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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事件 (1996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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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簡述== | ==事件簡述== | ||
[[1996年]],台灣棒壇爆發職棒簽賭事件,不但有組頭作莊,且有黑道介入,以利誘、威脅方式,唆使部分球員放水、打假球。在檢調介入調查之後,數十名球員遭收押、起訴、禁賽,大多數的球團皆受波及。台灣職棒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球迷由於極度失望而造成[[職棒]]觀戰人數驟減,球團經營開始出現危機,導致[[1998年]]9月15日[[時報鷹隊]]宣佈解散,[[1999年]]底兩支元老球隊[[三商虎隊]]、[[味全龍隊]]亦先後解散。由於此案審判過程長達數年,台灣職棒也進入有史以來最低潮的黑暗期。[[2004年]]12月在纏訟八年多之後高等法院宣判,涉案球員二十餘人分別依詐欺取財罪被判處一年十月至七月不等徒刑。本案由於涉案人員以[[時報鷹隊]]的球員最多,所以又稱「[[黑鷹事件]]」。 | [[1996年]],台灣棒壇爆發職棒簽賭事件,不但有組頭作莊,且有黑道介入,以利誘、威脅方式,唆使部分球員放水、打假球。在檢調介入調查之後,數十名球員遭收押、起訴、禁賽,大多數的球團皆受波及。台灣職棒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球迷由於極度失望而造成[[職棒]]觀戰人數驟減,球團經營開始出現危機,導致[[1998年]]9月15日[[時報鷹隊]]宣佈解散,[[1999年]]底兩支元老球隊[[三商虎隊]]、[[味全龍隊]]亦先後解散。由於此案審判過程長達數年,台灣職棒也進入有史以來最低潮的黑暗期。[[2004年]]12月在纏訟八年多之後高等法院宣判,涉案球員二十餘人分別依詐欺取財罪被判處一年十月至七月不等徒刑。本案由於涉案人員以[[時報鷹隊]]的球員最多,所以又稱「[[黑鷹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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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8.08 法官李英豪綠島審訊爆發重大案情,指稱有六支職棒隊涉及放水。 | *1997.08.08 法官李英豪綠島審訊爆發重大案情,指稱有六支職棒隊涉及放水。 | ||
*1997.08.27 [[時報鷹]]董事長[[周盛淵]]堅決請辭下,新任人選由資深記者[[姜鎮邦]]接任。 | *1997.08.27 [[時報鷹]]董事長[[周盛淵]]堅決請辭下,新任人選由資深記者[[姜鎮邦]]接任。 | ||
− | *1997.09.10 職棒簽賭放水案,台北地方法院下午宣判。檢察官起訴的三十九名被告,到案的三十六人中,卅四人被判有罪,其中[[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黃裕登]]、[[謝奇勳]]、[[邱啟成]]、[[曾政雄]]、[[陳耿佑]]、[[褚志遠]]、[[黃俊傑]]、[[蔡明宏]]、[[吳俊賢]]、[[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等二十三名球員全數被判有罪,僅兩名涉賭者獲判無罪。承審法官李英豪在判決中也認定未在這一波起訴名單中的[[味全龍隊]]管理[[黃清文]]、球員[[張泰山]]、[[陳金茂]]、[[黃文博]]、[[陳大順]]、[[葉君璋]]、[[凱撒M.G|賈西]](現已改名[[凱撒M.G|凱撒]])、[[洪佩臻]],[[興農牛隊]][[賴有亮]]、[[白昆弘]]、[[廖俊銘]]、[[黃杉楹]]、[[陳彥成]]、[[克魯茲]]、[[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黃忠義]]、[[張耀騰]],以及[[兄弟象隊]][[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 | + | *1997.09.10 職棒簽賭放水案,台北地方法院下午宣判。檢察官起訴的三十九名被告,到案的三十六人中,卅四人被判有罪,其中[[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黃裕登]]、[[謝奇勳]]、[[邱啟成]]、[[曾政雄]]、[[陳耿佑]]、[[褚志遠]]、[[黃俊傑]]、[[蔡明宏]]、[[吳俊賢]]、[[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等二十三名球員全數被判有罪,僅兩名涉賭者獲判無罪。承審法官李英豪在判決中也認定未在這一波起訴名單中的[[味全龍隊]]管理[[黃清文]]、球員[[張泰山]]、[[陳金茂]]、[[黃文博]]、[[陳大順]]、[[葉君璋]]、[[凱撒M.G|賈西]](現已改名[[凱撒M.G|凱撒]])、[[洪佩臻]],[[興農牛隊]][[賴有亮]]、[[白昆弘]]、[[廖俊銘]]、[[黃杉楹]]、[[陳彥成]]、[[克魯茲]]、[[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黃忠義]]、[[張耀騰]],以及[[兄弟象隊]][[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等二十七人疑似共同打放水球,將依職權送再議,要求檢方繼續偵查。而本案被檢察官起訴的三十九名被告,沈芳達、王志雄及[[時報鷹隊]]洋將[[尼洛]]三人未到案,法官將發布通緝。 |
*1997.10.13 [[興農牛隊]]領隊[[楊天發]]表示,已取得各領隊共識,將進行球團自清運動。 | *1997.10.13 [[興農牛隊]]領隊[[楊天發]]表示,已取得各領隊共識,將進行球團自清運動。 | ||
