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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BsBall:版權信息/版權問題討論/我可以轉貼著作到台灣棒球維基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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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Good boy 2020年3月10日 (星期二)14:00 ;歷來作者:YarachenRedhair
台灣棒球維基館
< TwBsBall:版權信息‎ | 版權問題討論
在2020年3月10日 (二) 14:00由Good boy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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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在本站之外的所有文章、書籍、報導、圖片、影音、網頁的內容均受到著作權的保障,隨意轉貼、抄襲或複製都是違法的行為,除非該著作出自於您自己的創作或是您已經獲得了原作者的同意。 著作權的保障是有期限的,如果您確定原作者已經逝世達五十年以上,則可以無償使用該著作。例如您如果轉貼《三國演義》、《水滸傳》之類的古代著作,即無違法之虞;但如果您轉貼《哈利波特》之類的近期著作,就是違法的行為。 在大多數的情況之下,您只要不是全文照抄或抄襲整段文字,而是只引用了原著作的其中一兩句話,都不會被認為是侵權行為的。 翻譯無中文版本的外國著作,原則上不會被認為是侵權行為的。 即使是無著作權爭議的相關著作,本站仍強烈建議您以「外部連結」的方式引用,儘可能不要全文張貼。


如上所述,請問像是右邊這類的翻拍圖片或新聞照片以及其他球員卡等的圖片,是否侵犯到著作者的版權?(而且類似的圖片還不少)文字的部份如果發現有明顯侵權的內容又要到哪裡提報呢?--子毓貓 17:15, 9 2月 2006

  • 抱歉,我把您這個問題整理了一下版面、修飾用語、圖也縮小,這樣比較容易看些。 --台灣阿成 23:03 2006年2月9日

目次

[編輯] 回應1

--by 台灣阿成 23:03 2006年2月9日

  • 貓兄這個版權問題問得好哇,但目前沒答案,因我不知道本站用戶是否有法律專家可以幫忙解答?redhair有認識律師,也許可以請他幫忙研究一下。還有,對於頁面封鎖的見解也挺讚!這些都是本站需要一步一步面對和解決的問題。就像維基百科一樣,在所有用戶一起努力耕耘下,才能一步一腳印慢慢摸索、形塑出社群文化。但本站目前的問題是熱心用戶還不夠多,管理員也少,發動討論、投票的用戶也不足,協助檢查頁面內容和抓侵權的人力也不夠,許多規範都有待大家(不只單靠管理員)一起來建立。其實Wiki要成功就是要大家都「雞婆」,有人寫、有人改、有人抓、有人管 ... 反正就是人海戰術。
    • 會有這樣的問題是因為我根據維基百科的經驗認為這部份的照片是超過合理使用範疇的,Ptt維基板有這方面的專長人才。另外台灣棒球維基館這類的圖片使用上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即便符合中華民國法律上的合理使用,並不代表符合GFDL,但並沒有相關的模板會特別標明這張圖片的使用狀況。另外我在實際寫條目的時候曾跟盂峻瑋先生提過有參考過他的文章,他也提醒我應該要標明參考資料來源,所以後來我才會在棒球國家這條目加上「參考資料」這個小標題,不知道這能不能編入目前的標準格式之中?--子毓貓 07:06, 11 2月 2006
    • 理想上當然是每個頁面都能標明參考資料來源,這有賴大家多多宣導,畢竟良好的寫作習慣不是一天養成的。 --台灣阿成 23:53 2006年2月14日
  • 既然提到維基百科,有一個概念是「人人皆是管理員」,而真正「管理員用戶」只不過多了刪除、保護頁面和封鎖惡意用戶的權限而已,且這些權限的運作是所有用戶透過民主程序所賦予的,也就是所有刪除、保護、封鎖的動作都依投票結果決定該不該做。但前提是要先定出相關規範和制度,這有賴所有用戶一起來制訂。同時,也要有夠多的用戶參與討論或投票才行,不然一個問題PO出來老半天沒人回應,最後還是石沈大海。目前本站還沒有這些制度,所有一切都靠較熱心的管理員執行,如果要建立民主程序,我要在這裡呼籲大家積極參與,不管你是不是管理員,開始落實「人人都是管理員」,除了多寫、多改、多抓、多管 ... 之外,還要把你心中對本站的一些制度與想法寫出來,這些制度面的內容可以放在twbsball:xxx頁面群組中。xxx就是頁面名稱,前面加上名字空間前導字twbsball:,這樣就不會和一般棒球頁面混淆了。(例:twbsball:關於本站/本站宗旨
  • 維基百科走到今天的地步,不是靠Jimmy Walse一人之力,而是靠千千萬萬用戶的螞蟻雄兵!台灣棒球維基館要健康發展當然也不能光靠幻象兩千yarachen台灣阿成kaoru...幾個本站的「老芋仔」管理員,一定要靠大家一起來努力,拜託大家了!

