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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事件 (2009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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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覽條1|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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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條|red|orange|內容=本館聲明:本頁面所有內容參考自各媒體,並僅為單純記錄台灣棒球發展歷程,不作任何有無罪證認定,一切法律層面仍依法院正式公文書為準。此案仍在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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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事件列表}}
 
{{職棒簽賭事件列表}}
 
==事件簡述==
 
==事件簡述==
  [[2009年]]10月26日檢調單位南下高雄,逮捕以蔡政宜(綽號雨刷)為首的討債集團經營簽賭站,其涉嫌收買職棒球員打假球。隨後[[兄弟象隊]]召開記者會承認檢調已搜索球員宿舍,並於28日將有六位象隊球員被約談,另外亦有一位前象隊球員疑為聯絡人,板橋地檢署於10月26日發動搜索,除[[統一7-ELEVEn獅隊]]外,其他三隊部份隊職員的宿舍與住處均遭搜索。本事件由於牽連球員多為兄弟象隊球員,因此又稱[[黑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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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26日檢調單位南下高雄,逮捕以[http://zh.wikipedia.org/zh-tw/%E8%94%A1%E6%94%BF%E5%AE%9C 蔡政宜](綽號雨刷)為首的討債集團經營簽賭站,其涉嫌收買[[職棒]][[球員]]打假球。隨後[[兄弟象隊]]召開記者會承認檢調已搜索[[球員]]宿舍,並於28日將有六位[[象隊]][[球員]]被約談,另外亦有一位前[[象隊]][[球員]]疑為聯絡人,板橋地檢署於10月26日發動搜索,除[[統一7-ELEVEn獅隊]]外,其他三隊部份隊職員的宿舍與住處均遭搜索。本事件由於牽連[[球員]]多為[[兄弟象隊]][[球員]],因此又稱[[黑象事件]]。
  
  檢調初步調查,涉嫌收賄球員都是本土球員,簽賭集團再透過白手套轉交賄款。其中,兩名前[[La New熊隊]]球員、一名前[[中信鯨隊]]球員、以及前[[兄弟象隊]]球員[[莊侑霖]](原名[[莊宏亮]])擔任仲介,進而操控被賄賂球員,讓所屬球隊比賽輸球,或即使贏球,也要讓贏的分數在控制範圍內。此外,本次簽賭事件更出現了毒品的案外案,檢調單位在搜索[[莊侑霖]]位於三重市的住處時,查獲兩萬五千餘顆搖頭丸。<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28/today-fo2.htm 2009-10-28 莊侑霖大批搖頭丸 檢追查賣誰]【自由時報】</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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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調初步調查,涉嫌收賄的[[球員]]都是本土[[球員]],簽賭集團再透過白手套轉交賄款。其中,兩名前[[La New熊隊]][[球員]]、一名前[[中信鯨隊]][[球員]]以及前[[兄弟象隊]][[球員]][[莊侑霖]](原名[[莊宏亮]])擔任仲介,進而操控被賄賂[[球員]],讓所屬[[球隊]]比賽輸球,或即使贏球,也要讓贏的分數在控制範圍內。此外,本次簽賭事件更出現了毒品的案外案,檢調單位在搜索[[莊侑霖]]位於三重市的住處時,查獲兩萬五千餘顆搖頭丸。<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28/today-fo2.htm 2009-10-28 莊侑霖大批搖頭丸 檢追查賣誰]【自由時報】</ref>
  
  目前[[莊侑霖]]向檢方坦承,約有十位[[兄弟象隊]]球員有收過錢,遭指涉之球員,也已經先後遭到檢察官傳喚訊問。有媒體戲稱此次為「兄弟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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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侑霖]]到案後向檢方坦承,約有十位[[兄弟象隊]][[球員]]有收過錢,遭指涉之[[球員]],也已經先後遭到檢察官傳喚訊問,有媒體便戲稱此次為「兄弟週」。
  
  數日之後又展開一波波約談,本次約談為[[La New熊]]隊居多,於是又稱「熊週」。其中遭約談且被交保的熊隊球員,皆被開除,認罪者另遭球團求償民事賠償。目前案件正在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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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日之後又展開一波波約談,本次約談為[[La New熊隊]]居多,於是又稱「熊週」。其中遭約談且被交保的[[熊隊]][[球員]]皆被開除,認罪者另遭[[球團]]求償民事賠償,板橋地檢署已偵查終結,共起訴25人,全案於2014年8月判決定讞。
  
 
==大事年表==
 
==大事年表==
:*[[2009]].10.26 -- 檢調單位兵分廿九路逮捕涉嫌簽賭之集團成員,並搜索[[兄弟象隊]]、[[La New熊隊]]與[[興農牛隊]]球員宿舍,也遭到檢調問話<ref>[http://www.nownews.com/2009/10/26/341-2524711.htm 2009-10-26 疑似涉賭打假球 象、牛、熊隊球員宿舍被搜索]【NOWnews】</ref>。晚間,前兄弟球員[[莊侑霖]]、前誠泰代訓球員[[陳其宏]]與前La New球員[[黃俊中]]分別遭到約談。<ref>[http://www.nownews.com/2009/10/27/138-2524970.htm 2009-10-27 幫組頭買通球員 前象隊投手莊宏亮聲押]【NOWnews】</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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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6 -- 檢調單位兵分廿九路逮捕涉嫌簽賭之集團成員,並搜索[[兄弟象隊]]、[[La New熊隊]]與[[興農牛隊]][[球員]]宿舍,也遭到檢調訊問<ref>[http://www.nownews.com/2009/10/26/341-2524711.htm 2009-10-26 疑似涉賭打假球 象、牛、熊隊球員宿舍被搜索]【NOWnews】</ref>。晚間,前[[兄弟]][[球員]][[莊侑霖]]、前[[誠泰]][[代訓球員]][[陳其宏]]與前[[La New]][[球員]][[黃俊中]]分別遭到約談。<ref>[http://www.nownews.com/2009/10/27/138-2524970.htm 2009-10-27 幫組頭買通球員 前象隊投手莊宏亮聲押]【NOWnews】</ref>
 
:*[[2009]].10.27 --檢方於凌晨零時複訊後,將涉嫌擔任仲介的[[莊侑霖]](原名莊宏亮)、[[黃俊中]],以及集團主謀蔡政宜(綽號雨刷)、集團成員黃仁義、余則彬、[[張宗傑]]等六人,以涉有詐欺、賭博等罪嫌,向法院聲押獲准,其餘集團成員張順青、黃川井、達瑞瑋、蔡永益、藍基益、邱奕翔等人,則以五萬元交保候傳。<ref>[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1+132009102700672,00.html 2009-10-27 中職棒打假球案 黃俊中等6人遭收押]【中時電子報】</ref>
 
