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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Cobras638: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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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行: | 第19行: | ||
:*我不喜歡的球員:[[侯鳳連]] | :*我不喜歡的球員:[[侯鳳連]] | ||
− | ===<font color="darkred"> | + | ===<font color="darkred">未定待更新</f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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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棒球願景== |
+ | === 職棒 === | ||
===球隊=== | ===球隊=== | ||
*1.職棒擴編為6隊 | *1.職棒擴編為6隊 | ||
第34行: | 第29行: | ||
*1.[[天母棒球場|天母]]、[[桃園國際棒球場|桃園]]增建外野看台,且天母球場開放平日比賽 | *1.[[天母棒球場|天母]]、[[桃園國際棒球場|桃園]]增建外野看台,且天母球場開放平日比賽 | ||
*2.[[台東棒球村|台東棒球場]]增建夜間照明設備 | *2.[[台東棒球村|台東棒球場]]增建夜間照明設備 | ||
+ | *3.聯盟應在每年職棒球季結束後,請來MLB球場場地保養專業人士進行職棒場地大檢核(為期半個月) | ||
+ | # 項目包括:排水系統、環境衛生整潔、球員休息室設備、動線規劃、球場設施、損耗品的維修與維護等。 | ||
+ | # 分為三評等:優良、普通、加強。 | ||
+ | # 該球場若得到加強的評等,將取消下個球季安排於該球場的賽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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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制=== | ===賽制=== | ||
一軍 | 一軍 | ||
第49行: | 第49行: | ||
*3.二軍明星賽固定為七月第三個禮拜的星期四(隔天為預備日),若隔天不能進行改為二軍總冠軍賽後的時間進行。 | *3.二軍明星賽固定為七月第三個禮拜的星期四(隔天為預備日),若隔天不能進行改為二軍總冠軍賽後的時間進行。 | ||
*4.二軍明星賽的舉行場地為二軍例行賽所使用的場地,但與一軍明星賽使用場地不一樣。 | *4.二軍明星賽的舉行場地為二軍例行賽所使用的場地,但與一軍明星賽使用場地不一樣。 | ||
+ | |||
===明星賽=== | ===明星賽=== | ||
− | *1 | + | *1.明星賽的先攻先守方於明星賽參賽名單發表記者會當天抽籤決定。(取消由前一年明星賽優勝隊擔任下一年明星賽主隊的規定) |
− | + | *2.明星賽如果進行到5局過後因為雨天中止,該場比賽為正式成立。 | |
− | + | *3.票選的球員名單以5月6日前有登錄在一軍的名單為主,但洋將(不論洋投洋打)在5月6日的名單前被註銷,該洋將取消票選資格。(但如果洋將在5月6日後被註銷 但被票選結果為先發時,由其他未被票選為先發的球員中遞補。) | |
− | * | + | *4.增設優秀選手獎,獎金3萬元。(紅白兩隊各兩位,共四位。) |
− | * | + | *5.增設球員投票機制,可以選同隊的球員,但上限為2個。加權為1。 |
− | * | + | *6.新增明星賽的遞補球員方式 |
− | * | + | 若獲選參加明星賽的球員,本身因為受傷、或單純個人無參賽意願時,會由其他球員遞補參賽。其中由球迷投票產生的先發10人中,若有球員無法參賽,一般會由第2高票的球員遞補。但如果該守位出現先發和推薦無法出賽的情況,由該隊教練團再另外遴選其他球員遞補。 |
− | * | + | *7.明星賽地點由球迷票選決定(取消由職棒六年由聯盟決定明星賽舉辦地點的規定) |
− | + | *8.明星賽選手登錄選手人數部分,從25人增為28人。 | |
− | + | ||
− | * | + | |
===季後賽與總冠軍賽=== | ===季後賽與總冠軍賽=== | ||
*1.季後賽選手登錄部分,季後賽在賽前五天登錄,總冠軍賽為前四天登錄,最終登錄名單將由聯盟公布。 | *1.季後賽選手登錄部分,季後賽在賽前五天登錄,總冠軍賽為前四天登錄,最終登錄名單將由聯盟公布。 | ||
+ | *2.季後賽主場分配2-2-1,總冠軍賽主場分配2-3-2。 | ||
+ | *3.若有球隊的總教練未出席該年度總冠軍賽的賽後記者會,未出席一場處罰款15萬元(累計制,打滿7場共有6場賽後記者會 6場未出席共罰90萬),在加上下季禁賽4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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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採用上下半季時季後賽與總冠軍賽主場分配=== | ||
+ | 季後賽(採用上下半季賽制)賽程排法 | ||
+ | 1.3戰2勝制 | ||
+ | {| class="wikitabl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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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MON !! TUE !! WED !! THU !! FRI !! SAT !! SU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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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戰3勝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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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冠軍賽(採用上下半季賽制)賽程排法 | ||
