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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花蓮縣社區社團棒球對抗賽: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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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監場人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結束 30 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向監場人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棒球運動之用,反之則退還。 | ::(四)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監場人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結束 30 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向監場人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棒球運動之用,反之則退還。 | ||
::(五)申訴以本次賽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 ::(五)申訴以本次賽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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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竟事宜,以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訂定之棒球規則為準則。 | :*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竟事宜,以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訂定之棒球規則為準則。 |
2024年9月12日 (四) 00:32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賽事 > 國內賽事
目次 |
賽事簡介
賽事資訊
- 賽事名稱:113年花蓮縣社區社團棒球對抗賽
- 主旨:
- (一)為配合行政院及花蓮縣府推動強棒出擊球運計畫。
- (二)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技術水準。
- (三)加強推展縣內棒球運動,積極培養優秀人才。
- (四)選拔優秀手代表本縣參加各級全國性比賽。
- 比賽日期:
-
- 國小硬式組: 6 隊
- 國小軟式組: 3 隊
- 國中硬式組: 4 隊
- 國中軟式組: 5 隊
- 高中軟式組: 4 隊
相關單位
- 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
- 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 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
- 協辦單位:花蓮縣立體育場、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工作小組
賽事範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 比賽用球:採用大會準備之合格棒球。
- 參賽資格:
- (一)花蓮縣內各公私立學校皆可以代表隊之名稱報參賽 (每校限一隊參 加本次盃賽)。
- (二)球員資格:
- 1.各級學校在籍之生。(自112學年度第二期開始以前即在籍)
- 高中軟式組:凡在籍學生均可報名。
- 國中硬式組年齡限制:98.05.01至 100.04.30
- 國中軟式組:凡在籍學生均可報名。
- 國小硬式組年齡限制:100.09.01前出生者不得報名
- 國小軟式組:凡在籍學生均可報名。(未報滿三隊不成賽)
- 2.各組球員限制: 各組球員限制:
- (1) 高中軟式組:凡高中在籍學生均可報名本組競賽。
- (2) 國中硬式組:凡國中在籍學生均可報名。(冠軍隊將取得113年美國小馬聯盟全國青少棒錦標賽之縣代表隊組權)
- (3) 國中軟式組:凡國中在籍學生皆可報名本組競賽。
- (4) 國小硬式組:凡國小在籍學生均可報名。(冠軍隊將取得113年TOTO盃全國少棒錦標賽組隊權)
- (5) 國小軟式組:凡國小在籍學生皆可報名本組競賽。
- 罰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停權處分。
項目 違規行為 停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1場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須恢復原狀) 3 使用不合格球棒 1場 4 暴力丟擲裝備 1場 5 球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1場 6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0至3場比賽 7 拖延爭議 1場 8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0至3場比賽 9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0至3場比賽 10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0至3場比賽 11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0至6場比賽 12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至4場比賽 13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至4場比賽 14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至6場比賽 15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至6場比賽 16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
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1至6場比賽 17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3至6場比賽 18 肢體碰撞裁判 3至8場比賽 19 打架 3至8場比賽 20 使用變造球棒 7至8場比賽 21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0至6場比賽 22 引發棄權比賽 取消比賽成績並議處
-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 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 1 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 3 人)做決議。
- 懲戒:
-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喝酒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呈報上級教育主管單位議處及禁賽 1 年。
- 附則:
-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 1 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 式 4 份)(每天第一場比賽除外),並繳交球員身分證明文件(附有選手照片之在學證明(國小)、學生證(高、國中)或國民身分證皆可,惟不得以無相片之健保卡或其他證件代替)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
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 (二)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 (四)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 (五)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
- (六)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 (七)不受強制上場比賽條款約束。
- (八)國小 6 局、國中 7 局之比賽制度,不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1. 投手受隔場限制、2 局內不受此限制(2 局又 1 球後受此限制)
- 2. 隔場限制(每位投手不得連續投超過 6 局,例:上一場投 2 局這場只能上場投 4 局、因連續兩場加起來已 6 局)。
- 3. 投手每日投球以 6 局為限,不得超過。
- 4. 投手該場次已投超過 5 局者,不得再擔任捕手。
- (九)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局數,未簽核之隊伍,以大會紀錄組之紀錄為認定。
- (十)兩隊得分比數,三局相差 15 分,四局相差 10 分,五局相差 7 分,即截止比賽。
