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館粉絲專頁 |
|
|
棒球規則 :第七章-跑壘員: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7.06) |
(→7.07) |
||
| 第81行: | 第81行: | ||
===7.07=== | ===7.07=== | ||
| + | : 三壘跑壘員企圖以「觸擊搶分」戰術(SQUEEZE PLAY)或盜壘得分時,捕手或任何其他野手不持球而站在本壘或其前方,或碰觸擊球員或擊球員之球棒,應判投手犯規(BLAK),擊球員因被妨礙而獲進一壘,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 | ||
| + | : 【註一】捕手未持球踏出本壘或其前面,或觸及擊球員或擊球員所持之球棒時,均為捕手之妨礙行為。 | ||
| + | : 特別是捕手未持球踏在本壘上或其前面,不論擊球員是否於擊球區內,或是否擬擊球均為捕手之妨礙行為,其他野手之妨礙則係指一壘手過份前進,將投手之投球於未通過本壘前截獲,妨礙採取「觸擊搶分」戰術。 | ||
| + | : 【註二】原來妨礙打擊與投手犯規是不可能同時發生的,在規則上並無捕手不持球立於本壘上或本壘前時為投手犯規之規定,而本項竟使用「投手犯規」之罰則,其可能之解釋是為給與擬得分三壘跑壘員安全進壘之方便上所需之措施,故本規則應解釋為適用6.08(C)與7.04(D),給予擬得分之跑壘員獲進本壘,而與三壘跑壘員同時企圖盜壘之其他跑壘員,及必須被迫向次壘推進之跑壘員才獲有安全進壘權,除此之外跑壘員不得進壘。 | ||
| + | : 【註三】本條僅限於投手之正規投球時適用,如為非正規之投手投球時,僅可判投手犯規,擊球員不得給予一壘。 | ||
| + | : 【註四】投手依規定離開投手板,傳球擬觸殺跑壘員時,捕手可在本壘上或踏出本壘前,擊球員如對該傳球揮擊的話,應反以「妨礙守備」處理之。 | ||
===7.08=== | ===7.08=== | ||
2005年8月27日 (六) 07:49的修訂版本
七、跑壘員
目次 |
7.01
- 跑壘員在被判出局前,進觸無他人佔據之壘時,即有該壘之佔有權,直到被判出局或被迫讓出給其他有合法佔有權之跑壘員為止。
- 【原註】跑壘員獲得正規之壘佔有權後,投手已進入投球姿勢時,不得返回原佔有之壘。
7.02
- 跑壘員於進壘時應循序觸踏一壘、二壘、三壘及本壘。倘被迫返壘,仍須依逆向順序返回。除5.09之規定被宣告比賽停止之情形外,跑壘員須逆向順序返回原壘。
- 【註一】於比賽進行中所發生的行為(如暴傳、全壘打或擊出欄杆外之界內安打等)獲得安全進壘權時,跑壘員進壘或返回原壘亦應按照規定踏觸各壘。
- 【註二】所謂需逆跑或返回原壘係指:
- (1)飛球於飛行狀態中已進次壘之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應返回原壘履行「再觸壘」之義務時。(參考7.08(D))
- (2)跑壘員漏踏壘,而意圖再行觸壘時。(參考7.10(B))
- (3)避免超越前位跑壘員時。(參考7.08(H))
7.03
- 兩名跑壘員不得佔有同一個壘,在比賽進行中,倘兩名跑壘員觸於同一個壘時,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後位跑壘員被觸球於身時應被宣判出局。
7.04
- 在下列情況下,除擊球員外,各跑壘員均得安全進一個壘:
- (A) 被宣判投手犯規之情況。
- (B) 擊球員因下列理由成為擊球員進一壘,因此該跑壘員務須讓出原佔有之壘時:
- (1)擊球員獲一壘之安全進壘權時。
- (2)界內擊球觸及野手(含投手)之前或通過野手(不含投手)之前,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其他跑壘員時。
- 【原註】獲得安全進壘權之跑壘員於踏觸給與之壘後,可冒險前進奪壘,其行為的責任應由自己負責,如於踏觸所給之壘後被判出局時,並不影響其他跑壘者之安全進壘權。因此,二人出局後跑壘員於踏觸斤給予之壘後被判出局,成為第三出局,此出局雖在獲有安全進壘權之前位跑壘員踏觸本壘得分之前,其得分仍得被承認。
