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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員制度: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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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檔案:12417825 1099475520103814 947201942266313771 n.jpg|thumb|250px|自由球員規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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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由球員簡介== | |
+ | 自由球員:<br> | ||
+ | *日:フリーエージェント | ||
+ | *美:Free Agent(FA) | ||
+ | 係指符合特定資格後,與原球隊沒有合約在身的[[球員]]們,可以和任何一支可以給他們提供有效合約的[[球隊]]簽約。[[中華職棒]]、[[美國職棒]]、[[日本職棒]]、[[韓國職棒]]為保障球員權利都實施這樣的制度,另有補償條款,保障原球團損失。 | ||
==中華職棒制度== | ==中華職棒制度== | ||
− | [[中華職棒]] | + | <p> [[中華職棒]]因為沒有合約到期的問題,除非選手被[[球團]]釋出並且取得離隊同意書後才能成為自由球員,但選手必須不是領隊會議中所提議封殺的[[球員]]才能成為自由球員。[[中華職棒]]曾經因[[簽賭案]]而封殺[[球員]],而[[興農牛隊]][[施昭同]]則是因未能取得離隊同意書而無法成為自由球員。目前已知為年資滿9年的[[球員]],則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自由球員的年資計算方式是由[[2003年]]01月18日作為基準日,而為保障有[[球員]]成為自由球員的[[球隊]],[[中職]]也規定,欲吸收自由球員的[[球隊]],需繳交該[[球員]]年薪的3倍作為轉隊費。就當時的資料得知,需在[[2012年]]01月18日才會出現第一位[[中職]]的自由球員。</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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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但是可能出現的變數是,[[陳金鋒]]在[[2006年]]1月5日與[[La New熊隊]]正式簽下一筆六年八千一百萬的合約(前三年保障合約為每年一千萬),依合約來看,陳金鋒在[[2012年]]1月5日即成為無約在身的[[中華職棒]]首位自由球員,起因為[[中華職棒]]在對有[[大聯盟]]經驗的旅外[[球員]]部份可能會在資格上給予破格待遇,因此[[陳金鋒]]仍有可能成為[[中華職棒]]史上第一位有資格行使自由球員權力的選手。但因[[林智勝]]合約問題,[[中華職棒]]官方出面解釋,複數年合約只是保障薪水,「不定存續」每年仍會延續,要到年資滿9年,真正取得自由球員身分後,才能不受母隊限制。若如此解釋,[[陳金鋒]]的自由球員身份取得將得等到[[2015年]]01月05日。</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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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2009年]]年底在[[球員工會]]、球迷以及政府單位的關切下,[[中華職棒]]對於自由球員制度終於做出了重大改變,自由球員年資從[[2003年]]開始計算,以登錄[[一軍]]125天為1年,年資滿3年即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到國外發展,年資滿9年者即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與國內外任何[[職棒]][[球隊]]接觸。而第二次申請自由球員的年資,則為第一次成為自由球員之後4年即可再次申請。另規定成為自由球員前一年的薪資,不得高過前兩年的150%,以避免[[球團]]藉此刻意調高薪水,以便隔年獲取龐大且可能不合理之補償金,也避免因補償金過於不合理阻礙自由球員市場的發展。</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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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每年自由球員的名單,[[聯盟]]將於總冠軍賽最終戰結束後一日內公布名單。選手於名單公布後7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球團表達行使意願,球團則須於24小時內以書面、電子郵件告知聯盟,且球團須於3日內將選手意願書正本送達聯盟。自由球員的補償從原本的只有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前一年3倍年薪的補償金,變成以下三種條件選擇一種: | ||
+ |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償金'''。 | ||
+ |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 ||
+ |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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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如果在第一階段交涉時間(12月31日)前未談妥的自由球員,補償條件將變為較為寬鬆,補償條件將變為以下三種,同樣選擇一種補償條件做為補償。但出現最大改變為此自由球員薪資不再受最多減薪幅度為前一年30%的保護。 | ||
+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25%的補償金'''。 | ||
+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選秀第一輪順位'''權利。 | ||
+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 ||
+ | :*當R球隊提出的Y[[球員]]未於A自由球員與R球隊締結合約後的14天內與Z球隊締約,則Y回歸R、R需支付A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的25%給予Z。 | ||
+ | :*當Z球隊無意延攬R球隊提出的[[球員]]時,R需支付A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給予Z。 | ||
