」的術語,係指該傳球於脫離野手手中時即形成暴傳球之謂。而非於該傳球觸地通過了欲接捕該球的野手時,或已飛進觀眾席中而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才形成暴傳球。
      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擊球跑壘員之位置為給與壘之基準。擊球跑壘員到達一壘前暴傳時,所有跑壘員以投手投球當時所佔之壘為基準給與二個壘。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擊球跑壘員是否到達一壘應依據裁判員之判斷。
      由於內野手之最初傳球進入觀眾席或選手席,但擊球員未成為跑壘員者(如三壘跑壘員利用捕逸或暴投擬得分時,捕手傳球擬觸殺而成暴傳球進入觀眾席時),以該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二個壘。(適用7.05(G)時捕手視同內野手)
 【例】跑壘員佔一壘,擊球員擊出游擊前滾地球,游擊手企圖封殺一壘跑壘員傳球於二壘不及,二壘手再轉傳一壘擬刺殺擊球跑壘員,這時擊球跑壘員已到達一壘,結果形成暴傳,於是到達二壘的跑壘員得進入本壘得分。(上述之情況,如擊球員於該球傳出時,已通過一壘,則可獲上三壘。)
  (H) 給予一個壘:投手位於投手板對擊球員之投球,或企圖牽制跑壘員之傳球,拋進觀眾席或選手席,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後網時,此際應屬於比賽停止球。
 【原附註】投手之投球通過捕手後(不論捕手是否觸及),直接進入選手席或觀眾席或其他地方構成死球時,以及投手於投手板因企圖牽制跑壘員而傳球於該守壘之野手後(不論野手有無觸及)直接進入上述場所而形成死球,則應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各跑壘員進一個壘。但,假如投球或傳球通過捕手或野手後(不論捕手或野手有無觸及)留在球場內,再由守隊球員觸及而進入死球區,則應以投球或傳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兩個壘。
      跑壘員獲安全進壘時,仍應確實踏觸各有關壘包。
 【例】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游擊手傳入觀眾席,擊球員獲上二壘,但漏踏一壘。守隊仍可於恢復比賽後「促請裁決」使他出局。飛球被接捕後,如發生上述之安全進壘狀況,跑壘員如已事先離壘,此時仍須再觸壘,始可進次壘。
  (I) 給予一個壘:第四壞球或第三好球之投球夾於主審或捕手之面罩或用具時,給予一個壘。
 【原附註】倘因暴投而使擊球員變成跑壘員並給予跑壘員進一個壘之權利,擊球跑壘員僅能進至一壘為止。
 【註】擊球員獲四壞球或三振時之投球符合(H)【原附註】之狀態時,擊球員亦給予二個壘。
 【原註一】跑壘員獲得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安全進壘權時,負有踏觸給與之壘及其途中各壘之義務。
 【例】擊球員擊出內野滾地球,內野手暴傳、球入觀眾席,擊球員未觸及一壘而進入二壘,擊球員雖獲得二壘之安全進壘權,但比賽開始時,如經對方於一壘提出「促請裁決」時,可獲成立為出局。
 【原註二】因飛球被接捕後,應原佔有之壘的跑壘員,依場地規則或其他規定獲得安全進壘權時,亦須回到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履行再觸壘之義務。該再觸壘可於比賽停止球時履行,該履行再觸壘之壘,即為給予安全進壘的基準壘。

7.06

 當發生「妨礙跑壘」時,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妨礙跑壘」之手勢(SIGNAL)。〔1962年修訂分為(A)與(B)原有之Delayed Dead Ball(延遲死球)消失〕
  (A) 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球跑壘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形成比賽停止球,壘上之各跑壘員應當進至由裁判員確定如無受妨礙時,可能到達之壘。受妨礙之跑壘員至少應給予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次一個壘。如因跑壘員被妨礙跑壘而獲得進一個壘,則其前位跑壘員亦因而安全推進至次壘。
