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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台灣棒壇爆發職棒簽賭事件,不但有組頭作莊,且有黑道介入,以利誘、威脅方式,唆使部分球員放水、打假球。在檢調介入調查之後,數十名球員遭收押、起訴、禁賽,大多數的球團皆受波及。台灣職棒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球迷由於極度失望而造成人數頓減,球團經營開始出現危機,導致1998年[[時報鷹隊]]宣佈解散,1999年兩支元老球隊[[三商虎隊]]、[[味全龍隊]]亦先後解散。職棒簽賭案審判過程長達數年,台灣職棒也進入有史以來最低潮的黑暗期。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返回:CPBL>>]] ==大事年表== *1996.06.12 [[味全龍隊]]總教練[[徐生明]]收到黑函攻訐,指稱其在比賽中有放水之嫌。 *1996.06.16 職棒涉賭傳聞越演越烈,聯盟秘書長[[屠德言]]召開記者會,要求球團與選手自清自律,若有人員發生不法情事,絕對依法一律開除。 *1996.08.03 象隊四連勝首役輸球後,球員[[陳義信]]、[[洪一中]]、[[李文傳]]、[[陳逸松]]、[[吳復連]]五人在下榻飯店遭黑道人士挾持,質詢比賽是否有放水行為,[[吳復連]]的頭部並被槍柄打傷,球團恐慌之餘向警方報案。這是首度黑道、賭博公開介入職棒且球員遭波及。在當晚象牛四連戰第二役,台中市荷槍實彈警力百餘人保護球員進場及退場,二十四小時都有警力全天候監護,法務部長[[廖正豪]]則發表聲明,決心清查黑道暴力介入職棒賭博,檢調單位並擴大查辦球團人員是否介入賭博。 *1996.08.04 象隊移動至新竹比賽,台中及新竹警方則聯合一路保護球隊。 *1996.08.07 夾持象隊球員的嫌犯之一落網,全省檢警調單位展開掃蕩,在各地陸續查獲賭博據點,台北地檢署成立「查緝職棒不法情事專案小組」,檢察官、松山分局局長都出現在球場瞭解狀況及督陣。職棒球員工會會長[[郭建成]]及聯盟會長[[陳重光]]發表聯合聲明及「自清宣言」。 *1996.08.17 鷹隊已離隊球員[[曾政雄]]被查獲經營職棒賭博。 *1996.08.26 巨登公司負責人[[楊登魁]]被約談。 *1996.09.10 中華聯盟通過「球隊及賽務人員管理規則」,明定「聯盟所屬球團、聯盟人員及其眷屬,嚴禁與黑道及球迷掛勾存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其他不當交往行為,如有違反者永不錄用」。 *1996.09.24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傳訊日前遭黑道挾持的兄弟隊[[陳義信]]、[[洪一中]]、[[吳復連]]、[[陳逸松]]、[[李文傳]]等五名球員,詢問有無收取不當利益,五位球員均否認涉及任何賭博違法情事。 *1996.10.07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表示,八月被暴力強押的[[兄弟象]]五名球員,經檢方查證後證明球員未參予場外職棒賭博之事,也無故意放水之嫌。 *1996.10.31 職棒七年總冠軍第二戰,龍隊5:2獲勝,從第一戰就出現的放水傳聞,讓兩支總冠軍賽的球隊在總冠軍戰出現怪異氣氛。 *1996.11.01 總冠軍戰第三場移師台中,[[統一獅]]以10:3的懸殊比數擊敗[[味全龍]];[[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賽後發出驚人之語,表示[[味全龍隊]]洋將遭球迷恐嚇。 *1996.11.09 中華聯盟在會長[[陳重光]]帶領七名領隊及秘書長[[屠德言]],拜會法務部長[[廖正豪]],並且提供出十三場有問題的比賽場次供法務部辦案參考。 [[Image:Eagle.jpg|thumb|100px|時報鷹]] *1997.01.30 調查局約談轉至鯨隊的前鷹隊球員[[楊章鑫]]。 *1997.01.30 去年八月二日挾持毆傷象隊五球員的六名黑道分子,遭處徒刑。 *1997.01.31 賭博風暴持續擴大,聯盟秘書長[[屠德言]]表示職棒八年絕不延賽或停賽,各球團球員將互相支援。 *1997.01.31 [[和信鯨]]開除[[楊章鑫]],鷹隊[[張正憲]]遭收押禁見。 *1997.02.03 檢方收押的幫派分子林國清坦承,曾為蕭登獅等操控職棒賭博,也曾與蕭共同威脅郭建成配合放水。 *1997.02.04 前鷹隊球員[[曾政雄]]遭高雄地檢署依賭博罪嫌提起公訴。 *1997.02.10 [[統一獅隊]]外野手[[吳林煉]]自除夕(二月六日)離家後音訊全無。 *1997.02.12 獅隊[[郭尚豪]]、[[鄭百勝]]、以及釋出到和信的[[江泰權]]上午遭台北市調處帶走約談。 *1997.02.13 [[郭尚豪]]、[[鄭百勝]]、[[江泰權]]陸續承認涉案。 *1997.02.19 [[郭建成]]胞兄[[郭建材]]涉簽賭案移送偵辦。[[郭尚豪]]正式表態想轉往台灣大聯盟。 *1997.02.20 教育部表示,因涉賭案交保候傳的球員[[郭尚豪]],在賭案澄清之前即使「轉檯」也不能出賽。 *1997.03.12 鷹隊[[陳慶國]]、[[黃裕登]]、[[蔡明宏]]三人因涉及賭博案被移送。 *1997.03.13 鷹隊教練[[陳耿佑]]在宿舍被約談後帶回台北,十二日被約談的三名球員各以八萬元交保候傳。 *1997.03.26 因涉及職棒賭博案被收押的[[郭建成]]、[[古勝吉]]、[[卓琨原]]、[[張正憲]]、[[楊章鑫]]及組頭林清國,檢察官提出延長羈押兩個月的申請獲准。 *1997.05.12 職棒賭博案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1997.05.22 台北地檢署正式以詐欺、背信及賭博等罪嫌,起訴[[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及洋投[[尼洛]]等十三名球員。 *1997.06.20 台北市調處約談[[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褚志遠]]、[[李聰富]]、[[陳執信]]、[[謝奇勳]]、[[黃俊傑]]、[[邱啟成]]九名[[時報鷹]]球員,經檢方複訊後,諭令以五萬元交保,鷹隊因賭博放水案使陣中本土球員只剩[[張耀騰]]、[[尤伸評]]二人,董事長[[周盛淵]]也因此而引咎辭職。 *1997.06.23 聯盟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中決議各隊以「借將」方式,支援[[時報鷹隊]]打完下半季比賽。 *1997.06.24 六球團支援時報名單公佈,分別是投手:獅隊[[謝佳訓]]、鯨隊[[劉明吉]];野手:牛隊[[白昆弘]]、象隊[[張瑋]]、龍隊[[廖述仁]],及虎隊[[楊福群]]、[[許錫華]]、[[何良志]]、[[孫家濬]]、[[沈俊忠]],共十名球員。 *1997.07.07 職棒球員涉賭案早上九點十五分在台北地方法院召開第三次庭,第一波被收押的球員[[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和[[楊章鑫]]都對在調查局所作的供詞進行翻供,否認其他的球員也涉嫌放水。而[[時報鷹]]的總教練[[李瑞麟]]、球員[[張耀騰]],[[統一獅]]球員[[宋榮泰]]和[[羅國璋]]也被法官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出庭。 *1997.07.14 台北地方法院上午開庭審理,法官傳喚中華職棒的三商、興農、味全和兄弟等四隊總教練和球員共十四人當證人,其中包括興農隊的[[王俊郎]]、[[廖俊銘]]、[[林朝煌]]、[[賴有亮]]、[[白昆弘]]和[[黃杉楹]];味全隊的[[徐生明]]、[[陳金茂]]、[[黃文博]];兄弟隊的[[江仲豪]]、[[陳逸松]]、[[黃廣琪]]和[[陳瑞昌]];三商隊的[[陳友彬]]。 *1997.08.02 住宿在高雄星辰飯店的[[三商虎隊]],有七位球員遭黑道挾持,包括了[[周德賢]]、[[林仲秋]]、[[陳該發]]和大衛、高登、利多、克龍四位洋將。 *1997.08.08 法官李英豪綠島審訊爆發重大案情,指稱有六支職棒隊涉及放水。 *1997.08.27 [[時報鷹]]董事長[[周盛淵]]堅決請辭下,新任人選由資深記者[[姜鎮邦]]接任。 *1997.09.10 職棒簽賭放水案,台北地方法院下午宣判。檢察官起訴的三十九名被告,到案的三十六人中,卅四人被判有罪,其中[[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黃裕登]]、[[謝奇勳]]、[[邱啟成]]、[[曾政雄]]、[[陳耿佑]]、[[褚志遠]]、[[黃俊傑]]、[[蔡明宏]]、[[吳俊賢]]、[[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等二十三名球員全數被判有罪,僅兩名涉賭者獲判無罪。承審法官李英豪在判決中也認定未在這一波起訴名單中的[[味全龍隊]]管理[[黃清文]]、球員[[張泰山]]、[[陳金茂]]、[[黃文博]]、[[陳大順]]、[[葉君璋]]、[[賈西 (1968- )|賈西]](現已改名[[賈西 (1968- )|凱撒]])、[[洪佩臻]],[[興農牛隊]][[賴有亮]]、[[白昆弘]]、[[廖俊銘]]、[[黃杉楹]]、[[陳彥成]]、[[克魯茲]]、[[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黃忠義]]、[[張耀騰]],以及[[兄弟象隊]][[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等二十七人也共同打放水球,將依職權移送檢方偵查起訴。