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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謝國城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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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 (五) 19:54的修訂版本

目次

賽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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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事資訊

  • 賽事名稱:110年謝國城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
  • 競賽宗旨:發展全民體育,提升青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優勝球隊組成中華青少棒代表隊,
         代表我國參加2021年世界少棒聯盟(LLB)亞太區次青少棒錦標賽。
  • 比賽日期:2021年04月20日~27日
  • 比賽場地:嘉義縣稻江學院棒球場(一、二)
  • 參賽球隊:17

相關單位

一般範疇

  • 球隊球員資格
  • (一)球隊:
1. 球隊應以學校(俱樂部)單一聯盟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為 109221 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交加盟會費每單一球隊新台幣 400 元整)。
3. 符合本會世界少棒聯盟(LLB)球隊註冊報名之規定。
4. 各隊應有 12 場(含)以上各階段比賽紀錄,請確實將比賽記錄留存備查。
  •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 C 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
      (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 1 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 (三)球員: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 9491 日起至 96831 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符合本會世界少棒聯盟(LLB)球員註冊報名之規定。
3.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4. 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08 學年度學生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 (四)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五)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球隊人數規定
1. 職員:領隊、總教練各 1 名、教練 2 名,總計 4 名。
2. 球員:含隊長 14 名,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 比賽用球:採用華櫻BRETT-2000型硬式棒球。
  • 指定打擊:本賽事不可使用 DH
  • 球  棒:
1. 須符合本會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 34 吋,直徑不超過 2⅝吋,且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
  具 BBCOR 認證之-3 球棒除外。日規須自行貼上直徑、長度及重量等規格標示,僅可使用「-5 或更重」。
2. 凡是國內自我生產製造之品牌鋁棒,均須送 SGS 檢驗成分,且球棒上須有直徑、長度、重量、材質等標示。
  • 裝備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
        (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 1 次,第 2 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正規局數:七局。
  • 提前結束:四局相差 10 分以上,五局相差 7 分以上。
   ⑴ 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⑵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⑶ 第8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7局的打序,如第7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4棒,第8局的打者將從第5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3棒,一壘跑者為第4棒。
    第9局延續第8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 (五)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⑴ 壘上2位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⑵ 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7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⑶ 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 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6.01(i)規定。
  • 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曆日係指凌晨零時 1 分至午夜零時)
1.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 95 球,但面對同 1 打席時,則可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 一日中投手不可連續 2 場比賽中上場投球。
3. 一日中投球數為 66 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 4 曆日。
4. 一日中投球數為 51-65 球者,必須休息 3 曆日,同 1 打席超過 65 球,休息 3 曆日。
5. 一日中投球數為 36-50 球者,必須休息 2 曆日,同 1 打席超過 50 球,休息 2 曆日。
6. 一日中投球數為 21-35 球者,必須休息 1 曆日,同 1 打席超過 35 球,休息 1 曆日。
7. 一日中投球數為 20 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同 1 打席超過 <tt>20 球,次日可不休息。
8. 「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9. 任何情況下,一名球員不可連續 3 日擔任投手。
10. 投手於比賽中投出 41 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11. 一場比賽中擔任捕手達 4 局,則不得於該曆日中出任投手。(註:1 名球員若擔任捕手 3 局(含)以下,並於同一日中擔任投手,投 21 球(含)以上,
  則該曆日之中不可再擔任捕手。)
12. 比賽如因天黑、天候或其他因素保留,而於次曆日復賽時,於保留當時之投手若頭球數在 40 球(含)以下,可於復賽時繼續投球,且依下列情況計算其投球數:
  A.保留比賽時,投球數 20(含)以下者,復賽時投球數從 0 起算。B.保留比賽時,投球數 2140 球者,復賽時依原投球數起算。
13. 投手於同一日中不可於二場比賽中上場投球。〔例外〕假如投手在第一場比賽中於到達 30 球之界限時正面對 1 名擊球員,則可繼續投球,直到下列情況之一出現時止,
  而仍可保有於當日第二場比賽中擔任投手資格:(1)該擊球員上壘;(2)該擊球員出局;(3)第三出局完成,該半局或該場比賽結束。


  • 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1. 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2. 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 10 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 秒內(含前 10 秒)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3. 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4. 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5. 每隊每場 1 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 1 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本屆賽制

  • 預賽:17 隊分為 2 組,進行分組單循環賽,採雙敗淘汰制,每組取兩隊晉級複賽。
  • 複賽:4 隊進行單淘汰賽。

參賽隊伍

A組:
1
臺中市
2
臺東縣
3
嘉義縣
4
新竹市
5
嘉義市
6
宜蘭縣
7
新北市
8
苗栗縣
B組:
9
高雄市
10
花蓮縣
11
臺南市
12
彰化縣
13
南投縣
14
臺北市
15
新竹縣
16
桃園市
17
屏東縣

參賽名單

賽程表

預賽

決賽

各類獎項

  • 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 58 名成績依:1.總得分率高者2.總失分率低者3.並列方式排定
  • 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 4 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類別 獎項 獲獎者 備註
團體獎 球隊名次
1
[[]]
2
[[]]
3
[[]]
4
[[]]
5
[[]](敗 得分率:
6
[[]](敗 得分率:
7
[[]](敗 得分率:
8
[[]](敗 得分率:
個人獎 打擊獎 [[]]([[]]) AVG
打點獎 [[]]([[]]) RBI 分
全壘打獎 [[]]([[]]) HR 支
投手獎 [[]]([[]]) ERA
最有價值球員 [[]]([[]])
教練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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