+ | *1.上、下半季冠軍兩隊不同隊且其中一隊為年度勝率第一,則直接兩隊打七戰四勝制的總冠軍賽,勝率較高者享第1、2、6、7場的主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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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若上、下半季冠軍為同一隊(年度勝率第一名)時,則由年度戰績的第二、三名進行季後挑戰賽,勝出者再與年度勝率第一名進行總冠軍賽,年度勝率第一名可享有多一場主場優勢(5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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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若年度勝率第一名非上下半季冠軍的隊伍,先由上、下半季冠軍兩隊先進行季後挑戰賽,勝出者再與年度第一進行總冠軍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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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總冠軍賽延賽方法 === | ||
+ | 若比賽因雨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延期或是在成為正是比賽前被迫中止時,除非有另定的日期外應在預定的球場繼續比賽,之後的比賽順延舉行。 | ||
+ | 至於平手時要在加賽的日期、時間及球場皆由聯盟指定。 | ||
+ | *1.依場序將第一場比賽日延至第二場比賽日,第二場延至第三場比賽日,依此方式順延。 | ||
+ | *2.延賽日若佔用原定保留移動日時,則必須要安排其他移動日。 | ||
+ | *3.延賽日若必須更改場地時,由主場球隊決定,若需更改日期,原則為照原定延賽日順延1日。 | ||
+ | *4.季後賽延賽方法也照此方法 | ||
+ | |||
+ | |||
===球員=== | ===球員=== | ||
*1.廢除[[尼洛條款]] | *1.廢除[[尼洛條款]] | ||
第68行: | 第153行: | ||
*3.對出賽未滿3年的球員新增鳥權資格和早鳥權資格這兩種特權,鳥權資格是待在同隊或合約年限2年或2年以上,早鳥權資格是待在同隊或合約年限為1年半,都可在球員交易中轉移與保有此權利,球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用,但如果該球員使用後在合約年限期間內遭釋出(包含放入讓渡名單後無球隊吸收),資格即喪失。 | *3.對出賽未滿3年的球員新增鳥權資格和早鳥權資格這兩種特權,鳥權資格是待在同隊或合約年限2年或2年以上,早鳥權資格是待在同隊或合約年限為1年半,都可在球員交易中轉移與保有此權利,球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用,但如果該球員使用後在合約年限期間內遭釋出(包含放入讓渡名單後無球隊吸收),資格即喪失。 | ||
*4.自行培訓選手轉為正式球員的截止時間從球季開幕日改為4月30日。 | *4.自行培訓選手轉為正式球員的截止時間從球季開幕日改為4月30日。 | ||
+ | *5.球員賽後若有酗酒,聯盟第一次禁賽60場,再犯者永不錄用。 | ||
+ | *6. | ||
− | === | + | ===選秀=== |
+ | *1.只有季中選秀 | ||
+ | *2.若出現該球團在選秀會中的選到的球員,該球團未簽約或自動宣布放棄網羅該名球員(例:2012年舉辦的職棒24年新人選秀會lamigo的黃宗龍與2013年舉辦的職棒25年新人選秀會兄弟象的黃思漢和江信德)。其他隊伍可以網羅,但選擇該球員的原球隊取消該年度選秀一輪的選秀權利。 | ||
+ | *3.若新秀球員在該合約走完第一年時若被球隊選為交易他隊球員的對象時(例:李居冠),並須經過該球員同意。 | ||
+ | *4.規定每個順位的合理簽約金,但是球團可以往上再加10%激勵獎金。例如第五輪至少要100/7W 第六輪80/6W (但球團不可開低於此條件) | ||
+ | *5.年薪 | ||
+ | 2年制式複數年 10W/月→12W/月→仲裁 (球員可以早一年FA) | ||
+ | 3年制式複數年 10W/月→12W/月→14W/月→仲裁 | ||
+ | 第四輪以後年薪球團自定,但合約年數仍須2擇1。 | ||
+ | *6.第六(七)輪之後,都固定簽約金50W | ||
+ | *7.聯盟統一指定一家配合醫院,集體辦理選秀球員做體檢。或於選秀後球員自行赴聯盟指定醫院體檢,以免球團選擇性的採用體檢報告。 | ||
+ | *8.嚴禁選秀完後、簽約前的球員測試測試行為,避免選秀後的受傷責任歸屬問題。 | ||
+ | *9.新人議約時間縮短 | ||
+ | |||
+ | ===獎項=== | ||
*1.最佳十人獎遴選標準,投手必須至少達到 100 局的投球局數;捕手必須在該守備位置出賽達 50 場以上,並且打席數達 230 以上;指定打擊部份則必須就指定打擊打席數達 155 個 | *1.最佳十人獎遴選標準,投手必須至少達到 100 局的投球局數;捕手必須在該守備位置出賽達 50 場以上,並且打席數達 230 以上;指定打擊部份則必須就指定打擊打席數達 155 個 | ||
打席數以上;其他守備位置則是至少在該守備位置出賽達 55 場以上(外野手部分不分左、中、右,均合併計算),並且打席數達 300 以上;符合上述規定者,才能夠達到遴選的標準。 | 打席數以上;其他守備位置則是至少在該守備位置出賽達 55 場以上(外野手部分不分左、中、右,均合併計算),並且打席數達 300 以上;符合上述規定者,才能夠達到遴選的標準。 | ||
*2.旅外球員回中職被遴選新人王標準更改為沒有日韓職棒一軍,或美國職棒小聯盟1A(含)以上出賽紀錄者。 | *2.旅外球員回中職被遴選新人王標準更改為沒有日韓職棒一軍,或美國職棒小聯盟1A(含)以上出賽紀錄者。 | ||
+ | |||
+ | ===自由球員=== | ||
+ | *1.一軍出賽年資5年自動生效成為自由球員(不論是要旅外自由球員資格或自由球員資格),不需透過原母隊向聯盟遞出自由球員申請書。 | ||