被檢察官起訴的三十九名被告,沈芳達、王志雄及[[時報鷹隊]]洋將[[尼洛]]三人未到案,法官將發布通緝。 *1997.10.13 [[興農牛隊]]領隊[[楊天發]]表示,已取得各領隊共識,將進行球團自清運動。 *1997.10.22 負責偵辦[[時報鷹隊]]球員涉嫌賭博放水案的檢察官黃柏齡,針對球員未被認定構成背信罪的部份提起上訴。 *1998.02.07 [[兄弟象]]領隊[[洪瑞河]]表示,如果象隊今年再發現所屬球員涉賭,球隊將以解散的方式向社會大眾表示負責。 *1998.06.02 高等法院開庭職棒賭博案,[[江泰權]]、[[郭進興]]、[[鄭百勝]]、[[郭建成]]和[[張正憲]]等人全部翻供。 *1998.09.07 一位前職棒球員以A先生的化名接受有線電視訪問,表示職棒賭博有政治勢力介入,並且直指現職棒球員[[陳義信]]、[[吳復連]]等人皆涉賭。 *1998.09.15 [[時報鷹]]領隊[[文念萱]]在領隊會議中,正式提出解散球隊的要求,經決議通過後,[[時報鷹隊]]正式宣布解散,中止在中華職棒聯盟的一切權利義務。 *1998.09.17 行政院長[[蕭萬長]]在行政院會中痛斥職棒賭博氾濫,指示要相關部會全力掃除。 *1998.10.07 負責偵辦職棒簽賭案的台北地檢署專案小組,共同研商偵辦方向,並表示如果時機成熟,就會展開進一步的約談行動。 *1998.10.22 台中查獲多處職棒簽賭站。 *1999.02.03 偵辦職棒簽賭案的刑事偵一隊,在嘉義地區拘捕大組頭陳盈助,並且全面蒐集犯罪證據。 *1999.02.09 警方繼續偵辦職棒簽賭案。警方約談前[[味全龍隊]]投手[[洪佩臻]],但[[洪佩臻]]矢口否認收賄,打球放水;因為查不到犯罪事證,警方請示檢察官後將其飭回。聯盟表示將配合檢警單位的偵查行為。 *1999.03.10 偵辦職棒簽賭案的檢警單位,以證人身分傳喚[[味全龍隊]]現役球員[[葉君璋]],以及前龍隊球員[[張見發]]兩人。 *1999.04.08 職棒簽賭案再開庭,[[黃文博]]、[[賴有亮]]、[[張見發]]、[[葉君璋]]、[[郭建成]]、[[曾貴章]]、[[卓琨原]]、[[古勝吉]]等八人否認結識黑道。 *1999.04.26 [[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早上在送小孩上學的回家途中,遭到多名歹徒行刺,刺傷徐總教練左大腿及臀部共四刀。[[味全龍]]召開記者會譴責暴力事件的發生,發表請有關單位盡早緝凶到案、總教練職務由首席教練寺岡暫代、徐總教練住所附近及家人安全請警方保護、龍隊比賽請在地警力加強安全維護、球團對徐總教練後續問題處理將負起照顧之責。 *1999.05.25 台北地檢署起訴職棒賭博組頭陳盈助,將追查[[洪佩臻]]、[[黃文博]]、[[葉君璋]]、[[張見發]]與洋將[[賈西 (1968- )|賈西]](現已改名[[賈西 (1968- )|凱撒]])等人是否涉案。 *1999.05.26 [[和信鯨]]與[[黃文博]]中止合約,領隊[[李聖德]]聲稱雙方是在二十五日達成協議,解約原因是[[黃文博]]受傷無法痊癒,與賭博事件無關。 *1999.06.22 [[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遇刺案,警方逮捕司機張鎮豐。 *1999.06.23 [[徐生明]]遇刺案,警力掌握在逃四嫌。 *1999.06.28 前[[統一獅]]球員[[郭尚豪]]([[郭進興]])涉嫌擄人勒贖,被移送法辦。 *1999.07.07 於四月二十六日發生的[[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被刺案,嫌犯王啟財、林志忠向台北市刑警大隊投案,供稱是為了職棒簽賭糾紛才「教訓」[[徐生明]]。 *1999.11.08 [[三商虎隊]]宣布解散。 *1999.12.13 [[味全龍隊]]宣布解散。 *2000.03.07 前[[時報鷹]]總教練[[李瑞麟]]因鼻咽癌去世,得年五十歲。 ==終審判決== ===其一=== *2004.12.31 震撼國內棒球界的職棒簽賭放水案,纏訟八年多,高等法院下午四時許宣判,三十二名被告中的二十三名球員,包括[[時報鷹隊]][[郭建成]]、[[卓琨原]]、[[統一獅隊]][[江泰權]]、[[郭尚豪]]、[[鄭百勝]]等二十二人,均依詐欺取財罪判處一年十月至七月不等徒刑,均較一審輕,並都宣告緩刑,僅[[蔡明宏]]改判無罪;全案宣告確定。