 【原註一】對於跑壘員的跑壘,發生了被妨礙的行為時,裁判員應以宣告「暫停」同樣手勢(兩手上舉)作「妨礙跑壘」之宣判。同時成為比賽停止。但裁判員在判「妨礙跑壘」之前,傳出之球正處於「飛行狀態」中,則給了跑壘員因無妨礙時之暴傳應獲得之進壘權。如跑壘員於二、三壘之間被夾殺,球離游擊手之手在飛行之狀態時,擬進三壘之跑壘員受到三壘手的妨礙,而該傳球又進入選手席時,應給予跑壘員進入本壘之權利,此時其他的跑壘員,則以被宣判「妨礙跑壘」以前所佔有之壘為基準,給予二個壘。
 【註一】在野手夾殺動作中,經裁判員判斷跑壘時受到妨礙的跑壘員自不必說,就是野手擬使正進壘之跑壘員(包括觸一壘後之擊球跑壘員)出局,而直接傳球於該壘時,經裁判員判斷該跑壘員受到妨礙時,亦適用於本項之規定。
 【註二】例如跑壘員佔二、三壘時,三球跑壘員被投手誘出於三、本壘間被夾殺,二壘跑壘員乘機進入三壘,但被夾殺之跑壘員又返回三壘,致二壘跑壘員於擬返二壘途中被夾殺,於此夾殺中跑壘員撞及未持球之二壘手,此情況如裁判員認為二壘手妨礙跑壘時,應宣告「妨礙」並成為此賽停止球,二壘跑壘員得被允許進入三壘,三壘跑壘員允許進入本壘。
 【註三】例如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左外野安打,左外野手為阻止一壘跑壘員進入三壘而傳球於三壘,一壘跑壘員於過二壘後與未持球之游擊手相撞,裁判員認定游擊手妨礙跑壘時,即宣判「妨礙」並成為比賽停止球,一壘之跑壘員得准予進入三壘,至於擊球員裁判員認為如無妨礙也可能到達二壘時准予進入二壘,認為無妨礙亦不可能到達二壘時,僅准予佔有一壘。
 【註四】例如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之滾地球,一壘手接獲該球後擬封殺跑壘員而傳球於二壘,但於此時擊球員與擬進入一壘補位之投手相撞,裁判員認為投手妨礙跑壘時即宣判「妨礙」並成為比賽停止球。裁判員認為此妨礙發生於二壘之封殺之前時,則准予一壘跑壘員進入二壘,擊球跑壘員佔一壘,相反地如妨礙發生於二壘封殺出局之後時,僅准擊球跑壘員佔一壘,一壘跑壘員於二壘被封殺出局之實情則成立。
  (B) 於比賽進行中,野手未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時,須俟該行為終了時,裁判員始得宣告「暫停」,如有必要,依其判斷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去除不利之因素,給予適當之處理。
 【原註】雖有妨礙跑壘,而不成為比賽停止球時,被妨礙之跑壘員擬進取較裁判員之判斷因被「妨礙」時應給予之壘更多之壘時,則已放棄了被「妨礙」所給予之安全進壘權成為負險進壘,如被觸殺時為出局,由裁判認定。
 【註一】例如跑壘員佔二壘時,擊球員擊出左外野前之安打,左外野手擬觸殺二壘跑壘員而傳球於本壘,擊球跑壘員過一壘時與一壘手相撞,裁判員已用手勢表示「妨礙跑壘」,但在左外野手傳球過高越過捕手至後方,二壘跑壘員進本壘得分,被妨礙之擊球跑壘員經過二壘後,企圖進取三壘,球被投手接到後,傳至三壘,觸殺跑壘員於三壘前,裁判員認為擊球跑壘員因該妨礙只得被准予進入二壘,故三壘前之觸殺出局應成立。反之若該跑壘員未被觸殺,而進佔三壘時,其進佔三壘亦應被承認。不論如何二壘跑壘員之得分應被承認。
 【註二】例如擊球員擊出被認為是三壘打之長打時,漏踏一壘後,經二壘再企圖進入三壘時,因受到游擊手之妨礙而不得進入三壘,在此情形下,裁判員不應考慮跑壘員之空過一壘,應准其進入如無妨礙發生,可能到達之三壘,若野手獲知其漏踏一壘而提出「促請裁決」之成立後,應宣判該擊球跑壘員出局,因為跑壘員之觸壘失敗是與「妨礙」無關的。
 【原註二】捕手如未持球,無權阻擋將得分跑壘員之進路,因壘線是屬於跑壘員行進路線,故捕手除了正處理球(參考2.51)或已持有球時,才得佔阻於壘線上。對於違反上述規定之捕手,裁判員必須宣判「妨礙跑壘」。

7.07

 三壘跑壘員企圖以「觸擊搶分」戰術(SQUEEZE PLAY)或盜壘得分時,捕手或任何其他野手不持球而站在本壘或其前方,或碰觸擊球員或擊球員之球棒,應判投手犯規(BLAK),擊球員因被妨礙而獲進一壘,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
 【註一】捕手未持球踏出本壘或其前面,或觸及擊球員或擊球員所持之球棒時,均為捕手之妨礙行為。
     特別是捕手未持球踏在本壘上或其前面,不論擊球員是否於擊球區內,或是否擬擊球均為捕手之妨礙行為,其他野手之妨礙則係指一壘手過份前進,將投手之投球於未通過本壘前截獲,妨礙採取「觸擊搶分」戰術。
 【註二】原來妨礙打擊與投手犯規是不可能同時發生的,在規則上並無捕手不持球立於本壘上或本壘前時為投手犯規之規定,而本項竟使用「投手犯規」之罰則,其可能之解釋是為給與擬得分三壘跑壘員安全進壘之方便上所需之措施,故本規則應解釋為適用6.08(C)與7.04(D),給予擬得分之跑壘員獲進本壘,而與三壘跑壘員同時企圖盜壘之其他跑壘員,及必須被迫向次壘推進之跑壘員才獲有安全進壘權,除此之外跑壘員不得進壘。