*1997.10.22 負責偵辦[[時報鷹隊]]球員涉嫌賭博放水案的檢察官黃柏齡,針對球員未被認定構成背信罪的部份提起上訴。 | *1997.10.22 負責偵辦[[時報鷹隊]]球員涉嫌賭博放水案的檢察官黃柏齡,針對球員未被認定構成背信罪的部份提起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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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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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2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書) | ||
+ | :【裁判字號】 92,再,1 | ||
+ | :【裁判日期】 950606 | ||
+ | :【裁判案由】 詐欺 | ||
+ | :【裁判全文】 | ||
+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2年度再字第1號 | ||
+ | :上 訴 人 | ||
+ | :即 被 告 甲○○ | ||
+ |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 ||
+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一)字第78號中華民國87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 | ||
+ | :(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684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由本院為開始 | ||
+ | :再審之裁定,更為判決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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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判決關於詐欺部分撤銷。 | ||
+ |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行動電話(000000000號)、 | ||
+ | :呼叫器(編號00000000號)各壹具,均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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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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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一)(二)及事實欄二(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一 | ||
+ | : )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 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已著手於犯罪之實施而不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
+ | : 被告與林國清、郭建成、張正憲、尼洛間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與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 | ||
+ | : 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黃忠義、陳威成、張文宗、王傳家、張耀騰就事實欄二部分;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
+ | : 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後所為多次詐欺取財既遂犯行(1次為詐欺未遂),時間緊接,應認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 | ||
+ | : 續犯,應論以詐欺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就此部分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固非無見;然原判決援引刑法第58條之規 | ||
+ | : 定科處被告罰金,惟本件並查無具體證據證明被告所獲利益之數額,即無從適用該條之規定科處所謂所得利益範圍內之 | ||
+ | : 罰金,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尚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仍應由本院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此部分之犯 | ||
+ | : 行,為圖暴利收買球員打放水球操縱職棒賭博,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破壞社會風氣,並使我國多年來努力經營之棒球事 | ||
+ | : 業幾乎毀於一旦,讓正常之娛樂運動休閒活動無法有效發展,發揮提昇社會善良風氣之功能,反而使台灣地區人民對於 | ||
+ | : 棒球運動之憧憬,一夕之間化為烏有,其影響不可謂不巨大以及被告之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另行動電 | ||
+ | : 話、呼叫器各 1具,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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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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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9第1項、 | ||
+ | : 第3項、第38條第 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
