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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外傑出球員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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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ltn.com.tw/news/paper/690488 2013-06-23 郭泓志專案》破壞體制 徐總砲轟聯盟]【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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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日 (一) 17:43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2013年06月,旅美闖蕩近十年、並且曾登上大聯盟的台灣選手郭泓志,因於2012年遭到芝加哥小熊隊釋出後,長達半年時間未獲球隊合約,而首次向台灣的中華職棒探詢效力可能性。此一消息隨即獲得各球團的熱烈迴響,並在常任理事會上快速通過為他量身打造的「旅外傑出球員條款」(又稱郭泓志條款),即郭不須透過選秀便可加盟中職。但是與其簽約的球團,必須放棄該季季後選秀會的前三輪指名權。此一規則也暫時成為具實績的旅外選手歸國效力後,若欲加盟中職球團時採用的方式。唯旅外選手是否具有實績、是否適用此項條款,則由會長判斷裁示。

  條款制定當下,雖然義大犀牛隊曾表達強烈不滿條款破壞正常規章的看法,但之後並未有進一步動作,而使此一條款自然水到渠成。09月26日,四球團中唯一表達爭取郭泓志加盟之意的統一7-ELEVEn獅隊,正式宣佈已經與郭完成簽約;並在10月04日召開加盟記者會,成為首位使用此條款的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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