球員部份判決結果如下: :姓名 所屬球隊 涉案情節 犯罪法條 判決結果 :[[郭建成]] [[時報鷹]]球員 放水、簽賭、白手套 賭博、背信、詐欺 一年十個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卓琨原]]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八個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古勝吉]]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張正憲]]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楊章鑫]]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陳慶國]]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王光熙]]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廖敏雄]]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曾貴章]]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李聰富]]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陳執信]]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黃裕登]]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謝奇勳]]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邱啟成]]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曾政雄]]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詐欺 十個月、緩刑兩年 :[[陳耿佑]] [[時報鷹]]教練 與簽賭集團掛鉤 賭博、背信、詐欺 十個月、緩刑兩年 :[[江泰權]] [[統一獅]]球員 放水、白手套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鄭百勝]] [[統一獅]]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郭尚豪]] [[統一獅]]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褚志遠]]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黃俊傑]]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吳俊賢]] [[三商虎]]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蔡明宏]]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無罪 ===其二=== *2005.03.04 台北地檢署偵辦職棒簽賭案,專案檢察官鄭堤升認定並無證據顯示前[[味全龍隊]][[張泰山]]等二十七名球員打放水球,亦無證據證明其等因此獲取不法利益,故將他們不起訴處分,由於本案不得再議,至此已告確定。此二十七名球員為: :[[張泰山]]、[[陳金茂]]、[[黃文博]]、[[陳大順]]、[[葉君璋]]、[[洪佩臻]](改名:[[洪浩人]])、[[黃清文]]、[[賈西 (1968- )|賈西]](改名:[[賈西 (1968- )|凱撒]])、 :[[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吳復連]]、[[李文傳]]、[[林易增]]、[[克魯茲]]、[[賴有亮]]、[[白昆弘]]、[[張耀騰]]、[[黃忠義]]、 :[[廖俊銘]](改名:[[廖剛池]])、[[黃杉楹]]、[[陳彥成]]、[[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 ==判決書== :(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法庭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五四號判決書) : 