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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會會籍問題: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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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60年]]7月,我國根據[[國際奧會]]之要求,將奧會名稱改為「[[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向[[國際奧會]]重新申請承認。同年8月12日[[國際奧會]]在羅馬召開的第五十八屆年會當中,同意我國使用與原名稱不同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但認為我國奧會實際有效掌控的地區僅有台灣地區(亦即台澎金馬),因此只能夠使用「台灣」(Taiwan)或「福爾摩沙」(Formosa)的名義參賽。此後十多年當中,我國雖然陸續參加了三次[[奧運會]],但名稱始終含糊不清,[[國際奧會]] | + | [[1960年]]7月,我國根據[[國際奧會]]之要求,將奧會名稱改為「[[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向[[國際奧會]]重新申請承認。同年8月12日[[國際奧會]]在羅馬召開的第五十八屆年會當中,同意我國使用與原名稱不同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但認為我國奧會實際有效掌控的地區僅有台灣地區(亦即台澎金馬),因此只能夠使用「台灣」(Taiwan)或「福爾摩沙」(Formosa)的名義參賽。此後十多年當中,我國雖然陸續參加了三次[[奧運會]],但名稱始終含糊不清,[[國際奧會]]同意我國使用「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但實際上,參賽出場、大會的公報或文件,仍稱我國為「台灣」,因此名稱問題始終沒有獲得真正的解決。直到[[1968年]]10月[[國際奧會]]在墨西哥召開年會,再度針對我國奧會名稱提出討論,結果以32:10同意我國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參賽。至此,我國正名似乎告一段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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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5月之前:中華民國在[[國際奧會]]仍使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 | *[[1959年]]5月之前:中華民國在[[國際奧會]]仍使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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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中華民國申請改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名稱重返國際奧會。國際奧會在中國問題上續採模糊的雙重承認策略。 | *[[1960年]]:中華民國申請改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名稱重返國際奧會。國際奧會在中國問題上續採模糊的雙重承認策略。 | ||
*[[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法理上代表中國的政府。但國際奧會仍保有兩個中國奧會會籍。 | *[[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法理上代表中國的政府。但國際奧會仍保有兩個中國奧會會籍。 | ||
− | *[[1978年]]:國際奧會持續採用模糊的雙重承認策略:繼續承認設於台北的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 | + | *[[1978年]]:國際奧會持續採用模糊的雙重承認策略:繼續承認設於台北的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並同時承認設於北京的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 。 |
*[[1979年]]:國際奧會放棄雙重承認,「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奧會]]所使用的正式名稱,中華民國第二度被迫中止奧會權利。 | *[[1979年]]:國際奧會放棄雙重承認,「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奧會]]所使用的正式名稱,中華民國第二度被迫中止奧會權利。 | ||
*[[1981年]]:中華民國申請改用「[[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名稱重返國際奧會。 | *[[1981年]]:中華民國申請改用「[[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名稱重返國際奧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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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日) 14:28的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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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奧會會籍問題是指因「中國問題」而衍生出的中國奧會會籍之爭。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自1922年(民國11年)成立「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同年獲得國際奧會的承認起,至1959年止在國際奧會一直使用這個名稱。但此名稱自1949年起便因中國問題而成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互相爭奪的目標,因而1954年後國際奧會開始採雙重承認模式,即使在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後依然沿用此模式,直至1979年此名稱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奧會所使用的正式名稱迄今。此期間,中華民國在政治、外交逐步失利後,於1959年、1979年兩度被迫中止奧會權利,因而分別於1960年申請改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名稱、1981年申請改用「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名稱重返國際奧會。
目次 |
[編輯] 兩個中國奧會會籍之爭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積極爭取代表中國進入國際奧會。
1954年國際奧會在雅典召開之年會中以23:21票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開啟承認一個國家內有二個國家奧會的先例,自此國際奧會進入二個中國奧會會籍之爭時期:「台北的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與「北京的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這是奧運史上第一次因應戰後分裂狀態的國家,不得已而做出違背奧林匹克憲章之規定。
1956年第十六屆奧運會在澳大利亞墨爾本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因中華民國參加而退出比賽,雖然當時在國際奧會內仍具有二個中國奧會之會籍。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復因反對國際奧會承認中華民國會籍,宣佈退出國際奧會,但仍持續對國際奧會施壓。
許多人對中華台北稱呼有著不小的反彈,認為此稱呼是貶低國格的表現。
[編輯] 中華民國奧運會籍被迫中止
1959年5月28日國際奧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壓力下,終於在慕尼黑的第55屆年會中做出「通知會址設在台灣台北的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因該委員會未能控制中國的體育運動,不能以該名稱繼續接受承認,其原來的名稱將從正式名單中剔除,倘若用另一名稱申請承認,國際奧會將予考慮」的決定。這是中華民國奧會會籍因名稱問題第一次被中止,即使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尚未退出聯合國,在法理上仍然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但在奧會會籍的角力上顯然已經開始落居下風。
