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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讓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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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子毓貓 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18:26 ;歷來作者:Tzuyi幻象兩千
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09年7月2日 (四) 18:26由子毓貓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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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隔年下半季一年後?

  • 後來又有改嗎?改成這樣太怪了吧?--子毓貓(Talk) 2009年7月2日 (四) 17:58



  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中華職棒設立這個制度,是為了混淆視聽、還是真的搞不清楚大聯盟的制度,才有這個莫名其妙的東西。
  事實上,大聯盟關於這方面的規定,主要分為「指定讓渡名單」(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與「釋出名單」(waiver)這兩部份。當一個大聯盟「四十人名單」之內的球員被放入「指定讓渡名單」時,必須通知各隊,其他球隊可以在七十二小時(三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之內,直接與該球員進行交涉,若交涉成功即可簽署合約直接讓渡;但如果不只一個球隊參與交涉,則由戰績較差的球隊獲得該球員;若不只一個球隊且分屬不同聯盟,則由同聯盟球隊優先。但如果沒有任何球隊打算吸收該球員,在規定的七十二小時過後,原母隊可以直接將該球員送到小聯盟,並且另簽小聯盟合約,成為小聯盟球員;當然原母隊也可以直接放入「釋出名單」無條件釋出,該球員於是成為「自由球員」,可以自行與任何球隊簽約;另外也可拿來與其他球團交易,但交易對象僅限於曾被放入「釋出名單」卻無其他球隊青睞之球員。
  由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其實就算是球員被放到「釋出名單」之中,其實也可以在原本母球團的小聯盟球隊繼續打球,並不一定非要「掃地出門」不可。就像是去年球季中陳金鋒遭到母隊洛杉磯道奇隊釋出,仍然可以繼續在小聯盟打球一樣。可是反觀中華職棒的規定,不但其他球團的「猶豫期間」由原本的七十二小時大幅縮減為廿四小時,而且還「逾時不候」,其他球隊在廿四小時之後就不能與該球員繼續交涉,而被釋出的球員則就像犯了「球監」一樣,最快也要到第二年才能重返職棒打球,而且還僅限於原母隊,簡直就是個濫規定。
  說得比較不客氣一點,中華職棒的「讓渡名單」,其實就像是在整肅不聽話的球員一樣,因為只要是被放入了「讓渡名單」,其實就和「球監」沒有兩樣,美其名是仿效大聯盟的規定,避免「楊松弦事件」再度發生,事實上,這樣不完整的規定如果繼續實施下去的話,就怕未來只會有更多的楊松弦。或許,昨天遭到中信鯨隊釋出的陳文賓,恐怕也已經步上楊松弦的後塵了。 - by Mirage2000(Talk) 10:46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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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幻象兄別氣..中國時報的廖德修大記者(讓渡制度 6球團壟斷新招)也點出與您相同的觀點,所謂中華職棒的讓渡制度似乎是變相的解約球員,中職現在的路還是停留在各隊默契吧!說不定各隊默契就是~不能撿~那也說不定~唉唉 --Tzuyi(Talk) 13:07 20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