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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八章-投手: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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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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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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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手之禁止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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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1)在投手板18呎投手丘範圍內,將投球的手附於嘴或嘴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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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外】天候寒冷時,於比賽開始前,如有雙方經理之同意者,裁判員得允許投手呵氣於手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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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則】投手違反本項之規定,主審應立即宣判壞球(BALL),投手倘不顧此項宣判投球,而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到達一壘而其他跑壘員安全進次壘或安全停留於原壘時,與違反本項之規定無關,比賽仍屬繼續,連續犯規之投手應被聯盟主席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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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將異物附著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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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將唾液附於球或投球之手及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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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用手套、身體、衣物磨擦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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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任何方式污損球體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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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所謂之抹滑的球(SHINE BALL)、唾液球(SPIT BALL)、沾泥球(MUD BALL)或者磨粗的球(EMERY BALL),但投手得以手磨擦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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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則】投手違反本規則8.02(A)(2)~(6)之規定時,裁判員應使下列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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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對投手宣告壞球(ball)並警告,同時將宣告壞球之理由在場內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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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同一投手同一場比賽再度違反規定時,應令其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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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於裁判員宣告違反規定後,如比賽仍繼續進行,則攻隊經理可向主審要求活用該行為。於行為(PLAY)終了後立即向主審聲明選擇接受該行為,但如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達到一壘,而其他跑壘員安全進次壘或安全停留於原壘者,則比賽仍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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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上項前段所述,雖然攻隊選擇活用該行為,但對其犯規行為之處罰仍適用(a)與(b)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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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投手之是否違反本規則各項之規定,裁判員乃係唯一之決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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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註】裁判員須攜帶一包正式認可之松脂粉袋,並有責任將其置放於投手板後方之地面。球觸及該松脂粉袋時為比賽進行中。如遇雨天或比賽場地潮濕時,裁判員得示意投手,將該松脂袋放在口袋裡。(一個松脂粉袋,兩隊輪流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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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手使用松脂粉袋時,僅能用素手沾粉袋,投手或其他守備員不得以松脂粉袋沾於球或手套或球衣之任何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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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一】「SHINE BALL」將球磨成光滑者(抹滑的球)。「MUD BALL」沾泥土於球者(沾泥球)。「SPIT BALL」使用砂紙磨擦於球,使成粗糙者(磨粗的球)。吹氣於球者,亦為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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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二】本會規定,應用本項罰則前,應前給予警告,如再繼續違犯時,得命其退出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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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投手身上不得附有或持有任何足以影響投球之物品,凡違反本項之規定,投手應立即被逐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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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擊球員已就擊球區時,投手為拖延比賽故意傳球給捕手以外之野手,但為企圖使跑壘員出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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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則】如經裁判員之警告,投手仍反覆進行拖延之行為,則投手應被宣判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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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投手退離投手板,接受捕手的指示,使比賽拖延,這是不良的習慣,經理或教練應努力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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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故意狙擊擊球員之投球,倘經裁判員之判斷有此項違規行為發生時,裁判員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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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勒令投手或經理和投手退出該場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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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警告該投手與雙方經理如再發生相同行為時,勒令投手(或其繼任者)及經理退出比賽。裁判依判斷,認為有可能出現「故意觸身球」時,可於賽前或比賽中正式警告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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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註】瞄準擊球員投球是有違運動精神的,同時也是非常危險的,這種行為是任何人所不能容忍的,所不恥的,裁判員應毫不猶疑地嚴格執行本條規則。
  
