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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八屆全國大專校院系際盃棒球爭霸賽: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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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cher320(對話 | 貢獻) (→參賽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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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IV STYLE="background:#888;color:white;text-align:center">中 區</DI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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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IV STYLE="background:#888;color:white;text-align:center;margin-top:7px">南 區</DI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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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點}}A組:{{BN|1}}台鋼科大休運系 || {{BN|2}}成功大學航太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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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點}}B組:{{BN|3}}成功大學數學系 || {{BN|4}}成功大學機械系 || {{BN|5}}中信學院財金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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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點}}C組:{{BN|6}}成功大學電機系B || {{BN|7}}成功大學電機系A || {{BN|8}}嘉義大學資工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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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點}}D組:{{BN|9}}屏東大學資管系 || {{BN|10}}嘉南藥大運管系 || {{BN|11}}嘉義大學體育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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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點}}E組:{{BN|12}}中正大學歷史系 || {{BN|13}}義守大學物治系 || {{BN|14}}南台科大機械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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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點}}F組:{{BN|15}}成功大學水利系 || {{BN|16}}南華大學生死系 || {{BN|17}}中正大學通訊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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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一區賽程表== | ==北一區賽程表== | ||
2025年6月19日 (四) 16:51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賽事 > 國內賽事 > 全國大專校院系際盃棒球爭霸賽
| 全國大專校院系際盃棒球爭霸賽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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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屆 | 第2屆 | 第3屆 | 第4屆 | 第5屆 | 第6屆 | 第7屆 | 第8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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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賽事簡介
賽事資訊
- 競賽宗旨:為倡導大專校院棒球運動風氣,提升運動技術水準,提供正常課外活動,促進校際系所間運動交流與身心健康,特舉辦本盃賽。
- 比賽日期:2025年06月23日~07月01日(分區賽)
2025年07月09日~07月11日(全國賽) - 比賽場地:
- 參賽球隊:106 隊。
- 北一區:46 隊。
- 北二區:18 隊。
- 中 區:22 隊。
- 南 區:20 隊。
相關單位
-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 共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國立體育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中國文化大學)
-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北市政府體育處、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新北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真理大學、東海大學、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 轉播單位:SSUtv Sports(僅轉播決賽)
參賽單位
- 報名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 1 名、總教練 1 名、教練 4 名、管理 1 名;運動員(含隊長)25 名;同校之系所至少 9 名運動員,同校其他系所之在校生至多 7 名。
- 參賽隊伍之組成方式:參賽隊之組成以系為單位(同系之日、夜間部可組隊參賽);每名運動員僅限報名乙隊,不得跨隊報名。
- 參賽資格:
- (一)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完成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13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 - (二)凡曾具有職業棒球運動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項比賽。
-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限報名後二年之學生。
-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
- 1. 曾參加高中棒球聯賽硬式木棒組獲前 24 強球隊之球員及鋁棒組獲前 16 強球隊之球員。