 【註三】本條僅限於投手之正規投球時適用,如為非正規之投手投球時,僅可判投手犯規,擊球員不得給予一壘。
 【註四】投手依規定離開投手板,傳球擬觸殺跑壘員時,捕手可在本壘上或踏出本壘前,擊球員如對該傳球揮擊的話,應反以「妨礙守備」處理之。

7.08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應被判出局:
  (A) (1)跑壘員跑壘時因避開守方之觸球動作而脫離壘線左右方三呎以上者。但為避免妨礙野手之處理擊出之球者,不在此限。
  (2)進至一壘成為跑壘員後,顯然放棄進佔次壘而離開壘道時。
 【原註】已踏觸一壘成為跑壘員之球員,認為比賽已告一段落不再繼續,而離開了壘道走向選手席或守備位置之時,裁判員可認定其已???動放棄跑壘,而判其出局。此時雖宣判出局,但其他跑壘員仍處在比賽進行中。上述規定適用於下列所述之情況:
 【例】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又處最後一局得分相同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場外之決勝全壘打,一壘跑壘員踏觸二壘後,自以為勝負已決定,比賽將不再繼續進行了,而離開了壘道走向選手席,而擊球員仍繼續循觸踏各壘返抵本壘時;應視二壘跑壘員放棄進次壘的意向判其出局,而擊球員之得分應給予承認。假設是二出局時,該全壘打之得分不得被承認。(參考7.12)這並非是「促請裁決」之行為。
 【例】跑壘員自認為於一壘或三壘被觸球出局而走向選手席,經相當之距離,裁判員認為該跑壘員依然明顯地自認為被判出局時,得以放棄進壘為理由宣判其出局。
    前述二種情況,跑壘員事實上離開壘道,被視為自動放棄進壘論與本規則7.08(A)之〔原附註〕之規定~擊球員被宣告成為第三好球,應有明顯的區別的。
 【原附註】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但尚未出局之擊球員,雖走向選手席或守備位置,在未到達選手席前可自途中進壘,守隊欲使此擊球員出局,則於擊球員到達一壘之前將持球觸及其身體或一壘,但擊球員進入選手席後,則不得進一壘應被判出局。
 【註一】所稱壘的三呎線乃是壘線的中心為基準,左右各三呎之謂,即指六呎寬度帶狀之區域。這地帶是被視為跑壘員跑壘時的路線,因此在避免被觸球於身體的情況下,脫離此區域時,即使不被觸球於身也成為出局。跑壘員難言上述之跑道外而有觸殺行為發生時,如為避開觸殺更遠離跑道時立刻成為出局,如向跑道內之方向避開觸殺時,以跑壘員與壘所連結之直線為準離開三呎以上者,雖未被觸球於身體也成為出局。
 【註二】本項(1)後段之規定,野手於跑壘員之路線內處理擊出之球時,跑壘員為避免妨礙野手之守備行動,而超出規定路線時,不成為出局,處理擊出之球後,採取觸殺動作時,應適用本項(1)之前段規定。
 【註三】處於封殺狀態之跑壘員,不適用本項之規定。
  (B) 跑壘員故意妨礙傳球或妨礙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的行動時。
 【原註一】裁判員認定正在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不管是界內或界外球)受到妨礙時,不論跑壘員之行為是否故意,均成為出局。但跑壘員位於正規佔有之壘上時,除裁判員認定故意妨礙者外,該跑壘員不會被判出局,如屬故意者,應依下列罰則處置。無人或一人出局的情況下,應宣判該跑壘員及擊球員出局,二人出局的情況下應宣判擊球員出局。
 【原註二】限於在三壘與本壘間被夾殺的跑壘員,因妨礙而被宣判出局時,雖後位跑壘員在妨礙行為發生以前,已佔有三壘,這佔有三壘無效,應令其返回二壘。又於二、三壘間被夾殺的跑壘員因妨礙被判出局時亦同,後位跑壘員應令返回一壘。跑壘員佔一、三壘時,三壘跑壘員在三壘與本壘間被夾殺,因妨礙被判出局時,一壘跑壘員若在妨礙發生以前佔有二壘時,准許其佔有二壘。
 【註一】所謂野手處理擊出之球,係指自野手對擊出之球開始行動至完成傳球之行為止,因此跑壘員妨礙了前述的任何守備行為時,都成為妨礙正在處理擊出之球的野手。
 【註二】跑壘員雖依6.05(K)、7.08(A)項之規定於合法路線內跑壘,但如構成妨礙野手處理擊出之球,且經裁判員認定者,適用於本項,跑壘員應予出局。
 【問】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的情況下,正踏觸三壘的跑壘員因妨礙行使接捕三壘上方界外飛球的三壘手,而使其無法接獲該球時,應如何處理?