+ | :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 ||
+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 ||
+ | :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 ||
+ | : 法 官 蔡勝雄 | ||
+ | : 法 官 林德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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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 :本件不得上訴。 | ||
+ | : 書記官 劉妙娘 | ||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 ||
+ | :附錄 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 ||
+ | :刑法第339條: | ||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 ||
+ |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
+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
+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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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職棒簽賭事件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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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事件簡述
1996年,台灣棒壇爆發職棒簽賭事件,不但有組頭作莊,且有黑道介入,以利誘、威脅方式,唆使部分球員放水、打假球。在檢調介入調查之後,數十名球員遭收押、起訴、禁賽,大多數的球團皆受波及。台灣職棒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球迷由於極度失望而造成職棒觀戰人數驟減,球團經營開始出現危機,導致1998年9月15日時報鷹隊宣佈解散,1999年底兩支元老球隊三商虎隊、味全龍隊亦先後解散。由於此案審判過程長達數年,台灣職棒也進入有史以來最低潮的黑暗期。2004年12月在纏訟八年多之後高等法院宣判,涉案球員二十餘人分別依詐欺取財罪被判處一年十月至七月不等徒刑。本案由於涉案人員以時報鷹隊的球員最多,所以又稱「黑鷹事件」。
大事年表
- 1996.06.12 味全龍隊總教練徐生明收到黑函攻訐,指稱其在比賽中有放水之嫌。
- 1996.06.16 職棒涉賭傳聞越演越烈,聯盟秘書長屠德言召開記者會,要求球團與選手自清自律,若有人員發生不法情事,絕對依法一律開除。
- 1996.08.03 象隊四連勝首役輸球後,球員陳義信、洪一中、李文傳、陳逸松、吳復連五人在下榻飯店遭黑道人士挾持,質詢比賽是否有放水行為,吳復連的頭部並被槍柄打傷,球團恐慌之餘向警方報案。這是首度黑道、賭博公開介入職棒且球員遭波及。在當晚象牛四連戰第二役,台中市荷槍實彈警力百餘人保護球員進場及退場,二十四小時都有警力全天候監護,法務部長廖正豪則發表聲明,決心清查黑道暴力介入職棒賭博,檢調單位並擴大查辦球團人員是否介入賭博。
- 1996.08.04 象隊移動至新竹比賽,台中及新竹警方則聯合一路保護球隊。
- 1996.08.07 夾持象隊球員的嫌犯之一落網,全省檢警調單位展開掃蕩,在各地陸續查獲賭博據點,台北地檢署成立「查緝職棒不法情事專案小組」,檢察官、松山分局局長都出現在球場瞭解狀況及督陣。職棒球員工會會長郭建成及聯盟會長陳重光發表聯合聲明及「自清宣言」。
- 1996.08.17 鷹隊已離隊球員曾政雄被查獲經營職棒賭博。
- 1996.08.26 巨登公司負責人楊登魁被約談。
- 1996.09.10 中華聯盟通過「球隊及賽務人員管理規則」,明定「聯盟所屬球團、聯盟人員及其眷屬,嚴禁與黑道及球迷掛勾存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其他不當交往行為,如有違反者永不錄用」。
- 1996.09.24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傳訊日前遭黑道挾持的兄弟隊陳義信、洪一中、吳復連、陳逸松、李文傳等五名球員,詢問有無收取不當利益,五位球員均否認涉及任何賭博違法情事。
- 1996.10.07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表示,八月被暴力強押的兄弟象五名球員,經檢方查證後證明球員未參予場外職棒賭博之事,也無故意放水之嫌。
- 1996.10.31 職棒七年總冠軍第二戰,龍隊5:2獲勝,從第一戰就出現的放水傳聞,讓兩支總冠軍賽的球隊在總冠軍戰出現怪異氣氛。
- 1996.11.01 總冠軍戰第三場移師台中,統一獅以10:3的懸殊比數擊敗味全龍;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賽後發出驚人之語,表示味全龍隊洋將遭球迷恐嚇。
- 1996.11.09 中華聯盟在會長陳重光帶領七名領隊及秘書長屠德言,拜會法務部長廖正豪,並且提供出十三場有問題的比賽場次供法務部辦案參考。
- 1997.01.30 調查局約談轉至鯨隊的前鷹隊球員楊章鑫。
- 1997.01.30 去年八月二日挾持毆傷象隊五球員的六名黑道分子,遭處徒刑。
- 1997.01.31 賭博風暴持續擴大,聯盟秘書長屠德言表示職棒八年絕不延賽或停賽,各球團球員將互相支援。
- 1997.01.31 和信鯨開除楊章鑫,鷹隊張正憲遭收押禁見。
- 1997.02.03 檢方收押的幫派分子林國清坦承,曾為蕭登獅等操控職棒賭博,也曾與蕭共同威脅郭建成配合放水。
- 1997.02.04 前鷹隊球員曾政雄遭高雄地檢署依賭博罪嫌提起公訴。
- 1997.02.10 統一獅隊外野手吳林煉自除夕(二月六日)離家後音訊全無。
- 1997.02.12 獅隊郭尚豪、鄭百勝、以及釋出到和信的江泰權上午遭台北市調處帶走約談。
- 1997.02.13 郭尚豪、鄭百勝、江泰權陸續承認涉案。