+ | 年資自2003年起計算,每年登錄於一軍125天,或在二軍出賽25場或登錄於二軍60天可取得一年年資。(只要該球員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就可取得一年年資。) | ||
+ | *2.每年自由球員的名單,聯盟將於例行賽結束後三日內公布名單,選手於名單公布後14日內須宣布行使。 | ||
+ | *3.球團保護選手的名單最多為28人,下限為25人。由聯盟公布各隊所提出來的保護選手的名單。 | ||
+ | *4.高中與大學生及旅外回國的球員都需累積4年年資 | ||
+ | *5.聯盟在公布該年度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名單前,以任何公開的方式招攬或暗示某個球員即將入隊,違反者將受到以下可能的罰款。(招募的球員處以禁賽3場、禁止被招募的球員入隊、沒收年度選秀的前兩輪選秀權、罰款12萬新台幣。) | ||
+ | *6.球團保護選手的名單發表後7日之內一定要指定選手,7日以後則只能現金交易。 | ||
+ | *7.針對先發輪值投手在開季或明星賽期間的調度(在該兩段期間,沒有出場機會且不用參加明星賽的輪值投手多會被球團暫時移出一軍登錄,騰出空間給予其他有機會出場的二軍選手),如果先發輪值投手在開季時為二軍但在七日內才登錄一軍輪值,又或在明星賽前7日被取消一軍登錄後,在明星賽後7日內重新登錄一軍的話,該段二軍登錄的時間也視同待在一軍。 | ||
+ | *8.針對傷兵的特殊規定 | ||
+ | 從2/1到11/30之間如果是在球場上受傷而被取消登錄的話,從取消登錄到二軍出賽的這段時間照樣算進登錄日期,最多可加到60天為止。 | ||
+ | (但前一年須在一軍名單待滿145天才可以獲得60天的補償) | ||
+ | *9.將各本土球員按年薪的高低分成A、B、C三個等級,前15名為A級,16~30名為B級,30名以外為C級。 | ||
+ | A級球員的FA補償方式為年薪的80%(第二次動用為40%),或是球員+50%金錢(第二次動用為25%) | ||
+ | B級則為年薪的60%(第二次動用為30%)或是球員+年薪40%(第二次動用為20%) | ||
+ | C級則完全不用補償 | ||
+ | 如果年薪相同,則先比較一軍登錄天數,較多者排名在後,如果登錄一軍天數相同,則年齡較大者排名在後。 | ||
+ | *10.行使旅外球員之選手或是行使自由球員之選手,若是外國球團接觸不受轉隊費規定限制,由原球團與外國球團直接接觸。 | ||
+ | *11.單一球隊獲得的FA選手人數,以2人為限,如果該年行使FA的人數在21~30人之間,可以簽3人,31~40人之間可以簽4人,41人以上則可以簽5人,不過C級FA不在此限。 | ||
+ | *12.行使FA的選手,在該年12月31日前依舊要履行與舊球團的義務。 | ||
+ | *13.補償選手不願意加入新球隊,該球員會變成資格停止選手,舊球團自動轉換為金錢補償。 | ||
+ | *14.國際賽徵招FA折抵天數辦法 | ||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 ! !!入選集訓 !! 8強 !! 4強 !! 亞軍 !! 冠軍 | ||
+ | |- | ||
+ | | 亞冠賽 || 10 || 0 || 0 || 0 || 10 | ||
+ | |- | ||
+ | | 亞運 || 15 || 註1 || 3 || 7 || 10 | ||
+ | |- | ||
+ | | 12強 || 15 || 3 || 5 || 7 || 20 | ||
+ | |- | ||
+ | | 奧運 || 15 || 註2 || 7 || 8 || 20 | ||
+ | |- | ||
+ | | WBC || 15 || 3 || 5 || 7 || 20 | ||
+ | |- | ||
+ | | 亞錦賽 || 10 || 註3 || 5 || 7 || 10 | ||
+ | |- | ||
+ | | U18&U23 || 10 || 3 || 4 || 5 || 8 | ||
+ | |- | ||
+ | | U15 || 10 || 3 || 4 || 5 || 8 | ||
+ | |} | ||
+ | |||
+ | 賽會週期4年:亞冠盃、亞運、 P12、奧運 、WBC | ||
+ | 賽會週期2年:亞錦賽、U15、U18、U23 | ||
+ | |||
+ | 註1:亞運棒球項目隊伍出現多次變動 | ||
+ | 在1990北京亞運是4隊、2002釜山亞運5隊、1994廣島亞運、1998曼谷亞運、2006杜哈亞運6隊、2010廣州亞運與2014仁川亞運8隊、2018雅加達亞運10隊。因此未設亞運8強的折抵天數。 | ||
+ | |||
+ | 註2:奧運棒球在1992-2008年這5屆隊數是8隊(預賽是打單循環直接取4隊打準決賽),在2020年限縮為6隊。所以未設奧運8強的折抵天數。 | ||
+ | |||
+ | 註3:亞錦賽參加隊伍數量不固定,因此未設亞錦賽8強的折抵天數。 | ||
+ | |||
+ | 註4:亞冠爭霸賽只有台日韓三國,因此只設亞冠爭霸賽冠軍的折抵天數。 | ||
+ | |||
+ | |||
===其它=== | ===其它=== | ||
− | *1. | + | *1.安排下個年度賽程 |
+ | 在當年9月底到10月初,聯盟必須聯絡各個球場的管理員,確認下個年度有哪些時段被借走無法安排職棒(一二軍)的賽程。 | ||
+ | 在整理出各個球場哪些時段被借走無法安排職棒(一二軍)的賽程後,各球團將主場安排場次排定並寄到聯盟。(該時程最晚10月底前完成) | ||
+ | 各球團將主場安排場次排定並寄到聯盟後,由聯盟統一對外公布各隊在各球場安排主場的場次 | ||
+ | 最慢一月底到二月初公布最終版賽程。 | ||
− | + | == 業餘或其他規則修正 == | |
− | + | ||
− | + | ||
− | + | === 三級棒球比賽及投手投球限制規範修正 === | |
− | * | + | 國小棒球聯賽軟式及硬式組 |
− | * | + | * (1)賽制採6局制。 |
− | * | + |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3局。 |
+ | * (3)繼續禁止少棒層級球員在比賽當中使用變化球。 | ||
+ | * (4)投手用球數限制 | ||
+ | # 採用美國棒球協會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