+ | :*當同一年度的單一球隊R延攬兩位(含)以上自由球員,且損失的兩支原球隊皆選擇相同方案,則R提出之球員,由該年度戰績較差者擁有先行選擇之權利。</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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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同時[[中華職棒]]也訂定了[[一軍]]最低薪資以及[[球員]]退休金制度,[[一軍]]月薪最低為7萬台幣。而退休金並非如多數[[職棒]]國家施行方案,保障取得一定年資的[[一軍]][[球員]],反倒是出現保障[[二軍]][[球員]]這種奇特現象,當[[二軍]]選手月薪低於7萬台幣,[[球隊]]會提撥月薪的6%當作退休金來作為專案儲存信託,當選手被解聘(release)時可領回。</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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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在防範簽賭部份,[[中華職棒聯盟]]與[[球員工會]]採取了一些做法,首先[[2010年]]新進的[[球員]](不論一、二軍),[[聯盟]]規定[[簽約金]]的1/3必須強制信託,而[[二軍]]選手薪資低於七萬時,[[球隊]]會提撥月薪的6%當作[[二軍]][[球員]]未來的退休金,但這筆退休金仍會強制信託,待[[球員]]退役或遭解聘之後,在3個月後,會在[[球員]]、[[球團]]、[[聯盟]]三方面見證下,交付這筆退休金。[[球員工會]]則是於[[2009年]]3月底提出自發性發起加入工會之成員,每月強制信託月薪的10%交付信託,待[[球員]]退休後,交還[[球員]]這筆信託基金,若[[球員]]涉賭,此筆基金將沒收,交由[[球員工會]]做為發展[[棒球]]之用途。</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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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簽約限制=== | ||
+ |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自由球員締結合約。 | ||
+ |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9名至12名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3名自由球員締結合約。 | ||
+ |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13名(含)以上時,則任何球團得依前兩項之比例原則的自由球員人數締結合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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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外資格=== | ||
+ | 由於[[中華職棒]]的自由球員取得資格得滿年資9年,在國內現行兵役制度下以及國內[[球員]]大多在大學畢業後才選擇加入[[中華職棒]],如等到9年後才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至國外打球,在年齡、體能等客觀條件下,可能已經不在最佳情況,因此[[中華職棒]]另設所謂的旅外資格,年資計算方式同樣是由[[2003年]]01月18日作為基準日,當[[球員]]年資滿3年即可申請旅外資格,但是仍須經過原[[球團]]同意,才可旅外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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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17年自由球員制度修改=== | |
+ | <p> 2016年11月10日中職召開領隊會議,針對自由球員制度做出多項變革: | ||
+ | # 維持年資滿9年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規定,增訂大學就讀滿4年以上者,當年資滿8年後可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行使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第2次以上申請維持為4年年資。 | ||
+ | # 符合資格年限除原訂之一軍登錄125日為一年,另增加當年度投手投球局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3者、野手出賽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3者可計為一年,未達一年之記錄則不進行累積,且不朔及既往。 | ||
+ | # 補償規定修訂如下— | ||
+ | ::(1) 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之補償: | ||
+ | :::a.原屬球團須於獲得新球團所提出之選手名簿後7個工作日內,向聯盟表示欲締結合約之選手,原屬球團得自該名簿中指定一名選手。「若同日指定補償之選手出現重複之情形時,該年度戰績較差之球團擁有指定該選手之權利。」 | ||
+ | :::b.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75%。若該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則轉隊費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 ||
+ | ::(2) 全額轉隊費之補償:新球團必須支付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125%。若該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 ||
+ | ::(3) 對於行使旅外球員之選手,外國球團不受轉隊費規定限制,由原球團與外國球團直接接觸。 | ||
+ | ::(4) 對於行使自由球員之選手,外國球團必須支付之轉隊費與規定相同,並僅限以轉隊費進行補償。 | ||
==美國職棒制度== | ==美國職棒制度== | ||
− | 在[[美國職棒大聯盟]] | + | 在[[美國職棒大聯盟]]因為有完善的合約制度,[[球員]]的合約結束後,未完成續約即成為[[自由球員]],而成為自由球員的選手可以在自由市場等待各隊的出價並選擇自己想加盟之[[球隊]]。另外,遭到[[球團]]釋出的選手也會成為自由球員,而[[小聯盟]][[球員]]同樣也適用自由球員制度,[[球員]]在合約結束後即成為自由球員。 |
− | + | 在取得自由球員(Free Agent)資格之前,多數[[球團]]都是與這類年資低的選手採取一年一簽,當然經紀人會盡可能地與[[球團]]談判替[[球員]]爭取到最好的合約甚至是複數年合約,但是通常都不太可能達成目的,因為[[球團]]在與經紀人談不攏時,就會去做薪資仲裁的動作,有可能這樣的動作一直持續,直到[[球員]]取得自由球員資格的前一年,再視[[球員]]這幾年的表現,考慮以較長的合約留住[[球員]]或是就不考慮留[[球員]],讓他來年成為自由球員,但[[球員]]如認為[[球團]]提供薪資不符應有身價可提薪資仲裁。而[[球員]]合約談判時間必須在3/1日前完成,如仍不滿意,且[[球團]]不放球員走,在3/1日至3/11日期間,[[球團]]會給[[球員]]一個新的合約,而[[球員]]必須履行合約。而[[球團]]如對上述這類年資的[[球員]]表現不滿,是可以給予減薪、提供新合約,但這個合約有兩項前提必須同時滿足: | |
− | + | #新合約之薪資不得低於去年合約的80%或前年的70%。 | |
− | + | #新合約之薪資不得低於[[大聯盟]]規定的最低薪資。 | |