- 2. 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唯以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簡稱「指考」、學科能力測驗簡稱「學測」及大學入學體育組術科考試等方式進入者不在此限;並請提供相關升學方式佐證資料供主辦單查核,
無法提供佐證資料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報名參賽。 - 3.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
- 4. 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 5. 曾具社會甲組球員資格者。
- 6.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註1),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及競賽規程第七條第三款第三目第一至五項者,得參加一般組。
- 7.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 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 8.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前八名運動員。
- 註1:上述第六目之國家(地區)係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委會;英語: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所註冊之國家(地區)為規範。
- (一)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完成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 符合本條前述「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
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9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賽事規則
- 正規局數:七局制。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比賽規則。
- 比賽用球:採用華櫻 BB980 比賽用球。
- 比賽球棒:可採用木、竹棒或鋁棒。
- 鋁棒:
- (一)美規球棒須符合長度不得超過 34 吋 ,直徑不超過 2 5/8 吋,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 3 盎司,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不得再使用合成棒(Composite),
且球棒上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BBCOR)」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若認證標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視同無認證標章。 - (二)日規球棒須符合長度不得超過 86 公分,直徑不超過 6.7 公分,且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不得再使用合成棒(Composite),
且球棒上均須印有「日本製品安全協會(SG)」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若認證標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視同無認證標章。 - (三)以上球棒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 3(-3)盎司(例如:若長度為 34 英吋,其重量不得低於 31 盎司或 877 公克以上,若長度為 33 英吋,其重量不得低於 30 盎司或 848 公克以上)。
- (四)球棒檢驗程序須於賽前逕行送交大會裁判組檢驗,檢驗合格後貼上認可標籤,即可使用該球棒比賽,檢驗不合格由大會告知該球棒不得作為比賽用球棒,
並由大會保留至賽後歸還,若經舉報使用未檢驗之球棒,將以使用違規球棒論處。
- 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必須攜帶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證正本或其有照片且足以辨識本人之第二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等及在學證明正本以備查驗,兩者不得缺一,違者不得出賽;
並請於賽前 30 分鐘向大會提出出賽名單同時繳交學生證及在學證明正本查驗;並連同比賽用球棒一併送至大會裁判組檢驗。 - 報名表內之職隊員及穿著比賽球衣之運動員及教練才可進入休息室。不容許未報名者留於休息室,違者將驅逐總教練出場。
-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職隊員在回本壘前去觸碰(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 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職隊員離開休息室,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
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 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必須攜帶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證正本或其有照片且足以辨識本人之第二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等及在學證明正本以備查驗,兩者不得缺一,違者不得出賽;
- 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 (一)實力差距懸殊時,比賽兩隊得分比數至 3 局結束相差 15 分以上(含 15 分)、4 局結束相差 10 分以上(含 10 分)及至 5 局結束相差 7 分以上(含 7 分),即截止比賽。
- (二)攻守交換限於 90 秒內完成攻方第 3 出局數完成時間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 20 秒。
- (三)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 100 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四)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 120 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五)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就投手丘擊球員就擊球區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違者經 2 次警告後,第 3 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 (六)壘上有人時,投手需於 15 秒內將球投出時間之計時由投手持球看向捕手時及打者站在打擊區看向投手時,開始計算秒數違者第 1 次警告第 2 次起記壞球數 1 顆。
- (七)壘上無人時,採 20 秒投球限制規定:「壘上無跑者時,投手從在投手丘接到回傳球後開始計時,20 秒內必須投球,如投手違規,第一次會給予警告,若再違規第二次以記一次壞球。
擊球員應在計時開始後 10 秒內進入打擊區。」如果打者違規,第一次會給予警告,若再違規第二次以計一次好球;以上投手、打者違規係以同一人為累計計算。
例:A投手於第一局已第二次違規,第二局再投球時,若違規直接以計一次壞球。
- 突破僵局制採用世界棒壘球總會(WBSC)之規定。
- 比賽採時間截止制:每場比賽時間以 120 分鐘為限、110 分鐘鈴響不進行下一局比賽。
