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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討論:Redhair: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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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經過詢問律師的意見了,律師覺得上傳職棒卡掃描過的影像是沒有問題的,基於兩點: | *A:經過詢問律師的意見了,律師覺得上傳職棒卡掃描過的影像是沒有問題的,基於兩點: | ||
| − | + | #我們沒有從事商業行為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保險一點只要註明出處即可。 | |
| − | + | #只要沒有竄改球員卡的內容,單純展示我們所擁有的球員卡,並不違法,像是拍賣網站上有人在拍賣職棒球員卡,那也不算是侵權了(網路拍賣屬於所有權轉移),遑論我們是純學術性而非商業性的行為!!(by [[user:redhair|redhai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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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你所提的: | 關於你所提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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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把找到的資料先放上去,還沒有完成。 [[user:Minwei|Minwei]](2005.07.27) | --> 我是把找到的資料先放上去,還沒有完成。 [[user:Minwei|Minwei]](2005.07.27) | ||
| − | --> | + | --> 抱歉我忘了check user名單,我了解了,只不過我覺得再建立新條目時,應該要先把名稱定好,這樣可以省下日後修改的麻煩,也能讓其他使用這明確的知道建立的是什麼樣的名稱條目,也才會一同協助加入內容。(2005.07.28 by [[user:redhair|redhair]]) |
2005年7月28日 (四) 10:21的修訂版本
- A: 好的,我來問問律師看看。在跟大家報告。(6/30 by redhair)
- A:經過詢問律師的意見了,律師覺得上傳職棒卡掃描過的影像是沒有問題的,基於兩點:
- 我們沒有從事商業行為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保險一點只要註明出處即可。
- 只要沒有竄改球員卡的內容,單純展示我們所擁有的球員卡,並不違法,像是拍賣網站上有人在拍賣職棒球員卡,那也不算是侵權了(網路拍賣屬於所有權轉移),遑論我們是純學術性而非商業性的行為!!(by redhair)
關於你所提的: 我們又新增了一位成員User:Minwei,他新增了一個榮工的條目,我覺得不夠明確,所以建議他重建,暫時先沒有把榮工的條目刪掉,明天meeting時在與大家討論。
--> 他是閔衛學弟,是很久之前就加入的人...yarachen(2005.07.25)
--> 我是把找到的資料先放上去,還沒有完成。 Minwei(2005.07.27)
--> 抱歉我忘了check user名單,我了解了,只不過我覺得再建立新條目時,應該要先把名稱定好,這樣可以省下日後修改的麻煩,也能讓其他使用這明確的知道建立的是什麼樣的名稱條目,也才會一同協助加入內容。(2005.07.28 by redha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