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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員制度/中華職棒自由球員轉隊爭議: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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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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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償金。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償金。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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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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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Z球隊無意延攬R球隊提出的[[球員]]時,R需支付A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給予Z。
 
:*當Z球隊無意延攬R球隊提出的[[球員]]時,R需支付A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給予Z。
 
:*當同一年度的單一球隊R延攬兩位(含)以上自由球員,且損失的兩支原球隊皆選擇相同方案,則R提出之球員,由該年度戰績較差者擁有先行選擇之權利。</p>
 
:*當同一年度的單一球隊R延攬兩位(含)以上自由球員,且損失的兩支原球隊皆選擇相同方案,則R提出之球員,由該年度戰績較差者擁有先行選擇之權利。</p>
 
  
 
==爭議事項==
 
==爭議事項==

2018年11月9日 (五) 14:36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事件 | 前往 自由球員制度


目次

事件簡述

  原Lamigo桃猿隊內野手林智勝、原義大犀牛隊捕手鄭達鴻2015年季後宣告行使自由球員後,中信兄弟隊2016年01月初分別交涉成功、締結合約,不過這是中華職棒確立自由球員制度後,首度有行使之球員轉隊成功,聯盟與球員所屬的新球團、舊球團三方形成了手足無措之狀,對於聯盟規章制定的時空已有所改變(制定時為2009年,當年為興農牛劉志昇兄弟象洪瑞河統一獅林增祥La New熊郭建霖為領隊會議參與人),不清楚規章細則與當時所構想之執行方式,因而衍生相關爭議。

時空背景

規章制定時空 爭議產生時空
所屬球隊 球隊代表 所屬球隊 球隊代表
兄弟象隊 洪瑞河 中信兄弟隊 楊培宏
興農牛隊 劉志昇 義大犀牛隊 王癸琳
La New熊隊 郭建霖 Lamigo桃猿隊 劉玠廷
統一獅隊 林增祥 統一獅隊 蘇泰安

聯盟規章

補償機制

  據中華職棒2015年度所頒行之「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所列,自由球員宣告轉隊後,如於第一交涉階段(行使後當年度12月31日前)確定與新球團締結合約,則補償方式為下列三項擇一:

  1.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償金。
  2.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3.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如果在第一階段交涉時間前未談妥的自由球員,補償方式將變為較為寬鬆,補償方式將變為以下三種,同樣選擇一種補償方式做為補償。但出現此自由球員薪資不再受最多減薪幅度為前一年30%的保護。

  1.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25%的補償金。
  2.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3.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 當R球隊提出的Y球員未於A自由球員與R球隊締結合約後的14天內與Z球隊締約,則Y回歸R、R需支付A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的25%給予Z。
  • 當Z球隊無意延攬R球隊提出的球員時,R需支付A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給予Z。
  • 當同一年度的單一球隊R延攬兩位(含)以上自由球員,且損失的兩支原球隊皆選擇相同方案,則R提出之球員,由該年度戰績較差者擁有先行選擇之權利。

爭議事項

  1. 聯盟規範之「第一交涉階段」之日期是以什麼為判斷,為何固定於12月31日?
  2. 「第一交涉階段」前後轉隊費的落差,用意是為保障球員還是保障球隊?
  3. 根據聯盟規章,「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因而衍生出幾個問題:
    1. 保護球員名單應於何時提出
    2. 保護球員名單上限人數為幾人?
    3. 保護球員名單外的球員,由原所屬球隊選擇,或者由欲補償之球隊挑選?
    4. 挑選出的球員,係由新球隊洽談新合約,或是承接原本球隊所談定的合約?
    5. 當提出的球員(假設上述問題都解決後)無法與欲補償的球隊締結新合約或不願接受原本合約,該員原屬的球隊需支付新球隊「損失之自由球員的年度薪資總額25%」,前後加總為100%,與直接支付轉隊費所得之125%,為何有落差?


解決方式

  • 轉隊費爭議
球員名 行使前球隊 行使後球隊 補償方式
林智勝 桃猿隊 兄弟隊 支付轉隊費
年薪125%
鄭達鴻 義大隊 兄弟隊 支付轉隊費
年薪125%
  • 第一交涉階段相關問題:中華職棒欲於2016年06月召開領隊會議協商、討論解決規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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