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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九章-裁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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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Kevin 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13:08 ;歷來作者:Yarachen幻象兩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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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 > 棒球規則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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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裁判員之資格與權限:
  (A) 聯盟主席應於各錦標賽中,指定一名至數名裁判員執法。裁判員除基於本規則之規定主持比賽外,於比賽進行中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紀律及秩序之責任。
  (B) 每一位裁判員均代表主辦單位,並有嚴格執行本規則之權限與責任。每一位裁判員為執行規則。有權命令球員、教練、經理或大會員工,乃至從業員行使特定任務或約束其行動,如有違反依法處置。
  (C) 每一位裁判員對於本規則沒有明確規定之事項有權以自己之裁量自行裁定之權。
  (D) 球員、教練、經理及候補球員如對裁判員之裁定異議或在行動及言語上有違背運動員精神,裁判員有權取消其出場資格,並令其離場。倘裁判員於比賽進行中剝奪某一球員之出場資格,應俟該行為終了後始生效。
  (E) 裁判員依其判斷,有權令下列人員自球場退出:
   (1)因工作之性質准予進場之人員,如球場整理員,引導員、攝影員、新聞記者,廣播人員等。
   (2)被禁止進入球場之觀眾或其他人員。

9.02

 裁判之裁決
  (A) 裁判員基於判斷所作之宣判為最後之裁決,如對於好球或壞球:界外球或界內球;出局或安全上壘之裁定,經理、教練、球員或候補球員均不得提出異議。
 【原註】經理、教練、球員,不許因裁判員對壞球、好球的判定提出異議而離開選手席,壘指導區,守備位置或壘,假如為提出異議而走向本壘時,裁判員得先發出警告,如仍不理會警告而靠近本壘時,應令其退出比賽。
  (B) 任何裁判員之裁定,如與規則之適用有所牴觸,經理得要求裁判員依規則之規定更正其裁定,但此項要求亦僅能對下達裁定之裁判員為之。
 【註一】每上半局或下半局終了時,應於投手或內野手退離界內地區以前提請更正。
 【註二】裁判員之裁定,雖違反了規則,如於規定時間內未提請更正時,雖裁判員對於錯誤有所發覺,但也仍不能更正原來之裁定。
  (C) 倘裁定受到更正之要求,裁判員於做最後決定之前,得與其他裁判員協商。除此之外裁判員對於其他裁判員所做之裁定,不得加以批評,要求變更或聲明異議。
 【原註】對於是否揮棒發生懷疑時,經理或捕手僅能在主審未宣告「好球」的情況下,才得向主審請求壘審有關於是否揮棒的意見,如有此項要求時主審應交給壘審作裁定,壘審應保持警覺,在主審要求協助時應迅速裁決。
     主審提出此要求時,壘審應立即據實裁定之。且是以壘審的裁定為最後裁決。有關於是否揮棒,雖然經理或捕手是依前述的方法提出請求的,但因仍屬比賽進行中,因壘審可能變更裁決為「好球」,故不論是擊球員、跑壘員、野手,應隨時注意以應付情況之變化。
     經理因對是否揮棒提出異議而自選手席走向一壘或三壘時應給予警告,但仍不聽從警告而靠近至一壘或三壘時,應令其退出比賽。因為經理對有關於是否揮棒提出異議而走出選手席時,等於對有關於「好」「壞」球的宣告提出異議而走出選手席。
  (D) 比賽進行中,不得更換裁判員,但因疾病或負傷而更換者,不在此限。

9.03

 一人或多人裁判
  (A) 倘僅以一人擔任裁判時,該裁判員對規則有完全之管轄權,為執行其職務得就球場任何適當之位置(通常在捕手之後方,有跑壘員時,在投手的後方)。
  (B) 倘有兩名或兩名以上之裁判員時,應指定一名為主審,其他為壘審。

