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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七章之補則-關於比賽停止球時,跑壘員返壘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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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棒球|棒球]] > [[棒球規則]] ===補則 關於比賽停止球時,跑壘員返壘之處置。(再述)=== : 形成比賽停止球,各跑壘員應返壘時,依據各項成為「死球」的原因,返壘的方式(基準)亦各有不同,茲將各方式(基準)概述於後: : (A) 應返回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 : (a)界外球未被接捕時(5.09(E)) : (b)擊球員違規擊球時(6.06(A)) : (c)投手之投球擲中位於正規擊球區之擊球員的身體或其衣服時。(5.09(A)、6.05(F)) : (d)在無人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位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滿壘的情況下,內野手故意掉落易於接住的高飛球或平飛球時。(6.05(L)) : (e)妨礙正欲處理擊球的野手時: : (1)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以前,觸及擊跑員時。(6.05(G)) : (2)界內球於界內區域,在未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或通過內野手(投手除外)以前、觸及跑壘員或裁判員時。(5.09(F)、6.08(D)、7.08(F)、7.09(M)) : (3)擊球員於界內區域再度以球棒觸及擊球或觸擊球時。(6.05(H)、7.09(B)) : (4)擊球員或跑壘員妨礙了正欲處理擊出之球的野手時。(7.08(B)、7.09(G)(H)(K)(L)) : (5)擊球員或跑壘員無論以何種方式,故意使尚未定為界外球而滾動於界外區之擊球改變其路線時。(6.05(I)、7.09(C)) : (6)攻隊球員或教練(指導員)於必要時,未讓出自己所佔之位置,致妨礙了正欲處理擊球之野手,並被宣判妨礙時。(7.11) : (f)擊跑員從本壘跑向一壘時,妨礙正要接取朝一壘之傳球的野手時。(2.44、6.05(K)、7.09(K)) : (g)被宣告三好球而尚未出局之擊跑員或獲四壞球之擊跑員妨礙捕手之守備時。(7.09(A)) : (B) 應返回發生妨礙當時已佔有的壘: : (a)起於投手向擊球員投球之守備受到妨礙時。 : (1)裁判員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動作時。(5.09(B)) : (2)擊球員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動作時。(6.06(C)) : (3)無人或一人出局,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妨礙了在本壘上的守備行為。 : (4)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但尚未出局之擊跑員,或獲四壞球之擊跑員,妨礙了捕手的守備時。(7.09(A)) : (5)擊球員揮棒落空後,經裁判員認定因自然揮棒之餘勢或自然收回時,所持球棒觸及尚未為捕手確實接捕之球或觸及捕手身體,以致無法接住該球時。(6.06(C)) : (b)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擊球時。(6.08(C)、7.07) : (c)跑壘員故意妨礙傳球時。(7.08(B)) : (d)攻隊之球員或教練(指導員)於必要時未讓出自己所佔有之位置,致妨礙了正欲處理傳球之野手,並因妨礙守備而被宣告出局時。(7.11) : (e)內野手已沒有守備機會之擊出球(不論內野手是否曾觸及),被跑壘員故意踢開並經裁判員認定時。(7.09(M)) : (f)剛被判出局之擊球員或跑壘員,妨礙了野手之連續防守動作時(7.09(F))─野手連續防守動作開始時為基準。 : (g)一人或二人以上攻隊之球員,站近於跑壘員擬到達之壘,或集結於該壘附近,妨礙防守或擾亂致影響守備時(7.09(E))─該守備動作將開始時為基準。 : (C) 跑壘員佔三壘時,指導員離開壘指導區,以任何行動誘惑野手傳球時,或指導員有意地妨礙傳球時(5.08、7.09(J))應返回該傳球開始時所佔有之壘。 [[category: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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