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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球隊及球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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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球隊及球員管理辦法(修正版)
- 主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制度,維護良好傳統秩序,提昇水準,以利我國棒球運動之推展,特訂定本辦法。
- 壹、球隊之管理
- 第一條:分級
- (一)成人棒球隊
- 1、甲組
- 2、女子組
- (二)學生棒球隊
- 1、青棒
- 2、青少棒
- 3、少棒
- 第二條:球隊之組成
- 由負責人一名、集合合於各級球隊所規範人數之適齡球員組成:
- (一)公司行號棒球隊
- (二)替代役棒球隊
- (三)建教合作棒球隊
- (四)學校棒球隊
- 第三條:球隊資格之界定
- (一)成人棒球隊
- 1、甲組:依本會「甲組球隊暨職隊員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 2、女子組:球員年齡須滿16歲以上。
- (二)學生棒球隊:依本會及各級學校棒球聯賽之規範辦理。
- 貳、球員管理
- 第一條:分級:採年齡分級制,不可越級參賽,但國家代表隊徵召者不在此限。
- (一)成人棒球:
- 1、甲組:依本會「甲組球隊暨職隊員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 2、女子組
- (二)學生棒球:依本會及各級學校棒球聯賽之規範辦理。
- 第二條:隊籍歸屬之登記
- (一)成人棒球
- 1、甲組:依本會「甲組球隊暨職隊員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 2、女子組
- (二)、學生棒球隊:依本會及各級學校棒球聯賽之規範辦理。
- 本實施細則業經102年12月27日第10屆第8次技術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並將提報第10屆第4次理監事會中討論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
-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球隊暨職隊員管理辦法甲組球隊管理實施細則
- 第一條 依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球隊及球員管理辦法,特訂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甲組球隊資格規定
- 一、原取得甲組球隊資格者
- 二、經專案申請審查通過者。
- 前項專案申請需檢附機關團體負責人及球隊職隊員名單;其中總教練與教練須具國家級教練資格,隊員需有3分之2持有參加本會主辦之全國青棒錦標賽以上賽會出賽證明。
- 第三條 球隊之組成,職隊員人數規定
- 一、職員5至10人,含領隊、經理、總教練、教練、訓練員、隊醫或運動防護員等。
- 二、隊員20人至60人,年齡須滿18歲,其中一人為隊長。
- 前項隊員限制外籍球員(含大陸球員)至多2名,職棒退役球員至多5名。
- 職棒退役球員重返業餘或繼續求學者,於入隊後辦理登記經審核通過滿3個月方可出賽。
- 第四條 球隊登記相關規定
- 一、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止向本會辦理球隊登記註冊,逾期概不受理。唯新成立之球隊登記註冊,不受時間限制。
- 二、辦理登記應依照本會印製格式,繳交由球隊負責人簽章之球隊登記註冊表、隊員隊籍歸屬志願書及隊員個人資料卡。
- 三、具甲組球隊資格之大專校院得與企業團體簽訂建教合作關係,唯僅能就學校或企業團體擇一名稱辦理登記。
- 四、大專校院不得登記未具該校學籍之球員,與企業團體建教合作之大專校院如以企業團體名稱登記不受此限。
- 五、凡社會甲組球隊不得登記同屬本會成棒甲組學校(含建教合作)棒球隊日間部學制學生;唯大學部休學、延修、研究所及進修學制就讀之學生不受此限。
- 第五條 球隊之權利
- 於本會登記之球隊,得享有下列權利:
-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比賽之權利。
- 二、被推薦出國訪問比賽之權利。
- 三、享有優待價購本會代辦免稅進口運動器材之權利。
- 第六條 球隊之義務
- 於本會登記之球隊,應遵守下列義務:
- 一、遵守本會有關規定。
-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全國性比賽或各類邀請賽,並遵守大會訂頒各項比賽規定。
- 三、參加各項比賽應服從裁判之判決。
- 四、本會因公徵召所屬球隊職隊員時,球隊負責人應確實配合轉知。
- 五、球隊赴國外參加比賽時,應遵守有關單位各項規定,爭取國家榮譽。
- 六、球隊應履行與隊員約定事項。
- 第七條 球隊違規之罰則
