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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事件 (1996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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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武龍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陳武龍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呂冠賢、盧新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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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國清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 林國清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2006年5月20日 (六) 21:25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事件 | 前往 CPBL

  1996年,台灣棒壇爆發職棒簽賭事件,不但有組頭作莊,且有黑道介入,以利誘、威脅方式,唆使部分球員放水、打假球。在檢調介入調查之後,數十名球員遭收押、起訴、禁賽,大多數的球團皆受波及。台灣職棒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球迷由於極度失望而造成職棒觀戰人數驟減,球團經營開始出現危機,導致1998年9月15日時報鷹隊宣佈解散,1999年底兩支元老球隊三商虎隊味全龍隊亦先後解散。由於此案審判過程長達數年,台灣職棒也進入有史以來最低潮的黑暗期。2004年12月在纏訟八年多之後高等法院宣判,涉案球員二十餘人分別依詐欺取財罪被判處一年十月至七月不等徒刑。本案由於涉案人員以時報鷹隊的球員最多,所以又稱「黑鷹事件」。

目次

大事年表

  • 1996.06.12   味全龍隊總教練徐生明收到黑函攻訐,指稱其在比賽中有放水之嫌。
  • 1996.06.16   職棒涉賭傳聞越演越烈,聯盟秘書長屠德言召開記者會,要求球團與選手自清自律,若有人員發生不法情事,絕對依法一律開除。
  • 1996.08.03   象隊四連勝首役輸球後,球員陳義信洪一中李文傳陳逸松吳復連五人在下榻飯店遭黑道人士挾持,質詢比賽是否有放水行為,吳復連的頭部並被槍柄打傷,球團恐慌之餘向警方報案。這是首度黑道、賭博公開介入職棒且球員遭波及。在當晚象牛四連戰第二役,台中市荷槍實彈警力百餘人保護球員進場及退場,二十四小時都有警力全天候監護,法務部長廖正豪則發表聲明,決心清查黑道暴力介入職棒賭博,檢調單位並擴大查辦球團人員是否介入賭博。
  • 1996.08.04   象隊移動至新竹比賽,台中及新竹警方則聯合一路保護球隊。
  • 1996.08.07   夾持象隊球員的嫌犯之一落網,全省檢警調單位展開掃蕩,在各地陸續查獲賭博據點,台北地檢署成立「查緝職棒不法情事專案小組」,檢察官、松山分局局長都出現在球場瞭解狀況及督陣。職棒球員工會會長郭建成及聯盟會長陳重光發表聯合聲明及「自清宣言」。
  • 1996.08.17   鷹隊已離隊球員曾政雄被查獲經營職棒賭博。
  • 1996.08.26   巨登公司負責人楊登魁被約談。
  • 1996.09.10   中華聯盟通過「球隊及賽務人員管理規則」,明定「聯盟所屬球團、聯盟人員及其眷屬,嚴禁與黑道及球迷掛勾存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其他不當交往行為,如有違反者永不錄用」。
  • 1996.09.24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傳訊日前遭黑道挾持的兄弟隊陳義信洪一中吳復連陳逸松李文傳等五名球員,詢問有無收取不當利益,五位球員均否認涉及任何賭博違法情事。
  • 1996.10.07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表示,八月被暴力強押的兄弟象五名球員,經檢方查證後證明球員未參予場外職棒賭博之事,也無故意放水之嫌。
  • 1996.10.31   職棒七年總冠軍第二戰,龍隊5:2獲勝,從第一戰就出現的放水傳聞,讓兩支總冠軍賽的球隊在總冠軍戰出現怪異氣氛。
  • 1996.11.01   總冠軍戰第三場移師台中,統一獅以10:3的懸殊比數擊敗味全龍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賽後發出驚人之語,表示味全龍隊洋將遭球迷恐嚇。
  • 1996.11.09   中華聯盟在會長陳重光帶領七名領隊及秘書長屠德言,拜會法務部長廖正豪,並且提供出十三場有問題的比賽場次供法務部辦案參考。
時報鷹

法院判決

其一

  • 2004.12.31 震撼國內棒球界的職棒簽賭放水案,纏訟八年多,高等法院於下午四時許宣判,三十二名被告中的二十三名球員,包括時報鷹隊郭建成卓琨原統一獅隊江泰權郭尚豪鄭百勝等二十二人,均依詐欺取財罪判處一年十月至七月不等徒刑,均較一審輕,並都宣告緩刑,僅蔡明宏改判無罪;全案宣告確定。球員部份判決結果如下:
姓名  所屬球隊  涉案情節       犯罪法條      判決結果
郭建成 時報鷹球員 放水、簽賭、白手套  賭博、背信、詐欺  一年十個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卓琨原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八個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古勝吉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張正憲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楊章鑫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陳慶國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王光熙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廖敏雄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曾貴章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李聰富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陳執信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黃裕登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謝奇勳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邱啟成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曾政雄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詐欺  十個月、緩刑兩年
陳耿佑 時報鷹教練 與簽賭集團掛鉤    賭博、背信、詐欺  十個月、緩刑兩年
江泰權 統一獅球員 放水、白手套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鄭百勝 統一獅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郭尚豪 統一獅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褚志遠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黃俊傑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吳俊賢 三商虎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蔡明宏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無罪

其二

  • 2005.03.04 台北地檢署偵辦職棒簽賭案,專案檢察官鄭堤升認定並無證據顯示前味全龍隊張泰山等二十七名球員打放水球,亦無證據證明其等因此獲取不法利益,故將他們不起訴處分,由於本案不得再議,至此已告確定。此二十七名球員為:
張泰山陳金茂黃文博陳大順葉君璋洪佩臻(改名:洪浩人)、黃清文賈西(改名:凱撒)、
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吳復連李文傳林易增克魯茲賴有亮白昆弘張耀騰黃忠義
廖俊銘(改名:廖剛池)、黃杉楹陳彥成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

參考資料

判決書

(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法庭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五四號判決書)
 原判決關於郭建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及定執行刑部分;郭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及定執行刑部分;李茂發、陳武龍、呂冠賢、盧新介、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黃裕登曾政雄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邱啟成謝奇勳陳耿佑吳俊賢褚志遠黃俊傑蔡明宏、林國清、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部分撤銷。
 郭建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郭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李茂發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陳武龍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呂冠賢、盧新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黃裕登???政雄謝奇勳陳耿佑邱啟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郭建成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卓琨原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參年;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黃裕登曾政雄陳耿佑謝奇勳邱啟成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貳年。
 吳俊賢褚志遠黃俊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貳年。
 林國清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參年。
 李茂發、陳武龍、呂冠賢、盧新介、林國清被訴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部分,及蔡明宏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 燦
妨害自由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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