− | + | 但若是被[[球團]]A以不換約(non-tender)方式解除勞資關係,與[[球團]]B簽下一筆為其一年的合約,則隔年新合約之薪資不得低於去年合約的80%或前年的70%,計算是以[[球團]]B提供之第一年合約作為基準。如果是[[球團]]A以不換約(non-tender)方式解除勞資關係,[[球員]]也同意[[球團]]A的換約,在隔年在續約時,則以去年新簽訂之合約做為減薪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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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職棒]]體系對於[[小聯盟]][[球員]]也有以下的保障措施,[[新人聯盟]]及短期1A第一年850美元、第二年後至少850美元,1A第一年1050美元、第二年後至少1050美元,高階1A第一年1100美元、第二年後至少1100美元,2A第一年1500美元、第二年後至少1500美元,3A第一年2150美元、第二年後至少2150美元,對於十分具有潛力的[[小聯盟]][[球員]],在[[小聯盟]]待滿一定年限後(原規定為高中生4年、大學生3年,[[2006年]]底改為高中生5年、大學生4年),任何[[球隊]]都可接洽該名[[球員]],而母隊的方式只有將該[[球員]]放入40人名單,才能避免該名[[球員]]被選走。一但被列入40人名單,卻尚無升至[[大聯盟]]打球過,薪資立即上升到至少有年薪3萬美金([[2008年]]球季改為31250美金、[[2009年]]為32500美金)。一但有上至[[大聯盟]]打球(至少一天)、隔年並另簽下[[大聯盟]]合約,起薪資立即上升到至少有年薪5萬美金([[2005年]]球季改為52600美金、[[2006年]]為54500美金、[[2007年]]為60000美金、[[2008年]]為62500美金、[[2009年]]為65000美金、[[2011年]]為67300美金),而[[球團]]可以連續三年將農場新秀放入40人名單,因為[[美國職棒]]規定[[球員]]待在[[小聯盟]]一定年限後(原規定為高中生4年、大學生3年,[[2006年]]底改為高中生5年、大學生4年),任何一支球隊可以花5萬美金把被釋出名單(waivers)之其他各隊有潛力的小聯盟球員挑走,避免球員遭到原來的母球隊刻意冷凍。但是挑走該球員之球隊開季必須將他放到大聯盟25人名單內,保障權益。 | ||
大聯盟的薪資發展由2004年的300,000美金、2005年的316,000美金、2006年的327,000美金、2007年的380,000 | 大聯盟的薪資發展由2004年的300,000美金、2005年的316,000美金、2006年的327,000美金、2007年的380,000 | ||
− | 美金、2008年的390,000美金、2009年的400,000美金。 | + | 美金、2008年的390,000美金、2009年的400,000美金、2011年的414,000美金。 |
當球員在結束大聯盟生涯後,只要球員累計登錄大聯盟球員名單滿43天,年老時會有一筆退休金。而退休金領取時間從球員年滿62歲開始領取。最資淺的球員(即登錄大聯盟球員名單僅43天),每個月退休金為1,000美金(1年可領12,000美金)。 而球員退休金會隨著待在大聯盟年資,往上增加金額。當球員登錄大聯盟球員之年資滿10年,每年可領取最高額度退休金180,000美金。而退休金來源是由球員每月所繳的工會會費、明星對抗賽提撥款、資方提撥的球員退休福利金、季後賽分紅撥款、基金息、球員肖像權與球員卡權利金等匯集而成。 | 當球員在結束大聯盟生涯後,只要球員累計登錄大聯盟球員名單滿43天,年老時會有一筆退休金。而退休金領取時間從球員年滿62歲開始領取。最資淺的球員(即登錄大聯盟球員名單僅43天),每個月退休金為1,000美金(1年可領12,000美金)。 而球員退休金會隨著待在大聯盟年資,往上增加金額。當球員登錄大聯盟球員之年資滿10年,每年可領取最高額度退休金180,000美金。而退休金來源是由球員每月所繳的工會會費、明星對抗賽提撥款、資方提撥的球員退休福利金、季後賽分紅撥款、基金息、球員肖像權與球員卡權利金等匯集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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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大聯盟累計年資(Major League service)基本上是以球員在大聯盟Active List(25人名單)上面的天數下去計算,172天就可以算做一年(球季中待在[[傷兵名單]]的時間照算)。除了特殊情形之外,大聯盟年資未滿三年的,都是每年由球隊自動換約,如果都沒有被下放小聯盟,通常每年薪資都會有一定成長,即便都沒有調升也都可領取大聯盟保障薪資的底限。大聯盟年資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對於來年球團提出薪資不滿意的選手,則可以提出薪資仲裁(而特殊條款是大聯盟年資滿兩年的球員,登錄天數排名在同樣在大聯盟年資滿兩年者之登錄天數排名17%之內(而最後一年的登錄天數必須滿86天),也會取得仲裁資格。相對的,也會比其他球員早一年取得自由球員資格),避免球團刻意壓榨。提出薪資仲裁多半會讓球團和球員間的關係產生摩擦,同時就薪資仲裁的結果來看,多半對球團較為有利。一般而言,若非頂尖水準的球員,不太可能申請薪資仲裁。而如果球團與球員薪資談不攏,球團可以主動提出薪資仲裁,期限在十二月七日前<b>(2006年底改為十二月一日前)</b>,如果在此期限前未提出薪資仲裁,當合約談不攏失去此自由球員時,將不會獲得任何選秀補償的機會。當球員對自己下個球季的薪資不滿意,在新年度一月十九日之前提出申請薪資仲裁,申請薪資仲裁的球員在一月二十日至二月一日前,可以和資方洽談新球季待遇,如果雙方談不攏,則從二月一日起連續三個星期,舉行薪資仲裁公聽會。 | 所謂的大聯盟累計年資(Major League service)基本上是以球員在大聯盟Active List(25人名單)上面的天數下去計算,172天就可以算做一年(球季中待在[[傷兵名單]]的時間照算)。除了特殊情形之外,大聯盟年資未滿三年的,都是每年由球隊自動換約,如果都沒有被下放小聯盟,通常每年薪資都會有一定成長,即便都沒有調升也都可領取大聯盟保障薪資的底限。大聯盟年資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對於來年球團提出薪資不滿意的選手,則可以提出薪資仲裁(而特殊條款是大聯盟年資滿兩年的球員,登錄天數排名在同樣在大聯盟年資滿兩年者之登錄天數排名17%之內(而最後一年的登錄天數必須滿86天),也會取得仲裁資格。相對的,也會比其他球員早一年取得自由球員資格),避免球團刻意壓榨。提出薪資仲裁多半會讓球團和球員間的關係產生摩擦,同時就薪資仲裁的結果來看,多半對球團較為有利。一般而言,若非頂尖水準的球員,不太可能申請薪資仲裁。而如果球團與球員薪資談不攏,球團可以主動提出薪資仲裁,期限在十二月七日前<b>(2006年底改為十二月一日前)</b>,如果在此期限前未提出薪資仲裁,當合約談不攏失去此自由球員時,將不會獲得任何選秀補償的機會。當球員對自己下個球季的薪資不滿意,在新年度一月十九日之前提出申請薪資仲裁,申請薪資仲裁的球員在一月二十日至二月一日前,可以和資方洽談新球季待遇,如果雙方談不攏,則從二月一日起連續三個星期,舉行薪資仲裁公聽會。 | ||
− | + | 在進行公聽會及仲裁程序前,美國勞工部與司法部會提出一份仲裁法官名單,由球員工會及代表資方的球員關係委員會,共同圈選可被雙方接受的仲裁法官,仲裁聽証會舉行時,球員經紀人、工會律師、球員關係委員會律師、球隊代表與球員本人,都出席並申訴自己的意見。在公聽會裡,球團,和球員各提出一個他們能接受的價碼,然後在公聽會裡各自申訴意見,而法官也會參考該名球員的一些客觀條件,如球員的投球、打擊、守備等數據,對於球迷的吸引力等等類似條件,同時也會參考接近年資或者是仲裁次數相近之球員的薪資作為參考,最後由仲裁法官在仲裁庭裁定球員或資方的主張勝訴,只能二選一的裁定新年度的薪資金額,作為新球季的薪資依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勞資雙方都要遵守。 | |
薪資仲裁定案後,勞資雙方都要接受,從二月二日起美國職棒進入春季集訓期,球員可以自動向球隊報到,但不具有強制性,三月三日則為球員強制報到日,如未報到資方可依規定懲處球員罰款,因此薪資爭議及仲裁不會影響春季集訓。一般而言,大聯盟每年提出薪資仲裁的球員約在百人左右。 | 薪資仲裁定案後,勞資雙方都要接受,從二月二日起美國職棒進入春季集訓期,球員可以自動向球隊報到,但不具有強制性,三月三日則為球員強制報到日,如未報到資方可依規定懲處球員罰款,因此薪資爭議及仲裁不會影響春季集訓。一般而言,大聯盟每年提出薪資仲裁的球員約在百人左右。 | ||
− | 而球員大聯盟年資超過六年的,就可以取得申請成為自由球員(Free Agent)的資格,而美國職棒在保護大聯盟球員還設有保障合約及10-5條款。這樣年資滿六年的自由球員,如果在[[世界大賽]] | + | 而球員大聯盟年資超過六年的,就可以取得申請成為自由球員(Free Agent)的資格,而美國職棒在保護大聯盟球員還設有保障合約及10-5條款。這樣年資滿六年的自由球員,如果在[[世界大賽]]結束隔天開始算15天內(2010年球季結束改為5天內),無法和原球隊談成合約,就可以和其他美國職棒大聯盟任何一支球隊洽談合約。而球隊在與球員談不攏薪水時,一樣可以在這段時間十二月一日之前提出薪資仲裁(2010年改為十一月二十三日午夜前),球員則有7天的時間在十二月七日選擇是否接受(2010年改為十一月三十日前),但與非自由球員的薪資仲裁不同的是,則沒有以下限制,新合約不得低於去年合約的80%或前年的70%。原因在於薪水談不攏,不接受球隊提出的仲裁薪資,時間一到,球員可到其餘球隊去洽談合約,甚至與國外球隊洽談加盟條件。雙方如果都同意薪資仲裁的話,一樣是在一月五日到十五日之間提出薪資金額,二月一日到二十一日之間進行薪資仲裁聽證會。 |