:*[[2009]].10.27 --檢方於凌晨零時複訊後,將涉嫌擔任仲介的[[莊侑霖]](原名莊宏亮)、[[黃俊中]],以及集團主謀蔡政宜(綽號雨刷)、集團成員黃仁義、余則彬、[[張宗傑]]等六人,以涉有詐欺、賭博等罪嫌,向法院聲押獲准,其餘集團成員張順青、黃川井、達瑞瑋、蔡永益、藍基益、邱奕翔等人,則以五萬元交保候傳。<ref>[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1+132009102700672,00.html 2009-10-27 中職棒打假球案 黃俊中等6人遭收押]【中時電子報】</ref>
:*[[2009]].10.28 -- 檢方傳喚九位現役職棒球員到案說明,其中除[[蔡宗佑]]為證人外,其餘八位均列被告。經訊問後,於晚間飭回[[曹錦輝]]、[[張誌家]]、[[謝佳賢]]、[[李濠任]]、[[柳裕展]]、[[汪竣泰]]等六位球員,另兩位球員([[兄弟象隊]]投手[[王勁力]]、[[吳保賢]]),檢方認為有串供、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ref>[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ghost20091028182726 2009-10-28 中華職棒/〈快訊〉假球風暴! 王勁力、吳保賢遭聲押]【TVBS】</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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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 檢方傳喚九位現役[[職棒]][[球員]]到案說明,其中除[[蔡宗佑]]為證人外,其餘八位均列被告。經訊問後,於晚間飭回[[曹錦輝]]、[[張誌家]]、[[謝佳賢]]、[[李濠任]]、[[柳裕展]]、[[汪竣泰]]等六位[[球員]],另兩位[[球員]]([[兄弟象隊]]投手[[王勁力]]、[[吳保賢]])檢方認為有串供、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ref>[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ghost20091028182726 2009-10-28 中華職棒/〈快訊〉假球風暴! 王勁力、吳保賢遭聲押]【TVBS】</ref>
:*[[2009]].10.29 -- [[王勁力]]與[[吳保賢]]經院方認為無羈押必要,駁回檢方聲請,於凌晨四時許無保釋放。檢方於本日再度傳喚[[兄弟象隊]]現役之[[李濠任]]、[[朱鴻森]]、[[黃正偉]]、[[買嘉瑞]]、[[郭一峰]]等五位球員,晚間近十一時,各以十萬至廿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保候傳。晚間,球團領隊[[洪瑞河]]宣布不會再和[[曹錦輝]]、[[中込伸]]續約。<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30/today-fo3-2.htm 2009-10-30 象不與小曹、伸總續約]【自由時報】</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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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9 -- [[王勁力]]與[[吳保賢]]經院方認為無羈押必要,駁回檢方聲請,於凌晨四時許無保釋放。檢方於本日再度傳喚[[兄弟象隊]]現役之[[李濠任]]、[[朱鴻森]]、[[黃正偉]]、[[買嘉瑞]]、[[郭一峰]]等五位[[球員]],晚間近十一時,各以十萬至廿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保候傳。晚間,[[球團]][[領隊]][[洪瑞河]]宣布不會再和[[曹錦輝]]、[[中込伸]]續約。<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30/today-fo3-2.htm 2009-10-30 象不與小曹、伸總續約]【自由時報】</ref>
:*[[2009]].10.30 -- [[兄弟象隊]]正式宣布開除[[王勁力]]、[[吳保賢]]、[[朱鴻森]]與[[李濠任]]四位坦承涉賭打放水球的球員<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30/today-t1.htm 2009-10-30 王勁力、吳保賢等4人 承認打假球]【自由時報】</ref>。檢調則持續進行第三波約談,[[兄弟象隊]]現役投手[[黃榮義]]到案說明,訊問後以十萬元交保候傳<ref>[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224876.shtml 2009-10-31 黃榮義交保 涉案「黑象」恐過半]【聯合報】</ref>。此外,[[王勁力]]、[[吳保賢]]、[[朱鴻森]]等人,本日亦前往板橋地檢署歸還不法所得<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31/today-fo2.htm 2009-10-31 爭取緩起訴/王勁力吳保賢朱鴻森 繳回犯罪所得]【自由時報】</ref>;至於傳聞涉案的[[劉耿欣]],則尚未現身。<ref>[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2+132009103001634,00.html 2009-10-30 黃榮義十萬交保 王勁力等還不法所得]【中時電子報】</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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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 [[兄弟象隊]]正式宣布開除[[王勁力]]、[[吳保賢]]、[[朱鴻森]]與[[李濠任]]四位坦承涉賭打放水球的[[球員]]<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30/today-t1.htm 2009-10-30 王勁力、吳保賢等4人 承認打假球]【自由時報】</ref>。檢調則持續進行第三波約談,傳喚[[兄弟象隊]]現役[[投手]][[黃榮義]]到案說明,訊問後以十萬元交保候傳<ref>[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224876.shtml 2009-10-31 黃榮義交保 涉案「黑象」恐過半]【聯合報】</ref>。此外,[[王勁力]]、[[吳保賢]]、[[朱鴻森]]等人,本日亦前往板橋地檢署歸還不法所得<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31/today-fo2.htm 2009-10-31 爭取緩起訴/王勁力吳保賢朱鴻森 繳回犯罪所得]【自由時報】</ref>;至於傳聞涉案的[[劉耿欣]],則尚未現身。<ref>[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2+132009103001634,00.html 2009-10-30 黃榮義十萬交保 王勁力等還不法所得]【中時電子報】</ref>
:*[[2009]].11.02 -- 捕手[[汪竣泰]]第二度傳訊,爾後認罪、繳回二十萬不法所得、以八萬元交保。總教練[[中込伸]]欲於今日出境,卻在機場被帶回板橋地檢署,偵訊後以八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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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2 -- [[捕手]][[汪竣泰]]第二度傳訊,爾後認罪、繳回二十萬不法所得,以八萬元交保。[[總教練]][[中込伸]]欲於今日出境,卻在機場被帶回板橋地檢署,偵訊後以八萬元交保。
:*[[2009]].11.06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台電棒球隊球員[[陳東興]],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院方裁定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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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6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台電棒球隊]][[球員]][[陳東興]],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院方裁定收押禁見。
:*[[2009]].11.10 -- 投手[[李濠任]]繳回不法所得84萬元,為本次繳回金額最多者。報導指出其收受一百萬元,但花費部份金額,故只繳回餘額。另外[[兄弟象]]球團為[[買嘉瑞]]等四位球員提出聲請的撤銷具保,板橋地檢署表示將尊重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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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 [[投手]][[李濠任]]繳回不法所得84萬元,為本次繳回金額最多者。報導指出其收受一百萬元,但花費部份金額,故只繳回餘額。另外[[兄弟象]][[球團]]為[[買嘉瑞]]等四位[[球員]]提出撤銷具保聲請,板橋地檢署表示將尊重法院判決。
:*[[2009]].11.18 -- [[La New熊]]球團投手[[蔡英峰]]、野手[[蔡宗佑]]均遭到約談,隨後兩人認罪後皆以八萬元交保,遭到球團開除並要求民事賠償,聯盟永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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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8 -- [[La New熊隊]][[投手]][[蔡英峰]]、[[野手]][[蔡宗佑]]均遭到約談,隨後兩人認罪後皆以八萬元交保,遭到[[球團]]開除並要求民事賠償,[[聯盟]]永不錄用。
:*[[2009]].11.19 -- 檢調方面又約談[[La New熊]]球團三位選手,包含投手[[許文雄]]、野手[[黃小偉]][[蔣智聰]]皆認罪。[[La New熊]]球團表示與前兩位球員同樣方式處理。[[張宗傑]]則因檢方認為已交代案情,撤銷羈押,裁定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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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9 -- 板橋地檢署約談[[La New熊隊]]三位選手,包含[[投手]][[許文雄]]、[[野手]][[黃小偉]][[蔣智聰]]皆認罪。[[La New熊]][[球團]]表示與前兩位[[球員]]同樣方式處理。[[張宗傑]]則因檢方認為已交代案情,撤銷羈押,裁定交保。
:*[[2009]].12.15 -- [[La New熊]]投手[[張誌家]]被傳出先前已經被秘密交保,後被檢方證實張誌家以八萬元交保,而球團在得知後,亦表示同樣比照先前處理涉賭球員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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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 [[La New熊隊]][[投手]][[張誌家]]被傳出先前已經被秘密交保,後被檢方證實[[張誌家]]以八萬元交保,而[[球團]]在得知後,亦表示同樣比照先前處理涉賭[[球員]]的方式辦理。
:*[[2009]].12.16 -- 警方近日來密集提訊簽賭案主謀,案情獲得重大進展,重新啟動「兄弟週」專案,除了[[曹錦輝]]等十二名現役球員曝光外,還約談了五位退役[[兄弟象]]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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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 警方近日來密集提訊簽賭案主謀,案情獲得重大進展,重新啟動「兄弟週」專案,除了[[曹錦輝]]等十二名現役[[球員]]曝光外,還約談了五位退役[[兄弟象隊]][[球員]]
:*[[2009]].12.18 -- [[高俊強]]、[[杜章偉]]、[[林永坤]]因涉及職棒簽賭案遭到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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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8 -- 板橋地檢署約談[[高俊強]]、[[杜章偉]]、[[林永坤]],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院方裁定羈押禁見。
 
:*[[2009]].12.19 -- 台南地檢署表示已將當年「[[黑鯨事件]]」相關文件轉交板橋地檢署,協助偵辦。
 
:*[[2009]].12.19 -- 台南地檢署表示已將當年「[[黑鯨事件]]」相關文件轉交板橋地檢署,協助偵辦。
:*[[2009]].12.22 -- 板橋地檢署公布最近2週約談兄弟象前球員[[劉俊男]]、[[莊瑋全]]、[[田顯明]]、[[楊博任]]、[[陳懷山]],[[莊瑋全]]涉詐欺罪諭令以10萬元交保,[[田顯明]]認罪,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另[[楊博任]]以10萬元交保,[[陳懷山]]獲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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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2 -- 板橋地檢署公布最近2週約談[[兄弟象隊]]前[[球員]][[劉俊男]]、[[莊瑋全]]、[[田顯明]]、[[楊博任]]、[[陳懷山]],[[莊瑋全]]涉詐欺罪諭令以10萬元交保,[[田顯明]]認罪,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另[[楊博任]]以10萬元交保,[[陳懷山]]獲請回。
 