- 【例】二出局滿壘,擊球員獲四壞球,二壘跑壘員衝過三壘跑向本壘,但被捕手之傳球觸殺出局,該出局雖為第三局,但依擊球員獲四壞球時,壘上所有跑壘員有被迫向次壘推進觸壘的義務為理由,前三壘跑壘員之得分應被承認。
- (C) 野手於接捕飛球後跌倒於選手席、觀眾席或越過圍繩跌於觀眾內(倘觀眾進入球場之情況)。
- 【原註】野手或捕手為接捕飛球,得一腳或兩腳踏入選手席內,接獲該球時視為確實接捕,為比賽進行中。野手或捕手於確實接捕後倒入觀眾席,觀眾中或選手席以及選手席內接捕後跌倒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安全進一個壘。
- (D) 跑壘員於企圖盜壘時,擊球員被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時。
- 【註】本項係在企圖擬盜之壘上無跑壘員,或雖有跑壘員而該跑壘員亦同時有企圖盜壘行動時適用之。又擬盜之壘上雖有跑壘員,但卻無企圖盜壘之行動時,後位跑壘員縱有盜壘行動時,亦不得允許其進壘。又跑壘員僅因離壘而已則不能視為企圖盜壘,不得適用本項之規定。
- 【原附註】在比賽進行中,獲安全進一個壘之跑壘員未觸壘而企圖進次壘時,以及獲安全進兩個壘以上之跑壘員,於到達應到達之各壘後,成為比賽進行中之情況,未踏壘而企圖再進次壘時,跑壘員有喪失安全進壘以及被判出局之虞,如跑壘員於返回踏壘之前,其身體或該壘被野手觸球時,應被判出局。
- 【註】例如擊球員擊出右、中外野之間之安打,右外野手為截止該球,而拋手套觸及該球,並使其滾向外野圍牆,擊球員漏踏三壘,於奔向本壘之途中發覺未觸三壘而擬返三壘踏觸,但在未返回三壘之前,被對方提出「促請裁決」(觸球於三壘或擊球員的身體)並獲成立時,該擊球員應被宣判出局(參考7.05)C)。
7.05
-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包括擊球跑壘員得在不虞被判出局情況下進壘。
- (A) 跑回本壘獲一分:界內球於飛行狀態飛出場外,且各跑壘員均正規進觸各壘時,或界內球於飛行狀態中經裁判員之判斷似可飛出場外時,野手以拋擲手套、帽子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以企圖改變球之進路時。
- 【註一】裁判員判斷該界內擊球明顯會以飛行狀態越過全壘打線時,碰觸觀眾或鳥類者,應給予全壘打。飛行狀態之界內擊球或傳球碰觸鳥類時為比賽進行球,但已不是飛行狀態。投球觸及鳥類時為比賽停止球,球數不算。界內擊球、傳球或投球被狗啣住時為比賽停止球,依裁判員之判斷處理。
- 【註二】裁判員認為明顯的可能越出比賽場地外的界內高飛球,於飛行狀態中雖被野手所拋的手套觸及而至改變了進行路線,落於比賽場地內時,亦得適用本項規定。
- (B) 給予三個壘:野手以帽子、面罩,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其原來位置,故意碰觸界內球時,此時係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
- (C) 給予三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碰觸界內球時,此際係屬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
- 【註一】此所謂界內球,係指不論野手是否已觸及該球。
- 【註二】野手故意拋擲手套,使輾轉於界內之擊出之球,使其改變行進路線,而至滾出界外時亦給予三個壘,此時亦為比賽進行中。
- (D) 給予兩個壘:野手把帽子、面罩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原來之位置故意碰觸傳球時比賽仍屬進行中。
- (E) 給予兩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並碰觸傳球時,比賽仍屬進行中。
- 【BCDE原註】拋擲之手套、或脫離原位置的帽子、面罩或其他物件,如未觸及球時,不適用本規則。
- 【CE原註】因擊出球或傳球強而有力,或極明顯地努力作確實接捕後,而致手套脫離或掉落時,不適用本罰則。