如果一名小聯盟選手,即便從未升上過大聯盟,但只要小聯盟年資滿六年,也被視為自由球員,這時原來的小聯盟球隊可以繼續簽約留下該名選手,但球員也有可能被球隊放掉,這時小聯盟選手大概就只有結束小聯盟球員生涯甚至是職業球員生涯、去參加其他小聯盟球隊的春訓以便爭取進入小聯盟球隊的正選名單、到[[美國職棒獨立聯盟]]或國外職業球隊參加測試以便繼續打球。 | 如果一名小聯盟選手,即便從未升上過大聯盟,但只要小聯盟年資滿六年,也被視為自由球員,這時原來的小聯盟球隊可以繼續簽約留下該名選手,但球員也有可能被球隊放掉,這時小聯盟選手大概就只有結束小聯盟球員生涯甚至是職業球員生涯、去參加其他小聯盟球隊的春訓以便爭取進入小聯盟球隊的正選名單、到[[美國職棒獨立聯盟]]或國外職業球隊參加測試以便繼續打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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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約(tender)=== | ===換約(tender)=== | ||
− | 對於剛升上大聯盟或是大聯盟年資較少的選手,球隊通常是每年簽一次合約,而在12月12日之前如果球隊沒有將選手放入40人名單,並且換約(tender) | + | 對於剛升上大聯盟或是大聯盟年資較少的選手,球隊通常是每年簽一次合約,而在12月12日之前如果球隊沒有將選手放入40人名單,並且換約(tender),那麼該名選手就變成不續約自由球員(non-tendered Free Agent),此時其餘球隊就有與球員談合約的權利。 |
===不換約(non-tender)=== | ===不換約(non-tender)=== | ||
− | + | 對於一些未簽複數年合約之選手或是年資較少之選手,球團通常會選擇一年一簽的方式與球員談合約,而球團在12/13日(2010年改為12/3)前,必須主動提出,選手未獲薪資仲裁資格前,就幾乎只能被動接受球團提出之合約。但當球團認為某位球員根本不值得提出薪資仲裁,或是不與某位球員換新的合約,而這時這類型的球員可以和正式的自由球員(FA) 一樣與任何一支球團再結新約。 | |
之前有作家提到落磯球團是在不想冒著[[曹錦輝]]被挑走(claim)的情形下,才用不換約(non-tendered)的方式並在與球團有默契的情形下,可能會和曹錦輝簽下小聯盟合約,其實這說法是有問題的。在許多長期投入精神了解美國職棒制度的球迷眼中,落磯如果在規則五選秀前將曹錦輝送回(outright)小聯盟的話,被其他球隊攔走的機會是非常小的,原因在於其他球隊也不會將曹錦輝放四十人名單,並冒著可能開季仍無法出賽的危險,還要承接這筆薪水。所以這位作家提到以不換約方式和曹錦輝簽下小聯盟合約,以避免在讓渡過程中被其他球隊挖角的可能性,這種說法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 之前有作家提到落磯球團是在不想冒著[[曹錦輝]]被挑走(claim)的情形下,才用不換約(non-tendered)的方式並在與球團有默契的情形下,可能會和曹錦輝簽下小聯盟合約,其實這說法是有問題的。在許多長期投入精神了解美國職棒制度的球迷眼中,落磯如果在規則五選秀前將曹錦輝送回(outright)小聯盟的話,被其他球隊攔走的機會是非常小的,原因在於其他球隊也不會將曹錦輝放四十人名單,並冒著可能開季仍無法出賽的危險,還要承接這筆薪水。所以這位作家提到以不換約方式和曹錦輝簽下小聯盟合約,以避免在讓渡過程中被其他球隊挖角的可能性,這種說法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 ||
+ | ===選擇權(Option)=== | ||
+ | 一名優秀的選手,不管是在年資未滿六年情形下,由球團主動提出優渥的複數年合約。或者是成為自由球員後簽下的新複數年合約,通常在新簽合約的某些年份,會加入所謂的球員選擇權(Player Option)、球團選擇權(Club Option)、買斷金(Buy Out),而擁有球員選擇權(Player Option)又更是極為少數,而兩方如何使用選擇權,也是球季結束後常出現的話題。所謂的球員選擇權(Player Option)意思是指球員可以主動決定要不要執行這個選擇權,如果決定要執行,則球員就視同已經依原合約中寫好的條件續約,但擁有球員選擇權(Player Option)的選手較為少。球團選擇權(Club Option)意思是指球團可以主動決定要不要執行這個選擇權,如果決定要執行,則球團就視同已經依原合約中寫好的條件續約。買斷金通常會出現在不管是球員或是球團不願執行選擇權時,必須支付買斷金給對方買斷合約,讓球員到自由市場去尋找球團洽尋新合約。 | ||
===選秀補償=== | ===選秀補償=== | ||
− | 為了避免小市場球隊因為無足夠資金資源留下或簽下陣中的自由球員,造成戰力失衡,因此大聯盟委託Elias Sports | + | 2011以前:Type A and Type B designations |
+ | 為了避免小市場球隊因為無足夠資金資源留下或簽下陣中的自由球員,造成戰力失衡,因此大聯盟委託Elias Sports Bureau以數據統計來替自由球員作等級區分,首先將所有現役大聯盟選手依守備位置作組別區分,(1)指定打擊、一壘手、外野手在一組,(2)二壘手、三壘手、游擊手在一組,(3)捕手一組,(4)先發投手一組,(5)中繼投手、後援投手一組。而每一組各有不同數據作為的比較標準,因為詳細的比較標準Elias Sports Bureau不公開,只能用簡單的推側分析大概找出,基本上是將舊式的統計數據 (打擊率、防禦率...等)直接平均球員在近兩年內的表現而得,然後放入上述組別中排名,在各群組中前30%的球員被稱為A級球員<b>(2006年底改為前20%的球員為A級球員)</b>、30%-50%的稱B級<b>(2006年底改為21%-40%的球員為B級球員)</b>、50%-60%的稱C級<b>(2006年底將C級取消)</b>,然後在原球隊與不同等級之自由球員努力交涉下,並且在12/7日前提出薪資仲裁(2006年底改為12/1日),球員仍不滿意,才能獲得選秀補償。 | ||
− | 依失去的自由球員等級可獲得相對的選秀權,但是大聯盟勞資協議 (CBA) 規範,第一輪前15名順位的選秀權是不可移轉的,在此前提下,失去A級自由球員的球隊,將從簽下該球員的球隊取得一個選秀權,並在第一輪選秀與第二輪選秀之間的夾心選秀 (英文是sandwitch) 中得到一個選秀權。失去B級自由球員的球隊,將從簽下該球員的球隊取得一個選秀權,但沒有夾心選秀了<b>(現已改成只剩夾心選秀,無法從他隊獲得選秀權)</b>。失去C級自由球員的球隊,則是得到第二輪與第三輪選秀間的夾心選秀權。<b>( | + | 依失去的自由球員等級可獲得相對的選秀權,但是大聯盟勞資協議 (CBA) 規範,第一輪前15名順位的選秀權是不可移轉的,在此前提下,失去A級自由球員的球隊,將從簽下該球員的球隊取得一個選秀權,並在第一輪選秀與第二輪選秀之間的夾心選秀 (英文是sandwitch) 中得到一個選秀權。失去B級自由球員的球隊,將從簽下該球員的球隊取得一個選秀權,但沒有夾心選秀了<b>(現已改成只剩夾心選秀,無法從他隊獲得選秀權)</b>。失去C級自由球員的球隊,則是得到第二輪與第三輪選秀間的夾心選秀權。<b>(因目前已無C級自由球員故也無此夾心選秀權,也就等於無法獲得任何選秀補償)</b>。 |
− | + | 而每隊在所能簽下的自由球員的人數上也是有上限的,如果該年度有14位以下的A級球員或B級球員申請成為自由球員,每支球隊最多只能簽下一個,如果該年度有15-38位A級球員或B級球員的球員申請成為FA的話,每支球隊最多只能簽下兩個,如果有39-62位A級球員或B級球員的球員申請成為FA的話,每支球隊最多只能簽下三個。人數超過62人以上以此比例列推,而C級球員的球員則沒有簽署人數之限制。(現已無C級球員之分類了)而除上述限制之外,每支球隊最多可以簽下和自己隊上離隊的A級與B級數量相等的自由球員。 | |
− | + | 2012以後:Qualifying Offers | |