+ | # (4-1 )7-10歲兒童,每場最多球數為52球,每週最多出賽兩場。當投球數在21球之內,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21~34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在34~43球間,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在43~51球間,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4-2)11-12歲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68球,每週最多出賽兩場。當投球數在25球之內,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25~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在35~5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在55~58球間,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為解決可能導致之各隊投手不足,每隊增加球員報名人數2-10人。 | ||
+ | # (5)受到投球數限制的球員,休息當天禁制再以投手和捕手守位上場。 | ||
+ | |||
+ | 國中棒球聯賽軟式及硬式組 | ||
+ | * (1)賽制採7局制。 | ||
+ |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3局。 | ||
+ | * (3)投手用球數限制 | ||
+ | # 採用世界少棒聯盟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
+ | # (3-1)13-14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2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21~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36~5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51-60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6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3-2)15-16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5)受到投球數限制的球員,休息當天禁制再以投手守位上場。 | ||
+ | 高中棒球聯賽準硬式組與鋁棒組 | ||
+ | * (1)賽制採7局制。 | ||
+ |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4局。 | ||
+ | * (3)投手用球數限制 | ||
+ | # 採用世界少棒聯盟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
+ | # (3-1)若球隊裡有球員是13-14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2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21~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 | ||
+ | # (3-2)15-16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3-3)17-18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3-4)投手單場最高投球數限制105球。 | ||
+ | # 若達到105球時若碰到尚未結束該位打者打席也是需強制該名投手退場休息,若不聽勸強制退場的規定可以取消該名球員該項比賽後續的比賽資格。 | ||
+ | 高中棒球聯賽木棒組 | ||
+ | * (1)賽制採9局制。 | ||
+ |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4局。 | ||
+ | * (3)投手用球數限制 | ||
+ | # 採用世界少棒聯盟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
+ | # (3-1)若球隊裡有球員是13-14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2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21~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 | ||
+ | # (3-2)15-16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3-3)17-18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3-4)投手單場最高投球數限制105球。 | ||
+ | # 若達到105球時若碰到尚未結束該位打者打席也是需強制該名投手退場休息,若該球員不聽勸強制退場的規定可以取消該名球員該項比賽後續的比賽資格。 | ||
+ | 台灣盃高中棒球錦標賽 | ||
+ | * (1)賽制採9局,並為單敗淘汰制。 | ||
+ |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5局。 | ||
+ | * (3)投手用球數限制 | ||
+ | # 採用世界少棒聯盟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
+ | # (3-1)若球隊裡有球員是13-14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2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21~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 | ||
+ | # (3-2)15-16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3-3)17-18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不論球隊是否有被提前淘汰,都需強制執行,有未配合的學校可以取消該學校下屆比賽權力。 | ||
