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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引退: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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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引退基本上是由[[球員]]透過[[球團]]向聯盟申請,待聯盟同意即可成立。連兩年名列全保留選手名簿中的任意引退選手,將會被列入「總合任意引退選手名簿」中,球團依舊對這些選手有保留權。成為任意引退選手後,亦可透過所屬球團向聯盟書面申請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 任意引退基本上是由[[球員]]透過[[球團]]向聯盟申請,待聯盟同意即可成立。連兩年名列全保留選手名簿中的任意引退選手,將會被列入「總合任意引退選手名簿」中,球團依舊對這些選手有保留權。成為任意引退選手後,亦可透過所屬球團向聯盟書面申請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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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修訂的野球協約中,增訂第67條第3款,球團對任意引退選手的保留權,自登錄至全保留選手名簿當天起,至多3年,期限一過,球團對選手的保留權喪失,該選手也會自總合任意引退選手名簿中消除,成為自由契約選手。但是,2008年以前已宣告任意引退的選手,則仍按照舊規定處理。 | 在2009年修訂的野球協約中,增訂第67條第3款,球團對任意引退選手的保留權,自登錄至全保留選手名簿當天起,至多3年,期限一過,球團對選手的保留權喪失,該選手也會自總合任意引退選手名簿中消除,成為自由契約選手。但是,2008年以前已宣告任意引退的選手,則仍按照舊規定處理。 | ||
2018年7月25日 (三) 02:57的修訂版本
說明:
任意引退是日職兩個常用的離隊專有名詞之一,為日本職棒中球員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的一種形式,球員在參與工作期間或是契約保留期間中,向球團提出引退要求而離隊、退休,再由球團將向聯盟提出申請,待聯盟審核通過後,公告任意引退選手,自此選手與球團之契約解除(參照野球協約第59條第1款)。
與「自由契約」最大的不同是,雖然該球員不會在球季結束後放入契約保留選手名單中,但會一同與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失格選手被放入「全保留選手名簿」,因此該球員的所有權仍然是歸屬於其最後效力的隊伍。過去由於「任意引退」的制約只對日職12球團有效,當年野茂英雄跟近鐵隊決裂,執意挑戰大聯盟時便利用了這一個漏洞宣佈自己任意引退並跨海挑戰大聯盟,也因此之後日本職棒野球協約也修正了此一規定。依據野球協約第78條第2款,如果該球員以任何身分(不論球員或教練)回歸職棒或是業餘棒球界的話,除非得到最後所屬隊伍同意,否則不能轉投其他的隊伍(不論屬於日職與否),若要參加由IBAF所主辦之國際賽、國外的業餘比賽、半職業聯盟性質的比賽,亦需取得原屬球隊的書面同意。
任意引退基本上是由球員透過球團向聯盟申請,待聯盟同意即可成立。連兩年名列全保留選手名簿中的任意引退選手,將會被列入「總合任意引退選手名簿」中,球團依舊對這些選手有保留權。成為任意引退選手後,亦可透過所屬球團向聯盟書面申請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除球員主動要求的退休外,個別球團或會因保障自己的權益,或會把部分戰力外的球員(通常為準備轉任為球團職員的球員)宣佈為引意引退選手,以避免其他球團對其進行挖角等行為。
在2009年修訂的野球協約中,增訂第67條第3款,球團對任意引退選手的保留權,自登錄至全保留選手名簿當天起,至多3年,期限一過,球團對選手的保留權喪失,該選手也會自總合任意引退選手名簿中消除,成為自由契約選手。但是,2008年以前已宣告任意引退的選手,則仍按照舊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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