 【答】經裁判員認為,該妨礙守備行為是故意時,應宣判跑壘員與擊球員同為出局。
  (C) 比賽進行中跑壘員離壘被觸球於身體時。
 【原附註一】擊球跑壘員於跑過一壘或滑過一壘後即返壘者,雖被持球觸及不為出局。
 【原附註二】跑壘員一經安全到壘後,因跑壘之衝擊,致使壘包離開其固定位置時,對付該跑壘員之任何行為均無效。
 【原附註三】於比賽進行中,倘壘包或本壘板離開其固定位置時,跑壘員踏壘或佔據該原來位置者,即認定為合法踏壘或正規佔壘。
 【註一】獲四壞球之擊球員於踏觸一壘後,在須立即回壘的條件下得跑離壘或滑離壘。
 【註二】野手擬持球觸及跑壘員時,跑壘員為避免出局,往往拼命衝壘,於是導致野手與跑壘員相撞,其結果有時使野手之球掉落,或仍在手中彈跳不定時,仍不能使跑壘員出局,因此,觸及跑壘員之後仍應確實將球保持。至於應保持多久才能視為有效,則須視裁判員的判定(參考2.15)。
  (D) 界內或界外飛球被確實接捕後,跑壘員於「再觸壘」(RETOUCH)前,其身體或其原壘被野手觸球之情形。但投手已對擊球員投次一球或企圖其他守備行為(PLAY)時,跑壘員不會因未「再觸壘」而被判出局。(參考7.10)
 【原註】擦棒被捕球,跑壘員因不須再觸壘故仍可盜壘。擦棒球未為捕手接獲者,視為界外球,故跑壘員當然應回原壘。
 【註】飛球被接獲時,跑壘員應履行「再觸壘」的規定。也就是說,進壘之起點壘為投手投球之當時跑壘員所佔有的壘。
  (E) 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前位跑壘員有進壘之義務,但在其踏觸次壘之前遭野手持球觸及身體或壘時。(此出局成為封殺出局)
    但後位跑壘員先行出局則義務進壘之狀態消失,前位跑壘員亦失去進壘之義務,倘身體未被持球觸及,亦不被判出局。
    又跑壘員於觸壘後,因其衝力越離該壘時,於觸壘之瞬間即達成進壘之目的,除非其身體被持球觸及,不致被判出局。(此項出局非FORCE OUT而係TAG OUT)但有進壘義務之跑壘員於進觸次壘後,不論任何理由捨棄其壘而返回原壘方向時則又恢復封殺(FORCE PLAY)之狀態,倘其身體或所欲進佔之壘被野手持球觸及即成出局。(此項出局係屬FORCE OUT)
 【例】跑壘員佔一壘,球數三壞,下一球投出時跑壘員盜壘,結果四壞球,但跑壘員滑壘過頭,捕手傳二壘將其觸殺,仍算出局,可參考6.08(A)。
 【原註】因滑離壘位,或跑壘員離位被觸殺之現象,係於二、三壘發生,而在一壘不可能發生。
     例如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二、三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內野滾地球,內野手擬行雙殺,一壘跑壘員在傳球之前到達二壘,但卻滑壘離位,再傳球至一壘使擊球員出局,一壘手因二壘跑壘員離壘即再傳球至二壘,將該跑壘員觸殺出局,其間其他的跑壘員卻已返抵本壘時。
 【問】這是否為封殺行為跑壘員擊球員出局於一壘時,是否解除了封殺狀態跑壘員該行為中於二壘跑壘員成為第三出局前,進入本壘的得分是否有效?
 【答】不是屬於封殺行為,係屬觸殺行為,該得分自應有效。
 【註一】本項封殺行為的規定,係指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致使在壘上的跑壘員有向次壘推進的義務時,野手:
   (1)於該跑壘員未到達次壘前持球觸於該壘。
   (2)於該跑壘員未到達次壘前持球觸於跑壘員。
   (3)於該跑壘員不進入次壘,留在原壘時持球觸於該跑壘員。
    特別是第(3)的情況,該跑壘員的後位跑壘員如未出局,則已喪失了佔有該壘的佔有權,雖然觸於壘上,野手如持球觸於跑壘員時,當成為出局。
 【註二】例如一壘跑壘員於擊球員擊出球之同時奔向二壘,踏觸二壘後發覺該飛球可能被接捕,於是又返奔原佔之壘,未接獲該飛球之野手於該跑壘員未到達二壘前傳球至二壘,此種情形最初踏觸二壘之行為應無效,乃成為封殺出局。
  (F) 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前或未通過內野手(投手除外)前,被跑壘員於界內區觸及,此時成為比賽停止球,除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而發生向前進壘義務外,不能得分及進壘。
 【例外】觸在壘上之跑壘員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之擊球觸及身體時不至出局,僅擊球員出局。
 【原附註一】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倘觸及離壘之跑壘員,擊球員與跑壘員均判出局。
 【原註】二位跑壘員觸及同一界內球時,僅最初觸及球者出局。因最初觸及球時,即成為比賽停止球之故。
 【註一】擊球員擊出之界內球,未觸及野手以前觸及於跑壘員時,不論跑壘員是否故意(除為不使雙殺而故意觸及者)或無意,皆成為出局。又跑壘員對於一旦碰觸內野手之擊球作守備之野手構成妨礙時,依照本規則7.08(B)之規定亦得被判出局。
 【註二】觸及壘而又返轉之界內球,於界內區喻觸及跑壘員:
   (1)未通過內野手之前,跑壘員應為出局,並成為比賽停止球。