- (十一)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 (十二)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 (十三)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但賽滿一局保留比賽、四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 (十四)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 1 次 30 分鐘。
- (十五)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 (十六)野手集會(含捕手及延緩比賽進行)每局限 1 次,時間以 45 秒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第 2 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野手集會,第 4 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 (十七)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更換投手後滯留除外),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 45 秒為限,第 2 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 4 次(含)技術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技術暫停。攻擊時 1 局允許暫停 1 次(含延緩比賽進行),
時間以 45 秒為限,每局第 2 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至多 3 次攻擊暫停,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攻擊暫停。 - (十八)比賽中可盜壘、可離壘、可牽制,但國小組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胸向前式)滑壘,違者被判出局。
- (十九)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或違反規則 5.04 (b).(4).(A),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 12 秒內須投球,此12 秒以投手接獲野手之傳球開始計算。若 12 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不計壞球 1.安打 2.失誤上壘 3.保送 4.觸身死球 5.不死三振上壘。)
- (二十)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 1 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 1 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 (二十一)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 (二十二)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 (二十三)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性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 (二十四)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不可再出場比賽一次。
- (二十五)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 2 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身體重心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 (二十六)比賽服裝規定:
- 1. 國小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
- 2. 所有參賽球隊皆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4 號)、球衣前方應有小號碼及胸前有球隊代表名稱 (須有清晰可辨識之中文)之球衣比賽。
- 3. 隊長球衣號碼為 10 號,教練 28~29 號,總教練 30 號,且經教練會議後不得更改,違者依本規程罰則第一款處理。
- (二十七)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 (二十八)比賽中球隊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場上任何人員聯絡,包括選手席、牛棚、球場上及觀眾席之任何人員,違者將驅逐出場。
- (二十九)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避免產生事端。
- (三十)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左袖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120 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於左側不得超過 25 平方公分,其他比賽服裝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 (三十一)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 (三十二)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含國小組均須將護檔穿著於球褲裡面不得外露),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 1 次,第 2 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三十三)球棒相關規定
- 1. 球棒須符合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之鋁棒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 34 吋,直徑不超過 2⅝吋,且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日規須自行貼上直徑、長度等規格標示。若使用違規球棒,第一次將警告,第二次則沒收比賽。
- 2. 少棒部分所有「BPF 1.15」(含)以上球棒禁止使用,美規之「非木棒」及「薄片金屬」球棒均須有「USA Baseball」標誌。
- 3. 青少棒球棒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 5 盎司或更重(例如:若長度為 34 英吋,其重量須達 29 盎司或 820 公克(含)以上,若長度為 33 英吋,其重量須達 28 盎司或 792 公克(含)以上),(所有非木製「-3」球棒規定均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BBCOR)」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
- 4. 青棒部分採用黑豹旗之球棒規定,非木棒組之學校可使用符合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之規定合格鋁棒。
- (三十四)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 (三十五)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將驅逐出場。
- (三十六)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 (三十七)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予以嚴重議處。
- (三十八)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 (三十九)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 (四十)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 10 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 (四十一)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 申訴:
- (一)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 (二)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等。
- (三)申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 (四)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監場人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結束 30 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向監場人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棒球運動之用,反之則退還。
