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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身球: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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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職棒特別條款
(Wikipedia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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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投手情況下,攻方擊出全壘打後的下個打席或對前次打擊擊出全壘打的選手投出觸身球,投手必須勒令退場。
 
#在同一投手情況下,攻方擊出全壘打後的下個打席或對前次打擊擊出全壘打的選手投出觸身球,投手必須勒令退場。
 
#如果單場比賽該投手連續[[敬遠保送]]達三次,或是'''[[故意性報復觸身球]]'''達兩次者,主審有權驅逐出場。
 
#如果單場比賽該投手連續[[敬遠保送]]達三次,或是'''[[故意性報復觸身球]]'''達兩次者,主審有權驅逐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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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3日 (一) 16:56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術語 > 統計用語 統計用語hit by pitch

縮寫代碼HBP

記錄代碼HP

說明

投手投球擊球員未揮棒狀態下,且身體未在好球帶中,擊中擊球員時,稱為觸身球,被擊中的擊球員則可以獲得保送上至一壘,屬於比賽停止球狀態。 先落地再擊中打者的球,也被視為觸身球。

中華職棒特別條款

  1. 中華職棒為避免危險觸身球的發生,投手投出頸部以上觸身球時必須勒令退場,但此條款遭到抗議,2007年球季修改為除慢速曲球的情況下,投手投出頸部以上觸身球時必須勒令退場
  2. 為避免過多的觸身球產生糾紛,單場投出四次觸身球時,投手必須勒令退場。
  3. 在同一投手情況下,攻方擊出全壘打後的下個打席或對前次打擊擊出全壘打的選手投出觸身球,投手必須勒令退場。
  4. 如果單場比賽該投手連續敬遠保送達三次,或是故意性報復觸身球達兩次者,主審有權驅逐出場。