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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BsBall:編輯討論/新聞報導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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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行政警察法學緒論第49題
49 下列何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A)表演人對於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B)編輯人對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原創性(C)就原作加以改作之創作(D)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答:D 著作權法第9條第四款
參考一下。--Archi(Talk) 00:06 2007年1月10日
- 「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本來就不受著作權保護啊!(茶)--子毓貓(Talk) 21:44, 10 1月 2007
- 並不是所有的新聞報導都是可以適用於這條法規,因為今天的新聞報導已經很少是屬於「單純傳達事實」的報導了,舉個例來說,像是比賽的最終結果與比數或是各國股匯市的行情與指數,這些資訊才是「單純傳達事實」,若報導當中穿插了記者或是新聞評論者的評述,就有著作權的問題存在,所以我們才會要重新改寫棒球新聞啊!!提供這些觀念與大家分享,若有錯誤還請大家多多指教!!--Redhair(Talk) 17:03 2007年1月15日
- 虛胖確實是很假,應該學習中文維基的作法,在一定限度的時間內,過少的頁面且豐富頁面的可能性近於零時,應投票報請刪除。目前符合條件的前10名有林義人、王智民、林英哲、林丁山、張家興、周致康、許恩溢、張利彬、黃銀森、楊紹基剛好低於200位元組,中文維基只給一個月的時間,就提報刪除。(雖然目前還在討論要不要這樣做。),但總不能這些頁面放個三年、五年沒人理吧,這樣創建就失去意義了,我的想法是棒球資料很難找,我想給個三年時間去找如何?三年這十頁都沒人理的話,那幾乎表示大概只有創建者才知道吧,提報刪除後建議再給個一年半去補,四年半的時間我想應該很夠了,要是以後突然出現大量資料,那很好啊,恢復頁面再補救可搞定不是?--Archi(Talk) 00:24 2007年1月9日
- 中文維基的小小作品實際上超過一個月的份量了,因為本來在吃小小作品的主力好像跑去當兵了。--子毓貓(Talk) 21:46, 10 1月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