:*[[2009]].12.23 -- 蔡政宜、[[莊侑霖]]、[[黃俊中]]三人,因仍有串供、逃亡之虞,遭裁定延押2個月。
 
:*[[2009]].12.23 -- 蔡政宜、[[莊侑霖]]、[[黃俊中]]三人,因仍有串供、逃亡之虞,遭裁定延押2個月。
:*[[2009]].12.26 -- 檢方以證人身分約談前中信鯨球員[[陳嘉宏]],最後將[[陳嘉宏]]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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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6 -- 板橋地檢署以證人身分約談前[[中信鯨隊]][[球員]][[陳嘉宏(1980)|陳嘉宏]],最後將[[陳嘉宏(1980)|陳嘉宏]]請回。
:*[[2009]].12.30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中信鯨球員[[曾漢州]]、組頭黎紹君,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院方裁定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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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中信鯨隊]][[球員]][[曾漢州]]、組頭黎紹君,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院方裁定羈押禁見。
:*[[2010]].01.04 -- 板橋地檢署約談[[興農牛]][[捕手]][[李義偉]]與[[La new熊]][[投手]][[黃宏任]],兩人均坦承打假球,並繳交不法所得,並遭球隊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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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4 -- 板橋地檢署約談[[興農牛隊]][[捕手]][[李義偉]]與[[La new熊]][[投手]][[黃宏任]],兩人均坦承打假球,並繳交不法所得,並遭[[球隊]]開除。
:*[[2010]].01.05 --  板橋地檢署首次約談兄弟象隊投手[[曾嘉敏]],最後將[[曾嘉敏]]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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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5 --  板橋地檢署首次約談[[兄弟象隊]][[投手]][[曾嘉敏]],最後將[[曾嘉敏]]請回。
:*[[2010]].01.06 -- [[兄弟象]][[廖于誠]]坦承[[2007年]]收受[[王勁力]]60萬元金錢,但表示自己並未放水,事後因感良心不安捐款30萬元做公益,遭象隊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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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6 -- [[兄弟象隊]][[廖于誠]]坦承[[2007年]]收受[[王勁力]]60萬元金錢,但表示自己並未放水,事後因感良心不安捐款30萬元做公益,遭[[象隊]]開除。
:*[[2010]].01.08 -- 檢方上午約談前[[兄弟象]]野手[[蔡豐安]],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院方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2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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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8 -- 板橋地檢署於上午約談前[[兄弟象隊]][[野手]][[蔡豐安]],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院方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20萬元交保。  
:*[[2010]].01.11 --  板橋地檢署二次約談兄弟象隊投手[[曾嘉敏]],最後仍將[[曾嘉敏]]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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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1 --  板橋地檢署二次約談[[兄弟象隊]][[投手]][[曾嘉敏]],最後仍將[[曾嘉敏]]請回。
:*[[2010]].01.12 --  板橋地檢署二次約談前兄弟象隊野手[[田顯明]]及前投手[[王勁力]],另外原列證人的[[劉耿欣]]亦遭約談,並在約談後改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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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2 --  板橋地檢署二次約談前[[兄弟象隊]][[野手]][[田顯明]]及前[[投手]][[王勁力]],另外原列證人的[[劉耿欣]]亦遭約談,並在約談後改列被告。
:*[[2010]].01.13 --  板橋地檢署二次約談兄弟象隊投手[[柳裕展]],但因時間過晚,無法複訊,將擇日複訊。同時,先前已遭羈押三個禮拜的[[杜章偉]],因檢方認為已交代案情,撤銷羈押,無保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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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3 --  板橋地檢署二次約談[[兄弟象隊]][[投手]][[柳裕展]],但因時間過晚無法複訊,將擇日複訊。同時,先前已遭羈押三個禮拜的[[杜章偉]],因檢方認為已交代案情,撤銷羈押,無保開釋。
:*[[2010]].01.14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兄弟象隊司機莊芳承後,將莊芳承飭回並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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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4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兄弟象隊]]司機莊芳承後,將莊芳承飭回並限制住居。
:*[[2010]].01.15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中信鯨隊[[許人介]]、[[陳永哲]],其中[[陳永哲]]在庭上認罪,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院方裁定兩人無保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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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5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中信鯨隊]][[球員]][[許人介]]、[[陳永哲]],其中[[陳永哲]]在庭上認罪,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院方裁定兩人無保飭回。
:*[[2010]].01.18 -- 板橋地檢署傳喚前兄弟象隊[[王勁力]]、[[吳保賢]]、[[劉俊男]]、[[莊瑋全]],與雨刷集團合夥人余則彬、仲介[[莊侑霖]]對質;另傳訊前中信鯨隊[[陳永哲]],釐清他所坦承96年涉案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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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8 -- 板橋地檢署傳喚前[[兄弟象隊]][[球員]][[王勁力]]、[[吳保賢]]、[[劉俊男]]、[[莊瑋全]],與雨刷集團合夥人余則彬、仲介[[莊侑霖]]對質;另傳訊前[[中信鯨隊]][[陳永哲]],釐清他所坦承96年涉案相關細節。
:*[[2010]].01.20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兄弟象代訓選手[[賴業安]]、[[吳仲培]],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院方裁定兩人無保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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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0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兄弟象隊]]代訓選手[[賴業安]]、[[吳仲培]],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院方裁定兩人無保飭回。
:*[[2010]].01.21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那魯灣榮工棒球隊球員[[林柏晟]],因涉嫌重大,偵訊後獲法官裁定以新台幣60萬元交保,為本次交保金額次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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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1 -- 板橋地檢署約談前[[那魯灣榮工棒球隊]][[球員]][[林柏晟]],因涉嫌重大,偵訊後獲法官裁定以新台幣60萬元交保,為本次交保金額次高者。
:*[[2010]].01.22 -- 板橋地檢署約談[[陳致遠(1976)|陳致遠]],複訊後請回。目前陳致遠停職停薪中,如經查證為子虛烏有,球團承諾會把停薪期間所有薪資補還。另檢方認為余則彬、[[莊宏亮]]兩人已無串證之虞,裁定余則彬以25萬元交保,[[莊宏亮]]以5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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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2 -- 板橋地檢署約談[[陳致遠(1976)|陳致遠]],複訊後請回。目前[[陳致遠(1976)|陳致遠]]停職停薪中,[[球團]]承諾如經查證為子虛烏有,會把停薪期間所有薪資補還。另檢方認為余則彬、[[莊宏亮]]兩人已無串證之虞,裁定余則彬以25萬元交保,[[莊宏亮]]以50萬元交保。
 