+ | 自2012球季結束後取消舊有的AB級制度,改為合格報價制度(Qualifying Offers,簡稱QO),球團對於合約年未曾轉隊的球員,可以在世界大賽結束後五日內提供QO給球隊中取得自由球員身份的球員,球員可以在收到QO後七日內決定是否接受。若球員選擇拒絕QO,則新球團次年最高順位(保護順位則從次高順位開始)的選秀籤消失,原球團則取得一個補償選秀籤。 | ||
==日本職棒制度== | ==日本職棒制度== | ||
− | 日本職棒於[[1993年]] | + | 日本職棒於[[1993年]]開始施行自由球員(FA)制度,現行自由球員(FA)資格認定,在2006年以前透過選秀加入日本職棒的選手,必須在日本職棒打滿8年(在一軍登錄名單中待滿145天算一年)的時間,2007年之後,高中畢業生需要8年,大學、社會人或非經選秀加入的外籍選手則需要7年即可成為國內自由球員,至於能夠在海外打球的自由球員資格一律是累積滿9年。如球員宣告行使自由球員的權利並留在國內打球,需再打滿4年才可再取得自由球員資格。 |
− | 當球員符合上述條件時即可宣佈要行使成為自由球員(FA)的權利,和球團談妥未來合約後,即可以繼續留在原屬球隊,也可投入自由市場加入其他球隊。而獲得自由球員之球團需對該球員原屬球隊進行補償(基本上可分為下列兩種1.人的補償與2.金錢的補償)。在古田敦也領軍的選手會爭取下,2003年修改規定,補償金不得超過該自由球員前一年年薪的1.2倍(第2次動用自由球員則補償金為前一年年薪的0.6倍)。而人員加金錢補償:補償該跳槽球員的年薪0.8倍(第2次動用的為0.4倍)+ | + | 針對先發輪值投手在開季或明星賽期間的調度(在該兩段期間,沒有出場機會且不用參加明星賽的輪值投手多會被球團暫時移出一軍登錄,騰出空間給予其他有機會出場的二軍選手),如果先發輪值投手在開季時為二軍但在七日內才登錄一軍輪值,又或在明星賽前7日被取消一軍登錄後,在明星賽後7日內重新登錄一軍的話,該段二軍登錄的時間也視同待在一軍。2011年的修訂中,因所屬球隊的一軍10日間沒有比賽而被強制取消一軍登錄,但於下一場一軍比賽前重新登錄的球員也適用於上述規定。此外從2007年起,實施「故障者選手特例措置制度」(類似美國的傷兵名單),一年最多可補償60天,但前提是前一年必須在一軍登錄名單中待滿145日。 |
+ | |||
+ | 當球員符合上述條件時即可宣佈要行使成為自由球員(FA)的權利,和球團談妥未來合約後,即可以繼續留在原屬球隊,也可投入自由市場加入其他球隊。而獲得自由球員之球團需對該球員原屬球隊進行補償(基本上可分為下列兩種1.人的補償與2.金錢的補償)。在古田敦也領軍的選手會爭取下,2003年修改規定,補償金不得超過該自由球員前一年年薪的1.2倍(第2次動用自由球員則補償金為前一年年薪的0.6倍)。而人員加金錢補償:補償該跳槽球員的年薪0.8倍(第2次動用的為0.4倍)+從28人保護名單(含外籍選手)以外挑選1人。 | ||
− | + | 上述補償規定,在2008年有了大改變,首先將各本土球員按年薪的高低分成A、B、C三個等級,前三名為A級,4~10名為B級,10名以外為C級。A級球員的FA補償方式為年薪的80%(第二次動用為40%),或是球員+50%金錢(第二次動用為25%),B級則為年薪的60%(第二次動用為30%)或是球員+年薪40%(第二次動用為20%),至於C級則完全不用補償。 | |
− | + | ||
− | + | 自由球員加入日職以外球隊的話,非日職球隊不需向日職球隊作額外補償。但是,如果該球員在宣佈自由球員資格當年起計2年內(的11月20日前)再加入日職球隊的場合,除非是重新加入原屬球隊或是被分類為C級球員,否則加入該球員的球隊同樣要對原屬球隊作出上述的補償。([[小宮山悟]]因受制於此規定,導致在大聯盟打球一年後重返日職時,有意羅致他的[[羅德海洋隊]]為避免對[[橫濱灣星隊]]作出補償(當年沒有球員分級制度),並沒有在當年錄用他,而要讓他處於[[自由契約]]的狀態整整一年才能吸收。) | |
+ | 此外,當該年度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的選手在20人以內時,每年每支球隊最多只能從其他球隊吸收2名自由球員,其後自由球員每增加10人時,球隊可多吸收1人,至多5人。 | ||
+ | 非經選秀加入的外籍選手,在獲得國內自由球員資格後的下一個球季開始,會被視同於本土選手,不論有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以後不會受到一軍外籍選手登錄名單的限制所影響。另外在2022年開始的現役球員選秀制度中,已取得或曾行使自由球員資格者,不會進入現役球員選秀的名單中。 | ||
− | + | 雖迄今並無此例,如球員宣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而當年又沒有球隊願意錄用的話,該選手就會自動變成[[自由契約]]選手。 | |
==韓國職棒制度== | ==韓國職棒制度== | ||
− | + | [[韓國職棒]]打滿七年(在[[一軍]]登錄名單中待滿150天算一年)後,即可在原球團的同意下,透過競標的方式前往國外發展,年資滿九年(在[[一軍]]登錄名單中待滿150天算一年)的選手,則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第一次成為[[自由球員]]後,往後只要每次年資滿四年,即可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具有[[自由球員]]資格而未提出申請者,往後每年都可提出成為[[自由球員]]的申請。吸收[[自由球員]]的球隊需繳交該球員年薪的三倍為轉隊費,或繳交兩倍轉隊費加上釋出一位球團保護選手18人名單外的選手給另一隊,球團保護選手18人名單發表後7日之內一定要指定選手,7日以後則只能現金交易。 | |
==相關頁面== | ==相關頁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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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名單]] | :*[[讓渡名單]] | ||
:*[[交易制度]] | :*[[交易制度]] | ||
− | :*[[交易名單]] | + | :*[[台灣職棒歷年球員交易名單|交易名單]] |
+ | :*[[曾行使自由球員資格的台灣球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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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新聞== | ||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sports/20161110/986360/ 2016-11-10 中職自由球員補償金大砍 改一次性標準]【蘋果日報】 | ||
+ | |||
+ | ==相關連結== | ||
+ | :*[http://udn.com/news/story/6999/1299273-MLB%E5%B0%8F%E5%AD%97%E5%85%B8-%E4%BD%95%E8%AC%82%E5%90%88%E6%A0%BC%E5%A0%B1%E5%83%B9%EF%BC%9F MLB小字典 何謂合格報價?]【聯合新聞網】 | ||
+ | :*[http://sites.google.com/site/hotblooda509242002/q-a/he-ge-bao-jia 合格報價(Qualifying Offer)簡介]【熱血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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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自由球員簡介
自由球員:
- 日:フリーエージェント
- 美:Free Agent(FA)
係指符合特定資格後,與原球隊沒有合約在身的球員們,可以和任何一支可以給他們提供有效合約的球隊簽約。中華職棒、美國職棒、日本職棒、韓國職棒為保障球員權利都實施這樣的制度,另有補償條款,保障原球團損失。
[編輯] 中華職棒制度
中華職棒因為沒有合約到期的問題,除非選手被球團釋出並且取得離隊同意書後才能成為自由球員,但選手必須不是領隊會議中所提議封殺的球員才能成為自由球員。中華職棒曾經因簽賭案而封殺球員,而興農牛隊施昭同則是因未能取得離隊同意書而無法成為自由球員。目前已知為年資滿9年的球員,則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自由球員的年資計算方式是由2003年01月18日作為基準日,而為保障有球員成為自由球員的球隊,中職也規定,欲吸收自由球員的球隊,需繳交該球員年薪的3倍作為轉隊費。就當時的資料得知,需在2012年01月18日才會出現第一位中職的自由球員。
