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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BsBall:版權信息/All Rights Reserved的介紹: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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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所有想要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都必須要加上 © 這個標識,否則作品就會被編入[[公共領域]] | 在過去,所有想要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都必須要加上 © 這個標識,否則作品就會被編入[[公共領域]] | ||
([[TwBsBall:版權信息/Public Domain的介紹|Public Domain]]),所以該標識有警告的作用,告訴他人這個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 ([[TwBsBall:版權信息/Public Domain的介紹|Public Domain]]),所以該標識有警告的作用,告訴他人這個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 ||
− | + | 後來在西元1980年代後期,隨著美國及各國著作權法的修訂,規定作品在創作完成時便自動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所以當您為您寫的一篇文章在電腦上按下儲存鍵的那一剎那,或是按下快門的那一瞬間,您的創作都將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 |
隨著這項法律的修訂,人們便沒有快速的方法去得知某件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為作者已經不必標識著作權的符號了)。然而使用者在利用各項作品時,就無法得知作者是如何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作品時應該如何對外表示。如此一來,一般使用者想要利用其他創作者作品的門檻就變高了。 | 隨著這項法律的修訂,人們便沒有快速的方法去得知某件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為作者已經不必標識著作權的符號了)。然而使用者在利用各項作品時,就無法得知作者是如何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作品時應該如何對外表示。如此一來,一般使用者想要利用其他創作者作品的門檻就變高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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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在利用原作者的作品時必須完全遵守著作權法的規定。 | #使用者在利用原作者的作品時必須完全遵守著作權法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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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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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作權/編輯權--著作權法第28條 | ||
+ | #散布權--著作權法第28-1條。民國92年增訂。 | ||
+ | #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9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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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外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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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著作權法的相關細則請見參考資料第一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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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88%E7%90%86%E4%BD%BF%E7%94%A8 維基百科:合理使用]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88%E7%90%86%E4%BD%BF%E7%94%A8 維基百科:合理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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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tegory:版權信息]] |
2020年3月28日 (六) 15:18的最新修訂版本
All Rights Reserved(本站以ARR簡稱之)意即作者保留所有的權利,也就是完全遵照著作權法的規範來授權,代表的符號為「©」。「©著作權所有,翻印必究」這樣的著作權聲明,對現代人來說隨處可見,不論是書籍、唱片、網站...等,都可以輕易的找到 © 這個符號,而伴隨著這個符號的後面往往是「(人名或公司名稱) All Rights Reserved」,這代表著該創作所有人保留所有權利,也代表「使用必須取得授權」。
在過去,所有想要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都必須要加上 © 這個標識,否則作品就會被編入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所以該標識有警告的作用,告訴他人這個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後來在西元1980年代後期,隨著美國及各國著作權法的修訂,規定作品在創作完成時便自動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所以當您為您寫的一篇文章在電腦上按下儲存鍵的那一剎那,或是按下快門的那一瞬間,您的創作都將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隨著這項法律的修訂,人們便沒有快速的方法去得知某件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為作者已經不必標識著作權的符號了)。然而使用者在利用各項作品時,就無法得知作者是如何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作品時應該如何對外表示。如此一來,一般使用者想要利用其他創作者作品的門檻就變高了。
在All Rights Reserved之下,使用者在利用他人作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使用者在利用原作者的作品時必須完全遵守著作權法的規定。
- 必須符合著作權法中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詳情請參考TwBsBall:版權信息/合理使用說明頁面。
- 在All Rights Reserved的保護下作者無須出版、註冊,立即獲得以下一系列的著作財產權:
- 重製權、民國92年增訂暫時性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
- 公開口述權--著作權法第23條。
- 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
- 公開上映權--著作權法第25條。
- 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26條。
- 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1條。民國92年增訂。
- 公開展示權--著作權法第27條
- 改作權/編輯權--著作權法第28條
- 散布權--著作權法第28-1條。民國92年增訂。
- 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9條。
- 另外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其他著作權法的相關細則請見參考資料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