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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引退: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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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年代,由於「任意引退」的制約只對[[日職]]12[[球團]]有效,當年[[野茂英雄]]跟[[近鐵]]隊決裂,執意挑戰[[大聯盟]]時便利用了這一個漏洞宣佈自己任意引退並跨海挑戰[[大聯盟]],也因此之後[[日本職棒]]憲章也修正了此一規定。 | 在過去的年代,由於「任意引退」的制約只對[[日職]]12[[球團]]有效,當年[[野茂英雄]]跟[[近鐵]]隊決裂,執意挑戰[[大聯盟]]時便利用了這一個漏洞宣佈自己任意引退並跨海挑戰[[大聯盟]],也因此之後[[日本職棒]]憲章也修正了此一規定。 | ||
| − | + | 任意引退基本上是由[[球員]]透過[[球團]]向日職高層申請,待高層同意方可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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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7日 (四) 19:00的修訂版本
說明:
任意引退是日職兩個常用的離隊專有名詞之一,為日本職棒中球員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的一種形式,球員在參與工作期間或是契約保留期間中,向球團提出引退要求而離隊、退休,再由球團將向日本野球機構提出申請,待日職高層審核通過後,公告任意引退選手,自此選手與球員之契約解除(參照野球協約第59條第1款)。
與「自由契約」最大的不同是,雖然該球員不會出現在支配下登錄或育成登錄的名單中,但該球員的所有權仍然是歸屬於其最後效力的隊伍。依據野球協約第78條第2款,如果該球員以任何身分(不論球員或教練)回歸職棒的話,除非得到最後所屬隊伍同意,否則不能轉投其他的隊伍(不論屬於日職興否),若要參加由IBAF所主辦之國際賽、國外的業餘比賽、半職業聯盟性質的比賽,亦需取得原屬球隊的書面同意。
在過去的年代,由於「任意引退」的制約只對日職12球團有效,當年野茂英雄跟近鐵隊決裂,執意挑戰大聯盟時便利用了這一個漏洞宣佈自己任意引退並跨海挑戰大聯盟,也因此之後日本職棒憲章也修正了此一規定。
任意引退基本上是由球員透過球團向日職高層申請,待高層同意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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