:*[[2010]].01.26 -- 板橋地檢署認為[[黃俊中]]已無串證之虞,裁定撤銷羈押以10萬元交保。
 
:*[[2010]].01.26 -- 板橋地檢署認為[[黃俊中]]已無串證之虞,裁定撤銷羈押以10萬元交保。
:*[[2010]].01.28 -- 板橋地檢署借提[[陳東興]],二次傳喚[[黃正偉]]與[[郭一峰]],黃、郭當庭向檢察官認罪。另外[[兄弟象]]球團為[[買嘉瑞]]等四位球員提出聲請的撤銷具保,遭法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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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8 -- 板橋地檢署借提[[陳東興]],二次傳喚[[黃正偉]]與[[郭一峰]],黃、郭當庭向檢察官認罪。另外[[兄弟象]][[球團]]為[[買嘉瑞]]等四位[[球員]]提出聲請的撤銷具保,遭法院裁定駁回。
:*[[2010]].01.29 -- 板橋地檢署以被告身分二度約訊前兄弟象隊[[陳懷山]],並提訊雨刷集團仲介陳東興,訊後[[陳懷山]]無保請回,陳東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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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9 -- 板橋地檢署以被告身分二度約訊前[[兄弟象隊]][[球員]][[陳懷山]],並提訊雨刷集團仲介陳東興,訊後[[陳懷山]]無保請回,[[陳東興]]還押。
:*[[2010]].02.04 -- 板橋地檢署約談十七名[[兄弟象]]隊現役、離隊球員,分別是[[廖于誠]]、[[郭一峰]]、[[田顯明]]、[[吳保賢]]、[[黃榮義]]、[[王勁力]]、[[楊宗範]]、[[劉俊男]]、[[朱鴻森]]、[[李濠任]]、[[劉耿欣]],[[買嘉瑞]]、[[曾嘉敏]]、[[柳裕展]]、[[黃正偉]]、[[莊瑋全]]、[[汪竣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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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4 -- 板橋地檢署約談十七名[[兄弟象隊]]現役、離隊[[球員]],分別是[[廖于誠]]、[[郭一峰]]、[[田顯明]]、[[吳保賢]]、[[黃榮義]]、[[王勁力]]、[[楊宗範]]、[[劉俊男]]、[[朱鴻森]]、[[李濠任]]、[[劉耿欣]],[[買嘉瑞]]、[[曾嘉敏]]、[[柳裕展]]、[[黃正偉]]、[[莊瑋全]]、[[汪竣泰]]。
:*[[2010]].02.05 -- 板橋地檢署約談十五名La new熊、前中信鯨等現任、退役球員,分別是[[林津平]]、[[蔡英峰]]、[[黃俊中]]、[[許文雄]]、[[蔣智聰]]、[[許志昌]]、[[黃小偉]]、[[蔡宗佑]]、[[許志華]]、[[高俊強]]、[[杜章偉]]、[[陳嘉宏]][[陳永哲]]、[[李義偉]]、[[林永坤]]。另蔡政宜獲法官裁定以400萬元交保,成為交保金額最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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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5 -- 板橋地檢署約談十五名[[La new熊隊]]、前[[中信鯨隊]]等現任、退役[[球員]],分別是[[林津平]]、[[蔡英峰]]、[[黃俊中]]、[[許文雄]]、[[蔣智聰]]、[[許志昌]]、[[黃小偉]]、[[蔡宗佑]]、[[許志華]]、[[高俊強]]、[[杜章偉]]、[[陳嘉宏(1980)|陳嘉宏]][[陳永哲(1983)|陳永哲]]、[[李義偉]]、[[林永坤]]。另蔡政宜獲法官裁定以400萬元交保,成為交保金額最高者。
:*[[2010]].02.10 -- 板橋地檢署召開記者會、公佈起訴書,其中起訴[[張誌家]]、[[陳致遠]]、[[蔡豐安]]、[[中込伸]]等24人。另外[[買嘉瑞]]、[[陳懷山]]、[[劉耿欣]]、[[黃宏任]]等人不起訴。[[王勁力]]、[[李濠任]]、[[柳裕展]]、[[高俊強]]、[[蔡英峰]]、[[許文雄]]等人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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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0 -- 板橋地檢署偵查終結,並召開記者會、公佈起訴書,其中起訴[[張誌家]]、[[陳致遠(1976)|陳致遠]]、[[蔡豐安]]、[[中込伸]]等24人。另外[[買嘉瑞]]、[[陳懷山]]、[[劉耿欣]]、[[黃宏任]]等17人職權不起訴。[[曹錦輝]]、[[謝佳賢]]等2人罪嫌不足不起訴。[[王勁力]]、[[李濠任]]、[[柳裕展]]、[[高俊強]]、[[蔡英峰]]、[[許文雄]]等25人緩起訴。
:*[[2010]].02.24 -- 板橋地檢署展開第二波偵訊,以被告身份約談吳偲佑,訊後請回。晚間La new熊隊宣布吳偲佑坦承確有打放水球,球團即刻開除,並提出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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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4 -- 板橋地檢署展開第二波偵訊,以被告身份約談[[吳偲佑]],訊後請回。晚間[[La new熊隊]]宣布[[吳偲佑]]坦承確有打放水球,[[球團]]即刻開除,並提出民事求償。
:*[[2010]].02.25 -- 板橋地檢署約談[[陳峰民]],因甲狀腺亢進的問題,無法接受測謊,訊後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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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5 -- 板橋地檢署約談[[陳峰民]],因甲狀腺亢進的問題,無法接受測謊,訊後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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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1 -- 板橋地檢署以證人身分約談[[林智勝]]父母,訊後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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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2 -- 板橋地檢署以證人身分約談[[黃欽智]],訊後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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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9 -- 板橋地檢署第二波偵結,追加起訴[[熊隊]][[球員]][[陳峰民]],求刑1年6個月,[[吳偲佑]]不起訴。
 +
:*[[2010]].04.23 -- [[蔡豐安]]、[[許人介]]於假球案預備庭中否認犯罪,[[蔡豐安]]更將申請傳喚前[[兄弟象隊]][[總教練]][[林易增]]等九名證人作證。另外[[中込伸]]於庭中承認[[2009年]]09月09日配合消極調度[[投手]]而導致輸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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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7 -- 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宣判([[中込伸]]部分),[[中込伸]]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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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 -- 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陳峰民]]部分),[[陳峰民]]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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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6 --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中込伸]]部分),[[中込伸]]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4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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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9 --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陳峰民]]部分),[[陳峰民]]獲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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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5 -- 公訴檢察官認為,[[陳致遠(1976)|陳致遠]]、[[蔡豐安]]、[[張誌家]]、[[楊博任]]傷害[[職棒]]形象,且犯後毫無悔意,分別加重四人求刑二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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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 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張誌家]]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陳致遠(1976)|陳致遠]]有期徒刑2年6個月、[[蔡豐安]]有期徒刑1年、[[楊博任]]有期徒刑2年、[[許人介]]有期徒刑1年3個月、[[曾漢州]]有期徒刑4年、林柏晟有期徒刑1年2個月、[[莊侑霖]]有期徒刑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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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6 -- [[朱鴻森]]因酒後辱罵警察被依妨害公務罪送辦,假球案的緩起訴也隨之撤銷而需重新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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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4 -- 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朱鴻森]]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朱鴻森未上訴,全案定讞。
 +
:*[[2014]].08.13 --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陳致遠(1976)|陳致遠]]、[[蔡豐安]]、[[張誌家]]、[[楊博任]]部分),[[陳致遠(1976)|陳致遠]]、[[蔡豐安]]、[[楊博任]]三人皆判6個月徒刑、[[張誌家]]被判4個月徒刑,皆可易科罰金,並撤銷[[陳致遠(1976)|陳致遠]]、[[張誌家]]2人原併科百萬罰金的判決,全案定讞。
  