 
===8.03===
 
===8.03===

2005年8月31日 (三) 01:23的修訂版本

八、投手

目次

 [隱藏

8.01

 正規之投球:投球之姿勢分為揮臂式姿勢(WINDUP POSITION)與固定式姿勢(SET POSITION)兩種,投手可採用任何一種姿勢。
 【原註】投手應踏觸於投手板上接受捕手的指示,不得跨於投手板或立於投手板之後方接受捕手之暗號。
     投手接受暗號後,並不受到不能退觸投手板的限制,但退離後並不能立即又踏觸投手板投球,裁判員對於此種情形的投球,可視為「突襲投球」(QUICK-RETURN PITCH)。投手退觸投手板時,必須將兩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兩側。投手接受指示後,不得習慣性地或屢次退觸投手板。
  (A) 揮臂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其軸心腳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不得越出投手板之兩側,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投手板之後緣及延長線的後方。採用此姿勢投手對擊球員所做的投球動作,不得在中途停止或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除實際投球之需要外,任何腳均不得抬離地面,但實際投球時,自由腳(非軸心腳)可往後退一步,再往前踏出一步。
 【原附註】投手之軸心腳完全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但不得僅觸於投手板末端,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在投手板後緣以及其延長線之後方,兩手持球保持於身體之前方,則視為已進入揮臂式姿勢。
 【原註】揮臂式姿勢~在投手投球前,應把兩腳全部緊密地與地面接觸,把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之上或緊緊地與投手板之前緣接觸。非軸心腳(即自由腳),得置於投手板後緣或其延長線之後方,但不得置於投手板之側方。以此姿勢得向擊球員投球:亦得為牽制跑壘員踏向傳球之壘:亦得退出投手板;退踏投手板時須先退軸心腳,不得先退自由腳,亦不得改為固定投球姿勢或作伸展之動作,違者為投手犯規。
     投手之自由腳於進行投球時,可退向後方一步,再踏向前方一步,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即不得踏向一壘或三壘之方向。
 【註】投手採取投球動作時,雙手一旦接合於體前,之後除向擊球員投球外,不得踏向壘方向企圖傳球觸殺跑壘員或退踏離投手板,違者投手犯規。
  (B) 固定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內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立於投手板上或確實與投手板的前邊緣接觸。自由腳應置於投手板的前方以及其延長線較前之位置。球用兩手保持在身體的前面,使動作完全靜止。以此姿勢投手可向擊球員投球,向壘傳球或得將軸心腳退至投手板之後方(僅限於後方)。一經對擊球員開始作投球動作,則不得在中途停止,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
          於做固定式姿勢前,得做伸展(STRETCH)之準備動作。所謂伸展係指胳臂伸張至頭上或身前之動作,但一經做伸展動作於投球前,必須完成固定式姿勢。
 【原註】固定式姿勢~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前,應把單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側方,由此姿勢以不中斷之連續動作完成固定式姿勢。投手之軸心腳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全部放在投手板上或緊密地觸於投手板前緣(不可中斷接觸)。不得僅以軸心腳之側面少許部份觸於投手板,使軸心腳越出投手板的側邊投球。投手作伸展動作後必須(A)雙手持球置於身體之前方。(B)進入完全靜止狀態,此乃硬性規定,裁判員須嚴格監視之,投手時常為盯住跑壘員於壘上時企圖違反本規定。如投手未能完全靜止時,裁判員應立刻宣判投手犯規。
 【註一】本條(A)(B)規定之所謂「中途停止或變更」,係指投球動作中故意停止片刻或不自然(片斷不能連貫者)之動作時。
 【註二】採用固定式姿勢之投手,於踏投手板後,至投球前應以兩手持球,在此之前並非一定要有伸展(STRETCH)手臂的動作,但一旦作了伸展手臂的動作時,一定須用雙手持球,至於持球之位置,只要在身體前方的任何位置都可以。一旦兩手持球停置於身前,便不得再移動,除脖子外應使身體之動作完全靜止。
 【註三】採固定式投球姿勢投球時,自由腳(1)可踏於投手板前方任何位置,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2)不得像揮臂式姿勢般退後一步再向前踏出一步。
 【註四】投手於壘上有跑壘員時,雖已採固定式姿勢,但為了行動之目的,得自由退離投手板,此時軸心腳必須退離至投手板之後方,不得踏於側方或前方,投手退出投手板就不得向擊球員投球,但對有跑壘員之壘,不作跨步(STEP),僅用手腕(SNAP)傳球或假裝傳球均可。
 【註五】無論揮臂式或固定式姿勢,將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雙手持球者,如退出投手板時必須先以保持雙手持球的狀態退出,至退離後才能將雙手放開,並下垂於身體之兩側,然後才可重新把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
 【問】投手自作了伸展手臂動作,至進入固定式姿勢中,自臉部前面接觸雙手持球,不作中斷而下降停止於胸前,請問是否為投手犯規?
 【答】假如雖自臉部前方兩手即持球,但其動作如不中斷,而下降至胸前靜止住的話,並不成為投手犯規。但是一旦停止於臉部前方,則必須在此持球,如在這種姿勢狀態中,再將兩手往下降的話,即成為投手犯規。
  (C) 投手在準備動作中且在投球連貫動作前隨時可向壘傳球,但在傳球之前應向傳球之壘方向直接踏出。
 【原註】投手傳球前,須將自由腳向欲傳壘踏出。若手腕傳球之後,自由腳才向傳球壘踏出的話,成為投手犯規。
 【註】投手不退離投手板而傳球於一壘時,軸心腳底之旋轉與在投手板上傳球動作一致連貫的話,是可以的。如果動作不自然連續,應判為投手犯規。
  (D) 壘上無跑壘員,投手違反規則投球時,其投球應被宣判為壞球,但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四壞球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不在此限。
 【原註】投球動作中球自投手手中滑落越出界外線時,應被宣判為壞球,其他不算為投球(No Pitch)。壘上有跑壘員時,球自投手手中滑落時,立刻成為投手犯規。
 【註】主審針對投手違規宣判「壞球」時,應向投手明示。又違反本規則8.02(A)(6)之規定時,亦適用該罰則。
  (E) 投手之軸心腳一旦往投手板之後方退出,則即視為內野手。從而以後向壘暴傳之時,亦視同一般內野手所為之暴傳處理。
 【原註】投手如退出投手板時,是可任意向何意壘傳球的,假如該傳球成為暴傳時,該傳球將被視同一般野手的傳球,則有關於野手的傳球規則皆能適用。(參考7.05(G))