+ | 玉山盃全國青棒錦標賽與王貞治盃全國青棒錦標賽 | ||
+ | * (1)賽制採7局制。 | ||
+ |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4局。 | ||
+ | * (3)投手用球數限制 | ||
+ | # 採用世界少棒聯盟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
+ | # (3-1)若球隊裡有球員是13-14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2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21~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 | ||
+ | # (3-2)15-16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3-3)17-18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
+ | # 不論球隊是否有被提前淘汰,都需強制執行,有未配合的學校可以取消該學校下屆比賽權力。 | ||
== <b>個人年表</b> == | == <b>個人年表</b> == | ||
第100行: | 第314行: | ||
:*[[2010年]]12月28日:[[張泰山]]從牛隊轉到獅隊 | :*[[2010年]]12月28日:[[張泰山]]從牛隊轉到獅隊 | ||
:*[[2011年]]山基連線成形 | :*[[2011年]]山基連線成形 | ||
− | + | :*[[2016年]]因[[張泰山]]前往德島藍襪隊且[[林智勝]]為台灣職棒第一位FA成功轉隊的球員,四度轉換為支持中信兄弟隊。 | |
==支持球隊== | ==支持球隊== | ||
第141行: | 第355行: | ||
<tr> | <tr> | ||
<td width="58" bgcolor="white">[[Image:Lionlogo.jpg|55px]]</td> | <td width="58" bgcolor="white">[[Image:Lionlogo.jpg|55px]]</td> | ||
− | <td bgcolor="ORANGE"> | + | <td bgcolor="ORANGE">曾經支持過[[統一獅]]隊</td> |
</tr> | </tr> | ||
</table> | </table> |
2018年9月16日 (日) 11:29的最新修訂版本
目次 |
[編輯] 個人年表
[編輯] 喜愛與不喜愛的
- 我最喜歡的球員:
現役
中職:高國慶、王勝偉、潘威倫、陳逸宸、王鏡銘、周廣勝、張耿豪、林泓育、陳雁風、吳宗峻、陳鏞基、張泰山
日職:岸孝之、中島裕之、中村剛也、達比修有、杉内俊哉、川﨑宗則、卡斯提、陳偉殷
美職:Mark Teixeira、C.C. Sabathia、Albert Pujols、Pablo Sandoval、郭泓志、Manny Ramírez、Cliff Lee
- 我不喜歡的球員:侯鳳連
[編輯] 未定待更新
[編輯] 棒球願景
[編輯] 職棒
[編輯] 球隊
- 1.職棒擴編為6隊
- 2.各隊至少要在羅東、花蓮、嘉義縣安排主場比賽(每個場地安排比賽場數不能少於為五場)
[編輯] 球場
- 項目包括:排水系統、環境衛生整潔、球員休息室設備、動線規劃、球場設施、損耗品的維修與維護等。
- 分為三評等:優良、普通、加強。
- 該球場若得到加強的評等,將取消下個球季安排於該球場的賽事。
[編輯] 賽制
一軍
- 1.若上、下半季冠軍為同一隊(年度勝率第一名)時,則由年度戰績的第二、三名進行季後挑戰賽,勝出者再與年度勝率第一名進行總冠軍賽,年度勝率第一名可享有一場保送勝。
- 2.若年度勝率第一名非上下半季冠軍的隊伍,先由上、下半季冠軍進行季後挑戰賽,勝出者再與年度勝率第一名進行總冠軍賽。
- 3.若當年沒有例行賽安排為東部球場時,明星賽必須以東部球場為舉辦場地。(東部球場是指羅東、花蓮、台東。)另外安排在明星賽當周的例行賽賽程安排為周一至周三。
(周一周二各一場、周三兩場)
- 4.一軍明星賽休兵空檔從一天改為兩天
- 5.開賽時間
週一~週五晚上6:35 週六下午2:05 週日:三四五十四個月為下午2:05 其餘月份為下午5:05 非週六日國定修補假日 下午5:05 雙重賽補賽時間則維持現狀
- 6若上、下半季冠軍為同一隊,年度戰績的第二、三名戰績一樣,或上下半季季冠軍的年度戰績一樣。則進行加賽一場來決定季後賽(總冠軍賽)的三場主場優勢。
二軍
- 1.每年例行賽場數每年循序漸進的增加3至5場,以增加球員比賽的經驗。五年後增加到85場
- 2.二軍例行賽安排為每周二至周六,明星賽周當周例行賽賽程安排為周二兩場(兩地開打)。
- 3.二軍明星賽固定為七月第三個禮拜的星期四(隔天為預備日),若隔天不能進行改為二軍總冠軍賽後的時間進行。
- 4.二軍明星賽的舉行場地為二軍例行賽所使用的場地,但與一軍明星賽使用場地不一樣。
[編輯] 明星賽
- 1.明星賽的先攻先守方於明星賽參賽名單發表記者會當天抽籤決定。(取消由前一年明星賽優勝隊擔任下一年明星賽主隊的規定)
- 2.明星賽如果進行到5局過後因為雨天中止,該場比賽為正式成立。
- 3.票選的球員名單以5月6日前有登錄在一軍的名單為主,但洋將(不論洋投洋打)在5月6日的名單前被註銷,該洋將取消票選資格。(但如果洋將在5月6日後被註銷 但被票選結果為先發時,由其他未被票選為先發的球員中遞補。)
- 4.增設優秀選手獎,獎金3萬元。(紅白兩隊各兩位,共四位。)
- 5.增設球員投票機制,可以選同隊的球員,但上限為2個。加權為1。
- 6.新增明星賽的遞補球員方式
若獲選參加明星賽的球員,本身因為受傷、或單純個人無參賽意願時,會由其他球員遞補參賽。其中由球迷投票產生的先發10人中,若有球員無法參賽,一般會由第2高票的球員遞補。但如果該守位出現先發和推薦無法出賽的情況,由該隊教練團再另外遴選其他球員遞補。
- 7.明星賽地點由球迷票選決定(取消由職棒六年由聯盟決定明星賽舉辦地點的規定)
- 8.明星賽選手登錄選手人數部分,從25人增為28人。
[編輯] 季後賽與總冠軍賽
- 1.季後賽選手登錄部分,季後賽在賽前五天登錄,總冠軍賽為前四天登錄,最終登錄名單將由聯盟公布。
- 2.季後賽主場分配2-2-1,總冠軍賽主場分配2-3-2。
- 3.若有球隊的總教練未出席該年度總冠軍賽的賽後記者會,未出席一場處罰款15萬元(累計制,打滿7場共有6場賽後記者會 6場未出席共罰90萬),在加上下季禁賽4場。
[編輯] 採用上下半季時季後賽與總冠軍賽主場分配