- 1997.02.19 郭建成胞兄郭建材涉簽賭案移送偵辦。郭尚豪正式表態想轉往台灣大聯盟。
- 1997.02.20 教育部表示,因涉賭案交保候傳的球員郭尚豪,在賭案澄清之前即使「轉檯」也不能出賽。
- 1997.03.12 鷹隊陳慶國、黃裕登、蔡明宏三人因涉及賭博案被移送。
- 1997.03.13 鷹隊教練陳耿佑在宿舍被約談後帶回台北,十二日被約談的三名球員各以八萬元交保候傳。
- 1997.03.26 因涉及職棒賭博案被收押的郭建成、古勝吉、卓琨原、張正憲、楊章鑫及組頭林清國,檢察官提出延長羈押兩個月的申請獲准。
- 1997.05.12 職棒賭博案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 1997.05.22 台北地檢署正式以詐欺、背信及賭博等罪嫌,起訴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及洋投尼洛等十三名球員。
- 1997.06.20 台北市調處約談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褚志遠、李聰富、陳執信、謝奇勳、黃俊傑、邱啟成九名時報鷹球員,經檢方複訊後,諭令以五萬元交保,鷹隊因賭博放水案使陣中本土球員只剩張耀騰、尤伸評二人,董事長周盛淵也因此而引咎辭職。
- 1997.06.23 聯盟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中決議各隊以「借將」方式,支援時報鷹隊打完下半季比賽。
- 1997.06.24 六球團支援時報名單公佈,分別是投手:獅隊謝佳訓、鯨隊劉明吉;野手:牛隊白昆弘、象隊張瑋、龍隊廖述仁,及虎隊楊福群、許錫華、何良志、孫家濬、沈俊忠,共十名球員。
- 1997.07.07 職棒球員涉賭案早上九點十五分在台北地方法院召開第三次庭,第一波被收押的球員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和楊章鑫都對在調查局所作的供詞進行翻供,否認其他的球員也涉嫌放水。而時報鷹的總教練李瑞麟、球員張耀騰,統一獅球員宋榮泰和羅國璋也被法官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出庭。
- 1997.07.14 台北地方法院上午開庭審理,法官傳喚中華職棒的三商、興農、味全和兄弟等四隊總教練和球員共十四人當證人,其中包括興農隊的王俊郎、廖俊銘、林朝煌、賴有亮、白昆弘和黃杉楹;味全隊的徐生明、陳金茂、黃文博;兄弟隊的江仲豪、陳逸松、黃廣琪和陳瑞昌;三商隊的陳友彬。
- 1997.08.02 住宿在高雄星辰飯店的三商虎隊,有七位球員遭黑道挾持,包括了周德賢、林仲秋、陳該發和大衛、高登、利多、克龍四位洋將。
- 1997.08.08 法官李英豪綠島審訊爆發重大案情,指稱有六支職棒隊涉及放水。
- 1997.08.27 時報鷹董事長周盛淵堅決請辭下,新任人選由資深記者姜鎮邦接任。
- 1997.09.10 職棒簽賭放水案,台北地方法院下午宣判。檢察官起訴的三十九名被告,到案的三十六人中,卅四人被判有罪,其中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黃裕登、謝奇勳、邱啟成、曾政雄、陳耿佑、褚志遠、黃俊傑、蔡明宏、吳俊賢、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等二十三名球員全數被判有罪,僅兩名涉賭者獲判無罪。承審法官李英豪在判決中也認定未在這一波起訴名單中的味全龍隊管理黃清文、球員張泰山、陳金茂、黃文博、陳大順、葉君璋、賈西(現已改名凱撒)、洪佩臻,興農牛隊賴有亮、白昆弘、廖俊銘、黃杉楹、陳彥成、克魯茲、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黃忠義、張耀騰,以及兄弟象隊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等二十七人疑似共同打放水球,將依職權送再議,要求檢方繼續偵查。而本案被檢察官起訴的三十九名被告,沈芳達、王志雄及時報鷹隊洋將尼洛三人未到案,法官將發布通緝。
- 1997.10.13 興農牛隊領隊楊天發表示,已取得各領隊共識,將進行球團自清運動。
- 1997.10.22 負責偵辦時報鷹隊球員涉嫌賭博放水案的檢察官黃柏齡,針對球員未被認定構成背信罪的部份提起上訴。
- 1998.02.07 兄弟象領隊洪瑞河表示,如果象隊今年再發現所屬球員涉賭,球隊將以解散的方式向社會大眾表示負責。
- 1998.06.02 高等法院開庭職棒賭博案,江泰權、郭進興、鄭百勝、郭建成和張正憲等人全部翻供。
- 1998.09.07 一位前職棒球員以A先生的化名接受有線電視訪問,表示職棒賭博有政治勢力介入,並且直指現職棒球員陳義信、吳復連等人皆涉賭。
- 1998.09.15 時報鷹領隊文念萱在領隊會議中,正式提出解散球隊的要求,經決議通過後,時報鷹隊正式宣布解散,中止在中華職棒聯盟的一切權利義務。
- 1998.09.17 行政院長蕭萬長在行政院會中痛斥職棒賭博氾濫,指示要相關部會全力掃除。
- 1998.10.07 負責偵辦職棒簽賭案的台北地檢署專案小組,共同研商偵辦方向,並表示如果時機成熟,就會展開進一步的約談行動。
- 1998.10.22 台中查獲多處職棒簽賭站。
- 1999.02.03 偵辦職棒簽賭案的刑事偵一隊,在嘉義地區拘捕大組頭陳盈助,並且全面蒐集犯罪證據。
- 1999.02.09 警方繼續偵辦職棒簽賭案。警方約談前味全龍隊投手洪佩臻,但洪佩臻矢口否認收賄,打球放水;因為查不到犯罪事證,警方請示檢察官後將其飭回。聯盟表示將配合檢警單位的偵查行為。
- 1999.03.10 偵辦職棒簽賭案的檢警單位,以證人身分傳喚味全龍隊現役球員葉君璋,以及前龍隊球員張見發兩人。
- 1999.04.08 職棒簽賭案再開庭,黃文博、賴有亮、張見發、葉君璋、郭建成、曾貴章、卓琨原、古勝吉等八人否認結識黑道。
- 1999.04.26 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早上在送小孩上學的回家途中,遭到多名歹徒行刺,刺傷徐總教練左大腿及臀部共四刀。味全龍召開記者會譴責暴力事件的發生,發表請有關單位盡早緝凶到案、總教練職務由首席教練寺岡暫代、徐總教練住所附近及家人安全請警方保護、龍隊比賽請在地警力加強安全維護、球團對徐總教練後續問題處理將負起照顧之責。
- 1999.05.25 台北地檢署起訴職棒賭博組頭陳盈助,將追查洪佩臻、黃文博、葉君璋、張見發與洋將賈西(現已改名凱撒)等人是否涉案。
- 1999.05.26 和信鯨與黃文博中止合約,領隊李聖德聲稱雙方是在二十五日達成協議,解約原因是黃文博受傷無法痊癒,與賭博事件無關。
- 1999.06.22 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遇刺案,警方逮捕司機張鎮豐。