8.02

 投手之禁止事項如下:
  (A) (1)在投手板18呎投手丘範圍內,將投球的手附於嘴或嘴唇。
 【例外】天候寒冷時,於比賽開始前,如有雙方經理之同意者,裁判員得允許投手呵氣於手取暖。
 【罰則】投手違反本項之規定,主審應立即宣判壞球(BALL),投手倘不顧此項宣判投球,而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到達一壘而其他跑壘員安全進次壘或安全停留於原壘時,與違反本項之規定無關,比賽仍屬繼續,連續犯規之投手應被聯盟主席罰款。
   (2)將異物附著於球。
   (3)將唾液附於球或投球之手及手套。
   (4)用手套、身體、衣物磨擦球。
   (5)以任何方式污損球體的表面。
   (6)投所謂之抹滑的球(SHINE BALL)、唾液球(SPIT BALL)、沾泥球(MUD BALL)或者磨粗的球(EMERY BALL),但投手得以手磨擦球。
 【罰則】投手違反本規則8.02(A)(2)~(6)之規定時,裁判員應使下列之處置。
     (a)對投手宣告壞球(ball)並警告,同時將宣告壞球之理由在場內廣播。
     (b)同一投手同一場比賽再度違反規定時,應令其退場。
     (c)於裁判員宣告違反規定後,如比賽仍繼續進行,則攻隊經理可向主審要求活用該行為。於行為(PLAY)終了後立即向主審聲明選擇接受該行為,但如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達到一壘,而其他跑壘員安全進次壘或安全停留於原壘者,則比賽仍繼續進行。
     (d)上項前段所述,雖然攻隊選擇活用該行為,但對其犯規行為之處罰仍適用(a)與(b)之規定。
     (e)投手之是否違反本規則各項之規定,裁判員乃係唯一之決定人。
 【原註】裁判員須攜帶一包正式認可之松脂粉袋,並有責任將其置放於投手板後方之地面。球觸及該松脂粉袋時為比賽進行中。如遇雨天或比賽場地潮濕時,裁判員得示意投手,將該松脂袋放在口袋裡。(一個松脂粉袋,兩隊輪流共同使用)。
    投手使用松脂粉袋時,僅能用素手沾粉袋,投手或其他守備員不得以松脂粉袋沾於球或手套或球衣之任何部份。
 【註一】「SHINE BALL」將球磨成光滑者(抹滑的球)。「MUD BALL」沾泥土於球者(沾泥球)。「SPIT BALL」使用砂紙磨擦於球,使成粗糙者(磨粗的球)。吹氣於球者,亦為禁止之列。
 【註二】本會規定,應用本項罰則前,應前給予警告,如再繼續違犯時,得命其退出比賽。
  (B) 投手身上不得附有或持有任何足以影響投球之物品,凡違反本項之規定,投手應立即被逐出場。
  (C) 擊球員已就擊球區時,投手為拖延比賽故意傳球給捕手以外之野手,但為企圖使跑壘員出局者,不在此限。
 【罰則】如經裁判員之警告,投手仍反覆進行拖延之行為,則投手應被宣判退場。
 【註】投手退離投手板,接受捕手的指示,使比賽拖延,這是不良的習慣,經理或教練應努力糾正之。
  (D) 故意狙擊擊球員之投球,倘經裁判員之判斷有此項違規行為發生時,裁判員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1)勒令投手或經理和投手退出該場比賽。
   (2)警告該投手與雙方經理如再發生相同行為時,勒令投手(或其繼任者)及經理退出比賽。裁判依判斷,認為有可能出現「故意觸身球」時,可於賽前或比賽中正式警告雙方。
 【原註】瞄準擊球員投球是有違運動精神的,同時也是非常危險的,這種行為是任何人所不能容忍的,所不恥的,裁判員應毫不猶疑地嚴格執行本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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