但是可能出現的變數是,陳金鋒在2006年1月5日與La New熊隊正式簽下一筆六年八千一百萬的合約(前三年保障合約為每年一千萬),依合約來看,陳金鋒在2012年1月5日即成為無約在身的中華職棒首位自由球員,起因為中華職棒在對有大聯盟經驗的旅外球員部份可能會在資格上給予破格待遇,因此陳金鋒仍有可能成為中華職棒史上第一位有資格行使自由球員權力的選手。但因林智勝合約問題,中華職棒官方出面解釋,複數年合約只是保障薪水,「不定存續」每年仍會延續,要到年資滿9年,真正取得自由球員身分後,才能不受母隊限制。若如此解釋,陳金鋒的自由球員身份取得將得等到2015年01月05日。
2009年年底在球員工會、球迷以及政府單位的關切下,中華職棒對於自由球員制度終於做出了重大改變,自由球員年資從2003年開始計算,以登錄一軍125天為1年,年資滿3年即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到國外發展,年資滿9年者即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與國內外任何職棒球隊接觸。而第二次申請自由球員的年資,則為第一次成為自由球員之後4年即可再次申請。另規定成為自由球員前一年的薪資,不得高過前兩年的150%,以避免球團藉此刻意調高薪水,以便隔年獲取龐大且可能不合理之補償金,也避免因補償金過於不合理阻礙自由球員市場的發展。
每年自由球員的名單,聯盟將於總冠軍賽最終戰結束後一日內公布名單。選手於名單公布後7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球團表達行使意願,球團則須於24小時內以書面、電子郵件告知聯盟,且球團須於3日內將選手意願書正本送達聯盟。自由球員的補償從原本的只有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前一年3倍年薪的補償金,變成以下三種條件選擇一種: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償金。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如果在第一階段交涉時間(12月31日)前未談妥的自由球員,補償條件將變為較為寬鬆,補償條件將變為以下三種,同樣選擇一種補償條件做為補償。但出現最大改變為此自由球員薪資不再受最多減薪幅度為前一年30%的保護。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25%的補償金。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選秀第一輪順位權利。
-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需支付給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同時中華職棒也訂定了一軍最低薪資以及球員退休金制度,一軍月薪最低為7萬台幣。而退休金並非如多數職棒國家施行方案,保障取得一定年資的一軍球員,反倒是出現保障二軍球員這種奇特現象,當二軍選手月薪低於7萬台幣,球隊會提撥月薪的6%當作退休金來作為專案儲存信託,當選手被解聘(release)時可領回。
在防範簽賭部份,中華職棒聯盟與球員工會採取了一些做法,首先2010年新進的球員(不論一、二軍),聯盟規定簽約金的1/3必須強制信託,而二軍選手薪資低於七萬時,球隊會提撥月薪的6%當作二軍球員未來的退休金,但這筆退休金仍會強制信託,待球員退役或遭解聘之後,在3個月後,會在球員、球團、聯盟三方面見證下,交付這筆退休金。球員工會則是於2009年3月底提出自發性發起加入工會之成員,每月強制信託月薪的10%交付信託,待球員退休後,交還球員這筆信託基金,若球員涉賭,此筆基金將沒收,交由球員工會做為發展棒球之用途。
[編輯] 簽約限制
-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自由球員締結合約。
-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9名至12名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3名自由球員締結合約。
-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13名(含)以上時,則任何球團得依前兩項之比例原則的自由球員人數締結合約。
[編輯] 旅外資格
由於中華職棒的自由球員取得資格得滿年資9年,在國內現行兵役制度下以及國內球員大多在大學畢業後才選擇加入中華職棒,如等到9年後才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至國外打球,在年齡、體能等客觀條件下,可能已經不在最佳情況,因此中華職棒另設所謂的旅外資格,年資計算方式同樣是由2003年01月18日作為基準日,當球員年資滿3年即可申請旅外資格,但是仍須經過原球團同意,才可旅外發展。
[編輯] 2017年自由球員制度修改
2016年11月10日中職召開領隊會議,針對自由球員制度做出多項變革:
- 維持年資滿9年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規定,增訂大學就讀滿4年以上者,當年資滿8年後可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行使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第2次以上申請維持為4年年資。
- 符合資格年限除原訂之一軍登錄125日為一年,另增加當年度投手投球局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3者、野手出賽數達所屬球隊球季出賽數之2/3者可計為一年,未達一年之記錄則不進行累積,且不朔及既往。
- 補償規定修訂如下—
- (1) 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之補償:
- a.原屬球團須於獲得新球團所提出之選手名簿後7個工作日內,向聯盟表示欲締結合約之選手,原屬球團得自該名簿中指定一名選手。「若同日指定補償之選手出現重複之情形時,該年度戰績較差之球團擁有指定該選手之權利。」
- b.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75%。若該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則轉隊費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 (2) 全額轉隊費之補償:新球團必須支付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125%。若該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額度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 (3) 對於行使旅外球員之選手,外國球團不受轉隊費規定限制,由原球團與外國球團直接接觸。
- (4) 對於行使自由球員之選手,外國球團必須支付之轉隊費與規定相同,並僅限以轉隊費進行補償。
- (1) 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之補償:
[編輯] 美國職棒制度
在美國職棒大聯盟因為有完善的合約制度,球員的合約結束後,未完成續約即成為自由球員,而成為自由球員的選手可以在自由市場等待各隊的出價並選擇自己想加盟之球隊。另外,遭到球團釋出的選手也會成為自由球員,而小聯盟球員同樣也適用自由球員制度,球員在合約結束後即成為自由球員。
在取得自由球員(Free Agent)資格之前,多數球團都是與這類年資低的選手採取一年一簽,當然經紀人會盡可能地與球團談判替球員爭取到最好的合約甚至是複數年合約,但是通常都不太可能達成目的,因為球團在與經紀人談不攏時,就會去做薪資仲裁的動作,有可能這樣的動作一直持續,直到球員取得自由球員資格的前一年,再視球員這幾年的表現,考慮以較長的合約留住球員或是就不考慮留球員,讓他來年成為自由球員,但球員如認為球團提供薪資不符應有身價可提薪資仲裁。而球員合約談判時間必須在3/1日前完成,如仍不滿意,且球團不放球員走,在3/1日至3/11日期間,球團會給球員一個新的合約,而球員必須履行合約。而球團如對上述這類年資的球員表現不滿,是可以給予減薪、提供新合約,但這個合約有兩項前提必須同時滿足:
