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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洛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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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尼洛]]原為[[兄弟象隊]]球員,由於脾氣暴躁與場上表現落差過大等因素,於職棒三年球季末[[兄弟象隊]]以球團難以管理之理由而遭到開除。隔年[[統一獅隊]]本想網羅[[尼洛]] | + | [[尼洛]]原為[[兄弟象隊]]球員,由於脾氣暴躁與場上表現落差過大等因素,於職棒三年球季末[[兄弟象隊]]以球團難以管理之理由而遭到開除。隔年[[統一獅隊]]本想網羅[[尼洛]]加盟,但礙於聯盟規章十五章第三條規定「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球員,如未有原球團同意書,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何活動。」,且四球團在統一艾波轉隊事件後達成互不吸收離隊洋將之默契,而遭其他五支球團抗議。之後在統一獅領隊郭俊男的堅持及公平會介入調查的情況下,領隊會議同意中止互不吸收離隊洋將默契,並重新檢討洋將轉隊規定。最後領隊會議於1993/09/09決議,刪除洋將轉隊需轉隊同意書規定,但仍保留兩年內不得投效他隊的規定,此即所謂的「尼洛條款」(亦稱[[旋轉門條款]])。職棒七年[[尼洛]]再度來台效力於[[時報鷹隊]],最後仍舊因為管理問題、以及被懷疑涉及[[1996年職棒簽賭案]]而遭到球團解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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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 (六) 00:42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尼洛條款乃指受雇於中華職棒的洋將於離開原屬的球隊後,兩年內除原屬球隊同意外,不得加入任何其他中華職棒旗下球隊,為中華職棒獨有的規定。
尼洛原為兄弟象隊球員,由於脾氣暴躁與場上表現落差過大等因素,於職棒三年球季末兄弟象隊以球團難以管理之理由而遭到開除。隔年統一獅隊本想網羅尼洛加盟,但礙於聯盟規章十五章第三條規定「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球員,如未有原球團同意書,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何活動。」,且四球團在統一艾波轉隊事件後達成互不吸收離隊洋將之默契,而遭其他五支球團抗議。之後在統一獅領隊郭俊男的堅持及公平會介入調查的情況下,領隊會議同意中止互不吸收離隊洋將默契,並重新檢討洋將轉隊規定。最後領隊會議於1993/09/09決議,刪除洋將轉隊需轉隊同意書規定,但仍保留兩年內不得投效他隊的規定,此即所謂的「尼洛條款」(亦稱旋轉門條款)。職棒七年尼洛再度來台效力於時報鷹隊,最後仍舊因為管理問題、以及被懷疑涉及1996年職棒簽賭案而遭到球團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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