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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選手是指經中華職棒大聯盟所屬球團行使保留權的屆退代訓球員。
[編輯] 相關規定
- 球團需於代訓選手退伍日前15天,向中華職業棒球聯盟提出選手之「球團保留宣告單」。
- 球團未能於該選手退伍日後三個月內,與該選手締結契約者,則喪失與該選手洽談契約之權利。
- 該選手如未能順利與球團締結契約者,於該年度年底可參加中華職棒選秀會參與選秀加盟。
- 喪失與選手締造契約之球團,於選秀會中不得再次選擇該選手;除非該球員書面提出願意再度被該球團選拔之承諾,或該球員於選秀會中未被其他球團選走時,該球團才可再度選擇該球員。
[編輯] 相關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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