- 1999.06.23 徐生明遇刺案,警力掌握在逃四嫌。
- 1999.06.28 前統一獅球員郭尚豪(郭進興)涉嫌擄人勒贖,被移送法辦。
- 1999.07.07 於四月二十六日發生的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被刺案,嫌犯王啟財、林志忠向台北市刑警大隊投案,供稱是為了職棒簽賭糾紛才「教訓」徐生明。
- 1999.11.08 三商虎隊宣布解散。
- 1999.12.13 味全龍隊宣布解散。
- 2000.03.07 前時報鷹總教練李瑞麟因鼻咽癌去世,得年五十歲。
法院判決
其一
- 2004.12.31 震撼國內棒球界的職棒簽賭放水案,纏訟八年多,高等法院於下午四時許宣判,三十二名被告中的二十三名球員,包括時報鷹隊郭建成、卓琨原、統一獅隊江泰權、郭尚豪、鄭百勝等二十二人,均依詐欺取財罪判處一年十月至七月不等徒刑,均較一審輕,並都宣告緩刑,僅蔡明宏改判無罪;全案宣告確定。球員部份判決結果如下:
- 姓名 所屬球隊 涉案情節 犯罪法條 判決結果
- 郭建成 時報鷹球員 放水、簽賭、白手套 賭博、背信、詐欺 一年十個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 卓琨原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八個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 古勝吉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 張正憲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 楊章鑫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 陳慶國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 王光熙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 廖敏雄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 曾貴章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 李聰富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 陳執信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 黃裕登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 謝奇勳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 邱啟成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 曾政雄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詐欺 十個月、緩刑兩年
- 陳耿佑 時報鷹教練 與簽賭集團掛鉤 賭博、背信、詐欺 十個月、緩刑兩年
- 江泰權 統一獅球員 放水、白手套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 鄭百勝 統一獅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 郭尚豪 統一獅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 褚志遠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 黃俊傑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 吳俊賢 三商虎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 蔡明宏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無罪
其二
- 2005.03.04 台北地檢署偵辦職棒簽賭案,專案檢察官鄭堤升認定並無證據顯示前味全龍隊張泰山等二十七名球員打放水球,亦無證據證明其等因此獲取不法利益,故將他們不起訴處分,由於本案不得再議,至此已告確定。此二十七名球員為:
- 張泰山、陳金茂、黃文博、陳大順、葉君璋、洪佩臻(改名:洪浩人)、黃清文、賈西(改名:凱撒)、
- 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吳復連、李文傳、林易增、克魯茲、賴有亮、白昆弘、張耀騰、黃忠義、
- 廖俊銘(改名:廖剛池)、黃杉楹、陳彥成、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
參考資料
判決書
- (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法庭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五四號判決書)
- 原判決關於郭建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及定執行刑部分;郭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及定執行刑部分;李茂發、陳武龍、呂冠賢、盧新介、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黃裕登、曾政雄、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邱啟成、謝奇勳、陳耿佑、吳俊賢、褚志遠、黃俊傑、蔡明宏、林國清、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部分撤銷。
