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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契約: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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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61.239.111.212 2022年12月2日 (星期五)18:05 ;歷來作者:默默的耕耘者卡爾薩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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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契約是日本職棒的一種制度,是球員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的一種形式。球員與球團不再續約而離隊、退休。與「[[任意引退]]」最大的不同是球員離隊後即為自由之身,可以與日本國內外任何一支職棒球團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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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契約是日本職棒的一種制度,多見於球員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而離隊(退休)、或支配下登錄球員換簽[[育成球員|育成契約]]之中。在技術性而言,就是在這個球季前記載在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或育成選手保留者名簿的球員,沒有記載在當年12月2日的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育成選手保留者名簿、或全保留選手名簿(包括[[任意引退]]、制限選手、資格停止和失格的球員)的球員,都是自由契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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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契約球員與「[[任意引退]]」最大的不同是因自由契約球員離隊的球員,離隊後即為自由之身,可以與日本國內外任何一支職棒球團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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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球員在以下數種情況下,都會給予自由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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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種情況為最常見,由球團單方面宣告。不在球團來季甚至現季度的戰力規劃的球員,或需要換簽育成球員契約的球員都屬這一類。在大部分情況下,球團會在球季末的指定時間給予[[戰力外通告]],但是,球季中的自由契約,跟[[美國職棒]]一樣,需要經過[[waiver]]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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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種情況是球員主動要求解除契約,依據野球協約第70條,若球團在季末減薪超過規定上限(年薪1億日元以上40%,1億日元以下25%)時,球員有權單方面向球團申請自由契約。另一種情況,就是和原球團達成共識後,球團給予自由契約,這較多見於不屬於日職選手會的外籍球員,或準備於當季退休,但無意以教練或職員身分留任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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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前未談好來季契約的外籍球員,雖然在技術性而言視同於自由契約,但不一定等於該球員已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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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宣告[[自由球員制度|自由身]](Free Agent)的球員如當年沒有加入任何的日職球團(包括加入[[大聯盟]]或其他國外球隊),會視同於主動要求解除契約。然而,該球員即使處於自由契約狀態,自由球員的補償制度仍會適用於該選手,直至宣言起計兩年的11月20日,或加入任何的日職球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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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種情況是職棒規定而由聯盟提出。最常見在以下數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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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如已滿(或超過)3年,又或已有支配下登錄經驗的育成球員。已簽下來季支配下登錄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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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入札制度正式加入大聯盟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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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最後所屬的日職球隊向聯盟申請取消[[任意引退]]的球員。或依據[[2009年]]增訂的野球協約第67條第3款,在全保留選手名簿的引退選手項記載滿3年的球員(不適用於[[2008年]]以前任意引退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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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支配下登錄球員在因為事故等原因導致死亡的場合,聯盟會跳過自由契約的程序,直接發出「支配下登錄選手抹消」公示,並把該選手從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中除外。
  
此外,自由契約不需要經過選手同意,可以單方面由球團宣告。而在球季中的自由契約,也跟[[美國職棒]]一樣,需要經過[[waiver]]的手續。
 
==相關頁面==
 
*[[日本職棒自由契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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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特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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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特殊名詞]][[Category:職業棒球制度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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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自由契約]]

2022年12月2日 (五) 18:05的最新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自由契約是日本職棒的一種制度,多見於球員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而離隊(退休)、或支配下登錄球員換簽育成契約之中。在技術性而言,就是在這個球季前記載在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或育成選手保留者名簿的球員,沒有記載在當年12月2日的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育成選手保留者名簿、或全保留選手名簿(包括任意引退、制限選手、資格停止和失格的球員)的球員,都是自由契約球員。

  自由契約球員與「任意引退」最大的不同是因自由契約球員離隊的球員,離隊後即為自由之身,可以與日本國內外任何一支職棒球團簽約。

  基本上球員在以下數種情況下,都會給予自由契約:

  • 第1種情況為最常見,由球團單方面宣告。不在球團來季甚至現季度的戰力規劃的球員,或需要換簽育成球員契約的球員都屬這一類。在大部分情況下,球團會在球季末的指定時間給予戰力外通告,但是,球季中的自由契約,跟美國職棒一樣,需要經過waiver的手續。
  • 第2種情況是球員主動要求解除契約,依據野球協約第70條,若球團在季末減薪超過規定上限(年薪1億日元以上40%,1億日元以下25%)時,球員有權單方面向球團申請自由契約。另一種情況,就是和原球團達成共識後,球團給予自由契約,這較多見於不屬於日職選手會的外籍球員,或準備於當季退休,但無意以教練或職員身分留任的球員。
  • 11月30日前未談好來季契約的外籍球員,雖然在技術性而言視同於自由契約,但不一定等於該球員已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
  • 另外,宣告自由身(Free Agent)的球員如當年沒有加入任何的日職球團(包括加入大聯盟或其他國外球隊),會視同於主動要求解除契約。然而,該球員即使處於自由契約狀態,自由球員的補償制度仍會適用於該選手,直至宣言起計兩年的11月20日,或加入任何的日職球團為止。
  • 第3種情況是職棒規定而由聯盟提出。最常見在以下數種情況:
  • 年資如已滿(或超過)3年,又或已有支配下登錄經驗的育成球員。已簽下來季支配下登錄者除外。
  • 以入札制度正式加入大聯盟的球員。
  • 經由最後所屬的日職球隊向聯盟申請取消任意引退的球員。或依據2009年增訂的野球協約第67條第3款,在全保留選手名簿的引退選手項記載滿3年的球員(不適用於2008年以前任意引退的球員)。

此外,支配下登錄球員在因為事故等原因導致死亡的場合,聯盟會跳過自由契約的程序,直接發出「支配下登錄選手抹消」公示,並把該選手從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