[編輯] 重新申請加入國際奧會
1960年7月,我國根據國際奧會之要求,將奧會名稱改為「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向國際奧會重新申請承認。同年8月12日國際奧會在羅馬召開的第五十八屆年會當中,同意我國使用與原名稱不同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但認為我國奧會實際有效掌控的地區僅有台灣地區(亦即台澎金馬),因此只能夠使用「台灣」(Taiwan)或「福爾摩沙」(Formosa)的名義參賽。此後十多年當中,我國雖然陸續參加了三次奧運會,但名稱始終含糊不清,國際奧會同意我國使用「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但實際上,參賽出場、大會的公報或文件,仍稱我國為「台灣」,因此名稱問題始終沒有獲得真正的解決。直到1968年10月國際奧會在墨西哥召開年會,再度針對我國奧會名稱提出討論,結果以32:10同意我國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參賽。至此,我國正名似乎告一段落。
[編輯] 退出聯合國的衝擊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功進入聯合國,在法理上正式取代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地位。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開始利用其政治外交的優勢要求各聯合國會員國,在各項國際運動總會中排擠中華民國(以下簡稱「台灣」),期使我國不能擁用五個以上國際運動總會的會籍,而達到國際奧會自動撤銷對我奧會的承認。1975年中國再度申請國際奧會承認,附帶的條件為國際奧會必須將台灣除名,但此項要求並未成功。
1978年,中國在國際奧會雅典年會當中,發動中東、非洲、亞洲、東歐等三十五國之委員,提出排除台灣的建議。國際奧會在中國、蘇聯以及其他多方的壓力之下,企圖提出對台灣不利的決議案,但經我國全力協商,在1979年4月烏拉圭首都蔔特維迪歐(Montevideo)年會中以36:28通過如下決議:
- 繼續承認設於台北的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
- 同時承認設於北京的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
- 至於雙方之正式名稱,旗歌等事項則再行協商。
但中國堅決反對,要求國際奧會改變我國奧會的名稱及旗歌。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對此一問題再行研議。1979年10月,該會在名古屋( Nagoya )集會時通過一項決議,除名稱依照烏拉圭決議之精神改名為「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之外,旗歌方面規定我國奧會不得使用中華民國的國旗與國歌,此項決議復經國際奧會全體委員以通訊方式表決,結果以62:17獲得通過。
在此情況下,中國順利重返國際奧會,我奧會則認為此一通訊投票之決定為政治歧視,明顯違反奧林匹克憲章,拒絕接受上述要求我國提出不同於當時使用之名稱、旗、歌之決議,因此被暫停參與國際奧會所有有關之活動,包括未被邀請參加1980年莫斯科奧運會。
[編輯] 中華台北重新重返國際棒壇
「中國問題」於1970年至1980年間持續拉扯,嚴重壓縮台灣體壇國際比賽空間。國際奧會主席基蘭(Killanin)於1980年7月任期屆滿,國際奧會在莫斯科奧運期間舉行年會,改選西班牙籍委員薩瑪蘭奇(Samaranch)接替。薩氏上台之後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儘速解決所謂的「中國問題」。經多次與我國奧會及徐亨委員等人協談,最後在我國嚴正抗議下,在1980年12月就台灣奧會名稱、旗、歌等問題達成初步協議。
1981年3月23日,國際奧會終於與我國在洛桑正式簽訂協議,並發表聯合聲明,並將本案處理情形公諸於世。其實質條款為:
- 台灣原用的「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名稱改為「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
- 我國奧會所送之旗幟及標誌業經國際奧會核准。
- 國際奧會確保今後台灣參加奧運會及其他國際奧會所舉辦之活動,並享有與其他國家奧會完全相同之地位及待遇。
- 國際奧會將協助我國申請恢復我國在各相關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會籍。
- 上述資料參考中華奧會,並適度改寫。
[編輯] 大事年表
- 1922年(民國11年):中華民國成立「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同年獲得國際奧會的承認。
- 1949年:中華民國退守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開始爭奪「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名義。
- 1954年:國際奧會在雅典召開之年會中以23:21票承認了北京的中國奧會,開啟承認一個國家內有二個國家奧會的先例,自此國際奧會進入二個中國奧會會籍時期:「台北的中國奧會」與「北京的中國奧會」。
- 1959年5月之前:中華民國在國際奧會仍使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
- 1959年5月28日:國際奧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壓力下,於慕尼黑的第55屆年會中做出中止中華民國使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決議。
- 1960年:中華民國申請改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名稱重返國際奧會。國際奧會在中國問題上續採模糊的雙重承認策略。
- 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法理上代表中國的政府。但國際奧會仍保有兩個中國奧會會籍。
- 1978年:國際奧會持續採用模糊的雙重承認策略:繼續承認設於台北的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並同時承認設於北京的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 。
- 1979年:國際奧會放棄雙重承認,「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奧會所使用的正式名稱,中華民國第二度被迫中止奧會權利。
- 1981年:中華民國申請改用「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名稱重返國際奧會。
[編輯] 相關連結
- 相關頁面: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奧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 相關網站:國際奧林匹克總會官方網站
- 相關網站: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官方網站
- 相關文章:奧會模式Q&A
[編輯]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說法
至於中國奧委會官方對事件的說法則如下所述:(http://www.olympic.cn/china/index.html )
中国体育组织早在1910年10月成立,1922年即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5月在雅典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49届会议上通过决议被继续承认。但在1956年第16届奥运会时,由于国际奥委会某些负责人制造“两个中国”,允许台湾当局也派队参加奥运会,对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提出抗议,中国奥委会于1958年8月宣布与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1979年11月26日,经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表决,又恢复了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地位。设在台北的奥委会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机构,用“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留在国际奥委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