- 郭建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郭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李茂發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陳武龍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呂冠賢、盧新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黃裕登、曾政雄、謝奇勳、陳耿佑、邱啟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郭建成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卓琨原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參年;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黃裕登、曾政雄、陳耿佑、謝奇勳、邱啟成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貳年。
- 吳俊賢、褚志遠、黃俊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貳年。
- 林國清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 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參年。
- 李茂發、陳武龍、呂冠賢、盧新介、林國清被訴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部分,及蔡明宏均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 法 官 邱同印
- 法 官 吳 燦
- 妨害自由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 書記官 陳靜姿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2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書)
- 【裁判字號】 92,再,1
- 【裁判日期】 950606
- 【裁判案由】 詐欺
- 【裁判全文】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2年度再字第1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一)字第78號中華民國87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
- (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684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由本院為開始
- 再審之裁定,更為判決如下:
- 原判決關於詐欺部分撤銷。
-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行動電話(000000000號)、
- 呼叫器(編號00000000號)各壹具,均沒收。
- 略
- 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一)(二)及事實欄二(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一
- )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 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已著手於犯罪之實施而不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被告與林國清、郭建成、張正憲、尼洛間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與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
- 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黃忠義、陳威成、張文宗、王傳家、張耀騰就事實欄二部分;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後所為多次詐欺取財既遂犯行(1次為詐欺未遂),時間緊接,應認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
- 續犯,應論以詐欺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就此部分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固非無見;然原判決援引刑法第58條之規
- 定科處被告罰金,惟本件並查無具體證據證明被告所獲利益之數額,即無從適用該條之規定科處所謂所得利益範圍內之
- 罰金,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尚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仍應由本院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此部分之犯
- 行,為圖暴利收買球員打放水球操縱職棒賭博,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破壞社會風氣,並使我國多年來努力經營之棒球事
- 業幾乎毀於一旦,讓正常之娛樂運動休閒活動無法有效發展,發揮提昇社會善良風氣之功能,反而使台灣地區人民對於
- 棒球運動之憧憬,一夕之間化為烏有,其影響不可謂不巨大以及被告之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另行動電
- 話、呼叫器各 1具,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 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9第1項、
- 第3項、第38條第 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 法 官 蔡勝雄
- 法 官 林德盛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本件不得上訴。
- 書記官 劉妙娘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 附錄 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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