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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後契約保留球員60人名單: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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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日 (日) 22:09的最新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術語 > 特殊名詞
各球團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聯盟提出該年度之所屬球員中,擬於下年度締結契約的保留球員(契約保留球員),契約保留球員人數限制最多60人,會長於接獲所有球團通知經審核後即公布之,球團應與契約保留 球員進行合約之洽談。若球團未將具次年度合約存續關係之選手列於契約保留球員名簿內,該選手得在不經原球團同意之情況下,與其他球團逕行接觸並洽談合約;當該選手新合約締結生效日起,原球團必須立即終止原合約。
[編輯] 相關規定
- 根據「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書」第22條規定,「下一年度之報酬如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報酬之70%。」也就是不得扣薪超過30%,然而球員若在契約保留名單外,就沒有扣薪幅度限制。
[編輯] 相關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