- 【註一】針對野手的傳球,如有上列行為者,各跑壘員的進壘並非是野手拋擲手套觸於球的瞬間做為起點,而應是以該傳球脫離野手之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起點給予二個壘,且仍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得負險進奪更多的壘。但如屬處理擊出之球後,內野手之最初行為所作之傳球((G)項原附註之情形除外)時,以該投球離開投手之手時,各跑壘員的位置做為進壘的基點。其他以傳球離開野手之手時為起點。
- 【註二】關於投球或在投手板上的傳球,發生本條(D)(E)兩項之情形時,給予二個壘,跑壘員可負險進奪更多的壘。
- (F) 給予兩個壘:界內球彈跳進觀眾席或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進入一壘或三壘界外之觀眾席,或穿過球場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上之草,或經下面穿過或被夾住時。
- 【註】擊球員、跑壘員均以投手投球時佔有之壘為基準點,給予二個壘。
- (G) 給予兩個壘:比賽場地上沒有觀眾湧入時把球傳入觀眾席或選手席(不論是否自選手席彈回球場),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上去後檔網上方之斜網上面,或被保護觀眾之金屬網夾住,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DEAD BALL),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裁判給壘之基準,如該暴傳屬於內野手處理擊球後之最初行為所作之傳球時,則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起算兩個壘,其他場合則以球離野手之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
- 【原附註】如內野手之暴傳為投球後的第一個守備行為,而跑壘員(包括擊球員)各已至少踏進一個壘時,則應以內野手暴傳之球離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
- 【原附註一】依據情況,有時也不給予跑壘員二個壘。
- 【例】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淺短的右外野高飛球,跑壘員停於一、二壘間,正進退猶疑不決時,擊球員已經進入一壘並迫近跑壘員身邊之際,該飛球未被接獲,外野手傳球於一壘時,球入看台,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只可享受應得之壘數,一壘跑壘員進入三壘,擊球員進入二壘。
- 【原註二】所謂「形成暴傳球時」的術語,係指該傳球於脫離野手手中時即形成暴傳球之謂。而非於該傳球觸地通過了欲接捕該球的野手時,或已飛進觀眾席中而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才形成暴傳球。
- 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擊球跑壘員之位置為給與壘之基準。擊球跑壘員到達一壘前暴傳時,所有跑壘員以投手投球當時所佔之壘為基準給與二個壘。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擊球跑壘員是否到達一壘應依據裁判員之判斷。
- 由於內野手之最初傳球進入觀眾席或選手席,但擊球員未成為跑壘員者(如三壘跑壘員利用捕逸或暴投擬得分時,捕手傳球擬觸殺而成暴傳球進入觀眾席時),以該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二個壘。(適用7.05(G)時捕手視同內野手)
- 【例】跑壘員佔一壘,擊球員擊出游擊前滾地球,游擊手企圖封殺一壘跑壘員傳球於二壘不及,二壘手再轉傳一壘擬刺殺擊球跑壘員,這時擊球跑壘員已到達一壘,結???形成暴傳,於是到達二壘的跑壘員得進入本壘得分。(上述之情況,如擊球員於該球傳出時,已通過一壘,則可獲上三壘。)
