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館粉絲專頁 |
|
|
112年華南金控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本屆賽制) |
(→本屆賽制) |
||
第194行: | 第194行: | ||
====本屆賽制==== | ====本屆賽制==== | ||
:: <tt>1.</tt> 七局制,每場均賽至勝負,並採[[突破僵局制]]。 | :: <tt>1.</tt> 七局制,每場均賽至勝負,並採[[突破僵局制]]。 | ||
− | :: <tt>2.</tt> 預賽:<tt> | + | :: <tt>2.</tt> 預賽:<tt>19</tt> 隊分為 <tt>2</tt> 組,進行分組雙淘汰制,每組取兩隊晉級決賽。 |
:: <tt>3.</tt> 決賽:<tt>4</tt> 隊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 <tt>2</tt> 名球隊參加。 | :: <tt>3.</tt> 決賽:<tt>4</tt> 隊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 <tt>2</tt> 名球隊參加。 | ||
:: <tt>4.</tt> [[突破僵局制]]: | :: <tt>4.</tt> [[突破僵局制]]: |
2023年5月23日 (二) 18:00的修訂版本
目次 |
賽事簡介
{"pagename":"112%E5%B9%B4%E8%8F%AF%E5%8D%97%E9%87%91%E6%8E%A7%E7%9B%83%E5%85%A8%E5%9C%8B%E9%9D%92%E5%B0%91%E6%A3%92%E9%8C%A6%E6%A8%99%E8%B3%BD","localurl":"%2Fwiki%2Findex.php%3Ftitle%3D","ymp":0,"human":1,"row6":0,"countdown":0,"arg1":"2023%2F06","id":"DGPK-FC","title":"","from":"2023%2F06%2F04","to":"2023%2F06%2F11","more":"","shift":"","st":{"placeholder":null,"div":"margin-left%3A40px%3Bfloat%3Aright%3B"},"links":{"placeholder":null},"p-links":{"placeholder":null},"n-links":{"placeholder":null}}
賽事資訊
相關單位
一般範疇
- 球隊球員資格
- (一)球隊:
-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 2. 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 C 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章則),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每場賽前繳交教練證正本且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 (三)球員:
-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 97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 2. 符合109年聯賽資格(同其它賽事)。
- 3. 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 (四)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五)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球隊人數規定
- 1. 職員:領隊、總教練各 1 名、教練 2 名,總計 4 名。
- 2. 球員:含隊長 18 名,最少不得低於 15 名。
- 選拔
- (一) 本錦標賽將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青少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21年第11屆亞洲青少棒錦標賽。
- (二) 由本會第12屆國家少棒代表隊選訓小組(包括召集人及4位委員,合計5位)共同參與代表隊教練、選手之遴選,與集訓及比賽期間之督導、輔助與協調之責。
- (三) 代表隊教練團由總教練1名、教練2名共同組成,總教練由本次比賽之冠軍球隊總教練擔任之,另總教練亦可指派2名教練,惟須分別具備投捕、打擊、守備及體能等四項訓練專長,
以達專業分工各司其職,且經選訓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註:冠軍隊總教練因故無法擔任代表隊總教練時,則由亞軍隊總教練遞補之,若再因故無法擔任時則由選訓委員會指派之。) - (四) 選手之產生,由教練團依下列原則選拔:
- 1. 依據守備位置支配比:投手6-9名、捕手2-3名、內野手5-7名、外野手4-6名;培訓總人數20名,正選總人數18名。
- 2. 冠軍隊不得超過5名,第二名(含)以後應依排名在後者之名額不得超過在前者之原則。
- (五) 未進入前8名球隊中若有表現特優之選手,可不依名次之限制入選代表隊,但以3名為限。
- (六) 代表隊領隊之遴選將由本會理事長同意聘任之。
- (七) 獲得或放棄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再參加當年本會所舉辦之選拔賽。
- (八) 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罰則
- (一) 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 的申訴,請依本賽事規定之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 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 (二) 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 委託接洽等),
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 (三) 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
人證),將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加重議處。
項目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
規定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5,000 (須恢復原狀)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5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7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8 拖延爭議 $10,000 9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10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11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12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13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14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15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16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17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
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10,000 1至6場比賽 18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19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20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21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22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15,000 5至10場比賽 23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24 引發棄權比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15,000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及世界棒壘球總會U15青少棒規則。
- 指定打擊:本賽事可使用DH。
- 比賽用球:採用BRETT BR-200型硬式棒球。
- 比賽球棒:
- 1. 須符合本會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⅝吋,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5盎司或更重(例如:若長度為34吋,其重量需達29盎司或820公克(含)以上,若長度為33吋,其重量需達28盎司
或792公克(含)以上)且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COMPOSITE) 一律禁止,具BBCOR認證之-3球棒除外。日規須自行貼上直徑、長度標示。 - 2. 凡是國內自我生產製造之品牌鋁棒,均須送SGS檢驗成分,且球棒上須有直徑、長度、重量、材質等標示。
- 1. 須符合本會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⅝吋,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5盎司或更重(例如:若長度為34吋,其重量需達29盎司或820公克(含)以上,若長度為33吋,其重量需達28盎司
- 裝備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
(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 1 次,第 2 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裝備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
