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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書: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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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Good boy 2024年9月2日 (星期一)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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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係職業棒球球團,與其他友好球團合作,成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成員,由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各球團成員共同在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職業棒球球團協約中簽名蓋章,承諾遵守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各項規章。此職業棒球協約及規章之目的係<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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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係職業棒球球團,與其他友好球團合作,成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成員,由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各球團成員共同在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職業棒球球團協約中簽名蓋章,承諾遵守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各項規章。此職業棒球協約及規章之目的係為規律球團與選手間、球團與球團間之關係,使我國之職業棒球成為永續之正當休閒運動之同時,也令契約各方堅定信奉棒球為不朽之國技。
為規律球團與選手間、球團與球團間之關係,使我國之職業棒球成為永續之正當休閒運動之同時,也令契約各方堅定信奉棒球為不朽之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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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 (一) 00:15的最新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棒球記錄 | 前往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


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書
前言:
    股份有限公司係職業棒球球團,與其他友好球團合作,成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成員,由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各球團成員共同在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職業棒球球團協約中簽名蓋章,承諾遵守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各項規章。此職業棒球協約及規章之目的係為規律球團與選手間、球團與球團間之關係,使我國之職業棒球成為永續之正當休閒運動之同時,也令契約各方堅定信奉棒球為不朽之國技。