- (H) 給予一個壘:投手位於投手板對擊球員之投球,或企圖牽制跑壘員之傳球,拋進觀眾席或選手席,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後網時,此際應屬於比賽停止球。
- 【原附註】投手之投球通過捕手後(不論捕手是否觸及),直接進入選手席或觀眾席或其他地方構成死球時,以及投手於投手板因企圖牽制跑壘員而傳球於該守壘之野手後(不論野手有無觸及)直接進入上述場所而形成死球,則應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各跑壘員進一個壘。但,假如投球或傳球通過捕手或野手後(不論捕手或野手有無觸及)留在球場內,再由守隊球員觸及而進入死球區,則應以投球或傳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兩個壘。
- 跑壘員獲安全進壘時,仍應確實踏觸各有關壘包。
- 【例】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游擊手傳入觀眾席,擊球員獲上二壘,但漏踏一壘。守隊仍可於恢復比賽後「促請裁決」使他出局。飛球被接捕後,如發生上述之安全進壘狀況,跑壘員如已事先離壘,此時仍須再觸壘,始可進次壘。
- (I) 給予一個壘:第四壞球或第三好球之投球夾於主審或捕手之面罩或用具時,給予一個壘。
- 【原附註】倘因暴投而使擊球員變成跑壘員並給予跑壘員進一個壘之權利,擊球跑壘員僅能進至一壘為止。
- 【註】擊球員獲四壞球或三振時之投球符合(H)【原附註】之狀態時,擊球員亦給予二個壘。
- 【原註一】跑壘員獲得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安全進壘權時,負有踏觸給與之壘及其途中各壘之義務。
- 【例】擊球員擊出內野滾地球,內野手暴傳、球入觀眾席,擊球員未觸及一壘而進入二壘,擊球員雖獲得二壘之安全進壘權,但比賽開始時,如經對方於一壘提出「促請裁決」時,可獲成立為出局。
- 【原註二】因飛球被接捕後,應原佔有之壘的跑壘員,依場地規則或其他規定獲得安全進壘權時,亦須回到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履行再觸壘之義務。該再觸壘可於比賽停止球時履行,該履行再觸壘之壘,即為給予安全進壘的基準壘。
7.06
- 當發生「妨礙跑壘」時,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妨礙跑壘」之手勢(SIGNAL)。〔1962年修訂分為(A)與(B)原有之Delayed Dead Ball(延遲死球)消失〕
- (A) 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球跑壘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形成比賽停止球,壘上之各跑壘員應當進至由裁判員確定如無受妨礙時,可能到達之壘。受妨礙之跑壘員至少應給予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次一個壘。如因跑壘員被妨礙跑壘而獲得進一個壘,則其前位跑壘員亦因而安全推進至次壘。
- 【原註一】對於跑壘員的跑壘,發生了被妨礙的行為時,裁判員應以宣告「暫停」同樣手勢(兩手上舉)作「妨礙跑壘」之宣判。同時成為比賽停止。但裁判員在判「妨礙跑壘」之前,傳出之球正處於「飛行狀態」中,則給了跑壘員因無妨礙時之暴傳應獲得之進壘權。如跑壘員於二、三壘之間被夾殺,球離游擊手之手在飛行之狀態時,擬進三壘之跑壘員受到三壘手的妨礙,而該傳球又進入選手席時,應給予跑壘員進入本壘之權利,此時其他的跑壘員,則以被宣判「妨礙跑壘」以前所佔有之壘為基準,給予二個壘。
- 【註一】在野手夾殺動作中,經裁判員判斷跑壘時受到妨礙的跑壘員自不必說,就是野手擬使正進壘之跑壘員(包括觸一壘後之擊球跑壘員)出局,而直接傳球於該壘時,經裁判員判斷該跑壘員受到妨礙時,亦適用於本項之規定。
- 【註二】例如跑壘員佔二、三壘時,三球跑壘員被投手誘出於三、本壘間被夾殺,二壘跑壘員乘機進入三壘,但被夾殺之跑壘員又返回三壘,致二壘跑壘員於擬返二壘途中被夾殺,於此夾殺中跑壘員撞及未持球之二壘手,此情況如裁判員認為二壘手妨礙跑壘時,應宣告「妨礙」並成為此賽停止球,二壘跑壘員得被允許進入三壘,三壘跑壘員允許進入本壘。