- (五)申訴以本次賽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 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竟事宜,以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訂定之棒球規則為準則。
- 本競賽規程經花蓮縣體育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本賽事選拔之花蓮縣代表隊,冠軍隊伍擁有組隊權,隊伍中教練團二人由冠軍學校挑選,另一人由花蓮縣棒球委員會挑選,隊員部分80%由冠軍隊教練挑選,另20%由花蓮縣棒球委員會挑選。(不依規定組訓之教練,禁止參加本縣舉辦賽三年)
- 無法配合徵招之球員請勿報名選拔,若挑選到之球員以任何理由拒絕徵招,將懲處該隊總教練禁止參加本會賽事三年
本屆賽制
- (一)比賽日期與分組及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決定。
- (二)每場比賽均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 (三)採突破僵局制:國小組 6 局、國中及高中組則採 7 局制。
- 1. 在正規局數(6 局或 7 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起採用突破僵局制。
-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開始時攻守名單不變,延續上一局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本局從第 2 棒進攻,則 9 棒為二壘跑者、1 棒為一壘跑者。
- 4. 第 9 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 8 局的打序,如第 8 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 8 棒,第 9 局的打者將從第 9 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 7 棒,一壘跑者為第 8 棒。以後每局亦同。
- (1)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 (2) 若有受傷時、可將受傷者先移往場外處理,但時間不可超過一局的時間。(替換的球員不列入紀錄、但失格球員不可替換上場)
- 5. 投手投滿 2 局又 1 球後受隔場限制,超過 5 局該場次不得擔任捕手
- 6. 國小組順向進壘時不得以頭部撲壘。
- 7. 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 (四)有關循環賽球隊晉級之計分方式:
- 1. 各場勝隊得三分,敗隊得零分,戰績多者為勝。
- 2. 戰積相同球隊名次決定之優先順序:
- A.兩隊戰績相同,勝隊為先。
- B.三隊以上戰績相同球隊先比較相關隊伍之失分,失分少者為勝,如若失分相同則比得分,得分多者為勝;若失分與得分皆相同時,則比分組循環賽所有對戰組合總失分,總失分低者為勝,若總失分相同則比總得分,總得分多者為勝。
- C.擲銅板。
參賽隊伍
國小硬式組
1 水源國小 |
2 中原國小 |
3 中正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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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太巴塱國小 |
5 新城國小 |
6 瑞穗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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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軟式組
1 光復國小 |
2 富源國小 |
3 玉里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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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硬式組
1 化仁國中 |
2 瑞穗國中 |
3 光復國中 |
4 三民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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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軟式組
1 吉安國中 |
2 平和國中 |
3 美崙國中 |
4 花崗國中 |
5 豐濱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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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軟式組
1 花蓮高中 |
2 花蓮高農 |
3 海星高中 |
4 四維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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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名單
國小硬式組
水源國小
中原國小
中正國小 |
太巴塱國小
新城國小瑞穗國小 |
國小軟式組
光復國小
富源國小 |
玉里國小 |
國中硬式組
化仁國中
瑞穗國中 |
光復國中
三民國中 |
國中軟式組
吉安國中平和國中美崙國中 |
花崗國中
豐濱國中 |
高中軟式組
花蓮高中
花蓮高農 |
海星高中四維高中 |
賽程表
國小硬式組
預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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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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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軟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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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硬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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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軟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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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軟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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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獎項
- (一)團體獎:各級比賽各頒冠、亞、季軍 3 名,頒發獎盃乙座。
-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進入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類別 | 獎項 | 國小硬式組 | 國小軟式組 | 國中硬式組 | 國中軟式組 | 高中軟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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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獎 | 球隊名次 |
1 太巴塱國小2 中原國小3 水源國小
|
1 玉里國小2 3
|
1 三民國中2 3
|
1 平和國中2 豐濱國中3
|
1 四維高中2 海星高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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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獎 | 投手獎 | 球員名(球隊名稱) | 球員名(球隊名稱) | 球員名(球隊名稱) | 球員名(球隊名稱) | 球員名(球隊名稱) |
MVP | 球員名(球隊名稱) | 球員名(球隊名稱) | 球員名(球隊名稱) | 球員名(球隊名稱) | 球員名(球隊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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