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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專欄/幻象兩千無責任評論/019-讓渡乎?釋出也~中職的讓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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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Kaoru 2006年6月25日 (星期日)00:34 ;歷來作者:Yara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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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欄作者:幻象兩千(talk)
  • 原發文地點:幻象兩千的秘密基地
  • 原發文時間:2006/05/18 11:01
  • 本站責任編輯:Yarachen
  • 版權標示: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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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乎?釋出也~中職的讓渡名單!

  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中華職棒設立這個制度,是為了混淆視聽、還是真的搞不清楚大聯盟的制度,才有這個莫名其妙的東西。

  事實上,大聯盟關於這方面的規定,主要分為「指定讓渡名單」(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與「釋出名單」(waiver)這兩部份。當一個大聯盟「四十人名單」之內的球員被放入「指定讓渡名單」時,必須通知各隊,其他球隊可以在七十二小時(三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之內,直接與該球員進行交涉,若交涉成功即可簽署合約直接讓渡;但如果不只一個球隊參與交涉,則由戰績較差的球隊獲得該球員;若不只一個球隊且分屬不同聯盟,則由同聯盟球隊優先。但如果沒有任何球隊打算吸收該球員,在規定的七十二小時過後,原母隊可以直接將該球員送到小聯盟,並且另簽小聯盟合約,成為小聯盟球員;當然原母隊也可以直接放入「釋出名單」無條件釋出,該球員於是成為「自由球員」,可以自行與任何球隊簽約;另外也可拿來與其他球團交易,但交易對象僅限於曾被放入「釋出名單」卻無其他球隊青睞之球員。

  由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其實就算是球員被放到「釋出名單」之中,其實也可以在原本母球團的小聯盟球隊繼續打球,並不一定非要「掃地出門」不可。就像是去年球季中陳金鋒遭到母隊洛杉磯道奇隊釋出,仍然可以繼續在小聯盟打球一樣。可是反觀中華職棒的規定,不但其他球團的「猶豫期間」由原本的七十二小時大幅縮減為廿四小時,而且還「逾時不候」,其他球隊在廿四小時之後就不能與該球員繼續交涉,而被釋出的球員則就像犯了「球監」一樣,最快也要到第二年才能重返職棒打球,而且還僅限於原母隊,簡直就是個濫規定。

  說得比較不客氣一點,中華職棒的「讓渡名單」,其實就像是在整肅不聽話的球員一樣,因為只要是被放入了「讓渡名單」,其實就和「球監」沒有兩樣,美其名是仿效大聯盟的規定,避免「楊松弦事件」再度發生,事實上,這樣不完整的規定如果繼續實施下去的話,就怕未來只會有更多的楊松弦。或許,昨天遭到中信鯨隊釋出的陳文賓,恐怕也已經步上楊松弦的後塵了。


幻象兩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