--台灣阿成 23:03 2006年2月9日

[編輯] 回應2

首先對於您在著作權的保障期限的認知及問題,我非常的贊同您的論點,同時我也在之前有向律師請教關於這方面著作權的問題,簡單回答如下:

  • 關於照片翻拍部分:子毓貓您說的沒錯,這些照片,文章等都是受到著作權的保障的,但是著作權有一項對使用者比較有利的地方就是「合理使用」,以台灣棒球維基館的性質來講,我們使用這些照片的目的並非營利,只是單純在學術上或作為歷史上的紀錄,只要我們在翻拍或使用的時候明確標示照片的出處及原作者的相關資料(盡可能標示詳細),就合乎「合理使用」的範圍,並不違反著作權法。
  • 在文章或報導的引用部分亦同:只要是文章中有引用或是轉貼自他人的文章時,就要標明出處及作者相關資料,以示尊重,同時也是合乎著作權法的規範,當然,如果是新聞事件或是人物描述的部分,如果自己可以口語化的描述這一段內容,就不要抄襲或轉貼他人的文章,這樣不但會對這段歷史有更深刻的印象,也同時避免落得抄襲或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當然「外部連結」的方式引用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 另外您談到了在站內要如何提報侵犯著作權的問題:我個人覺得,尊重著作權是每個人都應該做的,如果有使用者違反的著作權法,若其他使用者發現的話應該直接向原使用者反映,要求改善或清楚註明引用出處,以維持站內資料的品質及合法性,這是我目前能想到解決類似問題的辦法,如果其他朋友有其他的想法做法或意見,請一起提出來共同討論。
  • 另外也要在這邊極力呼籲,在大家的努力下,我們站內的資料也越來越豐富,當大家在其他地方有引用到台灣棒球維基館資料的時候,也要特別注意標明出處,這樣不但一方面可以宣傳本站,也是對台灣棒球維基館的一種尊重與愛護喔,大家一起努力吧!!Redhair 20:02 2006年2月16日

[編輯] 回應3

  • 把我之前沒貼成功的回應3貼上來:我對翻拍照片這部分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感到有問題,因為同樣非營利性質的維基百科

對於此類照片似乎不列入「合理使用」的範疇,是否法界也有不同意見?倘若如此,那使用這些圖片時應該更小心或者儘量不使用此類圖片才是。另外,台灣棒球維基館是使用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協定,如果這些圖片是使用「合理使用」刊登的話,那應該明確標示為合理使用範疇,讓讀者不至於誤會這些圖片的作者已同意使用適用於台灣棒球維基館內容的協定。--子毓貓 16:50, 20 2月 2006

  • 我問到的說法是「當版權持有者宣稱這並非合理使用時,一切都會很麻煩」,尤其是雜誌的照片等,因為這部份的使用界限很模糊,聯合報的部份有簽約當然是沒問題的,不過其他的相關圖片都有可能挨告的,因為「GFDL是可以營利的」。--子毓貓 17:06, 20 2月 2006

[編輯] 回應4

我想問如果用外部連結連到該圖也有問題嗎?--Archi 00:54 2006年2月22日

[編輯] 回應5

阿吉提的這點我不清楚,不過如果只是單純提供連結的話應該是完全沒問題,直接連結顯示在台灣棒球維基館的話,不僅造成外部網站的流量負擔,而且實際上台灣棒球維基館上也等於陳列這張圖片了,而且還沒有任何的版權標示,我認為可能會有問題,但實際的情況可能還是要詢問法律的專門人員。--子毓貓 12:08, 22 2月 2006

[編輯] 回應6

這點記得學校有請律師來講解過,若該網站有特別著名版權問題,那該網站東西我們就不可以直接貼在其他地方,但是我們可以提供該網站網址在我們的網站上,外部連結的話,如果是只有連該圖片,那可能就會出現版權上的糾紛,但是如果連到該圖片的網頁上,應該是比較沒有問題,不過阿~如果他們把圖片放在公共的空間比如說PC貼圖或是金青蛙免費上傳圖片等地方,這就比較難說,因為空間不屬於他們個人,可能就沒有版權問題了吧!! -Tzuyi 12:23 2006/02/22

