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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洛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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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洛條款]]乃指受雇於[[中華職棒]]的洋將於離開原屬的球隊後,兩年內除原屬球隊同意外,不得加入任何其他[[中華職棒]]旗下球隊,為[[中華職棒]]獨有的規定。
 
  [[尼洛條款]]乃指受雇於[[中華職棒]]的洋將於離開原屬的球隊後,兩年內除原屬球隊同意外,不得加入任何其他[[中華職棒]]旗下球隊,為[[中華職棒]]獨有的規定。
  
  [[尼洛]]原為[[兄弟象隊]]球員,由於脾氣暴躁與場上表現落差過大等因素,於職棒三年球季末[[兄弟象隊]]以球團難以管理之理由而遭到開除。隔年[[統一獅隊]]本想網羅[[尼洛]]加盟,但礙於聯盟規章規定「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球員,如未有原球團同意書,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何活動。」,且四球團在統一艾波轉隊事件後達成互不吸收其他球團離隊洋將之默契,而遭其他五支球團抗議,之後再統一獅領隊郭俊男的堅持,及公平會介入的情況下,領隊會議同意廢除互不吸收離隊洋將默契,並重新檢討洋將轉隊規定,最後領隊會議於1993/09/09決議,廢除洋將轉隊需轉隊同意書規定,但仍保留兩年內不得投效他隊的規定,因此產生了所謂的「尼洛條款」(亦稱[[旋轉門條款]])。職棒七年[[尼洛]]再度來台效力於[[時報鷹隊]],最後仍舊因為管理問題、以及被懷疑涉及[[1996年職棒簽賭案]]而遭到球團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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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洛]]原為[[兄弟象隊]]球員,由於脾氣暴躁與場上表現落差過大等因素,於職棒三年球季末[[兄弟象隊]]以球團難以管理之理由而遭到開除。隔年[[統一獅隊]]本想網羅[[尼洛]]加盟,但礙於聯盟規章十五章第三條規定「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球員,如未有原球團同意書,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何活動。」,且四球團在統一艾波轉隊事件後達成互不吸收離隊洋將之默契,而遭其他五支球團抗議。之後在統一獅領隊郭俊男的堅持及公平會介入調查的情況下,領隊會議同意中止互不吸收離隊洋將默契,並重新檢討洋將轉隊規定。最後領隊會議於1993/09/09決議,刪除洋將轉隊需轉隊同意書規定,但仍保留兩年內不得投效他隊的規定,此即所謂的「尼洛條款」(亦稱[[旋轉門條款]])。職棒七年[[尼洛]]再度來台效力於[[時報鷹隊]],最後仍舊因為管理問題、以及被懷疑涉及[[1996年職棒簽賭案]]而遭到球團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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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 (六) 00:42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尼洛條款乃指受雇於中華職棒的洋將於離開原屬的球隊後,兩年內除原屬球隊同意外,不得加入任何其他中華職棒旗下球隊,為中華職棒獨有的規定。

  尼洛原為兄弟象隊球員,由於脾氣暴躁與場上表現落差過大等因素,於職棒三年球季末兄弟象隊以球團難以管理之理由而遭到開除。隔年統一獅隊本想網羅尼洛加盟,但礙於聯盟規章十五章第三條規定「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之球員,如未有原球團同意書,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原球團以外之隊伍訓練活動及聯盟任何活動。」,且四球團在統一艾波轉隊事件後達成互不吸收離隊洋將之默契,而遭其他五支球團抗議。之後在統一獅領隊郭俊男的堅持及公平會介入調查的情況下,領隊會議同意中止互不吸收離隊洋將默契,並重新檢討洋將轉隊規定。最後領隊會議於1993/09/09決議,刪除洋將轉隊需轉隊同意書規定,但仍保留兩年內不得投效他隊的規定,此即所謂的「尼洛條款」(亦稱旋轉門條款)。職棒七年尼洛再度來台效力於時報鷹隊,最後仍舊因為管理問題、以及被懷疑涉及1996年職棒簽賭案而遭到球團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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