- 【註三】例如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左外野安打,左外野手為阻止一壘跑壘員進入三壘而傳球於三壘,一壘跑壘員於過二壘後與未持球之游擊手相撞,裁判員認定游擊手妨礙跑壘時,即宣判「妨礙」並成為比賽停止球,一壘之跑壘員得准予進入三壘,至於擊球員裁判員認為如無妨礙也可能到達二壘時准予進入二壘,認為無妨礙亦不可能到達二壘時,僅准予佔有一壘。
- 【註四】例如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之滾地球,一壘手接獲該球後擬封殺跑壘員而傳球於二壘,但於此時擊球員與擬進入一壘補位之投手相撞,裁判員認為投手妨礙跑壘時即宣判「妨礙」並成為比賽停止球。裁判員認為此妨礙發生於二壘之封殺之前時,則准予一壘跑壘員進入二壘,擊球跑壘員佔一壘,相反地如妨礙發生於二壘封殺出局之後時,僅准擊球跑壘員佔一壘,一壘跑壘員於二壘被封殺出局之實情則成立。
- (B) 於比賽進行中,野手未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時,須俟該行為終了時,裁判員始得宣告「暫停」,如有必要,依其判斷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去除不利之因素,給予適當之處理。
- 【原註】雖有妨礙跑壘,而不成為比賽停止球時,被妨礙之跑壘員擬進取較裁判員之判斷因被「妨礙」時應給予之壘更多之壘時,則已放棄了被「妨礙」所給予之安全進壘權成為負險進壘,如被觸殺時為出局,由裁判認定。
- 【註一】例如跑壘員佔二壘時,擊球員擊出左外野前之安打,左外野手擬觸殺二壘跑壘員而傳球於本壘,擊球跑壘員過一壘時與一壘手相撞,裁判員已用手勢表示「妨礙跑壘」,但在左外野手傳球過高越過捕手至後方,二壘跑壘員進本壘得分,被妨礙之擊球跑壘員經過二壘後,企圖進取三壘,球被投手接到後,傳至三壘,觸殺跑壘員於三壘前,裁判員認為擊球跑壘員因該妨礙只得被准予進入二壘,故三壘前之觸殺出局應成立。反之若該跑壘員未被觸殺,而進佔三壘時,其進佔三壘亦應被承認。不論如何二壘跑壘員之得分應被承認。
- 【註二】例如擊球員擊出被認為是三壘打之長打時,漏踏一壘後,經二壘再企圖進入三壘時,因受到游擊手之妨礙而不得進入三壘,在此情形下,裁判員不應考慮跑壘員之空過一壘,應准其進入如無妨礙發生,可能到達之三壘,若野手獲知其漏踏一壘而提出「促請裁決」之成立後,應宣判該擊球跑壘員出局,因為跑壘員之觸壘失敗是與「妨礙」無關的。
- 【原註二】捕手如未持球,無權阻擋將得分跑壘員之進路,因壘線是屬於跑壘員行進路線,故捕手除了正處理球(參考2.51)或已持有球時,才得佔阻於壘線上。對於違反上述規定之捕手,裁判員必須宣判「妨礙跑壘」。
7.07
- 三壘跑壘員企圖以「觸擊搶分」戰術(SQUEEZE PLAY)或盜壘得分時,捕手或任何其他野手不持球而站在本壘或其前方,或碰觸擊球員或擊球員之球棒,應判投手犯規(BLAK),擊球員因被妨礙而獲進一壘,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
- 【註一】捕手未持球踏出本壘或其前面,或觸及擊球員或擊球員所持之球棒時,均為捕手之妨礙行為。
- 特別是捕手未持球踏在本壘上或其前面,不論擊球員是否於擊球區內,或是否擬擊球均為捕手之妨礙行為,其他野手之妨礙則係指一壘手過份前進,將投手之投球於未通過本壘前截獲,妨礙採取「觸擊搶分」戰術。
- 【註二】原來妨礙打擊與投手犯規是不可能同時發生的,在規則上並無捕手不持球立於本壘上或本壘前時為投手犯規之規定,而本項竟使用「投手犯規」之罰則,其可能之解釋是為給與擬得分三壘跑壘員安全進壘之方便上所需之措施,故本規則應解釋為適用6.08(C)與7.04(D),給予擬得分之跑壘員獲進本壘,而與三壘跑壘員同時企圖盜壘之其他跑壘員,及必須被迫向次壘推進之跑壘員才獲有安全進壘權,除此之外跑壘員不得進壘。
- 【註三】本條僅限於投手之正規投球時適用,如為非正規之投手投球時,僅可判投手犯規,擊球員不得給予一壘。
- 【註四】投手依規定離開投手板,傳球擬觸殺跑壘員時,捕手可在本壘上或踏出本壘前,擊球員如對該傳球揮擊的話,應反以「妨礙守備」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