[編輯] 回應7

江柏青那個我昨天在編輯時,發現另有球迷連結到自己網站的照片上,不過那張應該是自己拍的--Archi 12:38 2006年2月22日

[編輯] 回應8

阿吉你可以去詢問那位球迷願不願意上傳圖片到台灣棒球維基館,最好是能夠供作GFDL使用。--子毓貓 12:55, 22 2月 2006

[編輯] 回應9

先回應Archi兄在回應4的問題,如果使用外部連結的動作,重點是要看那個連結的作者有沒有要求大家在使用該圖的規範,如果有的話就必須遵照圖片擁有者的規範(例如.先行告知,加註出處...等),若沒有規範時,其實使用外部連的的版權問題是比翻拍或直接剪貼的方式安全的多,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當然前提是要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Redhair 11:59 2006年2月23日

[編輯] 回應10

我想到一個問題,就是倒閉的雜誌社的照片,能用嗎?我問一個法律系學生他說不是商業用途應該OK

附條文

第三款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法條 第四十一條  內容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法條 第四十二條  內容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法條 第四十三條  內容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Archi 23:47 2006年2月23日

[編輯] 回應11

按照你所列出來的條文,倒閉的雜誌社並不等於其著作權消滅。老實說我不希望為了能夠使用這些圖片而放棄了能更自由的知識累積與分享,文字的部份消化過後寫上來就應該沒問題了,不過圖片還沒有消化的技術就是了XD。我覺得大家都被GFDL中的「商業使用」嚇到了,問題並不在商不商業,就如同虎兒所說的,GFDL的模式即便作為商業使用也很難有收益的,因為任何人都可以透過其他免費的方式取得同樣的內容,也就是實際上應該不會有人可能把它作為商業用途的。我之所以在早先會質疑翻拍照片在台灣棒球維基館的使用,主要也是基於對這些圖片著作權的尊重,以台灣最大的棒球資料庫為目標的話,這些基本的原則應該有的,當然翻拍照片是一件很辛苦的工作,但我還是希望能夠儘量不要使用這些圖片。著作權這東西再台灣普遍受到重視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也希望台灣棒球維基館能在這條路上做為一個推手。--子毓貓 09:46, 24 2月 2006

[編輯] 回應12

  • 先回應Archi兄的問題,同我之前所講,除非原作者或著作財產權的擁有者提出特定的要求或使用限制,否則在合理範圍的使用是不會違反著作權的,但礙於目前法令的規範並沒有非常的明確,尤其對於數位版權與合理使用的範圍更是如此,Archi兄提出來的這些法條依據與問題都是當我們遇到個案的時候,可以拿來作為因應的依據,現在的著作權在尚未修法之前,都比較會以個案方式處理,只要在授權人及法令准許的合理使用範圍來使用資料,就能夠降低觸犯著作權法的機會了。
  • 另外在子毓貓兄提到的問題,我覺得GFDL的方式就是崇尚使用的自由度,但是並非所有台灣棒球維基館的資料的適用於這個模式(像是聯合報的新聞與圖片,還有那些翻拍的圖片),原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擁有者並非同意以如此自由的模式使用,所以勢必會產生問題,這也是因為大家並未非常的了解關於各種授權方式所授與的權限,而衍生出來的使用問題,因此一方面我們要將台灣棒球維基館的各種版權問題詳細敘述清楚,另一方面也要告知使用者大眾相對的觀念,這樣在使用者貢獻資料或引述相關資料時才不會引發觸犯著作權的問題。
  • 目前我在整理資料(關於GFDL,Creative Common與其他的版權授權方式)試圖找尋適合台灣棒球維基館的授權模式,我會盡快將資料整理放上來與大家討論﹔這些討論的內容都相當的有意義,對於台灣棒球維基館的發展及著作權觀念的釐清與重視都會有相當大的幫助,在這邊也請大家能積極參於討論,讓台灣棒球維基館在版權方面的問題能更加完善。--Redhair 11:27 2006年2月24日

[編輯] 回應13

我倒是認為應該修改法條成為如報紙、雜誌倒閉後應視同自動放棄著作權,供所有人自由使用,不過這只是幻想。TVBS既然Copy維基,那維基是否可要求交換資料?它提供的照片維基沒有--Archi 11:32 2006年2月24日

[編輯] 回應14

維基百科似乎也有部份的圖片是引用「合理使用」,不過在使用上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就是了。我還是不贊成翻拍照片,不過聯合報的部份只要在版權狀況上明確標示這部份並未符合GFDL(或其他版權授權方式),而是獨立存在的即可,我認為這問題並不難解決。倒是Archi認為可以跟TVBS交換照片的授權使用,我個人對這部份的可行性非常感興趣,如果能夠執行的話應該是不錯的。--子毓貓 11:39, 24 2月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