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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記錄員: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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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廿四小時內作成所有決定,記錄確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但若有正當理由,可以立即向比賽主辦單位負責人申述理由,並請求變更。無論如何,記錄員不得作出與「記錄規則」不符合之記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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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後,包括[[褫奪比賽]]、[[截止比賽]],依照比賽主辦單位負責人所規定之記錄格式,即比賽日期、球場名稱、比賽隊名、[[裁判員]]姓名、[[得分]]...等等,並依照有關記錄規則特定的方式,作成各球員的個人記錄,於比賽結束卅六小時之內,將該報告書表提交比賽主辦單位。如[[保留比賽]]完了,或依有關比賽規則成為正式比賽時,記錄員均於比賽結束卅六小時之內,提出該報告書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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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 (二) 17:55的最新修訂版本
縮寫代碼:
說明:
正式記錄員為比賽主辦單位負責人所任命,在指定的位置內記錄賽情。記錄員對於擊球員進佔一壘是因為安打或失誤等因素,具有獨自判斷決定之權,並將其決定以手勢或擴音器向在場觀眾以及球員表示判定之結果。如有必要,亦可將該決定事項通告場內播音員。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廿四小時內作成所有決定,記錄確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但若有正當理由,可以立即向比賽主辦單位負責人申述理由,並請求變更。無論如何,記錄員不得作出與「記錄規則」不符合之記錄。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後,包括褫奪比賽、截止比賽,依照比賽主辦單位負責人所規定之記錄格式,即比賽日期、球場名稱、比賽隊名、裁判員姓名、得分...等等,並依照有關記錄規則特定的方式,作成各球員的個人記錄,於比賽結束卅六小時之內,將該報告書表提交比賽主辦單位。如保留比賽完了,或依有關比賽規則成為正式比賽時,記錄員均於比賽結束卅六小時之內,提出該報告書表。
- 棒球規則: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