 
==牽連人員==
 
==牽連人員==
{|bord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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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2" style="width:90%; text-align:right;"
|- align=center style="background:Yellow" align=middle width=1100
+
|- align=middle style="line-height:1.25em; color:#000000; background-color:#FFD700;"
!球團職位!!姓名!!所屬球隊!!牽連原因!!球隊處理狀況{{ref|12}}!!偵訊後狀況!!起訴、判決狀況<ref>'''[http://www.pcc.moj.gov.tw/ct.asp?xItem=186364&ctNode=5396&mp=011 2010-02-1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職棒簽賭新聞稿](含起訴書下載)'''【板橋地檢署】</ref>
+
!球團職位!!姓名!!所屬球隊!!牽連原因!!球隊處理狀況{{ref|12}}!!偵訊後狀況!!起訴狀況!!判決狀況<ref>'''[http://www.pcc.moj.gov.tw/ct.asp?xItem=186364&ctNode=5396&mp=011 2010-02-1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職棒簽賭新聞稿](含起訴書下載)'''【板橋地檢署】</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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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教練||[[張宗傑]]||龜山國中青少棒隊教練||白手套||-||羈押→交保<br>(列被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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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教練||[[張宗傑]]||[[龜山國中青少棒隊]]教練||白手套||-||羈押→交保<br>(列被告)||'''起訴'''||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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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退役||[[陳東興]]||前[[台電棒球隊]]球員||組頭||-||收押禁見<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
|基層退役||[[陳東興]]||前[[台電棒球隊]]球員||組頭||-||羈押→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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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退役||[[林柏晟]]||前[[那魯灣榮工棒球隊]]球員||組頭、白手套||-||60萬元交保<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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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退役||[[林柏晟]]||前[[那魯灣榮工棒球隊]]球員||組頭、白手套||-||60萬元交保<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4年'''||有期徒刑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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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莊侑霖]]||前[[兄弟象隊]]投手||白手套||目前無所屬||羈押→50萬元交保<br>(列被告)||'''起訴<br>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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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莊侑霖]]||前[[兄弟象隊]]投手||白手套||目前無所屬||羈押→50萬元交保<br>(列被告)||'''起訴<br>從輕量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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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黃俊中]]||前[[La New熊隊]]投手||白手套||目前無所屬<br>民事求償2200萬元||羈押→10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
|職棒退役||[[黃俊中]]||前[[La New熊隊]]投手||白手套||目前無所屬<br>民事求償2200萬元||羈押→10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民事賠償予[[達達企業集團|大高熊育樂]]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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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范訓銘]]||前[[遠傳勇士隊]]捕手||詐欺取財(賭客)||目前無所屬||(無不法所得)<br>(列被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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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范訓銘]]||前[[遠傳勇士隊]]捕手||詐欺取財(賭客)||目前無所屬||(無不法所得)<br>(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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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訓退役||[[陳其宏]]||[[台北縣成棒隊|台北縣隊]]<br>前[[誠泰]][[代訓]]<br>前[[La New二軍]]借將||協助調查||-||請回<br>(列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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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訓退役||[[陳其宏]]||[[台北縣成棒隊|台北縣隊]]<br>前[[誠泰]][[代訓]]<br>前[[La New二軍]]借將||協助調查||-||請回<br>(列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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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許志昌]]||[[台北市成棒隊|台北市隊]]<br>前[[La New熊隊]]投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300萬元||已認罪、6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br>(不法所得4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120小時義務勞務
+
|職棒退役||[[許志昌]]||[[台北市成棒隊|台北市隊]]<br>前[[La New熊隊]]投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300萬元||已認罪、6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br>(不法所得4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120小時義務勞務||民事賠償予[[達達企業集團|大高熊育樂]]19萬6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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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陳昭穎]]||前[[La New熊隊]]捕手||協助調查||目前無所屬||請回<br>(列證人、另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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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陳昭穎]]||前[[La New熊隊]]捕手||協助調查||目前無所屬||請回<br>(列證人、另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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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李德賢]]||前[[中信鯨隊]]投手||協助調查||-||未到案<br>(列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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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李德賢]]||前[[中信鯨隊]]投手||協助調查||-||未到案<br>(列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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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高俊強]]||[[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羈押→無保開釋<br>(不法所得6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
|職棒退役||[[高俊強]]||[[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羈押→無保開釋<br>(不法所得6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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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杜章偉]]||[[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中信鯨隊]]投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羈押→無保開釋<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6萬元<br>(不法所得26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
|職棒退役||[[杜章偉]]||[[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中信鯨隊]]投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羈押→無保開釋<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6萬元<br>(不法所得26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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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林永坤]]||[[台北市成棒隊|台北市隊]]<br>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羈押→無保開釋<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0萬元<br>(列被告)||不起訴
+
|職棒退役||[[林永坤]]||[[台北市成棒隊|台北市隊]]<br>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羈押→無保開釋<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0萬元<br>(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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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曾漢州]]||前[[中信鯨隊]]野手||白手套||目前無所屬||羈押→20萬元交保<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4年<br>併科罰金100萬元<br>強制工作3年'''
+
|職棒退役||[[曾漢州]]||前[[中信鯨隊]]野手||白手套||目前無所屬||羈押→20萬元交保<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4年<br>併科罰金100萬元<br>強制工作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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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陳嘉宏]]||[[台北市成棒隊|台北市隊]]<br>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請回<br>(不法所得6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16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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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陳嘉宏(1980)|陳嘉宏]]||[[台北市成棒隊|台北市隊]]<br>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請回<br>(不法所得6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16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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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許人介]]||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目前無所屬||聲押駁回<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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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許人介]]||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目前無所屬||聲押駁回<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1年6個月'''||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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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陳永哲]]||[[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聲押駁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br>(不法所得2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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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陳永哲(1983)|陳永哲]]||[[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聲押駁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br>(不法所得2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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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黃政琦]]||[[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威達超舜隊]]<br>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不續約||繳交全數不法所得30萬元<br>(列被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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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黃政琦]]||[[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威達超舜隊]]<br>前[[中信鯨隊]]野手||打假球||不續約||繳交全數不法所得30萬元<br>(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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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李明進]]||[[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威達超舜隊]]<br>前[[米迪亞暴龍隊]]投手||協助調查||-||未到案<br>(列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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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李明進]]||[[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威達超舜隊]]<br>前[[米迪亞暴龍隊]]投手||協助調查||-||未到案<br>(列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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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陳元甲]]||前[[米迪亞暴龍隊]]野手||協助調查||目前無所屬||未到案<br>(列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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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陳元甲]]||前[[米迪亞暴龍隊]]野手||協助調查||目前無所屬||未到案<br>(列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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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楊博任]]||[[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兄弟象隊]]野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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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楊博任]]||[[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兄弟象隊]]野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2年<br>(原求刑1年6個月)'''||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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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田顯明]]||前[[兄弟象隊]]投手||打假球||目前無所屬||已認罪、飭回<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5萬元<br>(列被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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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田顯明]]||前[[兄弟象隊]]投手||打假球||目前無所屬||已認罪、飭回<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5萬元<br>(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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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陳懷山]]||[[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教練<br>前[[兄弟象隊]]野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無保請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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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陳懷山]]||[[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教練<br>前[[兄弟象隊]]野手||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無保請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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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劉俊男]]||[[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兄弟象隊]]投手||詐欺||開除永不錄用||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20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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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劉俊男]]||[[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兄弟象隊]]投手||詐欺||開除永不錄用||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20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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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莊瑋全]]||[[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兄弟象隊]]投手||詐欺||開除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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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莊瑋全]]||[[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桃園航空城隊]]<br>前[[兄弟象隊]]投手||詐欺||開除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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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蔡豐安]]||[[中興國中棒球隊]]教練<br>前[[兄弟象隊]]野手||打假球<br>白手套||職務遭撤換||20萬元交保<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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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退役||[[蔡豐安]]||中興國中棒球隊教練<br>前[[兄弟象隊]]野手||打假球<br>白手套||職務遭撤換||20萬元交保<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2年6個月<br>(原求刑2年)'''||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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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訓退役||[[賴業安]]||前[[兄弟象隊]]代訓||疑似白手套||目前無所屬||聲押駁回→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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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訓退役||[[賴業安]]||前[[兄弟象隊]]代訓||疑似白手套||目前無所屬||聲押駁回→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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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訓退役||[[吳仲培]]||前[[兄弟象隊]]代訓||疑似白手套||目前無所屬||聲押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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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訓退役||[[吳仲培]]||前[[兄弟象隊]]代訓||疑似白手套||目前無所屬||聲押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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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教練]]||[[中込伸]]||[[兄弟象隊]]||-||不續約||8萬元交保<br>(列被告、限制出境)||'''起訴<br>求刑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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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教練]]||[[中込伸]]||[[兄弟象隊]]||打假球||不續約||已認罪、8萬元交保<br>(列被告、限制出境)||'''起訴<br>求刑1年6個月'''||'''有期徒刑1年8個月'''<br>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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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曹錦輝]]||[[兄弟象隊]]||疑似打假球||不續約亦永不錄用||飭回<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不起訴<br>(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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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曹錦輝]]||[[兄弟象隊]]||疑似打假球||不續約亦永不錄用||飭回<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不起訴<br>(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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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吳保賢]]||[[兄弟象隊]]||打假球<br>[[兄弟象|象隊]]白手套||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聲押駁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