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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事件 (2005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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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結果==
 
{{Note|speed}}裁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判案號 96 年 易 字 第 1851號
 
  
主  文
 
:*[[洪琮証]]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昭穎]]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戴龍水]]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何紀賢]]、杜明澤、陳孟宏、陳春風、[[楊仁明]]、[[蔡生豐]]均無罪。
 
 
宣判日期 097/02/27
 
(轉自司法院網站)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2009年7月4日 (六) 16:11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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