9.04

 主審及其他裁判員之任務:
  (A) 主審應立於捕手之後方(通常稱為PLATE UMPIRE)其職務列舉如下:
   (1)執行有關比賽進行之一切權限與義務。
   (2)宣告並計數好球與壞球。
   (3)宣判通常應由壘審宣告以外之界內外球。
   (4)做有關擊球員的一切裁定。
   (5)除壘審裁定權限以外之一切裁定。
   (6)裁定褫奪比賽。
   (7)倘已事先決定某特定時刻終止比賽者,應於比賽開始前宣佈該項事實及終了時間。
   (8)將正式打擊順序通知正式記錄員。又出場球員陣容有變更時,亦應通知之。
   (9)宣佈特別球場規則。
  (B) 壘審應就球場最適合能做適當裁定之位置,其任務如下:
   (1)除主審裁定之權限外,有關在壘之一切裁定。
   (2)對於暫停,投手犯規,違規投球;球員損壞或污損球等之宣告,與主審有同等之權限。
   (3)協助主審執行任務,但原則上,對於施行規則與維持秩序,與主審有同等之權限。對於褫奪比賽則不得宣判。
  (C) 對於同一事件有兩名以上之裁判員各做出顯然不同之判定時,主審應召集各裁判員(不得有球員與經理參加)協商。協商之後,主審(除非聯盟已經指定其他裁判員)應基於那一個裁判員在最適當之位置,或那一個的判決顯然較正確,以決定採用那一個裁定。此乃最終之裁定,比賽應繼續進行。

9.05

 裁判員報告之義務:
  (A) 裁判員應於比賽終了後十二小時內,有將一切有關違反規則及其他應報告之事作向主辦單位報告之義務。但對於將經理、教練或球員命令退場之事件並應附註理由說明。
  (B) 任何訓練員(TRAINER)、經理、教練或球員因下列原因被令退場時,裁判員應在球賽結束後四小時內,將詳細情形向主辦單位報告,亦即上述人員以粗野、無禮的言語,侮辱裁判員、訓練員、經理、教練或球員時。
  (C) 主辦單位於受到上項報告後;應裁定適當之處罰並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球隊之代表及經理。
 【原註】對於裁判員之一般提示:
     裁判員於比賽球場不得與球員私語,亦不得進入壘指導區與正在執行任務的教練談話。
     裁判服須保持清潔並穿戴整齊、在球場應採取積極機敏的行動。
     對各球隊的職員必須保持禮貌,避免訪問球隊辦公室,特別是應避免對於某球隊的職員表示親密。
     裁判員一旦進入比賽球場,就是該比賽的負責人,應專心執行有關裁判員的所有工作。
     如可能形成提訴比賽之不良事態發生時,不可迴避解決事態因而受責難之行為發生。隨時攜帶規則,糾紛發生後為了期求完美的解決,就是使比賽暫停十分鐘,並充分翻閱規則,也是應該的。應努力不使比賽成為「提訴比賽」或「重行比賽」。不應使比賽停滯,宜因裁判員活潑,認真的執法而獲得良好的效果。
     裁判員為比賽球場中之負責人,必須具備堅強的耐性及良好之判斷力,才能負起艱難的任務。應付處理那些嚴重的事態,最重要的是控制自己的情緒。
     裁判員偶然會犯錯誤,但不應懷疑自己的判斷是否犯了錯誤,即使犯了錯誤,也不應該尋求補償,一切應基於所見事實來判定,切不可因主隊或客隊而有所差別。比賽進行中眼睛絶不可離開球,應注意跑壘員是否踏壘,注視飛球所落地點,並注意傳球之最後去處等是很重要的事情。判定動作應期求正確而不草率,野手擬使用雙殺傳球時,不應過早改變注意方向,宣告出局後仍必須注意球有無掉落。跑動時雙手不要高舉或平舉,使人誤以為是宣告「安全」或「出局」的動作。應俟比賽行為完成後始可宣告及作出裁決的動作。
     各組裁判員應準備一套簡單明瞭的暗號,依該暗號,若發現自己的錯誤,切不可接受球員所提詢問其他裁判員的要求,如缺乏自信時,即可與其他裁判員之一協議。但不要過度,應機敏地對各行動十分有把握地下判斷。隨時不要忘記正確的判斷是第一重要的。因此當有疑念時,當可和其他裁判員協議,保持裁判員的威嚴固然重要,但正確的判斷更屬重要。
     執行裁判任務最重要的是,對於所有的動作必須取得最適當的判定位置。如果未能取得最適當的判定位置時,有時即時作了正確完美的判定,也會讓球員提出異議的。最後裁判員應重視禮貌,而且公正嚴格地執行任務,如此才能獲得人人的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