原判決關於[[郭建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及定執行刑部分;[[郭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及定執行刑部分;[[李茂發]]、[[陳武龍]]、[[呂冠賢]]、[[盧新介]]、[[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黃裕登]]、[[曾政雄]]、[[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邱啟成]]、[[謝奇勳]]、[[陳耿佑]]、[[吳俊賢]]、[[褚志遠]]、[[黃俊傑]]、[[蔡明宏]]、[[林國清]]、[[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部分撤銷。 : [[郭建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郭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李茂發]]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陳武龍]]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呂冠賢]]、[[盧新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黃裕登]]、[[曾政雄]]、[[謝奇勳]]、[[陳耿佑]]、[[邱啟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郭建成]]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卓琨原]]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參年???[[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黃裕登]]、[[曾政雄]]、[[陳耿佑]]、[[謝奇勳]]、[[邱啟成]]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貳年。 : [[吳俊賢]]、[[褚志遠]]、[[黃俊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貳年。 : [[林國清]]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 [[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參年。 : [[李茂發]]、[[陳武龍]]、[[呂冠賢]]、[[盧新介]]、[[林國清]]被訴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部分,及[[蔡明宏]]均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 法 官 邱同印 : 法 官 吳 燦 :妨害自由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報導== *[[ndapid:77083|聯合報:1996-06-17 球場變賭盤?別賭掉「清新健康」]] *[[ndapid:77084|聯合報:1996-06-17 職棒賭法多 輸贏讓半分 黑道插一手 糾紛多幾倍]] *[[ndapid:78629|聯合報:1996-08-07 球員有無涉賭 檢方積極蒐證]] *[[ndapid:81649|聯合報:1996-10-24 職棒七年 亂象叢生年]] *[[ndapid:85543|聯合報:1997-01-30 出賽「放水」 鷹隊三球員收押]] *[[ndapid:85601|聯合報:1997-01-31 賭掉球迷的真心 職棒還會有前途嗎]] *[[ndapid:85653|聯合報:1997-02-01 職棒放水又三人收押禁見]] *[[ndapid:89121|聯合報:1997-05-13 職棒賭博案 卅多人函送檢方]] *[[ndapid:93419|聯合報:1997-09-11 職棒簽賭案 34人判刑27人送辦]] *[[ndapid:105660|聯合報:1998-10-03 趙麗雲促速審速決]] *[[ndapid:117974|聯合報:2000-01-28 職棒放水事件 將可遺臭萬年]] [[category:棒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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