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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員制度/中華職棒自由球員轉隊爭議: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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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華職棒]][[2015年]]度所頒行之「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所列,自由球員宣告轉隊後,如於第一交涉階段(行使後當年度12月31日前)確定與新球團締結合約,則補償方式為下列三項擇一: | 據[[中華職棒]][[2015年]]度所頒行之「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所列,自由球員宣告轉隊後,如於第一交涉階段(行使後當年度12月31日前)確定與新球團締結合約,則補償方式為下列三項擇一: | ||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償金。 |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償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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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項== | ==爭議事項== | ||
− | + | #聯盟規範之「第一交涉階段」之日期是以什麼為判斷,為何固定於12月31日? | |
+ | #「第一交涉階段」前後轉隊費的落差,用意是為保障球員還是保障球隊? | ||
+ | #根據聯盟規章,「'''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因而衍生出幾個問題: | ||
+ | ## 保護球員名單應於'''何時提出'''? | ||
+ | ## 保護球員名單'''上限人數'''為幾人? | ||
+ | ## 保護球員名單外的球員,由原所屬球隊選擇,或者由欲補償之球隊挑選? | ||
+ | ## 挑選出的球員,係由新球隊洽談新合約,或是承接原本球隊所談定的合約? | ||
+ | ## 當提出的球員(假設上述問題都解決後)無法與欲補償的球隊締結新合約或不願接受原本合約,該員原屬的球隊需支付新球隊「損失之自由球員的年度薪資總額25%」,前後加總為100%,與直接支付轉隊費所得之125%,為何有落差? | ||
==解決方式== | ==解決方式== | ||
+ | *轉隊費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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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交涉階段相關問題:[[中華職棒]]欲於[[2016年]]06月召開領隊會議協商、討論解決規章爭議。 | ||
==相關頁面== | ==相關頁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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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勝]] | *[[林智勝]] | ||
*[[鄭達鴻]] | *[[鄭達鴻]] | ||
+ | *[[陳金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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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 (四) 23:38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事件 | 前往 自由球員制度
目次 |
起因
原Lamigo桃猿隊內野手林智勝、原義大犀牛隊捕手鄭達鴻於2015年季後宣告行使自由球員後,中信兄弟隊於2016年01月初分別交涉成功、締結合約,不過這是中華職棒確立自由球員制度後,首度有行使之球員轉隊成功,聯盟與球員所屬的新球團、舊球團三方形成了手足無措之狀,對於聯盟規章制定的時空已有所改變(制定時為2009年,當年為興農牛劉志昇、兄弟象洪瑞河、統一獅林增祥、La New熊郭建霖為領隊會議參與人),不清楚規章細則與當時所構想之執行方式,因而衍生相關爭議。
時空背景
規章制定時空 | 爭議產生時空 | ||
所屬球隊 | 球隊代表 | 所屬球隊 | 球隊代表 |
兄弟象隊 | 洪瑞河 | 中信兄弟隊 | 楊培宏 |
興農牛隊 | 劉志昇 | 義大犀牛隊 | 王癸琳 |
La New熊隊 | 郭建霖 | Lamigo桃猿隊 | 劉玠廷 |
統一獅隊 | 林增祥 | 統一獅隊 | 蘇泰安 |
聯盟規章
補償機制
據中華職棒2015年度所頒行之「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所列,自由球員宣告轉隊後,如於第一交涉階段(行使後當年度12月31日前)確定與新球團締結合約,則補償方式為下列三項擇一: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償金。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p>
如果在第一階段交涉時間前未談妥的自由球員,補償方式將變為較為寬鬆,補償方式將變為以下三種,同樣選擇一種補償方式做為補償。但出現此自由球員薪資不再受最多減薪幅度為前一年30%的保護。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25%的補償金。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爭議事項
- 聯盟規範之「第一交涉階段」之日期是以什麼為判斷,為何固定於12月31日?
- 「第一交涉階段」前後轉隊費的落差,用意是為保障球員還是保障球隊?
- 根據聯盟規章,「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因而衍生出幾個問題:
- 保護球員名單應於何時提出?
- 保護球員名單上限人數為幾人?
- 保護球員名單外的球員,由原所屬球隊選擇,或者由欲補償之球隊挑選?
- 挑選出的球員,係由新球隊洽談新合約,或是承接原本球隊所談定的合約?
- 當提出的球員(假設上述問題都解決後)無法與欲補償的球隊締結新合約或不願接受原本合約,該員原屬的球隊需支付新球隊「損失之自由球員的年度薪資總額25%」,前後加總為100%,與直接支付轉隊費所得之125%,為何有落差?
解決方式
- 轉隊費爭議
球員名 | 行使前球隊 | 行使後球隊 | 補償方式 |
林智勝 | 桃猿隊 | 兄弟隊 | 支付轉隊費 年薪125% |
鄭達鴻 | 義大隊 | 兄弟隊 | 支付轉隊費 年薪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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