   (2)通過內野手之後,觸及壘包反彈仿該內野手後方之界內區觸及跑壘員時,如其他任何野手對該擊球都沒有守備之機會時,不得以觸及擊出之球為???由判為出局。
 【註三】觸及壘而又反轉之界內球,於界外區域觸及跑壘員時,不成為出局,仍屬比賽進行中。
 【註四】本項之〔例外〕所指之壘,是指被擊出飛球時,跑壘員所佔有之壘。
 【註五】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之擊球觸及跑壘員時,無論該跑壘員是否在壘上,均成比賽停止球。
  (G) 無出局或一出局之狀態下,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在本壘妨礙守備時。如二出局之狀況下此項妨礙造成擊球員出局,得分無效。(參考6.06(C)、7.09(A)(D))
 【註一】此處所謂「於本壘妨礙守備動作之行為」,係指擊球員妨礙野手持球觸殺擬得分之三壘跑壘員的行為或追擊企圖觸球於跑壘員的行為。或傳球與其他野手擬使跑壘員出局之行為。
 【註二】本項規定係於無人或一人出局,當三壘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於本壘妨礙了野手的守備行為所訂的規定,而三壘跑壘員剛出發奔向本壘或中途又擬折返三壘時,捕手雖受到了擊球員的妨礙,並不適用本項的規定。
     例如妨礙了正接球作觸殺行為的捕手或採觸擊搶分時,擊球員踏出擊球區企圖觸擊,而球棒碰觸球之違規擊球或揮擊投手欲刺跑壘員而脫離投手板後的傳球,似此妨害了在本壘上野手的守備行為時,不判妨礙守備的擊球員出局,而判三壘跑壘員出局。
     上述妨礙行為在正規投球情況下:
    (1)投球未觸及球棒時,視投球事實判定好球或壞球。
    (2)投球觸及球棒時,好壞球均不得計算。
 【註三】本項規定限適用於妨礙本壘守備的擊球員,對於完成打擊而尚未出局之擊跑員並不適用。
     例如採觸擊搶分戰術時,擊球員觸及該擊球或妨礙了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且三壘跑壘員免於本壘被宣判出局時,因擊球員成為擊跑員之故,應依本規則6.05(G)、7.08(B)之規定判擊球員出局,並成比賽停止球,三壘跑壘員應回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即三壘。
     關於擊球員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但尚未出局,或被宣判四壞球之妨礙,將述本規則7.09(A)〔註〕。
  (H) 在前位跑壘員出局前,後位跑壘員越過前位跑壘員時,後位跑壘員成為出局。
 【註一】因比賽進行中所發生之行為(例如暴傳、全疊打或擊出欄外之界內安打等),其結果給予跑壘員安全進壘權時,亦得適用本項規定。
 【註二】本項係指前位跑壘員與後位跑壘員之順序交替時,應判後位跑壘員出局之規定,如甲為二壘跑壘員,乙為一壘跑壘員,一壘之乙超過二壘之甲時,當然判乙出局。但如逆順序跑壘時,二壘之甲追越一壘之乙時,也應判後位跑壘員乙出局。
  (I) 跑壘員正規佔有壘後,意圖愚弄守隊或混亂比賽為目的而逆跑,此際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TIME),並判該跑壘員出局。
 【原註】跑壘員已到達佔有之次壘後,誤認高飛球被接捕,擬折回原佔有之壘或被引誘離壘擬折回原佔有之壘時,於中途被觸球於身體者,成為出局。但一經到達原佔有之壘並踏觸於壘上時,雖被觸球仍不成為出局。
 【註】例如擊出一壘之滾地球,擊球員為避免被一壘手觸球於身體,在不離開三呎限制的範圍內,向本壘方向逆跑是可以的,但一經越過本壘時,則為犯規。
  (J) 跑壘員越過或滑過一壘後,未立即返回一壘時,如越過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顯示企圖向二壘跑之行為而被持球觸及者為出局,又越過一壘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未立即返壘而走向選手席或其守備位置時,野手觸球於跑壘員身體或壘後,經提出「促請裁決」即出局。又越過一壘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如顯然有進二壘之行動者,則與7.08(C)之規定一樣,係離壘時被持球觸及,即告出局。
 【原註】二人出局後,踏觸一壘後衝離了壘,並受到裁判員「安全上壘」的宣判,但依本規則4.09(A)之規定,到達一壘後雖因未即時回壘而成為第三出局時,在該行為前踏入本壘之得分有效。
  (K) 跑壘員跑入或滑入本壘時,未觸及本壘板,並無意去觸壘時,野手得持球觸本壘板,並經向裁判「促請裁決」時,即為出局。
 【原註】本項之規定適用於跑壘員不踏觸本壘而走向選手席,致使捕手必須追去觸殺才能使其出局的情況時。未踏觸本壘的跑壘員在被持球觸及前,擬補踏觸者不得適用本項,此時須持球觸於跑壘員,始能生效。

7.09

 下列情況係屬擊球員或跑壘員對守備之妨礙:
  (A) 第三好球後,擊球員妨礙正要處理投球之捕手。