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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吳保賢]]||[[兄弟象隊]]||打假球<br>[[兄弟象|象隊]]白手套||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聲押駁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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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廖于誠]]||[[兄弟象隊]]||收賄||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請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6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16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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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廖于誠]]||[[兄弟象隊]]||收賄||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請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6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16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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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買嘉瑞]]||[[兄弟象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15萬元交保<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20萬元<br>(列被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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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買嘉瑞]]||[[兄弟象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15萬元交保<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20萬元<br>(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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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黃榮義]]||[[兄弟象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0萬元<br>(列被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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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黃榮義]]||[[兄弟象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0萬元<br>(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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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王勁力]]||[[兄弟象隊]]||打假球<br>[[兄弟象|象隊]]白手套||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聲押駁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20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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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王勁力]]||[[兄弟象隊]]||打假球<br>[[兄弟象|象隊]]白手套||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聲押駁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20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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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李濠任]]||[[兄弟象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20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84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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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李濠任]]||[[兄弟象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20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84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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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柳裕展]]||[[兄弟象隊]]<br>前[[中信鯨隊]]投手||中信時期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請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40萬元)<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緩起訴2年<br>8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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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柳裕展]]||[[兄弟象隊]]<br>前[[中信鯨隊]]投手||中信時期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請回<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40萬元)<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緩起訴2年<br>8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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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曾嘉敏]]||[[兄弟象隊]]||打假球||-||請回<br>(無不法所得)<br>(列被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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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曾嘉敏]]||[[兄弟象隊]]||打假球||因聯盟撤銷登錄確定<br>故決定將其註銷離隊||請回<br>(無不法所得)<br>(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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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野手]]||[[朱鴻森]]||[[兄弟象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10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5萬元<br>(不法所得65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
|[[內野手]]||[[朱鴻森]]||[[兄弟象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10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5萬元<br>(不法所得65萬元)<br>(列被告)||原判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br>後因另涉他案遭撤銷緩起訴||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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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野手]]||[[劉耿欣]]||[[兄弟象隊]]||打假球<br>(原協助調查<ref>[[莊宏亮]]坦承透過[[王勁力]]打點[[象隊]]球員,不管是送錢、吃飯都由[[王勁力]]負責。據了解,五萬元見面禮部分,就是由[[王勁力]]分送給[[朱鴻森]]、[[郭一峰]]、[[買嘉瑞]]與[[劉耿欣]]等人,但[[劉耿欣]]不願打假球,於是[[王勁力]]便私吞20萬放水獎勵,事後[[莊宏亮]]並不知情。</ref>)||開除永不錄用||飭回<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60萬元<br>(證人改列被告)||不起訴
+
|[[內野手]]||[[劉耿欣]]||[[兄弟象隊]]||打假球<br>(原協助調查<ref>[[莊侑霖]]坦承透過[[王勁力]]打點[[象隊]][[球員]],不管是送錢、吃飯都由[[王勁力]]負責。據了解,五萬元見面禮部分,就是由[[王勁力]]分送給[[朱鴻森]]、[[郭一峰]]、[[買嘉瑞]]與[[劉耿欣]]等人,但[[劉耿欣]]不願打假球,於是[[王勁力]]便私吞20萬放水獎勵,事後[[莊侑霖]]並不知情。</ref>)||開除永不錄用||飭回<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60萬元<br>(證人改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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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手]]||[[汪竣泰]]||[[兄弟象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20萬元<br>(列被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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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手]]||[[汪竣泰]]||[[兄弟象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20萬元<br>(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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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手]]||[[郭一峰]]||[[兄弟象隊]]||詐欺||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15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5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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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手]]||[[郭一峰]]||[[兄弟象隊]]||詐欺||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15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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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野手]]||[[陳致遠]]||[[兄弟象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請回<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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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野手]]||[[陳致遠(1976)|陳致遠]]||[[兄弟象隊]]||疑似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請回<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2年6個月<br>(原求刑2年)'''||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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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野手]]||[[黃正偉]]||[[兄弟象隊]]||詐欺||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15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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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野手]]||[[黃正偉]]||[[兄弟象隊]]||詐欺||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15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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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野手]]||[[楊宗範]]||[[兄弟象隊]]||打假球||秋訓結束後解約<br>開除永不錄用||8萬元交保<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5萬元<br>(列被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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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野手]]||[[楊宗範]]||[[兄弟象隊]]||打假球||秋訓結束後解約||8萬元交保<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5萬元<br>(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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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野手]]||[[陳致鵬]]||[[兄弟象隊]]||證人||-||請回<br>(列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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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野手]]||[[陳致鵬]]||[[兄弟象隊]]||證人||-||請回<br>(列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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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張誌家]]||[[La New熊隊]]||打假球<br>詐欺、收賄||開除永不錄用、民事求償||8萬元交保<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起訴<br>求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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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張誌家]]||[[La New熊隊]]||打假球<br>詐欺、收賄||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8萬元交保<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起訴<br>求刑2年2個月<br>(原求刑2年)'''||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BR>民事賠償予[[達達企業集團|大高熊育樂]]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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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蔡英峰]]||[[La New熊隊]]||打假球<br>[[La new熊|熊隊]]白手套||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140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8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120小時義務勞務
+
|[[投手]]||[[蔡英峰]]||[[La New熊隊]]||打假球<br>[[La new熊|熊隊]]白手套||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140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8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120小時義務勞務||民事賠償予[[達達企業集團|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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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許志華]]||[[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30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5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
|[[投手]]||[[許志華]]||[[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30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5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民事賠償予[[達達企業集團|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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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許文雄]]||[[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240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5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
|[[投手]]||[[許文雄]]||[[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240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5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民事賠償予[[達達企業集團|大高熊育樂]]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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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黃宏任]]||[[La New熊隊]]<br>前[[中信鯨隊]]野手||中信時期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請回<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45萬元<br>(列被告)||不起訴
+
|[[投手]]||[[黃宏任]]||[[La New熊隊]]<br>前[[中信鯨隊]]投手||中信時期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請回<br>繳交全數不法所得45萬元<br>(列被告)||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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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野手]]||[[蔡宗佑]]||[[La New熊隊]]||打假球<br>[[La new熊|熊隊]]白手套||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83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7萬元<br>(不法所得30萬元)<br>(證人改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
|[[投手]]||[[吳偲佑]]||[[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已認罪、請回<br>(列被告)||不起訴||民事賠償予[[達達企業集團|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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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野手]]||[[黃小偉]]||[[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30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br>(不法所得3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
|[[投手]]||[[黃欽智]]||[[La New熊隊]]||證人||-||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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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野手]]||[[蔣智聰]]||[[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30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
|[[內野手]]||[[蔡宗佑]]||[[La New熊隊]]||打假球<br>[[La new熊|熊隊]]白手套||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83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7萬元<br>(不法所得30萬元)<br>(證人改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民事賠償予[[達達企業集團|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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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野手]]||[[林津平]]||[[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300萬元||已認罪、6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br>(不法所得26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
+
|[[內野手]]||[[黃小偉]]||[[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30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br>(不法所得3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民事賠償予[[達達企業集團|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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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吳偲佑]]||[[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已認罪、訊後請回<br>(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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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野手]]||[[蔣智聰]]||[[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300萬元||已認罪、8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br>(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民事賠償予[[達達企業集團|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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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陳峰民]]||[[La New熊隊]]||疑似打假球|| ||訊後請回||   
+
|[[內野手]]||[[林津平]]||[[La New熊隊]]||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br>民事求償300萬元||已認罪、6萬元交保<br>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br>(不法所得26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1年<br>40小時義務勞務||民事賠償予[[達達企業集團|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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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野手]]||[[謝佳賢]]||[[興農牛隊]]<br>前[[米迪亞暴龍隊]]野手||疑似米迪亞、<br>興農時期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飭回<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不起訴<br>(罪證不足)
+
|[[捕手]]||[[李義偉]]||[[興農牛隊]]<br>前[[中信鯨隊]]捕手||中信時期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請回<br>繳回部分不法所得1萬元<br>(不法所得15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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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手]]||[[李義偉]]||[[興農牛隊]]<br>前[[中信鯨隊]]捕手||中信時期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已認罪、請回<br>繳回部分不法所得1萬元<br>(不法所得150萬元)<br>(列被告)||緩起訴3年<br>200小時義務勞務
+
|[[外野手]]||[[謝佳賢]]||[[興農牛隊]]<br>前[[米迪亞暴龍隊]]野手||疑似米迪亞、<br>興農時期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飭回<br>(列被告、未解除境管)||不起訴<br>(罪證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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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捕手]]||[[陳峰民]]||[[La New熊隊]]||遭誣陷打假球||開除永不錄用||請回<br>(列被告)||'''起訴<br>求刑1年6個月'''||'''無罪'''
 