季後賽(採用上下半季賽制)賽程排法 1.3戰2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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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戰3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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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冠軍賽(採用上下半季賽制)賽程排法
- 1.上、下半季冠軍兩隊不同隊且其中一隊為年度勝率第一,則直接兩隊打七戰四勝制的總冠軍賽,勝率較高者享第1、2、6、7場的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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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若上、下半季冠軍為同一隊(年度勝率第一名)時,則由年度戰績的第二、三名進行季後挑戰賽,勝出者再與年度勝率第一名進行總冠軍賽,年度勝率第一名可享有多一場主場優勢(5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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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若年度勝率第一名非上下半季冠軍的隊伍,先由上、下半季冠軍兩隊先進行季後挑戰賽,勝出者再與年度第一進行總冠軍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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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總冠軍賽延賽方法
若比賽因雨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延期或是在成為正是比賽前被迫中止時,除非有另定的日期外應在預定的球場繼續比賽,之後的比賽順延舉行。 至於平手時要在加賽的日期、時間及球場皆由聯盟指定。
- 1.依場序將第一場比賽日延至第二場比賽日,第二場延至第三場比賽日,依此方式順延。
- 2.延賽日若佔用原定保留移動日時,則必須要安排其他移動日。
- 3.延賽日若必須更改場地時,由主場球隊決定,若需更改日期,原則為照原定延賽日順延1日。
- 4.季後賽延賽方法也照此方法
[編輯] 球員
- 1.廢除尼洛條款
- 2.原本是規定登錄於一軍出賽名單內之球員最低薪資最低七萬元,改為只要是該隊球員,不論一二軍,最低薪資一律都是七萬元。
- 3.對出賽未滿3年的球員新增鳥權資格和早鳥權資格這兩種特權,鳥權資格是待在同隊或合約年限2年或2年以上,早鳥權資格是待在同隊或合約年限為1年半,都可在球員交易中轉移與保有此權利,球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用,但如果該球員使用後在合約年限期間內遭釋出(包含放入讓渡名單後無球隊吸收),資格即喪失。
- 4.自行培訓選手轉為正式球員的截止時間從球季開幕日改為4月30日。
- 5.球員賽後若有酗酒,聯盟第一次禁賽60場,再犯者永不錄用。
- 6.
[編輯] 選秀
- 1.只有季中選秀
- 2.若出現該球團在選秀會中的選到的球員,該球團未簽約或自動宣布放棄網羅該名球員(例:2012年舉辦的職棒24年新人選秀會lamigo的黃宗龍與2013年舉辦的職棒25年新人選秀會兄弟象的黃思漢和江信德)。其他隊伍可以網羅,但選擇該球員的原球隊取消該年度選秀一輪的選秀權利。
- 3.若新秀球員在該合約走完第一年時若被球隊選為交易他隊球員的對象時(例:李居冠),並須經過該球員同意。
- 4.規定每個順位的合理簽約金,但是球團可以往上再加10%激勵獎金。例如第五輪至少要100/7W 第六輪80/6W (但球團不可開低於此條件)
- 5.年薪
2年制式複數年 10W/月→12W/月→仲裁 (球員可以早一年FA) 3年制式複數年 10W/月→12W/月→14W/月→仲裁 第四輪以後年薪球團自定,但合約年數仍須2擇1。
- 6.第六(七)輪之後,都固定簽約金50W
- 7.聯盟統一指定一家配合醫院,集體辦理選秀球員做體檢。或於選秀後球員自行赴聯盟指定醫院體檢,以免球團選擇性的採用體檢報告。
- 8.嚴禁選秀完後、簽約前的球員測試測試行為,避免選秀後的受傷責任歸屬問題。
- 9.新人議約時間縮短
[編輯] 獎項
- 1.最佳十人獎遴選標準,投手必須至少達到 100 局的投球局數;捕手必須在該守備位置出賽達 50 場以上,並且打席數達 230 以上;指定打擊部份則必須就指定打擊打席數達 155 個
打席數以上;其他守備位置則是至少在該守備位置出賽達 55 場以上(外野手部分不分左、中、右,均合併計算),並且打席數達 300 以上;符合上述規定者,才能夠達到遴選的標準。
- 2.旅外球員回中職被遴選新人王標準更改為沒有日韓職棒一軍,或美國職棒小聯盟1A(含)以上出賽紀錄者。
[編輯] 自由球員
- 1.一軍出賽年資5年自動生效成為自由球員(不論是要旅外自由球員資格或自由球員資格),不需透過原母隊向聯盟遞出自由球員申請書。
年資自2003年起計算,每年登錄於一軍125天,或在二軍出賽25場或登錄於二軍60天可取得一年年資。(只要該球員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就可取得一年年資。)
- 2.每年自由球員的名單,聯盟將於例行賽結束後三日內公布名單,選手於名單公布後14日內須宣布行使。
- 3.球團保護選手的名單最多為28人,下限為25人。由聯盟公布各隊所提出來的保護選手的名單。
- 4.高中與大學生及旅外回國的球員都需累積4年年資
- 5.聯盟在公布該年度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名單前,以任何公開的方式招攬或暗示某個球員即將入隊,違反者將受到以下可能的罰款。(招募的球員處以禁賽3場、禁止被招募的球員入隊、沒收年度選秀的前兩輪選秀權、罰款12萬新台幣。)
- 6.球團保護選手的名單發表後7日之內一定要指定選手,7日以後則只能現金交易。