 【註】(1)被宣告為第三好球而尚未出局前或被宣告四壞球應安全上一壘之擊跑員,妨礙對擬觸殺奔向本壘之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應判擊跑員出局,應令三壘跑壘員返回三壘,其他各跑壘員亦應返回原壘。
    (2)被宣告第三好球依本規則6.05(B)及(C)之規定,擊球員成為出局後,妨礙了對擬觸殺奔向本壘的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依照本規則7.09(F)之規定,也應判三壘跑壘員出局。
    (3)前述場之情況,妨礙了擬防止雙盜壘的捕手守備動作時,判其擬觸殺之跑壘員出局,其他各跑壘員返回妨礙發生當時所佔有之壘,如捕手擬觸殺之對象不明顯時,應判較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參考7.09(F)(註))
  (B) 擊球員所擊出(或觸擊)之球,在界內區再觸及球棒之當時,即形成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如果內球滾動於界內區域碰觸擊跑員所掉下之球棒時仍屬比賽進行中,但以裁判員之判斷為該擊跑員並無意圖以球棒妨礙球之進行路線為限。(參考6.05(H)、2.32(註))
  (C) 擊球員或跑壘員不論任何方法,故意改變尚未決定為界外球而正在界外區滾動中之擊出之球者。
 【註】跑壘員如違犯本項之規定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僅擊球員可進一壘。
    又因擊球員進壘的關係而形成了被迫向次壘推進的情況時,亦得被允許進壘。
  (D) 無人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時,擊球員妨礙本壘上的守備行動者,跑壘員出局,如二出局時則擊球員出局。(參考6.06(C)、7.08(G))
 【註】本項規定,僅重述本規則7.08(G)之規定所以擊球員妨礙了擬觸殺僅是離壘的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自不適用於本項。
  (E) 一人或數名攻隊隊員聚集靠近於跑壘員即將到達之壘並以混亂妨礙守備或增加守備困擾者,跑壘員即因隊友之妨礙行為應被宣判出局。
  (F) 剛被宣判出局之跑壘員或擊球員,妨礙或阻止野手對跑壘員所採取之行動者,該跑壘員亦因其隊友之妨礙對方守備而被宣判出局。(參考6.05(M))
 【EF原註】擊球員或跑壘員於被宣判出局之後,仍有繼續奔跑之行為,不得視之為擾亂或阻擋。
 【註】有適用本項規定之情況發生,跑壘員又有二或三人時,被妨礙之守備行為若能明顯地知其守備的對象時,則判該跑壘員出局即可,如對象不明顯時,則應判最靠近本壘的跑壘員出局。
    依照前述之例,判某一跑壘員出局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應返回發生妨礙瞬間當時所佔的壘。但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不對擊跑員採取守備行動,而對其他跑壘員採取守備行動受到妨礙時,應判該被採防守行動的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應返回原先佔有的壘,而擊球員被允許進一壘。
    至於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進一壘而需讓出一壘時,得允許一壘跑壘員進二壘。例如無人出局滿壘時,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三壘跑壘員被持球觸於本壘,但為避免二壘跑壘員再被持球觸於三壘,而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守備動作時,該擬進入三壘的跑壘員也應被判出局,但擊球員得進一壘,一壘之跑壘員當然也得進入二壘。
  (G) 倘依裁判之判斷,跑壘員明顯為阻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出之球或妨礙進行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構成妨礙之跑壘員出局,並判擊球跑壘員因其隊友上述之妨礙行為而出局,在此情況下不得進壘不得得分。※1956年因Don Hoak事件而制定。
  (H) 倘依裁判員之判斷,擊球跑壘員明顯為妨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球或妨礙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擊跑員因妨礙而出局,同時不論雙殺之可能在何處發生,並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發生此種妨礙時,成為死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
  (I) 依裁判員之判斷,壘指導員(BASE COACH)在三壘或一壘碰觸或扶持跑壘員之身體以協助其回壘或離壘時。