|}
 
|}
  
:*{{note|12}}[[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對於涉案教練、球員的懲處方式:
+
:*{{note|12}}[[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對於涉案[[教練]]、[[球員]]的懲處方式:
 
::*交保候傳-禁賽停薪!<br>認罪、收押、起訴-立即開除永不錄用!
 
::*交保候傳-禁賽停薪!<br>認罪、收押、起訴-立即開除永不錄用!
::*無罪-可重回球場!
+
::*獲判無罪亦仍處以終身禁賽,無法重回[[球場]]!
:*{{note|12}}[[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棒協]]對所屬甲組球隊涉案教練、球員的懲處方式:
+
:*{{note|12}}[[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棒協]]對所屬[[甲組]][[球隊]]涉案[[教練]]、[[球員]]的懲處方式:
::*交保候傳、認罪、收押、起訴、緩起訴、不起訴-永久除名,終生不得參與棒協主辦之任何賽會、講習及活動講習與活動(適用職棒球員)!
+
::*交保候傳、認罪、收押、起訴、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永久除名,終生不得參與棒協主辦之任何賽會、講習及活動講習與活動(適用[[職棒]][[球員]])!
::*無罪-可重回球場!
+
::*獲判無罪亦仍處以終身禁賽,無法重回[[球場]]!
:*{{note|12}}[[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會]]對涉案教練、球員的懲處方式:
+
:*{{note|12}}[[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會]]對涉案[[教練]]、[[球員]]的懲處方式:
::*遭到中華職棒開除的教練及球員,禁止重返甲組球隊,終生不得擔任教練及體育老師(包含「地下教練」)!<br>
+
::*遭到[[中華職棒]]開除的[[教練]]及[[球員]]不得重返[[甲組]][[球隊]],亦終生不得擔任[[教練]]及體育老師(包含「地下教練」)!<br>
:*{{note|12}}[[La New]]球團內部規定懲處:
+
::*獲判無罪亦仍處以終身禁賽,無法重回[[球場]]!
 +
:*{{note|12}}[[La New]][[球團]]內部規定懲處:
 
::*交保候傳、認罪、收押-立即開除永不錄用!
 
::*交保候傳、認罪、收押-立即開除永不錄用!
::*對該球員(含退役球員)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
::*對該[[球員]](含退役[[球員]])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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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ownews.com/2009/10/26/341-2524711.htm 2009-10-26 疑似涉賭打假球 象、牛、熊隊球員宿舍被搜索]【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2009/10/26/341-2524711.htm 2009-10-26 疑似涉賭打假球 象、牛、熊隊球員宿舍被搜索]【NOWnews】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215455.shtml 2009-10-26 中職/兄弟象證實 曹錦輝將被約談]【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215455.shtml 2009-10-26 中職/兄弟象證實 曹錦輝將被約談]【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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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j100920100122125735 2010-01-22 中華職棒/〈快訊〉假球案震撼彈 象隊陳致遠遭約談]【TVBS】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j100920100122125735 2010-01-22 中華職棒/〈快訊〉假球案震撼彈 象隊陳致遠遭約談]【TVBS】
 
:*[http://www.nownews.com/2010/02/10/341-2569567.htm 2010-02-10 職棒涉賭/職棒44人涉案 廖于誠緩起訴4年160小時勞務]【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2010/02/10/341-2569567.htm 2010-02-10 職棒涉賭/職棒44人涉案 廖于誠緩起訴4年160小時勞務]【NOWnews】
:*[http://udn.com/NEWS/SPORTS/BREAKINGNEWS7/5436633.shtml 熊隊吳思佑列被告 檢今傳喚]
+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2/11/n2816862.htm 2010-02-11 台體委會:涉賭球員不得轉任教師或教練]【大紀元】
 +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3/3/n2833881.htm 2010-03-03 職棒簽賭案 檢再傳訊陳峰民蔡政宜]【大紀元】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813/450820/ 2014-08-13 職棒假球案二審 陳致遠張誌家獲輕判定讞]【蘋果日報】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813/389217.htm 2014-08-13 中職/09年假球二審宣判 陳致遠、張誌家、蔡豐安輕判]【ETtoday】
 +
:*[http://tw.sports.appledaily.com/realtime/20180308/1311104/ 2018-03-08 【黑象事件】2009中職重挫 兄弟象的最痛]【蘋果日報】
 +
:*[http://tw.sports.appledaily.com/realtime/20180308/1310866/ 2018-03-08 洪騰勝自爆:賣兄弟象是因為一半球員涉賭]【蘋果日報】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206/1513494/ 2019-02-06 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涉職棒假球案遭通緝 今自菲國押解回台]【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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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或參考文獻==
 
==注釋或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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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棒球史]][[Category: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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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棒球史]][[Category:事件]][[Category: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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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009年中華職棒假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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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職棒簽賭事件列表
  • 台灣職棒史上的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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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事件 (2005年) -- 黑熊事件
職棒簽賭事件 (2007年) -- 黑鯨事件
職棒簽賭事件 (2008年) -- 黑米事件
職棒簽賭事件 (2009年) -- 黑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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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事件簡述

  2009年10月26日檢調單位南下高雄,逮捕以蔡政宜(綽號雨刷)為首的討債集團經營簽賭站,其涉嫌收買職棒球員打假球。隨後兄弟象隊召開記者會承認檢調已搜索球員宿舍,並於28日將有六位象隊球員被約談,另外亦有一位前象隊球員疑為聯絡人,板橋地檢署於10月26日發動搜索,除統一7-ELEVEn獅隊外,其他三隊部份隊職員的宿舍與住處均遭搜索。本事件由於牽連球員多為兄弟象隊球員,因此又稱黑象事件

  檢調初步調查,涉嫌收賄的球員都是本土球員,簽賭集團再透過白手套轉交賄款。其中,兩名前La New熊隊球員、一名前中信鯨隊球員以及前兄弟象隊球員莊侑霖(原名莊宏亮)擔任仲介,進而操控被賄賂球員,讓所屬球隊比賽輸球,或即使贏球,也要讓贏的分數在控制範圍內。此外,本次簽賭事件更出現了毒品的案外案,檢調單位在搜索莊侑霖位於三重市的住處時,查獲兩萬五千餘顆搖頭丸。[1]

  莊侑霖到案後向檢方坦承,約有十位兄弟象隊球員有收過錢,遭指涉之球員,也已經先後遭到檢察官傳喚訊問,有媒體便戲稱此次為「兄弟週」。

  數日之後又展開一波波約談,本次約談為La New熊隊居多,於是又稱「熊週」。其中遭約談且被交保的熊隊球員皆被開除,認罪者另遭球團求償民事賠償,板橋地檢署已偵查終結,共起訴25人,全案於2014年8月判決定讞。