- 一、凡球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予註銷甲組球隊資格:
- (一)未按規定辦理球隊登記者。
- (二)辦理登記之球隊申請解散者。
- (三)辦理登記之球隊,一年內均未參加本會主辦之全國性比賽者。
- (四)與企業團體建教合作之大專校院棒球隊,其中一方未履行契約所載義務,經提出訴願經查屬實者。
- 二、凡球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經本會技術委員會議決處以1至2年之停權處分:
- (一)違反本會有關規定,嚴重影響本會聲譽者。
- (二)參與比賽不服裁判判決,發生爭議未依規定提出申訴,藉故滋擾賽會進行者。
- (三)藉故罷賽或中途無故棄權,未完成全部賽程者。
- (四)比賽涉嫌放水或假球情事,經臨場執法裁判提交本會技術委員會議確認屬實者。
- (五)球隊職隊員言行有違社會善良習俗或有辱國家聲譽者。
- (六)本會因公徵召球隊所屬職隊員未依規定轉知致無法完成報到者。
- (七)球隊未依約履行與隊員所簽契約及志願書之約定,致影響隊員權利者。
- (八)未經隊員同意,偽造隊籍歸屬志願書辦理登記者。
- 第八條 隊員隊籍歸屬登記
- 一、隨歸屬之球隊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辦理登記。
- 二、隊員出具親自簽章之隊籍歸屬志願書及隊員資料卡交由所屬球隊辦理球隊登記。
- 三、補辦及變更隊籍歸屬相關規定:
- (一)凡球員因學業、兵役、職業及原屬球隊解散或喪失甲組球隊資格,得親筆填妥隊籍歸屬志願書或變更隊籍歸屬申請書與隊員資料卡,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新所屬球隊向本會辦理補辦登記或變更隊籍歸屬登記。
- (二)各類要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 1.學業:原就讀學校畢業或退學證書或變更登記之就讀學校在學證明書。
- 2.兵役:服役或退伍證明書
- 3.職業:就業證明辦理變更隊籍歸屬者另附原屬球隊負責人出具之同意書。
- 4.原屬球隊解散或喪失甲組球隊資格:新歸屬球隊負責人出具之同意書。
- (三)因就業單位變更未能取得原屬球隊負責人出具之同意書辦理隊籍變更時,須經本會技術委員會審核通過滿六個月方能代表新歸屬球隊參賽。
- 第九條 球隊職隊員之權利
- 於本會登記之球隊職隊員,得享有下列權利:
-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比賽之權利。
- 二、代表所屬球隊出國訪問比賽之權利。
- 三、被遴選為國家代表隊教練團之權利。
- 四、被遴選為國家代表隊隊員之權利。
- 五、參加本會甄選出國進修之權利。
- 第十條 球隊職隊員之義務
- 於本會登記之球隊職隊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遵守本會有關管理與比賽之規定,參加比賽並應服從裁判之判決。
- 二、入選國家代表隊教練或隊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延誤或拒絕參加集訓。
- 三、入選國家代表隊之隊員,如係以身體健康或傷害理由聲請退訓者,必須檢附衛生署規定地區性教學醫院或區域級綜合性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並獲得本會同意後,始得退訓。
- 第十一條 球隊職隊員違規罰則
- 一、凡球隊職隊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終身禁賽處分:
- (一)參與比賽下注或賽事簽賭行為,經檢警調單位查獲者。
- (二)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放水或有打假球行為者。
- (三)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刑確定者。
- 二、凡球隊職隊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經本會技術委員會議決處以1至2年之停權處分:
- (一)同時出具二份以上志願書,與兩隊以上辦理隊籍歸屬手續者。
- (二) 吸食、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測屬實者。
- (三) 入選國家代表隊教練或隊員,無故放棄者。
- (四) 言行不檢有違運動精神或運動道德者。
- 三、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依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業經102年12月27日第10屆第8次技術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並將提報第10屆第4次理監事會中討論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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