- 7.針對先發輪值投手在開季或明星賽期間的調度(在該兩段期間,沒有出場機會且不用參加明星賽的輪值投手多會被球團暫時移出一軍登錄,騰出空間給予其他有機會出場的二軍選手),如果先發輪值投手在開季時為二軍但在七日內才登錄一軍輪值,又或在明星賽前7日被取消一軍登錄後,在明星賽後7日內重新登錄一軍的話,該段二軍登錄的時間也視同待在一軍。
- 8.針對傷兵的特殊規定
從2/1到11/30之間如果是在球場上受傷而被取消登錄的話,從取消登錄到二軍出賽的這段時間照樣算進登錄日期,最多可加到60天為止。 (但前一年須在一軍名單待滿145天才可以獲得60天的補償)
- 9.將各本土球員按年薪的高低分成A、B、C三個等級,前15名為A級,16~30名為B級,30名以外為C級。
A級球員的FA補償方式為年薪的80%(第二次動用為40%),或是球員+50%金錢(第二次動用為25%) B級則為年薪的60%(第二次動用為30%)或是球員+年薪40%(第二次動用為20%) C級則完全不用補償 如果年薪相同,則先比較一軍登錄天數,較多者排名在後,如果登錄一軍天數相同,則年齡較大者排名在後。
- 10.行使旅外球員之選手或是行使自由球員之選手,若是外國球團接觸不受轉隊費規定限制,由原球團與外國球團直接接觸。
- 11.單一球隊獲得的FA選手人數,以2人為限,如果該年行使FA的人數在21~30人之間,可以簽3人,31~40人之間可以簽4人,41人以上則可以簽5人,不過C級FA不在此限。
- 12.行使FA的選手,在該年12月31日前依舊要履行與舊球團的義務。
- 13.補償選手不願意加入新球隊,該球員會變成資格停止選手,舊球團自動轉換為金錢補償。
- 14.國際賽徵招FA折抵天數辦法
入選集訓 | 8強 | 4強 | 亞軍 | 冠軍 | |
---|---|---|---|---|---|
亞冠賽 | 10 | 0 | 0 | 0 | 10 |
亞運 | 15 | 註1 | 3 | 7 | 10 |
12強 | 15 | 3 | 5 | 7 | 20 |
奧運 | 15 | 註2 | 7 | 8 | 20 |
WBC | 15 | 3 | 5 | 7 | 20 |
亞錦賽 | 10 | 註3 | 5 | 7 | 10 |
U18&U23 | 10 | 3 | 4 | 5 | 8 |
U15 | 10 | 3 | 4 | 5 | 8 |
賽會週期4年:亞冠盃、亞運、 P12、奧運 、WBC 賽會週期2年:亞錦賽、U15、U18、U23
註1:亞運棒球項目隊伍出現多次變動 在1990北京亞運是4隊、2002釜山亞運5隊、1994廣島亞運、1998曼谷亞運、2006杜哈亞運6隊、2010廣州亞運與2014仁川亞運8隊、2018雅加達亞運10隊。因此未設亞運8強的折抵天數。
註2:奧運棒球在1992-2008年這5屆隊數是8隊(預賽是打單循環直接取4隊打準決賽),在2020年限縮為6隊。所以未設奧運8強的折抵天數。
註3:亞錦賽參加隊伍數量不固定,因此未設亞錦賽8強的折抵天數。
註4:亞冠爭霸賽只有台日韓三國,因此只設亞冠爭霸賽冠軍的折抵天數。
[編輯] 其它
- 1.安排下個年度賽程
在當年9月底到10月初,聯盟必須聯絡各個球場的管理員,確認下個年度有哪些時段被借走無法安排職棒(一二軍)的賽程。 在整理出各個球場哪些時段被借走無法安排職棒(一二軍)的賽程後,各球團將主場安排場次排定並寄到聯盟。(該時程最晚10月底前完成) 各球團將主場安排場次排定並寄到聯盟後,由聯盟統一對外公布各隊在各球場安排主場的場次 最慢一月底到二月初公布最終版賽程。
[編輯] 業餘或其他規則修正
[編輯] 三級棒球比賽及投手投球限制規範修正
國小棒球聯賽軟式及硬式組
- (1)賽制採6局制。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3局。
- (3)繼續禁止少棒層級球員在比賽當中使用變化球。
- (4)投手用球數限制
- 採用美國棒球協會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4-1 )7-10歲兒童,每場最多球數為52球,每週最多出賽兩場。當投球數在21球之內,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21~34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在34~43球間,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在43~51球間,必須至少休息4天。
- (4-2)11-12歲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68球,每週最多出賽兩場。當投球數在25球之內,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25~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在35~5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在55~58球間,必須至少休息4天。
- 為解決可能導致之各隊投手不足,每隊增加球員報名人數2-10人。
- (5)受到投球數限制的球員,休息當天禁制再以投手和捕手守位上場。
國中棒球聯賽軟式及硬式組
- (1)賽制採7局制。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3局。
- (3)投手用球數限制
- 採用世界少棒聯盟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3-1)13-14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2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21~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36~5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51-60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6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3-2)15-16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5)受到投球數限制的球員,休息當天禁制再以投手守位上場。
高中棒球聯賽準硬式組與鋁棒組
- (1)賽制採7局制。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4局。
- (3)投手用球數限制