大事年表

牽連人員

球團職位 姓名 所屬球隊 牽連原因 球隊處理狀況[1] 偵訊後狀況 起訴狀況 判決狀況[11]
基層教練 張宗傑 龜山國中青少棒隊教練 白手套 - 羈押→交保
(列被告)
起訴 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
基層退役 陳東興 台電棒球隊球員 組頭 - 羈押→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
(列被告)
緩起訴1年
40小時義務勞務
基層退役 林柏晟 那魯灣榮工棒球隊球員 組頭、白手套 - 60萬元交保
(列被告)
起訴
求刑4年
有期徒刑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
職棒退役 莊侑霖 兄弟象隊投手 白手套 目前無所屬 羈押→50萬元交保
(列被告)
起訴
從輕量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職棒退役 黃俊中 La New熊隊投手 白手套 目前無所屬
民事求償2200萬元
羈押→10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
(列被告)
緩起訴1年
40小時義務勞務
民事賠償予大高熊育樂450萬元
職棒退役 范訓銘 遠傳勇士隊捕手 詐欺取財(賭客) 目前無所屬 (無不法所得)
(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代訓退役 陳其宏 台北縣隊
誠泰代訓
La New二軍借將
協助調查 - 請回
(列證人)
-
職棒退役 許志昌 台北市隊
La New熊隊投手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民事求償300萬元
已認罪、6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
(不法所得40萬元)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120小時義務勞務
民事賠償予大高熊育樂19萬6932元
職棒退役 陳昭穎 La New熊隊捕手 協助調查 目前無所屬 請回
(列證人、另案被告)
-
職棒退役 李德賢 中信鯨隊投手 協助調查 - 未到案
(列證人)
-
職棒退役 高俊強 桃園航空城隊
中信鯨隊野手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羈押→無保開釋
(不法所得60萬元以上)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200小時義務勞務
職棒退役 杜章偉 桃園航空城隊
中信鯨隊投手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羈押→無保開釋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6萬元
(不法所得26萬元)
(列被告)
緩起訴1年
40小時義務勞務
職棒退役 林永坤 台北市隊
中信鯨隊野手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羈押→無保開釋
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0萬元
(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職棒退役 曾漢州 中信鯨隊野手 白手套 目前無所屬 羈押→20萬元交保
(列被告)
起訴
求刑4年
併科罰金100萬元
強制工作3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個月
職棒退役 陳嘉宏 台北市隊
中信鯨隊野手
打假球 - 請回
(不法所得60萬元)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160小時義務勞務
職棒退役 許人介 中信鯨隊野手 打假球 目前無所屬 聲押駁回
(列被告)
起訴
求刑1年6個月
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職棒退役 陳永哲 桃園航空城隊
中信鯨隊野手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已認罪、聲押駁回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
(不法所得20萬元以上)
(列被告)
緩起訴1年
40小時義務勞務
職棒退役 黃政琦 威達超舜隊
中信鯨隊野手
打假球 不續約 繳交全數不法所得30萬元
(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職棒退役 李明進 威達超舜隊
米迪亞暴龍隊投手
協助調查 - 未到案
(列證人)
-
職棒退役 陳元甲 米迪亞暴龍隊野手 協助調查 目前無所屬 未到案
(列證人)
-
職棒退役 楊博任 桃園航空城隊
兄弟象隊野手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10萬元交保
(列被告)
起訴
求刑2年
(原求刑1年6個月)
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職棒退役 田顯明 兄弟象隊投手 打假球 目前無所屬 已認罪、飭回
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5萬元
(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職棒退役 陳懷山 桃園航空城隊教練
兄弟象隊野手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無保請回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
(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職棒退役 劉俊男 桃園航空城隊
兄弟象隊投手
詐欺 開除永不錄用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
(不法所得200萬元)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200小時義務勞務
職棒退役 莊瑋全 桃園航空城隊
兄弟象隊投手
詐欺 開除永不錄用 10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200小時義務勞務
職棒退役 蔡豐安 中興國中棒球隊教練
兄弟象隊野手
打假球
白手套
職務遭撤換 20萬元交保
(列被告)
起訴
求刑2年6個月
(原求刑2年)
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代訓退役 賴業安 兄弟象隊代訓 疑似白手套 目前無所屬 聲押駁回→請回 -
代訓退役 吳仲培 兄弟象隊代訓 疑似白手套 目前無所屬 聲押駁回 -
總教練 中込伸 兄弟象隊 打假球 不續約 已認罪、8萬元交保
(列被告、限制出境)
起訴
求刑1年6個月
有期徒刑1年8個月
緩刑4年
投手 曹錦輝 兄弟象隊 疑似打假球 不續約亦永不錄用 飭回
(列被告、未解除境管)
不起訴
(罪證不足)
投手 吳保賢 兄弟象隊 打假球
象隊白手套
開除永不錄用 已認罪、聲押駁回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
(列被告、未解除境管)
緩起訴1年
40小時義務勞務
投手 廖于誠 兄弟象隊 收賄 開除永不錄用 已認罪、請回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
(不法所得60萬元)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160小時義務勞務
投手 買嘉瑞 兄弟象隊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15萬元交保
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20萬元
(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投手 黃榮義 兄弟象隊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10萬元交保
繳交全數不法所得10萬元
(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投手 王勁力 兄弟象隊 打假球
象隊白手套
開除永不錄用 已認罪、聲押駁回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20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
(列被告、未解除境管)
緩起訴1年
40小時義務勞務
投手 李濠任 兄弟象隊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已認罪、20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84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
(列被告、未解除境管)
緩起訴1年
40小時義務勞務
投手 柳裕展 兄弟象隊
中信鯨隊投手
中信時期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請回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
(不法所得40萬元)
(列被告、未解除境管)
緩起訴2年
80小時義務勞務
投手 曾嘉敏 兄弟象隊 打假球 因聯盟撤銷登錄確定
故決定將其註銷離隊
請回
(無不法所得)
(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內野手 朱鴻森 兄弟象隊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已認罪、10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5萬元
(不法所得65萬元)
(列被告)
原判緩起訴3年
200小時義務勞務
後因另涉他案遭撤銷緩起訴
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內野手 劉耿欣 兄弟象隊 打假球
(原協助調查[12]
開除永不錄用 飭回
繳交全數不法所得60萬元
(證人改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捕手 汪竣泰 兄弟象隊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已認罪、8萬元交保
繳交全數不法所得20萬元
(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捕手 郭一峰 兄弟象隊 詐欺 開除永不錄用 已認罪、15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200小時義務勞務
外野手 陳致遠 兄弟象隊 疑似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請回
(列被告)
起訴
求刑2年6個月
(原求刑2年)
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外野手 黃正偉 兄弟象隊 詐欺 開除永不錄用 已認罪、15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200小時義務勞務
外野手 楊宗範 兄弟象隊 打假球 秋訓結束後解約 8萬元交保
繳交全數不法所得5萬元
(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外野手 陳致鵬 兄弟象隊 證人 - 請回
(列證人)
-
投手 張誌家 La New熊隊 打假球
詐欺、收賄
開除永不錄用
民事求償
8萬元交保
(列被告、未解除境管)
起訴
求刑2年2個月
(原求刑2年)
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民事賠償予大高熊育樂600萬元
投手 蔡英峰 La New熊隊 打假球
熊隊白手套
開除永不錄用
民事求償1400萬元
已認罪、8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8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120小時義務勞務
民事賠償予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投手 許志華 La New熊隊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民事求償300萬元
已認罪、8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5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200小時義務勞務
民事賠償予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投手 許文雄 La New熊隊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民事求償2400萬元
已認罪、8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5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200小時義務勞務
民事賠償予大高熊育樂400萬元
投手 黃宏任 La New熊隊
中信鯨隊投手
中信時期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已認罪、請回
繳交全數不法所得45萬元
(列被告)
職權不起訴
投手 吳偲佑 La New熊隊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民事求償
已認罪、請回
(列被告)
不起訴 民事賠償予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投手 黃欽智 La New熊隊 證人 - 請回 -
內野手 蔡宗佑 La New熊隊 打假球
熊隊白手套
開除永不錄用
民事求償830萬元
已認罪、8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7萬元
(不法所得30萬元)
(證人改列被告)
緩起訴1年
40小時義務勞務
民事賠償予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內野手 黃小偉 La New熊隊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民事求償300萬元
已認罪、8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
(不法所得30萬元以上)
(列被告)
緩起訴1年
40小時義務勞務
民事賠償予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內野手 蔣智聰 La New熊隊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民事求償300萬元
已認罪、8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
(不法所得100萬元以上)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200小時義務勞務
民事賠償予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內野手 林津平 La New熊隊 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民事求償300萬元
已認罪、6萬元交保
繳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
(不法所得26萬元)
(列被告)
緩起訴1年
40小時義務勞務
民事賠償予大高熊育樂150萬元
捕手 李義偉 興農牛隊
中信鯨隊捕手
中信時期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已認罪、請回
繳回部分不法所得1萬元
(不法所得150萬元)
(列被告)
緩起訴3年
200小時義務勞務
外野手 謝佳賢 興農牛隊
米迪亞暴龍隊野手
疑似米迪亞、
興農時期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飭回
(列被告、未解除境管)
不起訴
(罪證不足)
捕手 陳峰民 La New熊隊 遭誣陷打假球 開除永不錄用 請回
(列被告)
起訴
求刑1年6個月
無罪
  • 交保候傳-禁賽停薪!
    認罪、收押、起訴-立即開除永不錄用!
  • 獲判無罪亦仍處以終身禁賽,無法重回球場
  • 交保候傳、認罪、收押、起訴、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永久除名,終生不得參與棒協主辦之任何賽會、講習及活動講習與活動(適用職棒球員)!
  • 獲判無罪亦仍處以終身禁賽,無法重回球場
  • 交保候傳、認罪、收押-立即開除永不錄用!
  • 對該球員(含退役球員)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相關新聞

注釋或參考文獻

  1. 2009-10-28 莊侑霖大批搖頭丸 檢追查賣誰【自由時報】
  2. 2009-10-26 疑似涉賭打假球 象、牛、熊隊球員宿舍被搜索【NOWnews】
  3. 2009-10-27 幫組頭買通球員 前象隊投手莊宏亮聲押【NOWnews】
  4. 2009-10-27 中職棒打假球案 黃俊中等6人遭收押【中時電子報】
  5. 2009-10-28 中華職棒/〈快訊〉假球風暴! 王勁力、吳保賢遭聲押【TVBS】
  6. 2009-10-30 象不與小曹、伸總續約【自由時報】
  7. 2009-10-30 王勁力、吳保賢等4人 承認打假球【自由時報】
  8. 2009-10-31 黃榮義交保 涉案「黑象」恐過半【聯合報】
  9. 2009-10-31 爭取緩起訴/王勁力吳保賢朱鴻森 繳回犯罪所得【自由時報】
  10. 2009-10-30 黃榮義十萬交保 王勁力等還不法所得【中時電子報】
  11. 2010-02-1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職棒簽賭新聞稿(含起訴書下載)【板橋地檢署】
  12. 莊侑霖坦承透過王勁力打點象隊球員,不管是送錢、吃飯都由王勁力負責。據了解,五萬元見面禮部分,就是由王勁力分送給朱鴻森郭一峰買嘉瑞劉耿欣等人,但劉耿欣不願打假球,於是王勁力便私吞20萬放水獎勵,事後莊侑霖並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