  • 第1條(契約當事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球團)及(以下簡稱選手),為本契約當事人,雙方同意締結以以下條款為內容之年度棒球選手契約。
  • 第2條(目的)
    選手應以其具有身為職業選手之特殊技能並竭盡所能依球團之安排接受訓練暨依球團及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之安排參加棒球比賽及參與活動,聽從球團代表、教練之指揮監督為球團提供服務,此為本契約之目的;為此目的而由球團對選手要締結契約,而由選手對該要約為承諾。
  • 第3條(模範行為)
    選手認知:就中華民國言,職業棒球比賽為最重要之家庭成員共同休閒活動之一,職業選手常為兒童、少年、青少年模仿之對象,因此,職業棒球運動必需是清新健康沒有汙點的正面運動。選手為履行自己所擔負之上述重大社會責任,除在工作崗位上勤勉誠實,保持最良好之健康狀況,遵守球團及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各項規定外,在個人行動上、光明正大之比賽上及運動精神上均應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模範。
  • 第4條(服務報酬)
    1、適用於新加入球團之選手(第一年選手):由球團給付選手簽約金新台幣(下同) 元。球團應對選手以下列方法支付下列報酬: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按月給付 元。
    2、適用於已加入球團之選手(第二年起之選手):球團應對選手以下列方法支付下列報酬: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按月給付 元。
  • 第5條(事故減額)
    選手因違反本契約或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之相關規定遭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為停賽處分,或因與本契約之服務無直接原因之傷病等,可歸責於選手之事由所導致之停止棒球活動期間,球團得不予給付第 4 條報酬之全部或一部,如有本契約第21條所示情形,並得依該條約定處理。
  • 第6條(保險)
    選手願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球團應於選手加入球團時即為選手辦理加入上開保險手續,相關保費之負擔,依相關法令規定。
  • 第7條(傷害補償)
    為保護選手,球團應負擔費用為選手投保團體保險,死亡給付賠償為 200 萬元。殘廢給付最高賠償為 200 萬元。
  • 第8條(治療費)
    選手因提供本契約服務直接導致傷害或罹患疾病需要治療時,球團應安排提供治療,其費用由球團負擔,球團並得以健保、團體保險所得之給付賠償抵充之。
  • 第9條(健康檢查)
    選手應表明及擔保其未帶有妨礙棒球活動之肉體方面或精神方面之缺陷,並應依球團之要求提供健康檢查證明,必要時並應至球團指定醫院作健康檢查。
  • 第10條(能力之表明)
    選手應表明及擔保其具有作為一個職業棒球選手之特殊技能,選手並明瞭其為球團之重要資產。因本契約與其特殊技能相關連,故選手無故廢棄本契約將造成球團莫大之傷害,除球團得請求選手履約外,球團亦得不請求選手履約,而請求選手對球團負擔損害賠償義務,該項損害賠償額預定為簽約金之 3 倍。
  • 第11條(獎懲)
    球團得視選手之具體表現依球團所定辦法為適當之獎懲,包括但不限於發給獎金、減薪、停賽等。
  • 第12條(制服)
    球團應提供選手必要之棒球制服,選手應按提供之狀態穿著,不得修改,並不得穿著或配戴任何非球團指定之物件於制服上。上開球團提供之制服包括球鞋及所有配在球衣上之號碼、背章、標誌等。
  • 第13條(外地比賽費用)
    選手依球團之安排前往球隊所在地之外之地區接受訓練及參加比賽時,球團應負擔全部交通費及膳宿費用。
  • 第14條(宣傳等)
    選手願依球團之宣傳安排接受報章雜誌、廣告、電視、電影等各項大眾傳播事業之訪問、拍照,參與錄影或影片拍攝。前項拍照、影片、表演等之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均歸球團所有,球團為宣傳等目的,得以球團認為適當之任何方法予以利用,選手不得異議,但球團因此受取金錢利益時,應適當分配部分與選手。本契約終止後亦同,但發行球員卡或類似商品部份,於本契約終止滿 1 年後,不得再有新重製行為。
  • 第15條(球團外活動限制之 1)
    非經球團事前同意,選手不得在公共場所表演或在報章雜誌發表關於棒球運動之文章,參加廣播、電視、錄音、錄影、電影或影片拍攝、拍照、商品服務之廣告活動等。
  • 第16條(球團外活動限制之 2)
    選手不得與球團之外任何人或團體簽訂類似契約;除經球團同意或依球團之安排外,亦不得參加球團以外其他任何人或團體之棒球比賽或其他任何體育競賽。
  • 第17條(利害關係迴避)
    選手表明並擔保與球團以外之任何球隊均無持股關係或其他財產上、金錢上之利害關係,選手承諾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絕不與球團以外任何球隊發生財產上、金錢上之利害關係。選手不得期約或收受他人之不正利益,或與他人有財產上、金錢上之不正往來。選手之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有本條禁止之行為者,以選手違反本條約定論,但選手能證明確與其無關者,不在此限。
  • 第18條(讓與)
    球團得將其因本契約所生之權利讓與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之其他球團會員,義務同時由該受讓之球團承擔。受讓球團就受讓後選手相關報酬等待遇於讓渡之年度內不得為不利於選手之改變。
  • 第19條(遷移費)
    因本契約之讓與致選手必須遷居者,受讓球團應按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定支付選手遷移費。
  • 第20條(選手提前終止契約)
    球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選手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1、遲延給付選手之報酬達 14 日以上者;
    2、無正當理由連續長期未安排乙方參加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
  • 第21條(球團提前終止契約)
    球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提前終止本契約,選手除應退還已收未到期之報酬外,並應將簽約金加 2 倍退還球團:
    1、選手違反本契約、球團規定、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定者;
    2、選手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團一員之技術能力者;
    3、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
  • 第22條(契約之更新)
    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於12月31日前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更新期滿時亦同。更新期間之報酬由球團斟酌選手前一年度之表現及其他相關情事,在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訂定之增減薪幅度內調整之;但下一年度之報酬如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報酬之 7 0 %。球團與選手間就更新期間之報酬增減有爭議,得依本契約第2 4條規定申請仲裁。
  • 第23條(制服等之退還)
    本契約終止時,選手應將其所持有球團之制服及其他財物交還球團。
  • 第24條(仲裁)
    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
  • 第25條(仲裁資料之公布)
    雙方當事人同意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得公布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之仲裁判斷暨仲裁程序中所得之證據 、資料。
  • 第26條(保密)
    選手應保守選手加入球團為選手所悉球團之秘密,不得洩露;並不得有礙球團之聲譽之言行,本契約終止後亦同。


    本契約壹式參份,由球團、選手各執壹份為憑。另壹份交由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備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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