- 採用世界少棒聯盟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3-1)若球隊裡有球員是13-14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2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21~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
- (3-2)15-16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3-3)17-18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3-4)投手單場最高投球數限制105球。
- 若達到105球時若碰到尚未結束該位打者打席也是需強制該名投手退場休息,若不聽勸強制退場的規定可以取消該名球員該項比賽後續的比賽資格。
高中棒球聯賽木棒組
- (1)賽制採9局制。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4局。
- (3)投手用球數限制
- 採用世界少棒聯盟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3-1)若球隊裡有球員是13-14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2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21~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
- (3-2)15-16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3-3)17-18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3-4)投手單場最高投球數限制105球。
- 若達到105球時若碰到尚未結束該位打者打席也是需強制該名投手退場休息,若該球員不聽勸強制退場的規定可以取消該名球員該項比賽後續的比賽資格。
台灣盃高中棒球錦標賽
- (1)賽制採9局,並為單敗淘汰制。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5局。
- (3)投手用球數限制
- 採用世界少棒聯盟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3-1)若球隊裡有球員是13-14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2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21~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
- (3-2)15-16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3-3)17-18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不論球隊是否有被提前淘汰,都需強制執行,有未配合的學校可以取消該學校下屆比賽權力。
玉山盃全國青棒錦標賽與王貞治盃全國青棒錦標賽
- (1)賽制採7局制。
- (2)投手每場最多可投4局。
- (3)投手用球數限制
- 採用世界少棒聯盟的依球員年齡來制定球員投球數限制
- (3-1)若球隊裡有球員是13-14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2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21~3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
- (3-2)15-16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3-3)17-18歲青少年,每場最多球數為95球。當投球數在30球之內,可連續出賽2場比賽,當投球數在31~45球間,必須至少休息1天。當投球數在46~60球間,必須至少休息2天,當投球數超過61-75球,必須至少休息3天。當投球數超過76球,必須至少休息4天。
- 不論球隊是否有被提前淘汰,都需強制執行,有未配合的學校可以取消該學校下屆比賽權力。
[編輯] 個人年表
- 1999年:看轉播並且見證了味全龍的三連霸
- 2000年:開始支持南霸天統一獅隊
- 2002年:因統一獅未打進總冠軍賽,在總冠軍賽轉換支持的球隊中信鯨隊
- 2004年~2006年:二度轉換支持的球隊誠泰Cobras隊
- 2006年季後賽~:三度轉換支持的球隊統一獅隊
- 2007年10月5日:布雷從誠泰Cobras林敬民的手上打出了破聯盟紀錄的第32轟,當時的我既興奮又開心
- 2007年:個人支持的統一獅隊拿下了總冠軍
- 2008年:個人支持的統一獅隊拿下了二連霸,亞洲職棒大賽拿下亞軍
- 2009年:突然發現威納斯長的好像維大力廣告的外國人
- 2009年:個人支持的統一獅隊拿下了三連霸,建立統一王朝
- 2010年10月:統一獅無法拿下四連霸
- 2010年12月21日:陳鏞基加盟統一獅隊
- 2010年12月28日:張泰山從牛隊轉到獅隊
- 2011年山基連線成形
- 2016年因張泰山前往德島藍襪隊且林智勝為台灣職棒第一位FA成功轉隊的球員,四度轉換為支持中信兄弟隊。
[編輯] 支持球隊
支持年度 支持球隊 支持主因 職棒11年 (2000) 統一獅 職棒13年 (2002) 中信鯨 職棒15年 (2004)~職棒17年(2006) 誠泰Cobras 林英傑、林恩宇、許竹見三本柱 職棒18年 (2007)~職棒26年(2015) 統一7-11獅 職棒27年 (2016)~至今 中信兄弟 因林智勝為台灣職棒第一位FA成功轉隊
[編輯] 有話說
統一獅球員表格第一列的背景顏色是要用什麼顏色
應該是橘色
可是Kensou說黃志龍那個成績表格第一列的背景顏色
應該要填是統一獅的代表色是綠橘兩色
可是大部分統一獅球員在成績表格的第一列的背景顏色是橘色
可是你就硬是覺得用綠橘兩色
我改回去了你又改回來
可不可以請你不要再改黃志龍生涯成績裡的中職表格的第一列的背景顏色了
[編輯] 其他
曾經支持過統一獅隊 |
08年的亞洲職棒大賽中國冠軍代表隊天津雄獅差一點把我支持的統一獅隊嚇出冷汗 |
重大的國際賽事都會支持中華隊 |
曾經支持過誠泰Cobras隊 |
曾經也支持過中信鯨 |
台北縣成棒隊加油 |
台北市成棒隊加油 |
台中市威達超舜加油 |
桃園航空城加油 |
華盛頓國民隊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