- 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 各隊應於開賽前90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60分鐘(電視轉播90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份4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 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30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
假如已經完成4局並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如未完成1局則取消。 -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 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 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6.01(i)規定。
- 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新任投手須對攻隊完成一打席或投至攻守交換,每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 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曆日係指凌晨零時 1 分至午夜零時)
- 1.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 95 球,但面對同 1 打席時,則可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 2. 一日中投球數為 81 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 4 曆日。
- 3. 一日中投球數為 66-80 球者,必須休息 3 曆日。
- 4. 一日中投球數為 51-65 球者,必須休息 2 曆日。
- 5. 一日中投球數為 36-50 球者,必須休息 1 曆日。
- 6. 一日中投球數為 35 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
- 7. 如果前2日累計投球數超過35球,則第3天必須休息1天。
- 8. 如果前2日累計投球數未超過35球,第3天可再投,但無論如何,投手不可連續4天上場投球。
- 9. 「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 10. 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
- 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 1. 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 2. 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 10 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 秒內(含前 10 秒)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 3. 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 4. 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 5. 每隊每場 1 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 1 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 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 1. 比數 4 局相差 15 分, 5 局相差 10 分,即截止比賽。
- 2. 欲四壞球保送可直接告知主審,但累計投球數。
- 3. 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 4.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
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攻擊暫停,
第4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限1次。 - 5. 攻守交換限於90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
- 6. 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10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7. 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12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8. 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野手傳接及擊球員就擊球區,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
-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競賽行政
- 賽事技術委員之職責
- 1. 賽事技術委員監督每場比賽。
- 2. 與裁判長(或召集人)確認裁判之指派,其最終決定權屬於賽事技術委員。
- 3. 執行本文件所述及競賽規程之規定。
- 4. 收集相關之統計及比賽報告資料。
- 5. 主持檢討競賽中之相關技術問題,及對參賽者紀律問題或球隊之抗議作成決議。
- 6. 每場比賽開始至少60分鐘(電視轉播90分鐘)前,賽事技術委員應向兩隊總教練取得打擊順序表,影印分送給裁判、記錄及其他相關人員。
- 裁判
- 1. 每場比賽應至少指派三名裁判。
- 2. 每場比賽裁判之指派由裁判長單獨負責,但須獲賽事技術委員核可。
- 3. 比賽開始前裁判會議,由裁判負責人主持,競賽組、賽事技術委員共同出席。
- 4. 比賽期間,由裁判負責人填寫裁判報告書,尋求對裁判於比賽中執法表現之評價及意見。
- 記錄:記錄員應負責彙整各隊球員之攻守記錄及百分比,並指出有傑出個人表現之球員姓名,且建立資料。
- 球僮:比賽之球僮均由本會負責,球僮應留於大會指定位置。
- 抗議
- 1. 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
說明抗議進行中。 - 2. 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賽事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
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賽事技術委員。賽事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
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 3. 賽事技術委員對「有關規則」之任何裁決皆為最終裁決,不得申訴。
- 4. 假如抗議並非針對比賽行為,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並附新台幣一萬元現金,內容須說明抗議之事項及原因,並提出「應該」適用之適當處置措施。
- 1. 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
- 申訴
- 1. 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狀)及新台幣一萬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只有賽事技術委員針對非關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
才可成為申訴對象,而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賽事技術委員會針對比賽規則之裁決為最終裁決,只有非關比賽規則之其他事項可以成為申訴對象。 - 2. 申訴書(狀)之提出限於賽後3小時內為之。
- 3. 申訴送達賽事技術委員會之後,賽事技術委員會立即開會,並於收到申訴書之後12小時內作成裁決,可能會對競賽中之後續比賽造成影響。
- 4. 本會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負責將罰則及裁決書等,通知送達相關各方。
- 1. 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狀)及新台幣一萬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只有賽事技術委員針對非關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
- 最終處置(裁決):賽事技術委員會
- 1. 由賽事技術委員會負責比賽所有技術範疇。
- 2. 賽事技術委員會應執行本文所述與競賽規程之規定。
- 3. 由賽事技術委員依「比賽規則」所作之裁決,一概不受理申訴,只有與比賽規則無關的賽事技術委員之裁決,才可提交賽事技術委員會。
- 4. 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將由賽事技術委員會仲裁,並有最終決定權。
本屆賽制
- 1. 七局制,每場均賽至勝負,並採突破僵局制。
- 2. 預賽:19 隊分為 2 組,進行分組雙淘汰制,每組取兩隊晉級決賽。
- 3. 決賽:4 隊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 2 名球隊參加。
- 4. 突破僵局制:
- 4.1. 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7局)起採用。
- 4.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 4.3. 第8局起將繼續沿用第7局的打序,如第7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4棒第8局的打者將從第5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3棒,一壘跑者為第4棒。
第9局延續第8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 4.4.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 5. 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 6.1. 壘上2位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 6.2. 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 6.3. 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7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 6. 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