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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員制度/中華職棒自由球員轉隊爭議: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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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 (四) 00:47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事件 | 前往 自由球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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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原Lamigo桃猿隊內野手林智勝、原義大犀牛隊捕手鄭達鴻於2015年季後宣告行使自由球員後,中信兄弟隊於2016年01月初分別交涉成功、締結合約,不過這是中華職棒確立自由球員制度後,首度有行使之球員轉隊成功,聯盟與球員所屬的新球團、舊球團三方形成了手足無措之狀,對於聯盟規章制定的時空已有所改變(制定時為2009年,當年為興農牛劉志昇、兄弟象洪瑞河、統一獅林增祥、La New熊郭建霖為領隊會議參與人),不清楚規章細則與當時所構想之執行方式,因而衍生相關爭議。
聯盟規章
據中華職棒2015年度所頒行之「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所列,自由球員宣告轉隊後,如於第一交涉階段(行使後當年度12月31日前)確定與新球團締結合約,則補償方式為下列三項擇一: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償金。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p>
如果在第一階段交涉時間前未談妥的自由球員,補償方式將變為較為寬鬆,補償方式將變為以下三種,同樣選擇一種補償方式做為補償。但出現此自由球員薪資不再受最多減薪幅度為前一年30%的保護。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25%的補償金。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爭議事項
解決方式
球員名 | 行使前球隊 | 行使後球隊 | 補償方式 |
林智勝 | 桃猿隊 | 兄弟隊 | 支付轉隊費 年薪125% |
鄭達鴻 | 義大隊 | 兄弟隊 | 支付轉隊費 年薪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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