- 每日除第一場比賽外,其餘場次皆為預定,且前一場比賽若提前結束,則以大會告知之比賽時間為準,若無特殊原因,不得異議。
- 即時重播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 (一)挑戰項目:除下列不可挑戰之判決項目外,其他判決皆可挑戰,不可挑戰項目如下:
- 1. 好壞球
- 2. 是否揮棒(觸身球、擦棒球審視除外)
- 3. 投手犯規(是否退離投手板除外)
- 4. 內野飛球
- 5. 壘包前滾地球界內或界外
- 6. 妨礙守備(企圖雙殺之滑壘除外)
- 7. 妨礙跑壘(本壘衝撞除外)
- (二)裁判員主動審視權,含全壘打在內,項目如下:
- 1. 全壘打
- 2. 規則審視
- 3. 挑戰項目確認
- 4. 場地規則確認
- 5. 記錄相關:好壞球數、出局數、得分、打擊順序錯誤。
- (三)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 10 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 秒內(含前 10 秒)決定是否提出即時重播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 (四)即時重播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 (五)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 (六)每隊每場 1 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 1 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 (七)若總教練已無輔助判決之挑戰權,在第 8 局開始,主審面對有疑慮之判決時,得先行召開小組會議後,再向技術委員提出即時重播輔助判決,並由技術委員決定是否使用「即時重播輔助判決」。
- (一)挑戰項目:除下列不可挑戰之判決項目外,其他判決皆可挑戰,不可挑戰項目如下:
- 因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原因,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但賽滿一局未滿五局,原比賽成績保留),當已賽滿四局時得由大會裁定之。若遇途中停止之球賽,相關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
- 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 1 次,時間以 45 秒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第 2 次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野手集會,第 4 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 1 局中允許 1 次練技術暫停,時間以 45 秒為限,第 2 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 4 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
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 1 局允許暫停 1 次,時間以 45 秒為限,每局第 2 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攻擊暫停,第 4 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
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 全國賽(8 強)為保護投手,投手總投球局數不得超過 10 局,「局」的計算方式以投 1 球即計算為 1 局。
- 各隊運動員需協助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休息席,三壘邊由三壘休息席,本壘後方由攻隊撿拾。
- 各參賽學校之運動員服裝需有統一格式(依據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規則 1-10 條之規定);全國賽球隊須配合主辦單位穿著規定之服裝出賽;參賽學校未經主辦單位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宣傳廣告之行為。
- 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以單場沒收比賽方式處理(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 為安全之顧慮,擊球員、跑壘員均須戴雙耳頭盔,否則不得下場比賽,各參賽單位得自行攜帶上述裝備使用。壘指導員須戴頭盔否則不得下場指導比賽;捕手之護襠,考量個人衛生習慣請參賽球隊自行準備;
因未穿戴者仍上場比賽,造成運動傷害意外者自行負責。 - 「故意四壞球」得由守方總教練向主審示意提出,即可免投球「故意四壞球」保送打者上壘。
- 比賽結束後參賽球隊之運動員應協助整理運動員休息區,以利賽事能夠順利進行。
- 各場地若有特別場地規則,由各場地裁判長於賽前以口頭宣佈。
- 參賽各隊須配合主辦單位出席相關活動,並接受各項競賽宣傳,以利主辦單位辦理競賽宣傳等相關事宜。
- 配合教育部品德教育,參賽隊職員及運動員於比賽場域(含休息區)禁止抽煙(包括條狀香煙、口嚼式煙草及煙霧式電子煙)、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嚼檳榔、啃食瓜子及脫序行為,違者將驅逐出場,
情節嚴重者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 抽籤原則:
- (一)分區預賽:以 2024 年第七屆各分區前2名設為種子籤位。
- (二)全國賽:另行於賽前進行抽籤。
- 循環比賽計分法:
- (一)各場勝隊得 3 分,和局得 1 分,敗隊得零分,戰績多者獲勝。
- (二)戰績相同球隊名次決定之優先序。
- 1. 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勝隊為先。
- 2. 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之攻守數值(TQB)及比賽結果。(攻守數值(TQB):得分率-失分率=高者)
- 3. 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責失攻守數值(ER-TQB)最佳者為先。(責失攻守數值(ER-TQB):得責失-失責失=高者)
- 4. 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打擊率最高者為先。
- 5. 擲銅板。
- 註:若 3 隊或更多隊戰績相同,而上述優先序已排定名次後,剩餘球隊名次,則回歸第 1 條依序決定名次。
本屆賽制
- 分區賽:各區視報名隊數分若干組,採分組循環賽制,各區依報名隊數比例取 8 隊進入全國賽(各區至少取 1 隊)。
- 分區原則暫定如下(屆時依各區報名隊數比例進行調整):
- (一)北一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宜蘭縣、花蓮縣
- (二)北二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三)中 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 (四)南 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臺東縣
- 預賽:採分區分組循環賽制,各取前 1 名晉級複賽。
- 分區原則暫定如下(屆時依各區報名隊數比例進行調整):
預賽隊數統計 分 區 隊數 組數 晉級隊數 北一區 46 16 16 北二區 18 6 6 中 區 22 8 8 南 區 20 7 7 小計 106 37 37
- 複賽:採分區單淘汰賽制。
複賽隊數統計 分 區 隊數 晉級隊數 北一區 16 3 北二區 6 1 中 區 8 2 南 區 7 2 小計 37 8
- 全國賽:8 隊進行單淘汰賽。
參賽隊伍
|
北 一 區
北 二 區
|
中 區
南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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