  (J) 跑壘員在三壘時,三壘的壘指導員離開指導區以任何動作引誘野手傳球者。
  (K) 一壘手已採取守備行為,擊跑員跑向一壘途中的後半段,如跑出三呎線的內側或外側,依裁判員之判斷有妨礙向一壘傳球或妨礙野手對擊球之處理時(參考6.05(K))
 【原註】跑壘員之兩腳須在三呎區之內或形成三呎區之線上,三呎區之形成應包???三呎線在內。
  (L) 不避開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礙接傳球者,但如兩名以上之野手同時聚集處理擊球時,跑壘員觸及其中一名或兩名以上之野手,裁判員應判定哪一位野手適用本規則,如跑壘員觸及之野手並非裁判員認定為處理球之野手時,跑壘員不應被判出局。
 【原註】捕手正欲處理擊球之際,與跑向著一壘的擊球跑壘員接觸時,不視為守備或跑壘等之妨礙,故不作任何宣判,對正欲處理擊球的野手,除非以惡劣、粗野之行為妨礙了跑壘員之跑壘才給予宣判,例如以處理擊球為理由而故意絆倒跑壘員時,應宣判為妨害跑壘。捕手正欲處理擊球時,一壘手或投手阻礙了擊球員,應宣判為「妨害跑壘」,並給予擊球跑壘員進一壘。
  (M) 未觸及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在界內區觸及跑壘員時,但跑壘員雖觸及界內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僅以與球接觸為理由而被判出局。
   (1)已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
   (2)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投手除外),但已通過該野手之股間或身旁,立即觸及於其後之跑壘員,且任何野手對該球均無守備機會時,但內野手失去守備機會之擊球(不論是否觸及內野手),經裁判員認定故意踢開者,對該跑壘員以妨礙為理由宣判出局。(參考5.09(F)、7.08(F))
 【妨礙之罰則】跑壘員應出局,形成比賽停止球。

7.10

 在下列情況下,倘有「促請裁決」,跑壘員應出局。
  (A) 飛球被接捕後,跑壘員履行再觸壘前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原壘(參考7.08(D))
 【原註】本項之「再觸壘」係指飛球被捕後,以觸及壘包之狀態起跑者。以離壘立於後方邊跑邊踏觸壘之狀況出發(即所謂的FLYING START),是違規的。
  (B) 於比賽進行中,跑壘員進壘或返壘時,因未觸壘,而於重觸壘以前,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壘時。(參考7.01)
 【原附註】(1)比賽中如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不得重觸壘。
      (2)比賽停止球時,如到達漏踏壘之次壘時,亦不得重新再觸踏漏踏之壘。
 【原註】【例】擊球員擊出直接飛越全疊打牆之全疊打或進入觀眾席之二壘安打(比賽停止球)而漏踏了一壘,於該擊球員踏觸二壘之前,是可以再折回補踏觸一壘,但一經觸及二壘,是不得再回一壘的,因此如守隊提山「促請裁決」並獲成立時,應於一壘被宣判出局。
    【例】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野手之傳球成為暴傳進入觀眾席(比賽停止球),擊球員漏踏一壘,此時因暴傳,跑壘員雖得二壘之安全進壘權,但於進入二壘前必須踏觸一壘。此仍屬「促請裁決」行為。
 【註一】本項〔原附註〕(1)的規定是不論比賽進行中或比賽停止球時皆可適用。
 【註二】本項〔原附註〕之規定,漏踏壘的跑壘員非經「促請裁決」是不得判出局的。
 【註三】漏踏本壘之跑壘員,於比賽停止球的狀況下,如投手已重新持球立於投手板時,不得再行補觸壘。又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已漏踏壘之跑壘員亦不得再補行觸壘。
  (C) 擊球跑壘員跑離一壘或滑離一壘,因不迅速返壘而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壘時。(參考7.08(J))
  (D) 跑壘員未觸本壘亦無意補踏觸壘,被持球觸於本壘時(參考7.08(K))
    基於本條之規定「促請裁決」,應限於投手對擊球員之次一投球前,或雖未投球但作出其他「守備行為」或「企圖守備行為」以前提出促請裁決始為有效。但如在上半局或下半局完了時,限守隊球員未退出比賽場以前提出「促請裁決」始為有效。
    為促請裁決所作之行為(PLAY),不視為「守備行為」或「企圖守備行為」。此促請裁決不能視為失去促請裁決時效。
    投手提出促請裁決之傳球進入觀眾席或死球區時;對同一跑壘員在同一壘不得再重新提出「促請裁決」。雖已成立為第三出局後,如有其他「促請裁決」,經裁判員認定時,則該「促請裁決」出局,優先成為其局之第三出局。守隊認為有比該出局更有利之「促請裁決」,得以該有利之「促請裁決」以代替原來之第三出局。若同一行為中有兩個以上之「促請裁決」狀況,可造成三出局者,守隊可選對其有利之「促請裁決」為第三出局。