- 新合約之薪資不得低於去年合約的80%或前年的70%。
- 新合約之薪資不得低於大聯盟規定的最低薪資。
但若是被球團A以不換約(non-tender)方式解除勞資關係,與球團B簽下一筆為其一年的合約,則隔年新合約之薪資不得低於去年合約的80%或前年的70%,計算是以球團B提供之第一年合約作為基準。如果是球團A以不換約(non-tender)方式解除勞資關係,球員也同意球團A的換約,在隔年在續約時,則以去年新簽訂之合約做為減薪基準。
美國職棒體系對於小聯盟球員也有以下的保障措施,新人聯盟及短期1A第一年850美元、第二年後至少850美元,1A第一年1050美元、第二年後至少1050美元,高階1A第一年1100美元、第二年後至少1100美元,2A第一年1500美元、第二年後至少1500美元,3A第一年2150美元、第二年後至少2150美元,對於十分具有潛力的小聯盟球員,在小聯盟待滿一定年限後(原規定為高中生4年、大學生3年,2006年底改為高中生5年、大學生4年),任何球隊都可接洽該名球員,而母隊的方式只有將該球員放入40人名單,才能避免該名球員被選走。一但被列入40人名單,卻尚無升至大聯盟打球過,薪資立即上升到至少有年薪3萬美金(2008年球季改為31250美金、2009年為32500美金)。一但有上至大聯盟打球(至少一天)、隔年並另簽下大聯盟合約,起薪資立即上升到至少有年薪5萬美金(2005年球季改為52600美金、2006年為54500美金、2007年為60000美金、2008年為62500美金、2009年為65000美金、2011年為67300美金),而球團可以連續三年將農場新秀放入40人名單,因為美國職棒規定球員待在小聯盟一定年限後(原規定為高中生4年、大學生3年,2006年底改為高中生5年、大學生4年),任何一支球隊可以花5萬美金把被釋出名單(waivers)之其他各隊有潛力的小聯盟球員挑走,避免球員遭到原來的母球隊刻意冷凍。但是挑走該球員之球隊開季必須將他放到大聯盟25人名單內,保障權益。
大聯盟的薪資發展由2004年的300,000美金、2005年的316,000美金、2006年的327,000美金、2007年的380,000 美金、2008年的390,000美金、2009年的400,000美金、2011年的414,000美金。
當球員在結束大聯盟生涯後,只要球員累計登錄大聯盟球員名單滿43天,年老時會有一筆退休金。而退休金領取時間從球員年滿62歲開始領取。最資淺的球員(即登錄大聯盟球員名單僅43天),每個月退休金為1,000美金(1年可領12,000美金)。 而球員退休金會隨著待在大聯盟年資,往上增加金額。當球員登錄大聯盟球員之年資滿10年,每年可領取最高額度退休金180,000美金。而退休金來源是由球員每月所繳的工會會費、明星對抗賽提撥款、資方提撥的球員退休福利金、季後賽分紅撥款、基金息、球員肖像權與球員卡權利金等匯集而成。
關於美國職棒釋出、讓渡等更詳盡說明可以參考讓渡制度之說明。
[編輯] 薪資仲裁
所謂的大聯盟累計年資(Major League service)基本上是以球員在大聯盟Active List(25人名單)上面的天數下去計算,172天就可以算做一年(球季中待在傷兵名單的時間照算)。除了特殊情形之外,大聯盟年資未滿三年的,都是每年由球隊自動換約,如果都沒有被下放小聯盟,通常每年薪資都會有一定成長,即便都沒有調升也都可領取大聯盟保障薪資的底限。大聯盟年資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對於來年球團提出薪資不滿意的選手,則可以提出薪資仲裁(而特殊條款是大聯盟年資滿兩年的球員,登錄天數排名在同樣在大聯盟年資滿兩年者之登錄天數排名17%之內(而最後一年的登錄天數必須滿86天),也會取得仲裁資格。相對的,也會比其他球員早一年取得自由球員資格),避免球團刻意壓榨。提出薪資仲裁多半會讓球團和球員間的關係產生摩擦,同時就薪資仲裁的結果來看,多半對球團較為有利。一般而言,若非頂尖水準的球員,不太可能申請薪資仲裁。而如果球團與球員薪資談不攏,球團可以主動提出薪資仲裁,期限在十二月七日前(2006年底改為十二月一日前),如果在此期限前未提出薪資仲裁,當合約談不攏失去此自由球員時,將不會獲得任何選秀補償的機會。當球員對自己下個球季的薪資不滿意,在新年度一月十九日之前提出申請薪資仲裁,申請薪資仲裁的球員在一月二十日至二月一日前,可以和資方洽談新球季待遇,如果雙方談不攏,則從二月一日起連續三個星期,舉行薪資仲裁公聽會。
在進行公聽會及仲裁程序前,美國勞工部與司法部會提出一份仲裁法官名單,由球員工會及代表資方的球員關係委員會,共同圈選可被雙方接受的仲裁法官,仲裁聽証會舉行時,球員經紀人、工會律師、球員關係委員會律師、球隊代表與球員本人,都出席並申訴自己的意見。在公聽會裡,球團,和球員各提出一個他們能接受的價碼,然後在公聽會裡各自申訴意見,而法官也會參考該名球員的一些客觀條件,如球員的投球、打擊、守備等數據,對於球迷的吸引力等等類似條件,同時也會參考接近年資或者是仲裁次數相近之球員的薪資作為參考,最後由仲裁法官在仲裁庭裁定球員或資方的主張勝訴,只能二選一的裁定新年度的薪資金額,作為新球季的薪資依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勞資雙方都要遵守。
薪資仲裁定案後,勞資雙方都要接受,從二月二日起美國職棒進入春季集訓期,球員可以自動向球隊報到,但不具有強制性,三月三日則為球員強制報到日,如未報到資方可依規定懲處球員罰款,因此薪資爭議及仲裁不會影響春季集訓。一般而言,大聯盟每年提出薪資仲裁的球員約在百人左右。
而球員大聯盟年資超過六年的,就可以取得申請成為自由球員(Free Agent)的資格,而美國職棒在保護大聯盟球員還設有保障合約及10-5條款。這樣年資滿六年的自由球員,如果在世界大賽結束隔天開始算15天內(2010年球季結束改為5天內),無法和原球隊談成合約,就可以和其他美國職棒大聯盟任何一支球隊洽談合約。而球隊在與球員談不攏薪水時,一樣可以在這段時間十二月一日之前提出薪資仲裁(2010年改為十一月二十三日午夜前),球員則有7天的時間在十二月七日選擇是否接受(2010年改為十一月三十日前),但與非自由球員的薪資仲裁不同的是,則沒有以下限制,新合約不得低於去年合約的80%或前年的70%。原因在於薪水談不攏,不接受球隊提出的仲裁薪資,時間一到,球員可到其餘球隊去洽談合約,甚至與國外球隊洽談加盟條件。雙方如果都同意薪資仲裁的話,一樣是在一月五日到十五日之間提出薪資金額,二月一日到二十一日之間進行薪資仲裁聽證會。
如果一名小聯盟選手,即便從未升上過大聯盟,但只要小聯盟年資滿六年,也被視為自由球員,這時原來的小聯盟球隊可以繼續簽約留下該名選手,但球員也有可能被球隊放掉,這時小聯盟選手大概就只有結束小聯盟球員生涯甚至是職業球員生涯、去參加其他小聯盟球隊的春訓以便爭取進入小聯盟球隊的正選名單、到美國職棒獨立聯盟或國外職業球隊參加測試以便繼續打球。
[編輯] 保障合約
保障合約指的是一名球員待滿大聯盟5年後,就可取得資深球員(Veteran Players)資格,球團要下放該球員到小聯盟必須經過球員本人同意方可實行。
[編輯] 10-5條款(the five-and-ten rule)
10-5條款指的是如果球員在大聯盟待滿超過10個球季,而後5年又在同1隊時,球隊要交易他到其他隊伍去的話,也必須要經過他本人的同意,才可將他交易到其他球隊。
[編輯] 換約(tender)
對於剛升上大聯盟或是大聯盟年資較少的選手,球隊通常是每年簽一次合約,而在12月12日之前如果球隊沒有將選手放入40人名單,並且換約(tender),那麼該名選手就變成不續約自由球員(non-tendered Free Agent),此時其餘球隊就有與球員談合約的權利。
[編輯] 不換約(non-tender)
對於一些未簽複數年合約之選手或是年資較少之選手,球團通常會選擇一年一簽的方式與球員談合約,而球團在12/13日(2010年改為12/3)前,必須主動提出,選手未獲薪資仲裁資格前,就幾乎只能被動接受球團提出之合約。但當球團認為某位球員根本不值得提出薪資仲裁,或是不與某位球員換新的合約,而這時這類型的球員可以和正式的自由球員(FA) 一樣與任何一支球團再結新約。
之前有作家提到落磯球團是在不想冒著曹錦輝被挑走(claim)的情形下,才用不換約(non-tendered)的方式並在與球團有默契的情形下,可能會和曹錦輝簽下小聯盟合約,其實這說法是有問題的。在許多長期投入精神了解美國職棒制度的球迷眼中,落磯如果在規則五選秀前將曹錦輝送回(outright)小聯盟的話,被其他球隊攔走的機會是非常小的,原因在於其他球隊也不會將曹錦輝放四十人名單,並冒著可能開季仍無法出賽的危險,還要承接這筆薪水。所以這位作家提到以不換約方式和曹錦輝簽下小聯盟合約,以避免在讓渡過程中被其他球隊挖角的可能性,這種說法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編輯] 選擇權(Option)
