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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員制度/中華職棒自由球員轉隊爭議: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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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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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Lamigo桃猿隊]][[內野手]][[林智勝]]、原[[義大犀牛隊]][[捕手]][[鄭達鴻]]於[[2015年]]季後宣告行使[[自由球員]]後,[[中信兄弟隊]]於[[2016年]]01月初分別交涉成功、締結合約,不過這是[[中華職棒]]確立[[自由球員制度]]後,首度有行使之球員轉隊成功,[[聯盟]]與球員所屬的新球團、舊球團三方形成了手足無措之狀,對於聯盟規章制定的時空已有所改變(制定時為[[2009年]],當年為[[興農牛]][[劉志昇]]、[[兄弟象]][[洪瑞河]]、[[統一獅]][[林增祥]]、[[La New熊]][[郭建霖]]為領隊會議參與人),不清楚規章細則與當時所構想之執行方式,因而衍生相關爭議。
 
  原[[Lamigo桃猿隊]][[內野手]][[林智勝]]、原[[義大犀牛隊]][[捕手]][[鄭達鴻]]於[[2015年]]季後宣告行使[[自由球員]]後,[[中信兄弟隊]]於[[2016年]]01月初分別交涉成功、締結合約,不過這是[[中華職棒]]確立[[自由球員制度]]後,首度有行使之球員轉隊成功,[[聯盟]]與球員所屬的新球團、舊球團三方形成了手足無措之狀,對於聯盟規章制定的時空已有所改變(制定時為[[2009年]],當年為[[興農牛]][[劉志昇]]、[[兄弟象]][[洪瑞河]]、[[統一獅]][[林增祥]]、[[La New熊]][[郭建霖]]為領隊會議參與人),不清楚規章細則與當時所構想之執行方式,因而衍生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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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規章==
 
==聯盟規章==

2016年2月25日 (四) 09:21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事件 | 前往 自由球員制度


目次

起因

  原Lamigo桃猿隊內野手林智勝、原義大犀牛隊捕手鄭達鴻2015年季後宣告行使自由球員後,中信兄弟隊2016年01月初分別交涉成功、締結合約,不過這是中華職棒確立自由球員制度後,首度有行使之球員轉隊成功,聯盟與球員所屬的新球團、舊球團三方形成了手足無措之狀,對於聯盟規章制定的時空已有所改變(制定時為2009年,當年為興農牛劉志昇兄弟象洪瑞河統一獅林增祥La New熊郭建霖為領隊會議參與人),不清楚規章細則與當時所構想之執行方式,因而衍生相關爭議。

時空背景

規章制定時空 爭議產生時空
所屬球隊 球隊代表 所屬球隊 球隊代表
兄弟象隊 洪瑞河 中信兄弟隊 楊培宏
興農牛隊 劉志昇 義大犀牛隊 王癸琳
La New熊隊 郭建霖 Lamigo桃猿隊 劉玠廷
統一獅隊 林增祥 統一獅隊 蘇泰安

聯盟規章

  據中華職棒2015年度所頒行之「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所列,自由球員宣告轉隊後,如於第一交涉階段(行使後當年度12月31日前)確定與新球團締結合約,則補償方式為下列三項擇一:

  1.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償金。
  2.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3.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p>


  如果在第一階段交涉時間前未談妥的自由球員,補償方式將變為較為寬鬆,補償方式將變為以下三種,同樣選擇一種補償方式做為補償。但出現此自由球員薪資不再受最多減薪幅度為前一年30%的保護。

  1.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25%的補償金。
  2.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3.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 當R球隊提出的Y球員未於A自由球員與R球隊締結合約後的14天內與Z球隊締約,則Y回歸R、R需支付A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的25%給予Z。
  • 當Z球隊無意延攬R球隊提出的球員時,R需支付A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給予Z。
  • 當同一年度的單一球隊R延攬兩位(含)以上自由球員,且損失的兩支原球隊皆選擇相同方案,則R提出之球員,由該年度戰績較差者擁有先行選擇之權利。

爭議事項

解決方式

球員名 行使前球隊 行使後球隊 補償方式
林智勝 桃猿隊 兄弟隊 支付轉隊費
年薪125%
鄭達鴻 義大隊 兄弟隊 支付轉隊費
年薪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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