    本規則所規定之守隊已「離開賽場」,係指投手以及所有內野手離開界內區走向選手席或球員更衣室、俱樂部或辦公室(CLUB HOUSE)而言。
    假如兩位跑壘員先後到達本壘,前位跑壘員未觸壘,後位跑壘員有觸壘,則可「促請裁決」前位跑壘員出局。如原已二出局,而前位跑壘員欲返觸本壘時被觸殺,或經「促請裁決」出局時,則為第三出局,後位跑壘員之得分不算,如7.12所述。參考4.09。
 【7.10原註】提出「促請裁決」時,投手犯規者,視為失去「促請裁決」時效。「促請裁決」應以言詞或以能讓裁判員瞭解之動作,作明白之表示。球員僅持球站於壘上者,不得視為「促請裁決」,「促請裁決」時為比賽進行中。
 【註一】不論攻守交換與比賽終止後,只要投手及所有內野手離開界內區域,「促請裁決」便不被接受。業餘棒球規定限於比賽結束時,係於兩隊在本壘集合排隊時,即消失「促請裁決」權。
 【註二】「促請裁決」應以言詞及動作明白表示,如同一壘已有二位跑壘員跑過,而發現未曾踏觸壘,提出「促請裁決」時,應明確地表示「促請裁決」的對象。例如甲乙丙三位跑壘員都已通過三壘,乙未踏壘,應明示對乙之「促請裁決」。假如雖誤示對甲之「促請裁決」,未得到裁判員承認時,也得再對乙或凡已通過該壘的跑壘員各提一次「促請裁決」。
 【註三】「促請裁決」權消失之行為標準,應包含投手及野手之行為,例如擊球員擊出彈地至場外之安打到達二壘,但途中未觸一壘,比賽再開始後,投手為提出「促請裁決」傳球於一壘發生暴傳,但球仍停留在比賽場內,一壘手拾取球後可以在一壘提出「促請裁決」,但若為了企圖觸殺跑向三壘之二壘跑壘員而向三壘傳球時,則失去在一壘的促請裁決權。
 【問】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三壘,因擊球員擊出一長遠的外野飛球,二位跑壘員同時已進入進壘的狀況,此時該飛球卻為外野手接獲,於是已離壘少許的三壘跑壘員返觸三壘後奔入本壘。可是一壘跑壘員此時已經踏觸過二壘,並已向三壘迫進,為履行「再觸壘」義務該跑壘員必須返回一壘,因此在逆向返壘的情況下,外野手將球傳於二壘,並於一壘跑壘員踏觸二壘之前,二壘手已持球觸二壘並提出「促請裁決」請問是否成為「雙殺」?
 【答】非屬雙殺行為,因該跑壘員有返一球履行「再觸壘」義務,二壘是其必經的通路,故雖觸球於二壘,也不能成為出局,在此情形下,除非觸球於該跑壘員或觸球於進壘的起點,即一壘,否則,是不能成為出局。
 【問】於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一長遠的飛球,跑壘員經二壘迫進三壘附近時,該飛球為外野手接獲,此時跑壘員不再經二壘而直接跑向一壘。請問須用什麼方法,提出「促請裁決」才能使跑壘員出局。
 【答】持球觸及該跑壘員或觸及二壘或一壘提出「促請裁決」。
 【問】二人出局跑壘員佔二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三壘安打,跑壘員進入本壘得分,但擊球員於奔向三壘時,未觸及一壘及二壘,守隊持球觸及二壘提出「促請裁決」,並獲成立宣判跑壘員出局,前位跑壘員得分是否有效?
 【答】該得分應承認,可是如果守隊先對一壘提出「促請裁決」的話,該得分就不被承認。又如能再自二壘傳球至一壘提「促請裁決」時,該促請裁決可以與原先之第三出局交換,所以得分也不被承認了。
 【問】一人出局跑壘員位一、二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右外野方向的長遠高飛球,二壘跑壘員以為會是安打,也不管該球已被右外野手接捕,而仍以全速飛奔進入本壘,但一壘跑壘員卻因見到被接獲,而再行返回一壘,右外野手於該跑壘員返抵一壘之前傳球至一壘並觸球於一壘,因二壘跑壘員之到達本壘是在該一壘跑壘員出局之前,請問該得分是否有效?
 【答】因守隊不是對二壘提出「促請裁決」,故該得分有效。但是守隊雖然已經被宣告第三出局成立,但仍可以較有利的「促請裁決」代替先前的第三出局。如改向二壘提出「促請裁決」的話,可因該跑壘員未履行「再觸壘」的規定為理由判其出局,得分因而無效。

7.11

 攻隊之球員、教練、壘指導員或其他人員,為避免妨礙野手處理擊球或傳接球等守備行為,必要時應讓出自己所佔之位置(包括選手席)。
 【罰則】宣判「妨礙守備」,應判其採取守備行為之對象(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
 【註】例如次擊球員手持兩支球棒立於預備擊球區時,擊球員擊出界外飛球,捕手向預備擊球區意圖接捕該球,此時次擊球員持一支球棒讓出,而留於地面之另一支球棒,卻絆倒了捕手,以致未能接獲該球,如經裁判員認定確因該球棒而致捕手未能接獲該球時,應判擊球員出局。

7.12

 無出局或一出局時,前位跑壘員雖因誤未觸某壘或未履行「再觸壘」,但後位跑壘員合法踏過各壘前進者,則不必負前位跑壘員之過失而被判出局。
 但二出局後,前位跑壘員因守隊提出促請裁決而成三出局時,後位跑壘員即使合法踏壘返回本壘,該跑壘員之得分無效,又該第三出局係由於被封出局(FORCE PLAY),則跑壘員縱然合法踏壘返本壘,其得分亦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