一名優秀的選手,不管是在年資未滿六年情形下,由球團主動提出優渥的複數年合約。或者是成為自由球員後簽下的新複數年合約,通常在新簽合約的某些年份,會加入所謂的球員選擇權(Player Option)、球團選擇權(Club Option)、買斷金(Buy Out),而擁有球員選擇權(Player Option)又更是極為少數,而兩方如何使用選擇權,也是球季結束後常出現的話題。所謂的球員選擇權(Player Option)意思是指球員可以主動決定要不要執行這個選擇權,如果決定要執行,則球員就視同已經依原合約中寫好的條件續約,但擁有球員選擇權(Player Option)的選手較為少。球團選擇權(Club Option)意思是指球團可以主動決定要不要執行這個選擇權,如果決定要執行,則球團就視同已經依原合約中寫好的條件續約。買斷金通常會出現在不管是球員或是球團不願執行選擇權時,必須支付買斷金給對方買斷合約,讓球員到自由市場去尋找球團洽尋新合約。
[編輯] 選秀補償
2011以前:Type A and Type B designations
為了避免小市場球隊因為無足夠資金資源留下或簽下陣中的自由球員,造成戰力失衡,因此大聯盟委託Elias Sports Bureau以數據統計來替自由球員作等級區分,首先將所有現役大聯盟選手依守備位置作組別區分,(1)指定打擊、一壘手、外野手在一組,(2)二壘手、三壘手、游擊手在一組,(3)捕手一組,(4)先發投手一組,(5)中繼投手、後援投手一組。而每一組各有不同數據作為的比較標準,因為詳細的比較標準Elias Sports Bureau不公開,只能用簡單的推側分析大概找出,基本上是將舊式的統計數據 (打擊率、防禦率...等)直接平均球員在近兩年內的表現而得,然後放入上述組別中排名,在各群組中前30%的球員被稱為A級球員(2006年底改為前20%的球員為A級球員)、30%-50%的稱B級(2006年底改為21%-40%的球員為B級球員)、50%-60%的稱C級(2006年底將C級取消),然後在原球隊與不同等級之自由球員努力交涉下,並且在12/7日前提出薪資仲裁(2006年底改為12/1日),球員仍不滿意,才能獲得選秀補償。
依失去的自由球員等級可獲得相對的選秀權,但是大聯盟勞資協議 (CBA) 規範,第一輪前15名順位的選秀權是不可移轉的,在此前提下,失去A級自由球員的球隊,將從簽下該球員的球隊取得一個選秀權,並在第一輪選秀與第二輪選秀之間的夾心選秀 (英文是sandwitch) 中得到一個選秀權。失去B級自由球員的球隊,將從簽下該球員的球隊取得一個選秀權,但沒有夾心選秀了(現已改成只剩夾心選秀,無法從他隊獲得選秀權)。失去C級自由球員的球隊,則是得到第二輪與第三輪選秀間的夾心選秀權。(因目前已無C級自由球員故也無此夾心選秀權,也就等於無法獲得任何選秀補償)。
而每隊在所能簽下的自由球員的人數上也是有上限的,如果該年度有14位以下的A級球員或B級球員申請成為自由球員,每支球隊最多只能簽下一個,如果該年度有15-38位A級球員或B級球員的球員申請成為FA的話,每支球隊最多只能簽下兩個,如果有39-62位A級球員或B級球員的球員申請成為FA的話,每支球隊最多只能簽下三個。人數超過62人以上以此比例列推,而C級球員的球員則沒有簽署人數之限制。(現已無C級球員之分類了)而除上述限制之外,每支球隊最多可以簽下和自己隊上離隊的A級與B級數量相等的自由球員。
2012以後:Qualifying Offers 自2012球季結束後取消舊有的AB級制度,改為合格報價制度(Qualifying Offers,簡稱QO),球團對於合約年未曾轉隊的球員,可以在世界大賽結束後五日內提供QO給球隊中取得自由球員身份的球員,球員可以在收到QO後七日內決定是否接受。若球員選擇拒絕QO,則新球團次年最高順位(保護順位則從次高順位開始)的選秀籤消失,原球團則取得一個補償選秀籤。
[編輯] 日本職棒制度
日本職棒於1993年開始施行自由球員(FA)制度,現行自由球員(FA)資格認定,在2006年以前透過選秀加入日本職棒的選手,必須在日本職棒打滿8年(在一軍登錄名單中待滿145天算一年)的時間,2007年之後,高中畢業生需要8年,大學、社會人或非經選秀加入的外籍選手則需要7年即可成為國內自由球員,至於能夠在海外打球的自由球員資格一律是累積滿9年。如球員宣告行使自由球員的權利並留在國內打球,需再打滿4年才可再取得自由球員資格。
針對先發輪值投手在開季或明星賽期間的調度(在該兩段期間,沒有出場機會且不用參加明星賽的輪值投手多會被球團暫時移出一軍登錄,騰出空間給予其他有機會出場的二軍選手),如果先發輪值投手在開季時為二軍但在七日內才登錄一軍輪值,又或在明星賽前7日被取消一軍登錄後,在明星賽後7日內重新登錄一軍的話,該段二軍登錄的時間也視同待在一軍。2011年的修訂中,因所屬球隊的一軍10日間沒有比賽而被強制取消一軍登錄,但於下一場一軍比賽前重新登錄的球員也適用於上述規定。此外從2007年起,實施「故障者選手特例措置制度」(類似美國的傷兵名單),一年最多可補償60天,但前提是前一年必須在一軍登錄名單中待滿145日。
當球員符合上述條件時即可宣佈要行使成為自由球員(FA)的權利,和球團談妥未來合約後,即可以繼續留在原屬球隊,也可投入自由市場加入其他球隊。而獲得自由球員之球團需對該球員原屬球隊進行補償(基本上可分為下列兩種1.人的補償與2.金錢的補償)。在古田敦也領軍的選手會爭取下,2003年修改規定,補償金不得超過該自由球員前一年年薪的1.2倍(第2次動用自由球員則補償金為前一年年薪的0.6倍)。而人員加金錢補償:補償該跳槽球員的年薪0.8倍(第2次動用的為0.4倍)+從28人保護名單(含外籍選手)以外挑選1人。
上述補償規定,在2008年有了大改變,首先將各本土球員按年薪的高低分成A、B、C三個等級,前三名為A級,4~10名為B級,10名以外為C級。A級球員的FA補償方式為年薪的80%(第二次動用為40%),或是球員+50%金錢(第二次動用為25%),B級則為年薪的60%(第二次動用為30%)或是球員+年薪40%(第二次動用為20%),至於C級則完全不用補償。
自由球員加入日職以外球隊的話,非日職球隊不需向日職球隊作額外補償。但是,如果該球員在宣佈自由球員資格當年起計2年內(的11月20日前)再加入日職球隊的場合,除非是重新加入原屬球隊或是被分類為C級球員,否則加入該球員的球隊同樣要對原屬球隊作出上述的補償。(小宮山悟因受制於此規定,導致在大聯盟打球一年後重返日職時,有意羅致他的羅德海洋隊為避免對橫濱灣星隊作出補償(當年沒有球員分級制度),並沒有在當年錄用他,而要讓他處於自由契約的狀態整整一年才能吸收。)
此外,當該年度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的選手在20人以內時,每年每支球隊最多只能從其他球隊吸收2名自由球員,其後自由球員每增加10人時,球隊可多吸收1人,至多5人。
非經選秀加入的外籍選手,在獲得國內自由球員資格後的下一個球季開始,會被視同於本土選手,不論有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以後不會受到一軍外籍選手登錄名單的限制所影響。另外在2022年開始的現役球員選秀制度中,已取得或曾行使自由球員資格者,不會進入現役球員選秀的名單中。
雖迄今並無此例,如球員宣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而當年又沒有球隊願意錄用的話,該選手就會自動變成自由契約選手。
[編輯] 韓國職棒制度
韓國職棒打滿七年(在一軍登錄名單中待滿150天算一年)後,即可在原球團的同意下,透過競標的方式前往國外發展,年資滿九年(在一軍登錄名單中待滿150天算一年)的選手,則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第一次成為自由球員後,往後只要每次年資滿四年,即可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具有自由球員資格而未提出申請者,往後每年都可提出成為自由球員的申請。吸收自由球員的球隊需繳交該球員年薪的三倍為轉隊費,或繳交兩倍轉隊費加上釋出一位球團保護選手18人名單外的選手給另一隊,球團保護選手18人名單發表後7日之內一定要指定選手,7日以後則只能現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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